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供100年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及擬答,並且彙整相關資訊。
類科 | 類科代號 | 科目 | 科目代號 | 考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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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 901 | 憲法與行政法 | 90110 | 3小時 |
律師 | 901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90120 | 2小時 |
律師 | 901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90130 | 3小時 |
律師 | 901 |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 90140 | 3小時 |
律師 | 901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90150 | 4小時 |
- 一、
- ㈠對釋憲機關而言,「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的概念意涵為何?在那些情境下,釋憲機關應運用此概念?且釋憲機關面對這些不同情境而運用此概念時,其背後的思想基礎為何?(30 分)
- ㈡承㈠,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曾在其解釋中採取與此概念相近的態度?請舉一個我國釋憲案例,概述其事實背景、解釋內容與解釋後的情形。(10 分)
- ㈢承㈠,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曾在其解釋中採取與此概念相反的態度?請舉一個我國釋憲案例,概述其事實背景、解釋內容與解釋後的情形。(10 分)
- 二、
- ㈠教育部(甲)為辦理大學及專科學校評鑑,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乙)負責辦理 100 年度大學校務評鑑、系所評鑑、醫學系評鑑及護理系評鑑工作,並公告其評鑑結果,作為教育部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今有某私立大學(丙)認為乙基金會所公告之評鑑結果中,所列關於該校之缺失部分有誤,為違法評鑑,影響該校校譽及招生。試問:於本件情形,丙私立大學如欲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列何者為被告?又於此一情形,丙私立大學如未經國家賠償法之協議程序,即逕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方式,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則其合併提起之國家賠償請求部分是否合法?(25 分)
- ㈡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甲財團法人檢驗中心辦理某項商品驗證業務,甲於辦理相關驗證業務時,發布法規命令,要求廠商於申請驗證時,須提出該商品之全部詳細成分以及原料來源,否則不予受理。乙廠商向甲申請驗證其 A 產品時,主張該商品之詳細成分涉及業務秘密而拒絕提出,甲因而不受理乙關於 A 產品之驗證申請。問:(25 分)
- ⑴甲發布之法規命令是否合法?若乙對甲之不受理決定不服,應如何救濟?若此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此法規命令之合法性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 ⑵若有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經濟部,並未自行訂定對受託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法規命令,而是委任其所屬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問:經濟部之委任是否合法?
- ⑶若有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經濟部,並未訂定法規命令,而是訂定行政規則替代該法規命令,問:此項作法是否合法?
- 三、A 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稅,經原處分機關否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同意退還已繳納稅款之行政處分。問:
- ㈠行政法院如認為 A 公司之訴為無理由,作成實體駁回判決確定。嗣後 A 公司得否以發現判決時已存在而未引用之證據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20 分)
- ㈡ A 公司認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令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如 A 公司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不同聲請人 B 公司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
- 四、甲滯欠綜合所得稅新臺幣 50 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簡稱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茲高雄行政執行處認甲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乃作成 A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通知甲。甲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作成決定駁回聲明異議。問:
- ㈠ 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種行政行為?(5 分)
- ㈡甲如仍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得否續提起行政救濟?如為肯定,其各階段之管轄機關或法院為何?(15 分)
