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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105年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一試|MOEX: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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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一試試題解析
題號解析依據
綜合法學㈠(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01硬蕊(Hardcore)禁止傳布;禁止意圖傳布之持有刑法§235、釋字第617號解釋
02買凶殺人?中止為個人解除刑罰事由。相關概念: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刑法§27
05意圖藏匿人犯而頂替者,僅成立頂替罪刑法§164
07無須致生公共危險,為抽象危險犯刑法§173
09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831號刑事判例
10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509號刑事判例
14直系血親尊親屬:己身所從出的血親、收養關係存續中的養父母刑法§272
15【題:104司律一試24】
17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例
18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19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刑法§87
20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刑事判例
21甲分擔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實行共同正犯刑法§28
24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該電纜無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甲持有中,不能成立侵占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18號刑事判例
25同謀者必須具備辨識事理的能力刑法§275
27刑法§245
28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項之本夫告訴權,不因嗣後失其本夫身分而受影響,與同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之配偶告訴權,因失其配偶身分而消滅者迥異,故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犯罪成立後,其本夫因判決離婚而失其夫之身分者,仍非不得告訴。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41號刑事判例
30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404Ⅰ本文
32被害人雖屬年齡幼稚,不解告訴之意義,而其法定代理人又係被告,或因與被告有親屬關係不為告訴,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後段所示之告訴人,但檢察官亦僅得審查情形,對於被害人曉以告訴意義,仍不能逕以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司法院26年院字第1639號解釋
37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刑事訴訟法§102Ⅲ準用71
38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刑事訴訟法§36
41釋字第627號解釋
43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273-2
44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187號刑事判例
52法官法§16
55律師倫理規範§33
61刑法§165
62客觀處罰條件:詐術結婚罪、聚眾鬥毆罪刑法§238283
66刑法之偽造文書,學理上大致分為二種,即有形之偽造與無形之偽造。前者乃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作成他人名義之文書,屬無權製作而製作,要與其內容是否真實,無何影響,例如刑法第210條、第211條及第212條之規定者是;後者則指有權製作,但其內容卻非真實,例如同法第213條、第215條者是,二者應有區別,不應混淆。100年台抗字第47號刑事判決
67法院組織法§66-3、196-1、185Ⅱ、186Ⅱ
68想像競合
綜合法學㈠(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01釋字第520號解釋
02選項(C)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同法§2Ⅱ③)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14
03憲法增修條文§4Ⅶ、2Ⅸ;2Ⅹ
05釋字第445644號解釋
07釋字第340485477號解釋
10釋字第543號解釋
11釋字第618號解釋
12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釋字第709號解釋
13選項(A)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 選項(B)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義而聲請解釋。 選項(C)、(D)拒絕核定,即為「不予核定」之決定又未「函告無效」。釋字第527號解釋
15行政罰法§14
16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04號行政判決
19行政程序法§74
22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9I
23國家賠償法§8
24佔用到私人土地為事實行為行政訴訟法§8
25選項(B)提起撤銷訴訟
26委任§15Ⅰ:有隸屬關係、委託§15Ⅱ:無隸屬關係、委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行政程序法§15
27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7
33選項(B)對人之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92
34釋字第137216號解釋
35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37訴願法§80
38行政程序法§21: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行政程序法§22: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選項(B)未成年子女依民法規定,非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行政程序法§2122
41選項(B)無明文規定聯合國憲章
42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決應負之義務時,他造得向於安全理事會申訴。安全理事會如認為必要時,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辦法,以執行判決。聯合國憲章§94Ⅱ
47黃居正,柬泰廟宇(柏威夏古寺)案:文明國家所承認之法律一般原則與禁反言效,台灣法學雜誌
49投票比重除基本票以外,按其認繳基金來決定
51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8
52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1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1
53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8
54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1
55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4
56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4
57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
58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再依同法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6
59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9
60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7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7
61釋字第371572590號解釋
62釋字第499號解釋
63釋字第550號解釋
64釋字第601號解釋
66選項(B)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行政罰法§9
67行政程序法§174
68選項(B)行政規則係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
69選項(C)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人。依同法第42條獨立參加之人亦為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法§42
70選項(B)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採互惠原則國家賠償法§15
綜合法學㈡(民法、民事訴訟法)
01民法§94、77
02民法§15
03民法§118115
04民法§78
05民法§92
