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供105年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一試線上模擬測驗,並且彙整相關資訊。
題號 | 解析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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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㈠(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01 | 硬蕊(Hardcore)禁止傳布;禁止意圖傳布之持有 | 刑法§235、釋字第617號解釋 |
02 | 買凶殺人?中止為個人解除刑罰事由。相關概念: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 刑法§27 |
05 | 意圖藏匿人犯而頂替者,僅成立頂替罪 | 刑法§164Ⅱ |
07 | 無須致生公共危險,為抽象危險犯 | 刑法§173Ⅰ |
09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831號刑事判例 | |
10 | 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 |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509號刑事判例 |
14 | 直系血親尊親屬:己身所從出的血親、收養關係存續中的養父母 | 刑法§272 |
15 | 【題:104司律一試24】 | |
17 |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例 | |
18 | 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
19 |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刑法§87Ⅱ |
20 |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刑事判例 | |
21 | 甲分擔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實行共同正犯 | 刑法§28 |
24 |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該電纜無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甲持有中,不能成立侵占罪? |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18號刑事判例 |
25 | 同謀者必須具備辨識事理的能力 | 刑法§275Ⅲ |
27 | 刑法§245Ⅱ | |
28 | 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項之本夫告訴權,不因嗣後失其本夫身分而受影響,與同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之配偶告訴權,因失其配偶身分而消滅者迥異,故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犯罪成立後,其本夫因判決離婚而失其夫之身分者,仍非不得告訴。 |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41號刑事判例 |
30 |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 刑事訴訟法§404Ⅰ本文 |
32 | 被害人雖屬年齡幼稚,不解告訴之意義,而其法定代理人又係被告,或因與被告有親屬關係不為告訴,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後段所示之告訴人,但檢察官亦僅得審查情形,對於被害人曉以告訴意義,仍不能逕以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司法院26年院字第1639號解釋 |
37 |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 刑事訴訟法§102Ⅲ準用71Ⅲ |
38 |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 刑事訴訟法§36 |
41 | 釋字第627號解釋 | |
43 |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 刑事訴訟法§273-2 |
44 | 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187號刑事判例 | |
52 | 法官法§16 | |
55 | 律師倫理規範§33 | |
61 | 刑法§165 | |
62 | 客觀處罰條件:詐術結婚罪、聚眾鬥毆罪 | 刑法§238、283 |
66 | 刑法之偽造文書,學理上大致分為二種,即有形之偽造與無形之偽造。前者乃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作成他人名義之文書,屬無權製作而製作,要與其內容是否真實,無何影響,例如刑法第210條、第211條及第212條之規定者是;後者則指有權製作,但其內容卻非真實,例如同法第213條、第215條者是,二者應有區別,不應混淆。 | 100年台抗字第47號刑事判決 |
67 | 法院組織法§66-3、196-1、185Ⅱ、186Ⅱ | |
68 | 想像競合 | |
綜合法學㈠(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01 | 釋字第520號解釋 | |
02 | 選項(C)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同法§2Ⅱ③)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 公民投票法§14 |
03 | 憲法增修條文§4Ⅶ、2Ⅸ;2Ⅹ | |
05 | 釋字第445、644號解釋 | |
07 | 釋字第340、485、477號解釋 | |
10 | 釋字第543號解釋 | |
11 | 釋字第618號解釋 | |
12 | 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 釋字第709號解釋 |
13 | 選項(A)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 選項(B)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義而聲請解釋。 選項(C)、(D)拒絕核定,即為「不予核定」之決定又未「函告無效」。 | 釋字第527號解釋 |
15 | 行政罰法§14 | |
16 |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04號行政判決 | |
19 | 行政程序法§74 | |
22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國家賠償法§9I |
23 | 國家賠償法§8 | |
24 | 佔用到私人土地為事實行為 | 行政訴訟法§8 |
25 | 選項(B)提起撤銷訴訟 | |
26 | 委任§15Ⅰ:有隸屬關係、委託§15Ⅱ:無隸屬關係、委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 行政程序法§15 |
27 |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訴願法§7 |
33 | 選項(B)對人之一般處分 | 行政程序法§92Ⅱ |
34 | 釋字第137、216號解釋 | |
35 |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
37 | 訴願法§80 | |
38 | 行政程序法§21: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行政程序法§22: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選項(B)未成年子女依民法規定,非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行政程序法§21、22 |
41 | 選項(B)無明文規定 | 聯合國憲章 |
42 | 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決應負之義務時,他造得向於安全理事會申訴。安全理事會如認為必要時,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辦法,以執行判決。 | 聯合國憲章§94Ⅱ |
47 | 黃居正,柬泰廟宇(柏威夏古寺)案:文明國家所承認之法律一般原則與禁反言效,台灣法學雜誌 | |
49 | 投票比重除基本票以外,按其認繳基金來決定 | |
51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8 |
52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1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1 |
53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8 |
54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1 |
55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4 |
56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4 |
57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 |
58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再依同法第2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6 |
59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9 |
60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7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7 |
61 | 釋字第371、572、590號解釋 | |
62 | 釋字第499號解釋 | |
63 | 釋字第550號解釋 | |
64 | 釋字第601號解釋 | |
66 | 選項(B)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行政罰法§9 |
67 | 行政程序法§174 | |
68 | 選項(B)行政規則係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 | |
69 | 選項(C)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人。依同法第42條獨立參加之人亦為訴訟當事人 | 行政訴訟法§42 |
70 | 選項(B)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採互惠原則 | 國家賠償法§15 |
綜合法學㈡(民法、民事訴訟法) | ||
01 | 民法§94、77 | |
02 | 民法§15 | |
