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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4日 星期日

107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MOEX:107121

本文提供107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及擬答,並且彙整相關資訊。
107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代號:107121)司法官類科及科目代號
類科類科代號科目科目代號考試時間
司法官301憲法與行政法301103小時
司法官30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01203小時
司法官30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301302小時
司法官301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301403小時
司法官301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㈠301502小時
司法官301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㈡301602小時

    憲法與行政法

  1. 一、成年人 A 因曾被住家附近流浪狗群攻擊並咬傷,某日清晨攜帶家中有執照之獵槍至附近荒地,先後射殺數隻流浪狗。鄰近居民見後報警逮捕 A,後法院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以 A 違反同法第 6 條,使用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處 A 有期徒刑一年,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罰金確定。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 A 將依同法第 25 條之 1第 2 項規定,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A 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1. ㈠ A 在收到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為如何之實體上主張及程序上請求?(30 分)
    2. ㈡於上述訴訟進行中,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布 A 之上述個人資料。A 認其個人資料既已公布,即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請問 A 應如何變更其訴訟類型,並調整其實體主張,以資救濟?(20 分)
    3. ㈢ A 對主管機關公布其個人資料所提之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有關公布個人資料規定部分」違憲,A 得主張那些違憲理由(包括受侵害之憲法上權利、上述規定之目的或手段違憲等)?(50 分)
    參考法條:
    動物保護法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第 2 至 4、6、8 及 9、11 至 13 款略]
    第 6 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第1 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106 年 4 月 26 日修正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
  2. 二、設某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7 月間,依招生程序取得某軍事學校乙之大學教育入學資格,為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並於報到時填具入學志願書,其內容完全符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 4 條、第 7 條及相關規定之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依其內容,甲承諾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及如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願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下稱「賠償辦法」)有關規定,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嗣甲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於 106 年 8 月間,經軍事學校乙依國防部會同教育部發布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下稱「學籍規則」)第 40 條第 3 款予以退學,甲因未對之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 4 條 1 項前段及第 6 條等規定,核算甲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並通知甲於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屆期未繳納,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甲給付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下稱「系爭費用」)。
    基於上述事實及所附參考資料,請問:
    1. ㈠行政訴訟進行中,如甲主張:「學籍規則」第 40 條第 3 款應予退學之規定係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
      1. ⒈對此主張,軍事學校乙有何反駁之理由?(25 分)
      2. ⒉如軍事學校乙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意旨,「學籍規則」第 40 條有關退學之規定,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應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對之,甲有何反駁之理由?(25 分)
    2. ㈡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25 分)
