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科 | 類科代號 | 科目 | 科目代號 | 考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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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 901 | 憲法與行政法 | 90110 | 3小時 |
律師 | 901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90120 | |
律師 | 901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90130 | 3小時 |
律師 | 901 |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 90140 | 3小時 |
律師 | 901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90150 | 4小時 |
- 一、司法院大法官於 98 年 11 月 6 日作成釋字第 666 號解釋,其主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亦即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憲。立法院於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同法相關條文(見以下附錄),規定除非在「性交易專區」內之合法性交易,否則「娼嫖皆罰」。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㈠立法院此一修法是否合於憲法(及大法官釋憲)意旨?假設立法者於(解釋作成後欲)修法時仍認為還是「罰娼不罰嫖」方屬合理,因此再為相關類似規定,是否允許?(25 分)
- ㈡新法實施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未制定相關自治條例以設立性交易專區,嫖客甲男因與他人性交易被依現行社維法處罰。甲男認為如依舊法規定其並無違法情事,爰認社維法相關新規定係屬違憲。如果你(妳)是甲的律師,會提供他何種法律意見(或如何為他作有利的主張)?(25 分)
附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 91-1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第 2 項)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 二、T 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民間檢查機構,代辦建築物附設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以及核發使用許可證等事項。今因前揭民間檢查機構所聘檢查員之簽證不實等缺失,導致承租該不合格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受有損害,試問:
- ㈠依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等規定,何者應負最終之行政上損害賠償責任?(25 分)
- ㈡事故發生前,承租該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如預先發現該停車設備確有不合格之情事者,其得否及如何請求主管機關命該停車設備之法定管理人應停止使用?(25 分)
- 三、男子 A 原就讀某軍官學校,87 年間因故遭退學,100 年 3 月 1 日其父 B 突接獲該校書面通知,以其為當時之保證人為由,限期命其賠償 A 男在學期間之公費新臺幣20 萬元,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試問:
- ㈠該軍校得否以 B 逾期未清償為由,逕行將上述通知書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20 分)
- ㈡倘行政執行分署對 B 發出執行命令,B 如有不服,得否逕行提起訴願?(10 分)
- ㈢倘 B 認為該請求權已罹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五年時效而消滅,拒絕清償。該軍校認為本案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案件,不適用該條之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條,乃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援引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之研討結論,判決該軍校敗訴確定。該軍校如仍不服,得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20 分)
- 附錄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四、民間廠商甲依政府採購法以新臺幣(下同)45 萬元標得某採購案,履約期間自 98年 1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甲於履約期間僱用員工總數逾 800 人,惟僅進用原住民 1 人,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作成A 函,以甲進用原住民未達法定標準,命甲繳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17,280 元計算之代金。甲則以其標案金額甚微,所獲利益甚少,且已盡招募之能事,惟仍無法順利依法定標準進用原住民,不願繳納。
- 請試論:
- ㈠A 函是否屬行政處分?又上開代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行政罰法上所稱之「行政罰」?(20 分)
- 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甲如主張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3 項及第 24條第 2 項規定違憲,從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據以作成之 A 函自屬違法等語,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面對此一主張,應如何處理?如甲上開主張不為法院所採,於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尚有何救濟途徑?(15 分)