- ㈢承㈡,若甲合法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訴訟中僅聲明請求撤銷 A 函,其餘未寫隻字,法院可否逕為甲敗訴之判決?又設甲雖主張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其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顯屬無稽,惟未進一步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而高雄行政執行處亦未提出充足事證,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 分)
- ㈣假設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增訂「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作成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後,義務人不得再聲明不服」之規定,是否違憲?(15 分)
附錄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 二、通緝中。
-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
憲法與行政法
- 一、甲與好友乙、丙一同飲酒時跟二人提及,因最近手頭拮据,想要竊走鄰居丁之機車變現。乙聞甲言後,勸甲最好打消此念頭,但由於甲心意已決,乙無法勸其放棄計畫,便跟甲說:「若要去就帶把小刀吧!」而丙為表示義氣,也將其所有之萬能鑰匙借給甲助其偷丁之機車。隔夜,甲聽從乙之建議帶小刀來到丁停機車處,正要拿出丙借給他的萬能鑰匙時,發現丁之機車鑰匙竟然忘了拔出,甲隨即以丁之鑰匙發動機車逃之夭夭。問:甲、乙、丙應負何刑責?(30 分)
- 二、甲得知乙、丙不和,遂向乙提議以丁之名義租用小客車為工具,伺機綁架丙,載至郊外以繩索勒斃。議定後,乙前往某五金行購買繩索,二人相偕前往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戊公司),由乙冒充丁,承租自用小客車一輛,約定翌日中午十二時之前返還,並由乙偽以丁名義,在戊公司職員所提供之空白本票之金額欄內填寫新臺幣六十萬元、發票人欄內偽造丁署押,交予戊公司職員收執,俾於租賃期間車輛如受損害時,戊公司得持以向承租人請求賠償。甲、乙租得車輛後,由乙駕駛附載甲並攜帶繩索,依計畫前往丙住處附近埋伏,適為巡警查獲。問:甲、乙各應負何刑責?(30 分)
- 三、某夜,甲將同居人乙送至 T 大醫院急診,由於乙有中毒徵兆,醫院立即電召毒物專科醫師丙至急診室處理,但乙仍於當夜休克死亡。隨後,甲因涉嫌下毒殺死乙而被偵查、起訴。審理期間,法院委託 T 大醫院鑑定死因,由於丙乃國內毒物權威及當夜急診醫師,故 T 大醫院鑑定報告皆由丙負責執行。
丙為求鉅細靡遺,於上開報告中提到急診當夜情形及後來鑑定結果,報告內容主要包含以下三點:A、急診當夜丙趕至醫院時,目睹甲與乙二人的互動情形。B、急診當夜,關於乙中毒臨床症狀的觀察與診斷。C、乙死後,丙受委託鑑定,解剖、檢驗後關於乙死因為葡萄催芽劑中毒之判斷。
審判中,甲之辯護人聲請傳喚丙親自到庭,主張丙應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報告中所提的以上 A、B、C 三點,皆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分別就 A、B、C 三點,說明其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 四、甲、乙涉嫌共同殺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論以甲、乙共同殺人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第二審法院仍維持第一審判決。甲、乙均於法定期間內為自己利益提起第三審上訴。請問:
- ㈠甲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迨遲至提起上訴後一個月,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始補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嗣第二審法院將其上訴理由書狀轉送第三審法院前,第三審法院業已以甲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判決駁回其上訴。第三審法院判決之效力如何?(15 分)
- ㈡乙之上訴書狀略謂:「乙在第二審所提答辯狀,原判決均未調查審酌,遽予推定犯罪,顯屬判決違背法令。茲再檢附該答辯狀繕本,並援用其所載理由,作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依法提起上訴。」等語。惟第三審法院判決前,乙因車禍而死亡,第三審法院應如何判決?(15 分)
- 五、甲與乙係夫妻,育有一子丙,甲之父親丁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某日,甲因細故毆打丁成傷,丁心情鬱悶,與友人一同出遊,途中不慎遭落石擊中,送醫急救後因腰椎爆裂性骨折,因而癱臥在床,無行動能力,日常生活需人照顧。甲、乙對於同居之丁每日僅餵食一餐,任由丁一人躺臥,未幫助其活動身體,丁因此長滿褥瘡,丁臥床期間甲、乙不曾帶丁去醫院就醫,約半年餘,丁終因營養不良及褥瘡感染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
檢察官相驗後,先飭警詢問並製作乙、丙筆錄,乙、丙均供出甲涉案情節;檢察官以關係人身分訊問乙,乙除否認自己涉案外,亦供出甲犯案經過。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甲,甲否認犯行,但供出乙涉案,嗣改以證人身分訊問甲,甲改證稱乙不知情等語。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起訴甲、乙。
審判中,就審理共同被告甲之案件,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乙、丙具結作證,經告以得拒絕證言之相關規定後,丙以甲是其父親而拒絕證言;乙概括地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處罰為由,拒絕證言,審判長遂許其二人離庭。檢察官見狀,乃起而主張乙、丙之警詢陳述如何具有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另乙在檢察官面前之陳述,其信用性已受保障,均得為證據。辯護人則以上開乙、丙審判外之陳述,未經甲之反對詰問,悉無證據能力等語為辯護。試問:- ㈠若甲、乙均犯罪,各應成立何項罪名?(40 分)
- ㈡就乙涉案部分,甲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得否作為裁判依據?(10 分)