    3. ㈢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251 條、第 252 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資料:
    軍事教育條例【105 年 11 月 9 日修正公布】
    第 2 條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
    1. 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第 5 條第 1 項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1.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第 2 至 4 款略]
    第 5 條第 2 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第 7 條第 3 項 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 8 條第 1 項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第 17 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8 條 前條第 1 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104 年 1 月 7 日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軍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第 40 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2.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3.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第 4 至12 款略]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104 年 6 月 1 日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2.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4 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1.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2.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3. 三、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
    4.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5.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6. 六、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7.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第 7 條第 1 款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1.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104 年 6 月 1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2.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3. 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第 3 條 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4 條第 1 項前段 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6 條 依前二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8 條第 1 項 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其為在學之軍費生者,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下略)
    第 8 條第 2 項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第 8 條第 5 項 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應於六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251 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文第 3 段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83 年 1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摘錄)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 一、甲在我國籍某遠洋漁船擔任船長,乙、丙均為外國籍,與其他外籍人士受僱於該船擔任漁工。乙則因體格瘦弱,做事反應較慢,常受到甲和部分漁工的不當對待。最初,甲在乙不熟悉船務時,責罵乙。乙上船一週後甲開始動手毆打乙。第三週開始,乙犯錯,甲不僅毆打,並且予以禁食,有時一天禁食一餐,有時三餐都禁食。同時,甲只准許乙一天睡 2至 4 小時,其餘時間必須工作或顧守船隻。部分漁工有時也毆打乙,甲從不阻止。
    經歷這些待遇,乙在海上工作三個月期間,體重減輕 10 公斤,臉部及身體常有傷口或瘀青,後腦勺也曾著地受傷。對於甲經常責罵與動粗,乙因擔心失去工作,不敢反抗。丙見乙的遭遇,不時趁甲不注意時,給予關切。
    某日,甲再度因乙動作慢而發怒,持塑鋼製浮球向乙丟擲,擊中乙的背部和腳,乙因疼痛俯臥地上。丙見狀再也無法忍受甲的暴行,隨即拾起浮球往甲頭部砸去。此時,甲正轉身要回船艙,因此頭部右後方遭擊中頭部破裂,流血倒地。丙上前再持浮球攻擊甲頭部二次,大量鮮血流於甲板。輪機長丁聽聞衝突,走上甲板正想勸阻,激動的丙見到丁,隨即起身揮拳擊中丁的下巴,丁向後跌倒,後腦撞及船艙門檻,當場昏迷。
    此時,廚工戊見事情如此演變感到震驚,遂出面要求其他船員將丙壓制並綑綁於船艙內,避免再生衝突。部分船員負責看顧受傷的甲與乙;丁則被發覺已經死亡。戊向港務局通報。海巡署得知後派艦艇前往救援。
    甲因腦部受創嚴重,醫治後語言、行動均有困難。
    甲與丙因上述事件分別遭到起訴。
    丙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同船證人指出,輪機長丁平日溫和,不曾打罵船員。另外,法院指定之鑑定人就丁的死亡提出鑑定意見,指出:①丁在遭攻擊前已有輕微腦中風;②一般人在無預警的情況下,下巴遭揮一拳,因為身體的自然防禦性反應,並不致向後摔倒死亡;③丁因先前已中風,失去身體協調能力,才在下巴遭到攻擊時向後摔倒而死亡。
