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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0日 星期四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MOEX:101122

本文提供101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及擬答,並且彙整相關資訊。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代號:101122)司法官類科及科目代號
類科類科代號科目科目代號考試時間
司法官201憲法與行政法201103小時
司法官20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01202小時
司法官20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1303小時
司法官201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201403小時
司法官201民法與民事訴訟法201504小時

    憲法與行政法

  1. 一、A 報社總編輯為提高其報紙的閱報率,指示該報社文字記者甲報導一則假新聞,影射某藝人乙有吸毒行為。報紙出刊後,引發其他傳媒爭相報導,並對乙交相指責。乙不甘名譽受損,乃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以 A 報社及記者甲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於訴訟審理中,A 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憲法上保障之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以為抗辯,請問:
    1. ㈠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有何不同?A 報社及記者甲得否同時主張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25 分)
    2. ㈡普通法院得否審酌 A 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抗辯?A報社及記者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二、
    1. ㈠下列各項之法律性質為何?如認為其設置或作成屬違法,有何救濟途徑?請分別論述之(30 分)。
      1. 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之險坡標誌。
      2. 2.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紅燈。
      3. 3.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為之罰鍰裁決。
    2. ㈡某甲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其所為之罰鍰裁決不服,提起救濟,於法院審理時主張,其並不爭執於繪有禁止臨時停車紅實線標線處所停車之情事,惟主張該標線之設置為違法,其自不應受罰。請問該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法院得否審查甲對該標線合法性之爭執?(2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 2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8 條:「(第 1 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 12 條至第 68 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 69 條至第 84 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2 項)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 3 項)第 1 項第 1 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3. 三、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規定,於民國(下同)98 年 1 月 19 日向監察院請求提供乙彈劾案相關資訊,經監察院於 98 年 2 月 12 日函覆,略以:「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公務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即違失)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乙因涉及性騷擾,故予以彈劾。本院依據憲法、監察法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2 項與第 7 條規定,僅有彈劾審查會投票結果:成立或不成立、公布或不公布。乙彈劾案因出席委員同意彈劾票數超過半數,同意公布票數未過半數,自應依上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後段規定辦理,不予公開。」(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於 98 年 2 月 16 日向監察院提起訴願,請求監察院撤銷原處分,另作適法處分。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甲之訴願。甲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起訴書中主張監察院自 97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 月 31 日,共將 19 件彈劾案文件公開,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乙彈劾案自應予以公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本件訴訟當中,監察院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試問:
    1. ㈠政府資訊公開法對監察院有無適用?(10 分)
    2. ㈡甲應提起何種訴訟?(15 分)
    3. ㈢彈劾案成立後公布與否,是否受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拘束?(15 分)
    4. ㈣監察院既已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同條第 2項第 4 款:「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一、……。四、公布或不公布……。」
  4. 四、假設於民國 80 年初,甲欲開設牙科診所需安裝 X 光機,廠商安裝時察覺該診所內之輻射背景值異常,於是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原能會派員至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內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游離輻射反應,並初步判定輻射源應係建築用鋼筋;原能會認為,該會依據原能會組織條例雖為游離輻射事務之主管機關,但並無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法律依據,因而並未採取相關措施,亦未告知甲及社區居民。民國 97 年 10 月間,媒體報導揭露上述情節,甲及社區居民才知情,並認為原能會當初應主動告知房屋受輻射污染一事,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由於原能會未採取必要的處置,使他們 17 年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居住於遭輻射污染之房屋,罹患癌症的機率遠較一般人高,身體健康受損害。甲及社區居民隨即於民國 98 年 1 月向原能會請求國家賠償。請問:
    1. ㈠甲及該社區居民得主張何項基本權利受損害?(15 分)
    2. ㈡若當時相關法令確實未有原能會針對游離輻射得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規定,則原能會在本案中究竟有無採取相關措施之職務義務,因而得作為甲及該社區居民請求國家賠償之依據?(20 分)
    3. ㈢若原能會確實具有採取必要措施之職務義務,但原能會又主張其對於是否採取因應措施擁有行政裁量權,試問其抗辯是否成立?(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