- ㈢甲主張上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是否有理由?(15 分)
附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 條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12 條(第 1 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第 3 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 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第 23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設置就業基金,作為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相關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 2 項)前項就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3 項)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宜所需經費,得提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應之。第 24 條(第 2 項)前項及第 12 條第 3 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第 3 項)依本法應繳納之代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甲為 A 公司離職員工,對老闆懷恨在心,想以放火方式報復。甲找上乙幫忙放火,兩人約定事成之後,甲將給付酬勞二萬元。某日晚間 11 時許,乙提汽油桶去 A 公司旁的廠房放火,乙把汽油潑灑於廠房牆上,用打火機點火,因為太緊張,一直無法引燃汽油,此時剛好保全人員丙巡邏經過,乙擔心被發現,遂作罷而離去。事隔三日,乙再度於深夜提汽油桶要去放火,這次乙看到廠房旁堆了木材,打算將汽油潑灑於木材上,但汽油才剛潑灑一半,立即被丙發現。丙出聲制止並徒手朝乙的背部與頸椎毆打數拳,乙被打後摔倒在地,因頸椎被毆而傷及脊髓神經,導致下肢癱瘓。試問:
- ㈠甲、乙之刑責為何?(20 分)
- ㈡丙之刑責為何?(10 分)
- 二、甲犯殺人未遂、強盜、恐嚇取財及搶奪等四罪,經檢察官分別向 A 法院起訴殺人未遂及恐嚇取財罪;向 B 法院起訴強盜及搶奪罪。案經法院審判結果均成罪,A 法院對甲宣告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3 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20 年;B 法院宣告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搶奪罪處有期徒刑 2 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10 個月。裁判確定後,因甲所犯之罪屬數罪併罰,檢察官乃向 B 法院聲請更定其刑,B 法院裁定甲應執行有期徒刑 29 年。試問:
- ㈠A 法院對甲所犯殺人未遂部分,宣告有期徒刑 18 年,其刑度如何而來?(15 分)
- ㈡B 法院更定甲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9 年,是否正確?申論之。(15 分)
- 三、甲在某連鎖飯店集團乙所分設的 A 公司飯店與友人餐敘,因酒後亂性,毆打飯店員工丙,並砸毀飯店內酒櫃及名酒後,駕車逃離現場,丙經送醫救治,因腦部受撞擊而陷入昏迷。甲駕車逃離飯店途中因緊張且受酒精影響,無法專注駕駛,撞及前方丁所騎乘之機車,致丁摔地,遭後方急駛而來之車輛輾斃。甲肇事後駕車逃逸,躲藏於友人戊所投宿之某汽車旅館。翌日凌晨,警察持搜索票前往該旅館查緝旅客吸食毒品,查獲甲與戊涉嫌施用安非他命,當場扣得甲所持有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乃將 2 人逮捕,押回警局調查,查悉甲同時涉及前開犯行,遂將甲與戊解送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後,以甲酒後肇事逃逸,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試問:
- ㈠飯店集團乙以其 A 分公司及分公司經理 B 之名義對甲毀損飯店內酒櫃及名酒提出告訴,該告訴是否合法?(5 分)
- ㈡丙陷入昏迷,經查其成年已婚,父母雙亡,配偶 C 行方不明,僅有一就讀大學之子 D。D 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職權指定為代行告訴人,並表示要提出告訴,該告訴是否合法?(10 分)
- ㈢甲之辯護人 E 於法院審理羈押時抗辯稱:甲因涉嫌施用毒品而被逮捕,檢察官卻以酒後肇事逃逸罪嫌聲請羈押,此部分罪嫌並未經合法逮捕。其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 四、甲涉嫌殺人被提起公訴。準備程序期日,甲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亦未指定辯護人為甲辯護,受命法官仍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公設辯護人到庭為甲辯護。調查證據時,檢察官聲請傳喚之證人乙到庭,檢察官為主詰問時為誘導詰問,公設辯護人及被告未聲明異議,審判長亦未依職權限制或禁止檢察官詰問。其後,審判長依職權傳喚之證人丙亦到庭,審判長訊以:「你當時看到被告站在何位置?」顯有誘導之嫌,但雙方當事人未聲明異議。最後,公設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丁到庭,審判長對丁告知其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內之陳述,再訊問丁對該筆錄內容有無意見,但未讓公設辯護人及被告詰問,公設辯護人及被告亦未聲明異議。法院最後以證人乙、丙及丁之證言及其他證據,判處甲罪刑。試評論本件準備程序及判決採證之合法性。(30 分)