    請依上述全部事實,並考慮被告在實體法上可能的抗辯,分析甲與丙之刑事責任。(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100 分)
  2. 二、甲為地政局科員,承辦乙祭祀公業土地變更登記事宜。甲私下約乙會面,對乙表示可通融其變更登記,但乙必須和甲預立佣金 2 億元之土地仲介契約,作為變更登記酬勞並掩飾賄款本質。甲、乙討價還價後以 4 千萬元成交。乙應允並交付前金 1 千萬元後越想越反悔,認為甲根本是趁機敲竹槓,遂向警方報案。本案承辦警官丙以證人地位詢問乙並製作筆錄(證據 1-1),但丙未曾告知乙因陳述恐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此外,丙於乙同意下,為乙的手機安裝電話自動錄音軟體,並指示乙用該手機打給甲。乙遂與不知情的甲通話,錄得甲表示會盡速完成變更登記、乙表示於完成變更登記後會分次支付等對話內容。乙隨即將該錄音(證據 2)交給警官丙,由警方將甲涉貪案件一併移送該管地檢署。
    檢方偵查期間,檢察官丁曾以證人地位傳訊乙出庭作證,但漏未告知乙因陳述恐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乙依法具結後詳為陳述(證據 1-2)。
    本案終結偵查後,檢察官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起訴甲,起訴書並援引上開電話錄音(證據 2)及乙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證據 1-1、1-2),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試分析被告甲之辯護人所為下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1. ㈠乙偵查中向檢察官丁所為之證言(即證據 1-2)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20 分)
    2. ㈡乙向警官丙所為之證言(即證據 1-1)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20 分)
    3. ㈢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 2)之程序,係利用甲的不知情而誘導其自證己罪,侵害緘默權且違反訊(詢)問被告之告知義務的規定,此外亦構成詐欺之不正方法,故甲不利於己之陳述,不得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20 分)
    4. ㈣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 2)之程序,係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未依法事先取得通訊監察書,乃違法監聽錄音,錄音內容不得採為證據。(20 分)
    5. ㈤電話錄音(證據 2)之內容屬於「審判外陳述」,乃傳聞證據,且因不符任何一種法定例外規定,故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20 分)
    6.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提出個人意見)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1. 一、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定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實收資本額 2,000 萬元,目前已發行普通股 200 萬股,董事為甲、乙、丙三人,甲為董事長,監察人為丁,各董事及監察人同時都具有股東身分,其中丁持股約百分之二。A 公司於今年 4 月初之董事會決議,將於今年 8 月間增資發行新股 300 萬股,但丁認為增資有過於浮濫之嫌,從而在 5 月下旬 A 公司所召開之股東常會中,丁以股東身分提案請求降低增資股數為 100 萬股案(下稱一號提案)。除丁之提案外,尚有符合提案資格之股東戊主張董事長甲藉轉投資之名行掏空公司資產之實,造成公司虧損達 500 萬元,因此,提案請求訴追甲對公司之賠償責任(下稱二號提案);股東己主張董事甲及乙均有同意造成公司虧損之轉投資案,故兩人不適任,提案請求解任董事甲及乙(下稱三號提案)。
    前述提案均在受理期間內提出,且提案內容都在三百字以內。A 公司董事會收到提案後,僅受理一號提案,將其列為議案記載於開會通知中,且股東會中亦議決通過降低增資金額僅發行新股 100 萬股。請附理由及個人看法,回答下列問題,且若涉及民國 107 年新修正之公司法規定,亦請一併說明。
    1. ㈠在一號提案通過後,A 公司董事會是否僅能發行新股 100 萬股,抑或是可發行新股 300 萬股?(30 分)
    2. ㈡ A 公司董事會未將二號、三號提案列為議案,是否合法?若有違法未列入議案,則對股東會有何影響及提案股東可如何救濟或因應?(50 分)
  2. 二、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五名董事,兩名監察人,董事中有兩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甲新上任,欲了解公司情況,其注意到公司在近二年的時間,為防禦市場派的經營權爭奪,密集對策略性投資人發行私募股份,並進行股份交換,甲想進一步了解策略性投資人與股份交換對象之身分,與公司當時所進行的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之結果,於是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資訊,但公司皆以私募與股份交換皆已經當時之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通過,也依法為相關資訊公開,其餘資訊事涉公司機密,無法提供為由,拒絕甲之請求。甲進一步想要了解這幾次私募與股份交換後,對於公司經營產生何種影響?私募與股份交換是否依照公司原本預估為公司帶來正面效益,若未達預期,理由為何?及應如何改進?A 公司皆回覆,由於時間不足兩年且事涉機密,故無法提供。甲於是在董事會提案要求做成公司應提供相關資訊之決議,除另一名獨立董事支持外,其餘三名董事則不支持甲之提案。請就獨立董事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角色討論甲請求查閱有無理由?若 A 公司嗣後設置審計委員會,是否有所不同?(40 分)