03 | 民法§118、115 | |
04 | 民法§78 | |
05 | 民法§92 | |
06 |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 (參看本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三〇號判例) 。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付與呂某之事實,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自屬率斷。 |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57號民事判例 |
07 |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所以將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規定適用二年之短期時效,主要乃著眼於該項商品或產物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亦即平日具慣常性之行為,故賦與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從而,原告若為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所供給商品之販賣,自可推定屬其日 常頻繁之交易行為,因而賦與較短時效;惟若原告所供給販賣者非其營業登記項目之商品時,能否認定為其日常頻繁之交易行為,即非無疑,究竟販賣該商品是否屬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殊有探查釐清之必要,倘不具有平日慣常性,即無從認為屬日常頻繁之交易,進而適用上開二年短期時效之規定。再者,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商人雖不必具有一定之條件,惟必須係從事商品販賣實業之人,即以販賣為業務之人,始得謂「商人」。 | 民法§127、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
08 | 民法§1017 | |
09 | 民法§1201 | |
10 | 第1206條第2項: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1208條: 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 民法§1206、1208 |
11 | 民法§185 | |
12 | 民法§259 | |
13 | 民法§513 | |
14 | 第487-1條第1項: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民法§487-1 |
17 | 民法§194 | |
18 | 民法§297 | |
19 | 民法§216 | |
21 |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476號民事判例、民法§590 | |
23 | 第359條但書: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359、262 |
28 | 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原為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使地盡其利,增進社會經濟之公益目的,是以袋地無論由所有權或其他利用權人使用,周圍地之所有權及其他利用權人均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鄰地通行權,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三條、第八百五十條、第九百十四條之規定準用於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典權人間,及各該不動產物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為一部分例示性質之規定而已,要非表示於所有權以外其他 | 最高法院7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㈡ |
30 | 第836條第1項: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 民法§836 |
31 | 選項(B)第759條所稱「法院之判決」限於形成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 | 民法§759 |
35 | 直系姻親:岳父或岳母不得收養女婿、公公或婆婆不得收養媳婦 | 民法§1073-1 |
36 | 結婚後已逾一年 | 民法§990 |
43 | 民事訴訟法§77-11 | |
52 | 民事訴訟法§451 | |
54 | 選項(C)第389條第1項: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同條第2項: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 民事訴訟法§389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 |
55 | 敘述①第459條第1項但書: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敘述②第461條: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敘述③第460條第1項但書: 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敘述④第460條第2項: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 民事訴訟法§459、461、460 |
56 | 選項(A)第469條第1款: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選項(B)第469條第2款: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選項(C)第449條第2項: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選項(D)第452條第1項: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469、449、452 |
58 | 選項(B)第442條第2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選項(A)第442條第3項: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選項(D)第449條第2項: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民事訴訟法§442、449 |
62 | 撤銷假處分裁定所為之裁定,係宣示消滅原假處分裁定之效力,性質上屬形成裁定,而形成裁定僅具形成力,並無執行力,且其形成力須於裁定確定時始發生。 | 民事訴訟法§536、533準用529Ⅳ並類推適用530Ⅱ準用528Ⅳ、100年度台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533準用530Ⅰ |
64 | 民法§204 | |
綜合法學㈡(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
01 |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 公司法§192Ⅴ準用§30 |
02 |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676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03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1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672號民事判決【題:103司律一試3】 | |
03 | 發起人之權限僅限於「設立必要行為」,而不及「開業準備行為」。公司之設立,在追求營利,非僅以取得法人人格為其唯一目的。故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之名義為開業準備行為,於公司成立後,如經公司承認,類推適用關於無權代理之規定,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6號判決 |
04 |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公司法§160、181、177Ⅱ |
05 | 經濟部88年09月08日經(88)商字第88219627號函: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公司與他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應以較高席次之半數為計算基準。又倘董事係以法人代表身分當選者,所謂「相同董事」,係以代表人之個人身分為認定標準。至同條第二款所謂「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亦以較高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半數為計算標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 | 經濟部88年09月08日經(88)商字第88219627號函、公司法§179Ⅱ |
06 | 公司法§180、157、179 | |
07 | 公司法§316 | |
09 | 公司法§282 | |
10 | 公司法§369-8、369-10 | |
11 | 公司法§2 | |
12 | 公司法§108 | |
13 |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 公司法§247Ⅰ |
15 | 公司法§161-1經濟部90年11月23日經(90)商字第09002254560號公告 | |
17 | 保險法§34 | |
36 | 證券交易法§14-2、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
37 | 證券交易法§26-3 | |
38 | 證券交易法§32;財務報告:§20-1 | |
39 | 證券交易法§26-1 | |
40 | 證券交易法§157 | |
41 | 證券交易法§32 | |
42 | 證券交易法§155 | |
43 | 證券交易法§43-6 | |
44 | 證券交易法§28-2公司法§167 | |
45 | 證券交易法§157-1 | |
46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號 | |
48 | 強制執行法§98 | |
49 | 強制執行法§51 | |
51 | 強制執行法§128 | |
59 | 猥褻(obsce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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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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