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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8日 星期六

106年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一試|MOEX:1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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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66年度第6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
106年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一試題目解析
題號解析依據
綜合法學㈠(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05釋字第103號解釋
07受徒刑或拘役的執行刑法§47
08修正後之強制治療處分,係對「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之受刑人,始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91-1
10刑法§87
13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854號刑事判例
15選項(B)刑法第241條第2項加重略誘罪之行為客體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972號刑事判決
18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416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900號刑事判決
24打擊錯誤
25
28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四條所謂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係指自訴人於得為告訴期間內,未經合法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而言,若已於法定期間內告訴,在偵查終結前,自得隨時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322323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76號刑事判例
29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依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 緩起訴期間已屆滿,依第303條第4款之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3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33至於司法警察(官)因即時勘察犯罪現場所製作之「勘察或現場報告」,為司法警察(官)單方面就現場所見所聞記載之書面報告,屬於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該項報告屬於個案性質,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自不適用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傳聞例外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立法精神,於證明其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始得為證據之使用,或使該勘察報告之製作者以證人身分於審判中到庭陳述其製作報告之經過及真實,即以賦予被告反對詰問權之機會為要件,而承認其證據能力(至證據證明力如何,乃調查、判斷之另一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224號刑事判決
34金融機構為防制犯罪,裝置錄影機以監視自動付款機使用情形,其錄影帶所錄取之畫面,全憑機械力拍攝,未經人為操作,未伴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自有證據能力。法院如以之為物證,亦即以該錄影帶之存在或形態為證據資料,其調查證據之方法,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提示該錄影帶,命被告辨認;如係以該錄影帶錄取之畫面為證據資料,而該等畫面業經檢察官或法院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則該筆錄已屬書證,法院調查此項證據,如已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就該筆錄內容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即無不合。縱未將該錄影帶提示於被告,亦不能謂有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號刑事判例
38刑事訴訟法§107
42刑事訴訟法§18
45刑事訴訟法§265338
61釋字第145號解釋
62刑法§185-3
66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26號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62號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刑事判例
67刑事訴訟法§196-1
綜合法學㈠(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02釋字第3號解釋
03釋字第371572590號解釋、司法院103年6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30017680號函
04釋字第550號解釋
05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釋字第553號解釋
06釋字第699號解釋
07釋字第627號解釋
09憲法增修條文§3
12釋字第426號解釋
14此外,有關人員迴避,案件分配,證據調查(並得囑託法院予以調查),筆錄製作,作成評議及書類等,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與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之程序類同,各該委員會性質上屬於法院所設之職業懲戒法庭,與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委員會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有別。釋字第378號解釋
15第137條第1項第3款: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程序法§137Ⅰ③
16行政程序法§98
17第125條但書: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125但書
18行政訴訟法§55113125-1185
19第100條第2項: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行政程序法§100
21行政罰法§18
22行政程序法§150
23釋字第382號解釋
28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9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34號判決
31訴願法§60
36行政罰法§14
37行政程序法§119
38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8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相關試題:98年司法官行政法第一題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916號判例
61釋字第719號解釋
62選項(A)釋字第712號解釋 選項(B)釋字第573號解釋 選項(C)釋字第554號解釋 選項(D)釋字第678號解釋、釋字第613號解釋 選項(E)釋字第699號解釋
64釋字第445718號解釋
65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㈡
66行政程序法§142
68行政程序法§148
綜合法學㈡(民法、民事訴訟法)
01民法§1111
02第95條第3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民法§95
03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民法§105本文
06第1162-1條本文規定:繼承人未依民法第1156條、第1156-1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第1162-2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違反第1162-1條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第1162-2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民法§1162-11162-2
08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民法§351
09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181但書
10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425條之規定。民法§426
11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民法§350前段
12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民法§373本文
16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19得減輕民法§218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例
22選項(A)最高法院6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89號民事判例 選項(C)物之出賣人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惟在未交付以前,出賣人繼續占有買賣標的物,究難指為無權占有,亦不因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2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00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8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5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
23同第3題說明
24選項(B)第952條: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選項(C)第953條: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選項(A)、(D)第954條第1項: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民法§952、§953、§954
28第840條第1項本文: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民法§840
41民事訴訟法§77-1
47民事訴訟法§51020但書、15
49民事訴訟法§188
50土地公告地價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所公告之地價,與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不同,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自與市價較為相當。原審未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告現值…,而以公告地價計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屬可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3,台抗,425,20140522
53民事訴訟法§375-1376-1368
59民事訴訟法§348準用344
60民事訴訟法§433-3434-1
67選項(B)第826-1條第1項前段: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民法§826-1
68選項(A)第22題說明
綜合法學㈡(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04公司法§128-1369-7
13⑴⑶⑷公司法§172-1
14公司法§371372384386
15公司法§29
22選項(A)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限於侵權行為 選項(B)第93條本文 選項(C)第94條 選項(D)第92條保險法§90939492
25第149條第3項: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保險法§149
29票據法§39準用§29
30票據法§85
34票據法§124準用§59
35票據法§136
44證券交易法§2522-2
45證券交易法§14-5
51強制執行法§76
53強制執行法§129
55強制執行法§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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