    1. 「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2. 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3. 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4. 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
    5. 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
    6. 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
    7. 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
    8. 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事項。
    9. 八、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事項。
    10. 九、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事項。
    11. 一〇、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事項。
    12. 一一、輻射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
    13. 一二、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
    14. 一三、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
    15. 一四、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 一、甲沉迷賽鴿,賭輸新臺幣 300 萬元,生活陷入困境,其賽鴿好友乙見其處境,心想最近與富商 A 發生土地買賣糾紛,乃唆使甲搶劫 A,但甲不為所動。其後,甲之摯友丙獲悉該事實後,乃向乙獻上能說服甲之良策,乙依照丙所教辦法,再次唆使甲,甲終於決意向 A 下手。某日,甲夥同友人丁與戊三人開車強押 A 前往某銀行提款,抵達現場後,戊突然想起家中年邁老母,乃向甲與丁請求退出,經應允後自行離去。丁在銀行外接應,甲進入銀行順利領取新臺幣 100 萬元,正擬上車離開之際,該銀行保全員見情況有異,出面盤問甲,甲情急之下,強力將 A 拉出車外,迅速與丁逃離現場。A 被拉出車外時,腦部碰撞地面,導致傷重不治。警方循線查獲甲、乙、丙、丁、戊五人,移送法辦。試問:
    1. ㈠甲、丁、戊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2. ㈡乙、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2. 二、甲聽聞富商 A 於日前身亡,因缺錢花用,為達向其繼承人 B 訛詐之目的,乃冒簽 A署名而製作面額各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支票三張,再以影印方式製成影本,旋即撕毀原三張支票,僅持支票影本向 B 請求償還。由於簽名筆跡明顯不符,遭 B 斷然拒絕。不死心之甲,轉而將 150 萬元之假債權以 30 萬元廉價移轉予不知情之乙。翌日,乙夥同丙、丁前去討債,B 依舊否認欠債,乙、丙、丁大怒,當場揚言:「三日內不還債,定讓 B 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惟 B 自恃身手了得,毫不畏懼。二日後,乙、丙、丁見 B 仍無意還款,當場起意將 B 挾持至郊外,分持木棍逼令 B另簽面額 150 萬元之本票,B 見安全離去已不可能,迫於無奈,為求脫身,不得不照辦。試問:
    1. ㈠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0 分)
    2. ㈡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3. 三、甲為現役軍人,其於休假期間酒後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經調查後乃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甲於接受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均隱瞞其現役軍人身分,致檢察官未查其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誤以為其於本案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於偵查終結後即作成緩起訴處分對甲予以緩起訴一年,並命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及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六十小時,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檢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負擔完畢。嗣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接到公益團體送交之報告,始查知甲於犯罪及犯罪被發覺時均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且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遂以本案發現新事證為由,再傳喚甲到案接受偵查。甲抗辯稱:不得重複追訴處罰即一事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憲法原則,本件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既已向公庫支付緩起訴金,又提供義務勞務,受有財產減少及自由受限之不利益。行使國家刑罰權之公務員,應恪遵法律及憲法原則,無使人民自行負擔刑事訴訟程序與軍事審判程序劃分不明所生不利益之理。據以請求檢察官維持本案之原緩起訴處分。問甲之抗辯及請求有無理由?於實務之處理,檢察官後續應如何偵結本案?請附理由析論之。(30 分)
  4. 四、檢察官起訴書事實略謂:被告甲涉嫌於去年五月三日上午十點左右,因開車時不當超車,與另一車主乙發生糾紛,一言不合後甲即持刀猛砍乙至重傷,該當重傷害罪名(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試從實務與法理,分別說明下列三種不同的變更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
    1. ㈠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到庭檢察官向法院表示,即便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也因交通事件糾紛,以類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更為後一犯罪事實後,繼續審理。
    2. 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3. ㈡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重傷。但發現正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傷害乙之犯行,僅有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果,則同起訴書。試問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4. ㈢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查屬實;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午,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10 分)
  5. 五、甲在夜市購得金屬製,幾可亂真之玩具槍一支(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枝,但可將人敲擊成傷),即與友人乙謀議持該玩具槍為犯罪工具,二人持上開玩具槍,在偏僻之巷道尋找目標時,適遇丙路過,甲即持該玩具槍指向丙,命丙交出財物,丙誤為真槍,不敢輕舉妄動,任由乙取走其皮包,內有現金、名片等物。甲、乙從名片上得知丙係某知名公司董事長,家境富有,二人意猶未足,竟共同將丙強行押走,再依名片上電話號碼,打電話向其家人稱:「丙在我手上,拿 500 萬元來,我就放人。」惟甲、乙獲知丙之家人已報警處理,恐被查獲,不得已將丙釋放,致未得款,僅朋分皮包內之現金,各自離去。其後,乙意外發現丙之皮包內尚有一張提款卡,附有密碼,乃持該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僅能提領 2 萬元,乙先後鍵入五次密碼,將該帳戶之存款全部提清,共領得 10 萬元,嗣經警察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查知係乙所為,經合法拘提後,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具結證稱:「我雖然有參與犯罪,但乙籌劃一切犯罪計畫,我是畏懼他的壓力,才參與的」。檢察官依相關法律,將甲、乙二人合併起訴。在二人之合併審判程序中,法官為調查甲之案件,逕以乙為證人,乙具結證稱:「甲是本案的主謀者,是他提議犯罪,我才參與的。」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㈠甲在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得成為審判中不利甲之證據?(20 分)