- ㈢請分別就審判長處理乙、丙拒絕證言之程序,及檢察官、辯護人所為之主張,論述乙、丙之警詢陳述及乙在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得否為證據?(30 分)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一、甲上市公司形象良好,其總經理 A 乃業界知名之專業經理人;然近半年來 A 因緋聞纏身致使形象一落千丈。惟董事長 B 以專業能力為考量,力拒部分董事撤換 A 之建議。於此同時,甲公司董事會也決議今年之股東會試行電子投票方式以強化公司治理,並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行使方式。
在甲公司之股東常會上,股東 C 提臨時動議,建議解任 A 之總經理職務,此案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之方式通過。又本次股東會另決議解除董事 D 之競業禁止限制,D 就此議案也參與了表決。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㈠請就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劃分,討論 A 是否因股東會之決議而解任?(20 分)
- ㈡ D 就競業禁止之決議應否迴避表決權之行使?股東 E 事後得知 D 參與表決而擬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但其係以電子通訊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此對其撤銷權之適格有無影響?(20 分)
- 二、A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上市公司,現有董事 9 席,因面臨 B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敵意併購,A 公司擬採取分 3 次改選董事,即每次改選 3 名董事之方法,以抵抗 B 公司之敵意併購。如 A 公司係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則 A 公司可否以修改公司章程方式採取前述董事分期改選制度?請附具理由詳細說明之。(40 分)
- 三、甲之兒子乙 16 歲,就讀於某高中。甲因慮及乙喜好鬥毆,素行不良,唯恐乙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爲,自己必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乃以甲、乙為被保險人,以乙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爲且受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為保險事故,向 A 保險人投保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某日,乙在學校撞見同學丙調戲其女友,一時氣憤,以隨身扁鑽刺殺丙致死。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㈠ A 保險人得否以保險事故之發生是由於被保險人之一乙之故意行爲所致為理由,拒絕理賠?(10 分)
- ㈡若保險契約有保險人參與權的約定,但要保人未通知保險人,就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和解,該和解契約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間,效力各如何?(10 分)
- ㈢若保險契約有保險人參與權的約定,且要保人已經通知保險人,但是保險人藉詞推託,拒不派員參與和解,甲乃自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和解。該和解契約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間,效力各如何?(10 分)
- ㈣若 A 保險人獲得被保險人的授權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進行和解,在和解過程中,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出 300 萬元的和解要約,但 A 保險人以金額太高為由拒絕,致和解不成立。其後,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起訴訟,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甲、乙應該連帶賠償請求權人精神上損害賠償及財產上損害賠償合計 500 萬元確定。請問:就超出保險金額 300 萬元部分,甲、乙得否請求 A保險人賠償?(10 分)
- 四、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其票面金額之數字記載部分以手寫方式記載為 NT$540,000.00,但以文字記載之部分,甲為了防止執票人或他人更改,而以數字號碼機械打上NT$450,000.00。另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 7 月 1 日簽發一張本票予乙,以 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但將發票日記載為 100 年 8 月 1 日,而將到期日倒填為 100 年 7 月1 日。
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㈠該張支票之票面金額應如何決定?(10 分)
- ㈡該張本票之執票人得否於 100 年 7 月 1 日或 100 年 8 月 1 日請求付款?(20 分)
- ㈢倘甲不幸於 100 年 7 月 25 日車禍身故,則該張本票是否生票據上之效力?(10 分)
- 五、A 上市公司經營電動汽車之電池出租業務。由於電動汽車尚屬於初步發展階段,A公司業績長年不佳,虧損累累。B 上市公司為電池製造大廠,供應國內外包括筆記型電腦、智慧型手機在內所需之電池。B 公司為拓展車用電池版圖,有意併購 A 公司,作為其車用電池產品出口去處。100 年 3 月 1 日,A 公司董事長甲與 B 公司董事長乙相約吃飯,初步磋商二家公司合併事宜。同年 4 月 1 日,甲與乙談妥合併之存續公司為 B 公司,其換股比例為 10:1,即 A 公司 10 股可換 B 公司 1 股。同年 4 月10 日及 6 月 30 日,A、B 二家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分別依原先規劃決議通過該合併案。此項合併消息並於 4 月 10 日(董事會決議日)之股市收盤後,由 A、B 二家公司首次同時依法公開。經查:
- ㈠甲於同年 4 月 2 日買進 A 公司股份 50 萬股。
- ㈡A 公司董事丙於出席前揭 4 月 10 日之董事會時,於簽到簿簽名後,見到前述合併提案,認為該合併案換股比例不佳,便藉口上廁所而離席,並立即打電話給其營業員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 50 萬股。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 一、甲公司出售迷彩短袖 T 恤 10 萬件給乙公司,約定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乙確認後方得生產,甲為產製該批 T 恤,立即向丙訂購所需之胚布一批,並依約將 T 恤的樣品寄送給乙請求確認,惟乙表示樣品不符約定,甲多次催告乙告知修改之方式,但遭乙拒絕,且對於甲之催告置之不理,致甲不能製作乙訂購之貨品。嗣乙表示解除該 T 恤買賣之訂單,甲不同意取消訂單,甲因乙拒絕履約,而受有所失利益及訂製胚布之損失,乃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隔日,丙將甲訂購之胚布交由丁貨運行運送至甲公司時,甲公司之負責人 A 表示,乙已經取消訂單,請丁送回該批胚布於丙。丁於回程途中,因抽象輕過失,汽車翻覆失火,該批胚布全毀。丙向甲公司請求賠償損失時,甲公司之負責人 A 抗辯丙應承擔丁發生車禍的過失,因而解除雙方關於胚布買賣之契約,甲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丙與 A 因此發生激烈爭執而大打出手,丙以鐵棍毆擊 A 後,揚長而去。A 經他人送往醫院急救,並為頭部 X 光攝影,由急診處戊醫師看診,判斷 A 之病情並無大礙,囑其回家休息即可。然 A 於回家後,第二天即死亡。A 之家屬事後查知,A 之頭部 X 光攝影顯示,左部頭骨具有裂痕 5-7 公分,乃請求丙及戊連帶負賠償責任。丙抗辯,是 A先出手毆打丙,不應全部苛責於丙。戊醫師則抗辯,其僅為家醫科醫師,A 之 X 光攝影頭骨裂痕,必須神經外科醫師始得發現,其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無須負責。
試問:甲就其損失,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又丙就胚布之滅失,如何向甲主張權利?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再者,A 之家屬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及戊之抗辯有無理由?(45 分) - 二、甲於民國(下同)90 年 9 月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以其所有 A 地設定存續期間自 90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5 年 9 月 21 日止、最高限額 2500 萬元之抵押權予以擔保,擔保債權範圍雖未於土地登記簿一一記載,但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附件,契約書條款記載:「擔保物提供人甲為擔保債務人甲對抵押權人乙,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最高限額以內,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如應返還之押租金等),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償,特提供前列擔保物設定抵押權與抵押權人。」如甲將上述 2000 萬元借款及其利息於 97 年 12 月 21 日清償完畢後,又於 98 年 3 月 1 日擔任丁之連帶保證人,擔保丁向乙借款 1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丁後來不知去向,乙請求甲代丁清償 800 萬元之債務,甲對丁之不負責任忿忿不平,於 100 年 7 月 1 日抑鬱死亡,由丙繼承 A 地所有權。乙於 100 年 9 月 1 日向丙主張其就 A 地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丙則主張:該抵押權在土地登記簿上未為充分之登記而無效;如非無效亦已於 97 年 12 月 21 日消滅;如未消滅,其所擔保之債權範圍亦未包含上述連帶保證之債權。試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45 分)
- 三、甲男與乙女於 80 年 5 月 20 日結婚,婚姻關係中先後生下丙、丁。94 年 6 月 6 日甲病故,遺有現金及土地等遺產,同年 9 月 30 日乙、丙、丁將繼承關係處理完畢。98 年12 月 25 日乙整理甲遺留之書信文件時,赫然發現甲生前以電腦打字列印並親手簽名之遺囑一件,製作日期為 94 年 4 月 4 日,內容除有「請愛妻成全本人婚外所生之子戊(90年 10 月 10 日生)認祖歸宗」等語外,並有請求乙原諒之文字表示。乙於傷心之餘,雖依遺囑指示於 12 月 26 日以電話知會戊及戊之生母,卻對彼等表示:乙、丙、丁均認甲之遺囑未具法定方式,因此無法完成甲認領戊之遺願,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自無繼承人之資格;況且甲之遺產早經分割處分,已無賸餘可供戊繼承。請問戊可為如何主張?(45 分)
- 四、X1 起訴將 Y 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 Y 返還 A 地予 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 X1 之父親 X 於生前出租給 Y,租期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惟租期屆滿後,經 X 多次催告返還,Y 均置之不理。X 於 100 年 5 月 1 日死亡,A 地由 X1、X2 及 X3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 應有權利請求 Y 返還土地。」Y 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X 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 分)
- ㈠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 ㈡就本件訴訟,X1 如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 X2 及 X3?X3 於該判決確定後就教於律師,有無可能再向 Y 起訴請求返還 A 地,如果您是 X3之律師,可給予何適當建議?