- 五、甲經營傳統相館生意已久,因數位化浪潮決定結束營業,卻忘記將外牆看板拆除。該看板 10 年前雖係依法令設置,但其間未曾進行檢查維護,支架早已嚴重鏽蝕鬆脫。某日凌晨,甲被門外巨響驚醒,起身查看發現原來是自己的看板落下砸中路人A 頭部,A 當場陷入昏迷。甲此時才想起這個看板,見四下無人,為了逃避責任,趕緊將看板收進店內。甲雖有想到將 A 留在原地會有遭來車輾斃或延誤急救時機的死亡可能,但心想如此反而死無對證,於是將 A 留置於原地不顧(事後確認,A 雖顱內出血,但若於當時送醫處理,仍有幾近確定的治癒可能性)。翌日清晨,清潔工人始發現業已死亡多時的 A。警方於現場查訪時,發現甲神色詭異,便請其回警局協助辦案,甲突然想到自己裝在門口的監視錄影機可能錄下了整起事件經過,便趁警詢空檔偷偷打電話給昔日的相館員工乙,央求其前往相館將監視錄影銷燬。乙於觀看錄影內容後,將上開部分的錄影檔案刪除。試問:
- ㈠乙構成何罪名?(10 分)
- ㈡甲構成何罪名?(30 分)
- ㈢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甲涉案,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採其陳述為不利之證據,改列為被告,對甲提起公訴,此項供述有無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於偵查中,不確定甲是否涉案,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卻疏未適時為刑事訴訟法第 95條之告知,嗣甲陳述完畢後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後甲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20 分)
- ㈣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甲同意後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個月內給付 A 之家屬新臺幣 500 萬元。甲如數給付 A 之子,A 之妻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年向檢察官陳報未收到甲之款項,檢察官因而誤認甲未依緩起訴處分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即對甲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提起公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0 分)
- 一、大方股份有限公司訂於 5 月 20 日召開股東會,股東甲(以下稱「甲」)於同年 5月 17 日依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方法,就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議案皆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次日,甲接獲股東乙(以下稱「乙」)來電,告以將於股東會上提出:㈠盈餘分派議案之修正動議,將盈餘全數保留之原議案修正為盈餘全數以現金發放;㈡對監察人丙提起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損害賠償訴訟之臨時動議。請求甲親自出席並予支持。甲被乙說服,隨即依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方法,撤銷其前日所為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並擬於股東會當日親自出席。請附理由說明,甲是否有權親自出席該次股東會?又,甲若出席該次股東會,得否就乙於會場上提出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案行使表決權?(40 分)
- 二、甲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甲公司),A 為其董事長。甲公司以五金零件製造及外銷為業,獲利良好,惟甲公司之股票未上市也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市公司乙向 A 提出與甲公司股份轉換之提案,A 乃透過管道先向部分股東收購其持股。當股份轉換之消息曝光後,許多投資人出高價向甲公司之員工購買股份,A 也順勢賣出部分持股。甲公司之股東 B 反對此一股份轉換之提案,適值甲公司之董監任期已屆滿,B 擬爭取經營權。A 得悉 B 逐漸取得多數股東支持,遂決定不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B 不滿股東會遲未召開,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發函甲公司限期命其改選董監,惟 A 皆置之不理。改選期限屆滿後 A 仍繼續主導公司之一切事務,其間適逢甲公司最大客戶丙公司派代表來臺商議未來三年之訂單,A 將丙公司之代表帶往 A 私下設立之五金零件公司丁,成功的使丙公司轉向丁公司下單。嗣後 B 發現公司最大客戶流失,於履踐法定程序後,就甲公司喪失訂單一事向 A 主張歸入權,A 則以其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限屆滿後已非公司之董事,故非歸入權行使之對象為抗辯。請附理由說明甲公司對 A 購買股份之行為得為何種主張?又上述 A 對歸入權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 三、甲某日駕駛其所有之自用轎車載其妻乙外出,途中,因某執行勤務中之警備車違規逆向行駛,侵入其車道,致發生碰撞。甲車輛毀損,身受重傷;乙因素患高血壓症,遭受傷害,驚嚇過度,腦溢血死亡;警備車則因鋼板厚重,人車倖皆平安。經查:除了甲、警察機關已依規定分別向 A、B 保險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甲還以其自用轎車為保險標的物向 A 保險人投保車體險,乙還以其自己為被保險人向C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請問:
- ㈠就自用轎車之損失,A 保險人於理賠之後,是否得依國家賠償法向賠償義務機關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10 分)
- ㈡就乙之死亡,雖然保險契約訂立後已逾二年,保險人 C 仍然以乙係以故意隱匿其罹患高血壓症之方法詐欺保險人為理由,主張撤銷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拒絕受益人的請求。C 保險人撤銷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理?試舉法院實務見解以對,並從學理觀點評論之。(20 分)