  3.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欲以甲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之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乙自己為受益人。A 人壽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丙前往要求甲、乙填寫要保書及相關文件時,甲適因急事外出,無法親自在要保書上簽名,丙改以電話請甲確認,甲同意為被保險人,並表明授權乙代甲於要保書上簽名。A 人壽保險公司核保後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送交予要保人乙。甲、乙在結婚一年後離婚;離婚後甲遭遇車禍死亡。試具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㈠乙申請理賠時,A 人壽保險公司以甲、乙已離婚,則甲死亡時,要保人乙對被保險人甲不具保險利益,故系爭人壽保險契約已失其效力為由而拒賠。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3 分)
    2. ㈡乙申請理賠時,A 人壽保險公司以甲、乙已離婚,則甲死亡時,受益人乙對被保險人甲不具保險利益,故乙已喪失受益人資格為由而拒賠。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3 分)
    3. ㈢乙申請理賠時,A 人壽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甲未於要保書上親自簽名,故系爭人壽保險契約違反保險法之規定應屬無效為由而拒賠。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14 分)
  4. 四、甲現年 19 歲,得其父母同意後獨資開設一間咖啡店,獨立負責經營及管理咖啡店事務。某日,甲打電話向廠商乙進貨,為支付貨款,甲開立一張新臺幣 10 萬元、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填寫完成法定應記載事項及簽章後,將該本票置於辦公室抽屜,欲待乙隔日送達貨物後,始於受款人欄位填入乙之姓名,再為交付。不料,甲之員工丙因遭逼債,遂鋌而走險偷取該本票,丙偽造乙之簽名後,並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丁,以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則丁是否取得票據權利?若丁於取得該本票後,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房東戊,以支付押金及房租,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其後,適逢農曆新年,戊因剛好手頭現金不足,因該本票尚未到期,便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其父親己,並裝於紅包袋內交付予己,作為新年賀禮,若己向甲行使票據權利遭到拒絕,得否向乙、丙、丁及戊行使追索權?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40 分)
第105條第1項未排除委由第三人代行簽名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㈠

  1.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丙男、丁女與戊女三人。乙早逝,由甲扶養三子女成年。丙與一年前喪夫之同事己女相戀想要結婚,卻受甲之反對,因此兩人未辦婚禮,於民國(下同)102 年 10 月 15 日持具兩證人簽名之結婚書面契約,雙方親自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後三年未有子嗣,而共同收養 2 歲的 A 男,並成立書面之收養契約,經法院為收養之認可。一年之後,丙與己在一場家族聚會中,赫然發現己之過世前夫的祖父,竟與丙之外曾祖父為同一人。丁自大學畢業時發現自己的同性戀傾向,與庚女同居,想要有穩定的家庭與共同子女,而於 105 年 2 月 5 日至戶政事務所註記為同性伴侶,其後庚至外國以人工生殖方式生下 B 女,庚與B 返國後,丁於 106 年 12 月 1 日向法院依民法第 1074 條但書第 1 款之規定,聲請對 B 收養之認可,以使自己與庚共同成為 B 之法定雙親。甲則自丙結婚時已發現有失智症狀,長期在醫院接受治療。三年之後,甲已無法為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也無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但因有戊之照顧,並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惟甲曾於 106 年 5 月 5 日作成一親筆書寫全文並簽名且記明年、月、日之自書遺囑,其內容為將所有財產贈予戊。甲於 107 年 6 月因心肺功能衰竭而去世,留下財產新臺幣 3,000萬元。試問:
    1. ㈠丙與己共同收養 A,是否有效?(25 分)
    2. ㈡法院就丁收養 B,是否應予認可?(25 分)
    3. ㈢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其所繼承之數額為何?(25 分)
  2. 二、甲與日本乙株式會社(下稱乙公司)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在東京訂立工程承攬契約,由乙公司承攬興建甲所有坐落臺北市某筆土地上之 A 大樓。三年後,甲在大阪與德國商人丙買賣中國清代名畫,由甲出賣圖畫一幅給丙,甲竟以贋品冒充為真蹟,向丙騙得價金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而 A 大樓恰於此時完工,甲之會計人員已與乙公司結算付清全部之工程款,惟甲誤以其仍欠乙公司工程款 5,000 萬元,即在臺北市以其向丙騙得之 5,000 萬元交付予乙公司派駐在臺北之代表。嗣甲將 A 大樓之內部裝潢交由丁承攬,迨裝潢工程進行至一半時,甲因財務拮据,認無再繼續裝潢之必要,乃向丁終止該裝潢承攬契約。試問:
    1. ㈠丙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公司給付其自甲所受領之 5,000 萬元,準據法為何?(15 分)
    2. ㈡前述㈠之情形,丙之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3. ㈢丁依民法第 511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包括契約終止後將未用畢之材料運回之損害及契約終止前所積欠之承攬報酬,有無理由?(30 分)
    參考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24 條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25 條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姻親關係不因配偶死亡消滅,為旁系姻親五等親,輩分不相同,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依第988條第2款無效,第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收養無效。「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㈡