06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 (參看本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三〇號判例) 。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付與呂某之事實,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自屬率斷。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57號民事判例
07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所以將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規定適用二年之短期時效,主要乃著眼於該項商品或產物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亦即平日具慣常性之行為,故賦與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從而,原告若為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所供給商品之販賣,自可推定屬其日 常頻繁之交易行為,因而賦與較短時效;惟若原告所供給販賣者非其營業登記項目之商品時,能否認定為其日常頻繁之交易行為,即非無疑,究竟販賣該商品是否屬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殊有探查釐清之必要,倘不具有平日慣常性,即無從認為屬日常頻繁之交易,進而適用上開二年短期時效之規定。再者,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商人雖不必具有一定之條件,惟必須係從事商品販賣實業之人,即以販賣為業務之人,始得謂「商人」。民法§127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08民法§1017
09民法§1201
10第1206條第2項: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1208條: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民法§12061208
11民法§185
12民法§259
13民法§513
14第487-1條第1項: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民法§487-1
17民法§194
18民法§297
19民法§216
21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476號民事判例、民法§590
23第359條但書: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359262
28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原為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使地盡其利增進社會經濟之公益目的,是以袋地無論由所有權或其他利用權人使用,周圍地之所有權及其他利用權人均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鄰地通行權,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三條、第八百五十條、第九百十四條之規定準用於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典權人間,及各該不動產物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為一部分例示性質之規定而已,要非表示於所有權以外其他土地利用權人間即無相互通行鄰地之必要而有意不予規定。從而鄰地通行權,除上述法律已明定適用或準用之情形外,於其他土地利用權人相互間(包括承租人、使用借貸人在內),亦應援用「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法理,為之補充解釋,類推適用,以求貫徹。最高法院7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㈡
30第836條第1項: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民法§836
31選項(B)第759條所稱「法院之判決」限於形成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民法§759
35直系姻親:岳父或岳母不得收養女婿、公公或婆婆不得收養媳婦民法§1073-1
36結婚後已逾一年民法§990
43民事訴訟法§77-11
52民事訴訟法§451
54選項(C)第389條第1項: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同條第2項: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389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
55敘述①第459條第1項但書: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敘述②第461條: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敘述③第460條第1項但書: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敘述④第460條第2項: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459461460
56選項(A)第469條第1款: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選項(B)第469條第2款: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選項(C)第449條第2項: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選項(D)第452條第1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469449452
58選項(B)第442條第2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選項(A)第442條第3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選項(D)第449條第2項: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民事訴訟法§442449
62撤銷假處分裁定所為之裁定,係宣示消滅原假處分裁定之效力,性質上屬形成裁定,而形成裁定僅具形成力,並無執行力,且其形成力須於裁定確定時始發生。民事訴訟法§536533準用529Ⅳ並類推適用530Ⅱ準用528Ⅳ、100年度台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533準用530
64民法§204
綜合法學㈡(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01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公司法§192Ⅴ準用§30
02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676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03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1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672號民事判決【題:103司律一試3】
03發起人之權限僅限於「設立必要行為」,而不及「開業準備行為」。公司之設立,在追求營利,非僅以取得法人人格為其唯一目的。故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之名義為開業準備行為,於公司成立後,如經公司承認,類推適用關於無權代理之規定,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6號判決
04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公司法§160181177
05經濟部88年09月08日經(88)商字第88219627號函: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公司與他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應以較高席次之半數為計算基準。又倘董事係以法人代表身分當選者,所謂「相同董事」,係以代表人之個人身分為認定標準。至同條第二款所謂「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亦以較高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半數為計算標準。 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經濟部88年09月08日經(88)商字第88219627號函、公司法§179
06公司法§180157179
07公司法§316
09公司法§282
10公司法§369-8369-10
11公司法§2
12公司法§108
13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公司法§247
15公司法§161-1經濟部90年11月23日經(90)商字第09002254560號公告
17保險法§34
36證券交易法§14-2、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37證券交易法§26-3
38證券交易法§32;財務報告:§20-1
39證券交易法§26-1
40證券交易法§157
41證券交易法§32
42證券交易法§155
43證券交易法§43-6
44證券交易法§28-2公司法§167
45證券交易法§157-1
46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號
48強制執行法§98
49強制執行法§51
51強制執行法§128
59猥褻(obscene)
2018/07/24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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