- ㈢就甲之重傷,甲得否向 A、B 保險人行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上的請求權?(10 分)
- 四、A 開設之私人健身中心正擴大招募長期會員,顧客只要繳交十萬元,即可成為長期會員,五年之內可以免費參與 A 開設之任一課程。為能吸引現金不足之顧客上門,A 與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之 B 異業結盟,同時推出「開立本票,先享受後付款」方案。此一方案實際進行的方式如下:顧客簽發面額十萬元、到期日為發票日之後六個月的本票交給 B,由 B 在本票背面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待 A 確認收到本票後,該發票人即可享受長期會員之權益。上述方案獲得熱烈迴響。然不久後,許多會員抱怨課程內容貧乏,引發媒體大幅報導,A 則拒絕回應及改善。請問:
- ㈠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B 於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 前,在本票正面之受款人欄填上 B 自己之姓名。B 之行為是否構成票據的變造?(10 分)
- ㈡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在其交付本票予 B 時,B 請其在本票正面空白之受款人欄填上發票人自己之姓名。此一作法對該本票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
- ㈢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填載以 B 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B 背書後交付予 A。本票到期後,因多數發票人拒絕付款,A 遂持票向 B 主張。兩人最終談妥以七折之代價處理(亦即就 A 所持有之每張本票,B 於支付七萬元予 A 後取得本票)。嗣後 B持本票向發票人請求。請分析本票發票人就 B 依票據權利所為之主張,可為何種抗辯?(15 分)
- 五、A 光電上市公司總經理甲,每年均領有大量的員工分紅股票。2010 年 1 月 3 日,其投資顧問建議固定出脫該員工分紅之股票,將其賣得之價金轉買其他非光電業之股票,以分散投資之風險,創造更大之財富。2010 年 1 月 5 日,甲遂以書面委託券商自 2010 年 1 月起至 2012 年 12 月止,於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以上月最後交易日的收盤價,固定賣出 5,000 股其名下 A 光電公司股票。2011 年 12 月底,甲實際知悉 A 光電公司之重量級顧客明年即將轉單,2012 年 1 月 15 日,A 光電公司於股市觀測站揭露該重大利空消息,A 光電公司之股價即連續跌停一周。試問,甲於 2012年 1 月之賣出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又倘若 2011 年 12 月底的重大消息為「利多」而非利空,甲取消 2012 年 1 月之預定賣出行為,延至 2012 年 1 月底賣出,該取消交易之行為,有無構成內線交易或違反證券交易法其他規定?(40 分)
- 一、甲購買一筆土地,並將房屋營建工程發包給乙承作,完成 A 與 B 等兩棟別墅建築。乙完工交屋後,甲立即住進 A 棟別墅。1 年後,甲將 B 棟別墅出售給丙,而丙立即遷入 B 棟別墅居住。然乙於部分工程施作中,偷工減料,採用不合格建材。甲遷入A 棟別墅 3 年後,因乙施工之弊端,造成 A 棟別墅房間之隔間牆壁崩裂,甲被掉落之土石擊傷。數日後,該施工之弊端並導致 B 棟別墅之地基崩壞及一樓天花板崩落,丙則被掉落水泥塊打傷,B 棟別墅之室內裝潢及家具因而損壞達 200 萬元。經相關單位鑑定之結果,A 棟別墅崩裂之房間隔間牆壁係可以修復,但 B 棟別墅已成危樓,無法再居住,須予以拆除。試問:上述 A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 1 年 2 個月時,甲對乙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B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 3 個月時,丙對甲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45 分)
- 二、甲公司為購買廠房擴大營業,向乙銀行借款 2,000 萬元,甲洽請丙提供其個人名下、市值 3,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擔保甲對乙之借款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經登記,並由丙、丁、戊、己共四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設有下列情形,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㈠甲因未如期清償本息,丙為避免其所有之 A 地遭拍賣,乃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償本息及違約金共 1,500 萬元。問丙對丁、戊、己,各得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 ㈡借款清償期屆至 15 年後,因為戊、己均已病歿且皆無繼承人,乙遂訴請丁負連帶保證之償還責任,丁對此提出時效消滅之抗辯,乙因此受敗訴確定。倘法院於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後 1 年內准予乙拍賣 A 地,就其賣得價金,乙受償借款本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計 2,100 萬元,則丙向丁請求償還其應分擔部分,有無理由?(20 分)
- 三、甲男係家中獨子,月入約 20 萬元,於 100 年 7 月認識乙女,展開熱烈追求,並於100 年 10 月間,贈與乙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 1 棟;於同年 11 月間,甲為感謝父親丙、母親丁之養育,各贈與丙、丁 100 萬元。於 100 年 12 月 3 日,甲與乙在雙方家長主持下,在著名大飯店內舉行盛大結婚典禮,翌日即前往南部旅遊多日,於返家途中不幸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經清查後,甲於 A 銀行尚有存款 300 萬元,惟尚欠於 100 年 9 月 1 日向 B 銀行貸款之 500 萬元未清償;丁於 101 年 1 月 3 日完成拋棄繼承程序。試問:
- ㈠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比例為何?(15 分)
- ㈡ B 銀行主張乙、丙、丁自甲所受之贈與,均屬甲之遺產範圍,是否有理?乙、丙、丁就 B 銀行之主張,得為如何之抗辯?(30 分)
- 四、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塗銷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A 地所為以甲為義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甲之主張略以:甲、乙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甲所有之 A 地為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擔保乙對丙之新臺幣 200 萬元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茲系爭債權已因丙之清償而消滅,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下稱本訴訟)。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均仍存在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7 分)
- ㈠本件應如何著手整理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㈡法院就本訴訟所為甲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可能及於丙?五、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金額 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問第二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 分)
- ㈠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 50 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連帶責任。
- ㈡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 200 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 150 萬元。
-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 A、B 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 A 土地上興建二層樓房 1 棟,A、B 兩塊土地及 A 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於 A 土地上之二層樓房,約定由甲管理使用一樓,乙管理使用二樓;二人並將 B 土地以一契約出租於戊(住所在臺南市某址)、己(住所在臺中市某址)兩人,約定租金每 1 個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給付租金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某地址。另甲向丙借款 500 萬元,乃以甲所有之 A 土地及 A 土地上一、二層樓房之應有部分為標的,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供擔保。嗣乙就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請求甲辦理分割,未能達成協議。關於下列爭議事項,請附理由回答之:
- ㈠乙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為裁判分割,問:1.乙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其性質為何?此一訴訟為何種訴訟性質?若法院對於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不同意,可否據此而駁回原告之訴?2.若一審法院判決:「該屋一樓分配於甲,二樓分配於乙,A 土地仍維持原共有關係,另由甲補償乙 50 萬元。」確定,若丙之抵押權存在於乙所分得之土地、房屋上,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 ㈡甲未能依約清償其對丙所負 500 萬元借款債務,丙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甲之應有部分(抵押物),1.若在前開分割共有物之訴中,丙曾被訴訟告知,但未參加訴訟,則其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已分配由乙取得單獨所有權之二樓房屋?2.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丙如另提給付該借款之訴訟,甲可否抗辯該訴欠缺訴之利益?3.若法院以債務清償日期尚未屆至為理由,駁回丙所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則丙於其後可否復就此提起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30 分)
- ㈢關於 B 土地之出租,若戊、己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 100 萬元,1.甲、乙得否於一訴狀起訴請求戊、己二人應給付積欠租金?就此,甲、乙得向何法院提起之?2.若甲、乙要求戊、己二人對該租金之給付負連帶責任,其主張是否有理?3.若因戊、己積欠租金甚多,甲、乙欲終止租賃契約,乃作成催告支付積欠租金之書面通知,惟戊行蹤不明,不知其現在之居住所在何處,甲、乙得如何完成此項支付積欠租金之催告程序?(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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