  1. 一、原告甲起訴主張:其向被告乙購買 A 車,已支付全部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詎乙拒不交付 A 車,屢經催討,仍無結果。為此本於買賣契約,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等情。乙於審理中,不否認曾將 A 車出售予甲,僅稱願還錢給甲等語,未曾提及 A 車已交付訴外人丙之事實。第一審法院判命乙交付 A 車予甲。乙不服,提起上訴,稱:該車早以 250 萬元之價格賣予丙,並交付及完成相關名義變更手續,乙已給付不能,故甲之請求於法無據等語。甲於聽聞此情後,於第二審法院提起變更及追加之訴,主張情事變更,依債務不履行及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第 1 項)。乙應賠償甲 250 萬元(第 2 項)。乙與丙應連帶賠償甲 250 萬元(第 3 項)。」試問:
    1. ㈠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協助甲妥適為訴之聲明及表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明確甲所提訴之合併型態?(30 分)
    2. ㈡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30 分)
    3. ㈢倘第二審法院通知丙到場參與程序,丙到場主張甲對其所為訴之追加不合法,請求法院駁回,並稱將不再到場。第二審法院乃以中間裁定,准甲追加丙為被告,送達於丙。丙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2.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將 A地及其上 B 屋(下稱系爭房地)出賣予甲,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 2,000萬元,甲已給付全部價金,乙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乙目前仍居住於內,遲未將系爭房地交付予甲,無權占有並侵害甲之所有權等語。為此,甲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乙將系爭房地返還予甲及賠償因遲延交付房地所生之損害。試問:
    1. ㈠若甲前開主張之事實確屬真實,其主張對乙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有理由?甲欲請求乙交付系爭房地及損害賠償,有無其他請求權?(40 分)
    2. ㈡受訴法院就甲之返還系爭房地請求,整理爭點時,應如何行一貫性審查,及行使闡明權?甲就前開權利主張,陳明不為任何變動,請求法院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裁判,受訴法院就本案請求應如何裁判?(35 分)
一貫性審查 參考資料
107年司法官考試相關試題
上年度本年度下年度
第一試106120107120108120
第二試106121107121(目前位置)108121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應考人成績統計累計表
成績單計累計百分比
600以上000%
598-599.9999000%
596-597.9999000%
594-595.9999000%
592-593.9999000%
590-591.9999000%
588-589.9999110.05%
586-587.9999120.10%
584-585.9999020.10%
582-583.9999020.10%
580-581.9999020.10%
578-579.9999020.10%
576-577.9999020.10%
574-575.9999020.10%
572-573.9999020.10%
570-571.9999130.15%
568-569.9999030.15%
566-567.9999140.20%
564-565.9999040.20%
562-563.9999150.24%
560-561.9999160.29%
558-559.9999060.29%
556-557.9999170.34%
554-555.9999180.39%
552-553.9999190.44%
550-551.99991100.49%
548-549.99991110.54%
546-547.99990110.54%
544-545.99991120.59%
542-543.99993150.73%
540-541.99991160.78%
538-539.99992180.88%
536-537.99994221.08%
534-535.99992241.17%
532-533.99992261.27%
530-531.99996321.56%
528-529.99994361.76%
526-527.99994401.96%
524-525.99994442.15%
522-523.99999532.59%
520-521.99999623.03%
518-519.99998703.42%
516-517.99997773.77%
514-515.999910874.25%
512-513.9999
513.50001884.30%
513.00004924.50%
512-512.50004964.69%
510-511.999961024.99%
508-509.999941065.18%
506-507.9999131195.82%
504-505.9999151346.55%
502-503.9999161507.33%
500-501.9999131637.97%
498-499.999981718.36%
496-497.999991808.80%
494-495.9999161969.58%
492-493.99991521110.32%
490-491.99991622711.10%
488-489.99992625312.37%
486-487.99991927213.30%
484-485.99992329514.43%
482-483.99992832315.79%
480-481.99992334616.92%
478-479.99991135717.46%
476-477.99993439119.12%
474-475.99992841920.49%
472-473.99992144021.52%
470-471.99992546522.74%
468-469.99992348823.86%
466-467.99992451225.04%
464-465.99992553726.26%
462-463.99992956627.68%
460-461.99993760329.49%
458-459.99992863130.86%
456-457.99992966032.27%
454-455.99994070034.23%
452-453.99993873836.09%
450-451.99993577337.80%
448-449.99992679939.07%
446-447.99993583440.78%
444-445.99993987342.69%
442-443.99993390644.30%
440-441.99993594146.01%
438-439.99993697747.78%
436-437.999947102450.07%
434-435.999928105251.44%
432-433.999930108252.91%