    2. ㈡法院命乙為證人及具結之程序,是否合法?(20 分)
    3. ㈢甲、乙取得丙之財物及向丙之家人索款部分,應如何論處?(20 分)
    4. ㈣甲、乙主張已將丙釋放,請求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10 分)
    5. ㈤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10 分)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1. 一、A 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資非公開發行之 B 鞋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占其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 億 5,000 萬元)約 2%。民國 101 年6 月 10 日 B 公司股東會時,甲、乙二人以 A 公司代表人之身分分別同時當選為 B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又,C 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亦投資 B 公司,占其實收資本額 51%,並取得 B 公司過半數之董監席次,實際上負責 B 公司之經營。B公司經常以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賣給 C 公司半成品,供 C 公司製成運動鞋行銷海內外。B 公司股東丙非常不滿此種不合常規的交易安排。
    再者,B 公司為興建員工宿舍,擬購置位於 B 公司旁目前為 B 公司董事長丁所有之土地 1 筆(一般市場行情約為 200 萬元)。經查 B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公司購地應由董事會決議。為執行此項交易,B 公司法務長戊正在思考在法律程序上應如何進行此項交易。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1. ㈠甲、乙同時當選為 B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是否有效?(20 分)
    2. ㈡股東丙對 B、C 公司之間的不合常規交易,在法律上有何請求權?(10 分)
    3. ㈢ B 公司法務長戊依法是否應建議:B 公司與丁之交易,於監察人代表公司與丁簽訂買賣土地契約前,應先經董事會之決議?(10 分)
  2. 二、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記載資本額新臺幣(下同)20 億元,實際已發行記名普通股 1 億股,每股面額 10 元,A 公司在民國(下同)99 年另發行不累積優先特別股 5,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股息定為年利率 2.6%。A 公司 99 年無盈餘,100 年盈餘 100 萬元。
    A 公司設有董事 7 人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己及庚共 7 人;監察人 2 人分別為辛及壬。甲為董事長,持有普通股 500 萬股;乙、丙、丁及戊各持股從 1 萬股至20 萬股不等;己、庚、辛及壬在 A 公司則無任何持股。另董事乙並為 B 公司董事長。A 公司因以往年度辦理現金增資,曾以超過面額發行,有資本公積 5 億元。
    101 年 4 月 1 日,A 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息予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共計 1億元,並決議向 B 公司借款 1 億元支應。開會時,董事己及庚認為公司當年度盈餘僅 100 萬元,不應發放股息,反對該議案。惟甲、乙、丙、丁及戊均贊成,遂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甲訂約(協議借款契約細節及簽約)。甲隨即在 4 月 15 日代表A 公司與乙代表 B 公司簽約,借款 1 億元,期限兩年,利息為年利率 2.8%。
    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1. ㈠甲及乙在 A 公司董事會決議時,就借款案及分派股息案,均參與決議,有無瑕疵?法律效果如何?(20 分)
    2. ㈡董事會決議對外借款,支應發放現金股息,有無違法?(10 分)
    3. ㈢甲代表 A 公司與乙代表 B 公司簽訂的借款契約,有無任何瑕疵?(10 分)
  3. 三、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乙以該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雙方並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屋因隔壁相鄰之丙屋失火延燒而致毀損,失火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 2,500 萬元,損失金額為1,000 萬元,試問:
    1. ㈠在保險實務上,何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多少保險金?(20 分)
    2. ㈡在保險法第 15 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之規定下,現行保險實務中,有關保險金請求權人及請求金額之作法,有無不妥之處?(20 分)
  4. 四、A 公司向 B 公司採購原料一批,A 公司以蓋有公司章、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0 年 9 月 15 日、受款人為 B 公司之支票交付予 B 公司,作為貨款之支付。B 公司董事長甲因個人投資失利,竟擅自拿此一支票向乙調頭寸。甲將該支票背面蓋上 B 公司之公司章及其個人私章,同時載明禁止轉讓後交付予乙,又在乙的要求下,甲於支票背面寫下連帶保證字樣。乙取得票據後,旋即背書轉讓予丙。丙於 100 年 9 月 16 日向支票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付款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每小題各自獨立):
    1. ㈠倘丙向 B 公司主張票據責任,B 公司以董事長甲私自拿公司票據供己之用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10 分)
    2. ㈡倘丙向 A 公司、B 公司與乙請求給付票款,A 公司、B 公司與乙皆以票據載明禁止轉讓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10 分)
    3. ㈢倘丙向乙請求給付票款,乙為給付後轉向 B 公司與甲請求,請問 B 公司與甲是否應負擔票據背書、票據保證,或者民法保證之責?(20 分)
  5. 五、甲住花蓮鄉間,與乙、丙為鄰居好友。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三人相聚聊天。甲表示為籌措兒子赴美留學費用,計劃將手中 A 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及 B 上櫃公司股票 2萬股出售。乙、丙兩人表示願意購買,當即約定,乙買入 A 上市公司 1 萬股,丙買入 B 上櫃公司 2 萬股,均以次日市場的收盤價格為買賣價格。甲、乙、丙三人於 6月 2 日依約定交付款券,銀貨兩訖,並於交易完成時,依規定繳納一切應納稅捐,請回答下列問題,並就現行相關法令分析評論之。
    1. ㈠甲、乙、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如有違反,應負何種責任?(30 分)