- 五、甲主張某 A 畫係其向乙之被繼承人丙所購買,價金 100 萬元已經支付,請求乙履約,乙稱無買賣契約予以拒絕,甲乃於 95 年 1 月 2 日起訴,請求乙移轉 A 畫所有權並交付 A畫,且提出蓋有丙印文之讓渡書一紙為證。乙則否認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第一審法院以甲不能證明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甲之主張不可採,駁回甲之訴。甲上訴後,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駁回甲之上訴,該第二審判決書並於 95 年 10 月 20日送達予甲、乙(以不必加計在途期間為前提作答)。請問:
- ㈠若甲主張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於 95 年 11 月 15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以甲之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且上訴利益亦未逾 150 萬元,裁定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甲復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並於 96 年2 月 2 日送達裁定書予甲。甲隨即於 96 年 2 月 3 日,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對第二審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甲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已逾不變期間?(19 分)
- ㈡若甲未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於 95 年 11 月 15 日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其於昨日見到丁,丁稱在家中發現丙所贈送之倚天屠龍記一書內蓋有丙之印文,該印文與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相同,法院可令丁攜帶該書到庭,證明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丁亦同意到場作證,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之再審事由等語,並提出丁所出具之到場同意書為證。問法院應如何處理?(18 分)
- 六、甲有一棟違章建築房屋,出租給乙,約定作為營業店面之用,租期五年。甲將房屋交付予乙之後,乙請求甲配合提供房屋相關文件資料,以便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卻遭甲以各種理由推辭,以致乙遲遲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店面無法開張。乙乃就其無法如期營業所生損失,起訴請求甲賠償損害。
針對乙之請求,甲提出如下抗辯:第一,違章建築依法不得交易,雙方租賃契約自始標的不能,並且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應屬無效;第二,甲已交付房屋予乙,房屋本身並無任何不能使用之瑕疵,雙方亦未約定甲有配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義務,乙應自行設法解決,與甲無關;第三,退一步言,房屋既能使用,乙即便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依然可以如期開張營業,毫無損失可言。
另,甲、乙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乙一直任令該房屋處於棄置狀態,沒有任何利用規劃。乙之友人丙於是趁機占用該房屋,出資裝潢後,經營餐飲業務,惟生意慘澹,顧客稀少。乙明知丙占用房屋之事,一開始仍不聞不問,執意靜待其與甲間損害賠償訴訟結果。二年後,乙才決定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返還一筆相當於房屋租金之不當得利。
針對乙之請求,丙提出如下抗辯:第一,其占用房屋,營業業績不佳,虧損連連,又為房屋支出裝潢費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尚有損失;第二,乙任意棄置房屋,全無利用規劃,並未因其占用行為受有損害;第三,乙明知其占用房屋之事,二年期間內均不聞不問,不得再行使權利;第四,退一步言,房屋屬甲所有,丙縱有不當得利,亦應由甲出面請求返還利益,與房屋承租人乙無關。- ㈠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 ㈡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 ㈢乙、丙二人不當得利訴訟中,何人應就丙是否無權占用房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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