430-431.999924110654.08%
428-429.999940114656.04%
426-427.999949119558.44%
424-425.999929122459.85%
422-423.999940126461.81%
420-421.999931129563.33%
418-419.999936133165.09%
416-417.999942137367.14%
414-415.999926139968.41%
412-413.999921142069.44%
410-411.999917143770.27%
408-409.999934147171.93%
406-407.999927149873.25%
404-405.999921151974.28%
402-403.999934155375.94%
400-401.999926157977.21%
398-399.999924160378.39%
396-397.999928163179.76%
394-395.999928165981.12%
392-393.999922168182.20%
390-391.999918169983.08%
388-389.999912171183.67%
386-387.999913172484.30%
384-385.999924174885.48%
382-383.999911175986.01%
380-381.999915177486.75%
378-379.999918179287.63%
376-377.999913180588.26%
374-375.999914181988.95%
372-373.999914183389.63%
370-371.999919185290.56%
368-369.999912186491.15%
366-367.999910187491.64%
364-365.999914188892.32%
362-363.999912190092.91%
360-361.99998190893.30%
358-359.99999191793.74%
356-357.999910192794.23%
354-355.99998193594.62%
352-353.99995194094.87%
350-351.99995194595.11%
348-349.99998195395.50%
346-347.99992195595.60%
344-345.99994195995.79%
342-343.99996196596.09%
340-341.99995197096.33%
338-339.99993197396.48%
336-337.99999198296.92%
334-335.99992198497.02%
332-333.99994198897.21%
330-331.99994199297.41%
328-329.99995199797.65%
326-327.99990199797.65%
324-325.99993200097.80%
322-323.99994200498.00%
320-321.99990200498.00%
318-319.99992200698.09%
316-317.99994201098.29%
314-315.99991201198.34%
312-313.99992201398.44%
310-311.99991201498.48%
308-309.99993201798.63%
306-307.99991201898.68%
304-305.99992202098.78%
302-303.99992202298.88%
300-301.99990202298.88%
298-299.99990202298.88%
296-297.99992202498.97%
294-295.99992202699.07%
292-293.99990202699.07%
290-291.99990202699.07%
288-289.99992202899.17%
286-287.99991202999.22%
284-285.99990202999.22%
282-283.99991203099.27%
280-281.99991203199.32%
278-279.99990203199.32%
276-277.99990203199.32%
274-275.99991203299.36%
272-273.99991203399.41%
270-271.99991203499.46%
268-269.99990203499.46%
266-267.99991203599.51%
264-265.99990203599.51%
262-263.99990203599.51%
260-261.99991203699.56%
258-259.99990203699.56%
256-257.99990203699.56%
254-255.99990203699.56%
252-253.99990203699.56%
250-251.99991203799.61%
248-249.99990203799.61%
246-247.99991203899.66%
244-245.99991203999.71%
242-243.99990203999.71%
240-241.99991204099.76%
238-239.99990204099.76%
236-237.99990204099.76%
234-235.99990204099.76%
232-233.99990204099.76%
230-231.99990204099.76%
228-229.99991204199.80%
226-227.99990204199.80%
224-225.99990204199.80%
222-223.99990204199.80%
220-221.99990204199.80%
218-219.99990204199.80%
216-217.99990204199.80%
214-215.99990204199.80%
212-213.99990204199.80%
210-211.99991204299.85%
208-209.99990204299.85%
206-207.99990204299.85%
204-205.99990204299.85%
202-203.99990204299.85%
200-201.99990204299.85%
198-199.99990204299.85%
196-197.99990204299.85%
194-195.99990204299.85%
192-193.99990204299.85%
190-191.99991204399.90%
188-189.99990204399.90%
186-187.99990204399.90%
184-185.99990204399.90%
182-183.99990204399.90%
180-181.99991204499.95%
178-179.99990204499.95%
176-177.99990204499.95%
174-175.99990204499.95%
172-173.99990204499.95%
170-171.99990204499.95%
全到且遭否決(任一應試科目為零分)12045100.00%
部分缺(到)考67
全部缺考143
合計應考人數2,255
需用名額75
全程到考人數2,045
到考率90.69%
2018/10/2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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