    2. ㈡上開交易如有違法,股票買賣的效力如何?實務見解如何?(10 分)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1. 一、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 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丙工程公司承包。90 年 10 月 1 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置放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 90 年 10 月 15日與丁成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 100 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 年 12 月1 日因甲使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程款 50 萬元,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 100 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50 萬元。試問:
    1. ㈠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2. ㈡甲賠償丁後,對乙、丙得否請求償還或返還其所支付之 100 萬元?其法律依據各為如何?(30 分)
  2. 二、甲、乙兩人共有一筆 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經甲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1. ㈠甲得否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於丁、戊?(20 分)
    2. ㈡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 A 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庚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則 A 地上之物權關係如何?(25 分)
  3. 三、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76 年 5 月 5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77 年 4 月 4日乙女生下丙男,77 年 6 月 6 日甲於東北角海域潛水失蹤。當年 8 月某日乙女赴廟宇許願,歸途偶遇其婚前戀人 A 男,舊情復燃,並於 78 年 7 月 15 日生下 B 女,戶籍登記為 A 男之女,並由其照護撫養。98 年 8 月 8 日甲安然返家,得悉乙女未能守志,氣憤異常,除與乙女分居外,並聲稱 B 女依法為其婚生子女,B 始知其尚有法律上之父。今年 4 月 5 日甲、A 狹路相逢,復為 B 女身分之事,由口角進而互毆,卻同遭醉漢駕車撞死。按甲生前曾將其名下之房屋一幢(當時價值新臺幣 1800 萬元)贈與丙男,以答謝其照拂乙女。甲身後僅有銀行存款 150 萬元,所幸並無負債。由於A 未婚,除 B 女外,別無其他子女,故其遺產 500 萬元已由其寡母單獨繼承完畢。試問乙、丙、B 對於甲、A 之財產,可以為如何之主張?(45 分)
  4. 四、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 7 月 15 日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給乙開設 B 診所,雙方約定:「一、租期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二、租金每月 10 萬元,乙應於每月一日給付;三、如因乙違約而經甲合法終止租約時,乙應立即返還 A 屋,如有遲延,乙應給付甲每月 30 萬元之違約金」。詎料乙自 100 年 1 月間即開始未繳納租金,甲於 100 年 6 月 15 日發存證信函,促乙於同年 6 月 30 日以前繳清全部積欠租金,否則將自同年 6 月 30 日起終止租約。惟乙仍置之不理,故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已於 100 年 6 月 30 日終止,至乙於 101 年 7 月 1日返還房屋之日止,乙應給付甲租金 60 萬元及違約金 360 萬元,合計共 420 萬元云云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A 屋係承租為開設由乙、丙、丁三人合夥經營之 B 診所,而由乙出面代表全體締約,故租金非應由乙一人負擔;況且,甲終止租約不合法,兩造係合意於 101 年 7 月 1 日提前終止租約,故不應有違約金。至於租約終止前之租金 180 萬元,由於 A 屋漏水嚴重,經多次促甲修繕均無結果,故乙只好自行僱工整修,已支出費用 100 萬元,且因漏水造成診所醫療器材設備受損,估計已高達百萬元,經與租金抵銷後,甲應不得對乙再為請求云云等語。問:
    1. ㈠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不合法,系爭租賃關係於 101 年 7 月 1 日經兩造合意終止,且乙之其餘抗辯均無理由時,得否判決命乙應給付甲 180 萬元之租金?(15 分)
    2. ㈡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合法,但違約金可能過高時,應如何進行訴訟程序及裁判?(10 分)
    3. ㈢甲、乙間就 B 診所是為獨資或合夥經營如有爭執,而甲希望能利用此訴訟一次解決紛爭,遂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追加 B 診所為預備被告(乙為 B 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15 分)
  5. 五、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A房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 5 年,若甲於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甫經 3 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向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A房屋。乙則以其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張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止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友人借支每日 2000 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1. ㈠若甲為保全對乙之A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15 分)
    2. ㈡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地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甲之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20 分)
  6. 六、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丁 12 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得 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 5 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 3 萬元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 2 萬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㈠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 分)
    2. ㈡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20 分)
    3. ㈢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據又為何?(25 分)
    4. ㈣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 7 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 分)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相關試題
上年度本年度下年度
第一試100150101120102121
第二試1001511011221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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