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之制定於57年4月30日公布。短線交易§157、內線交易§157-1
項目 | 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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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 | 第1條 |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第3條 |
電子法規 | 證券交易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證券交易法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 |
集中市場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
店頭市場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
制定公布 | 57年04月30日 | |
管理 | 申報制 | 第22條 |
論
投資契約華僑或外國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與發行各類有價證券並無二致,投資人皆係給付資金而取得憑證,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 (76)台財證㈡字第06934號【題:108司律一試】
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財政部(76)台財證㈡字第00900號公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財政部77年9月20日(77)台財證㈢字第09070號公告核定,財政部公報第24617頁
非由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財政部86年5月23日(86)台財證㈤字第03037號公告,財政部公報第39451頁)。
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券分割後之息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2月4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000539號令核定,行政院公報第11卷第2134頁)。
期貨信託事業為募集期貨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8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38704號令核定,行政院公報第13卷第25005頁)。
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7月2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6號令核定,行政院公報第24卷第30640頁
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7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核定,行政院公報第25卷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乃以81年6月20日(81)台財證㈠字第01327號令訂定發布「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85年2月6日改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準則),將臺灣存託憑證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由主管機關監督管理。「存託憑證」是由上市公司或股東,將公司有價證券(股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再由存託機構(通常為銀行)發行表彰該股票權利之存託憑證,「臺灣存託憑證」係指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所發行之存託憑證。「臺灣存託憑證」並非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或有價證券而經同意在國內上市櫃,更非外國有價證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2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70號刑事判決
第二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委託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之台灣存託憑證,既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在台上市或上櫃買賣,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仍適用證券交易法相關募集、發行及買賣之規定 103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
證券市場可分為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 發行市場
- 交易/流通市場
- 集中市場
- 店頭市場
核准制申報制
立法者雖未就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所稱「非特定人」之具體內涵為說明,惟觀諸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同法第268條第1項規定:「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申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及同法第272條規定:「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基於法秩序之一致性,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所稱「非特定人」,當係指公司原有股東、員工及協議認購股份之特定人以外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
強制公開發行與股權分散
§28-1 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公開說明書
公開收購說明書 §31私募
§43-6 公司法§248有價證券 | 公司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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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 公司 | |
股東會 | 董事會 |
有價證券之買賣
100年7月29日全面無實體上市有價證券與其場外交易之禁止
§151場外交易之禁止
§150 贈與立法目的,係在禁止上市有價證券之場外交易,以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交易所之利益,從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本文僅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違反該條規定所為之買賣,尚非無效。
上櫃
集中保管
§43Ⅱ混藏寄託契約分別存在客戶(投資人)與證券商、證券商與集保公司之間,惟集保公司與其參加人之客戶(投資人)間則無混藏寄託之契約關係。
公開收購§43-1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內線交易§157-1
健全市場 私取 信賴關係 消息傳遞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Basic TSC短線交易§157
六個月內容 |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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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 electric light the most efficient policeman.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 Louis D. Brandeis 布蘭迪斯 |
證券承銷商 | 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 §15、16 |
證券自營商 | 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 §15、16 |
證券經紀商 |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 §15、16 |
大股東 |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 22-2、25、157、157-1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 | 公司以募集、私募方式發行股票,或股票補辦公開發行(證券交易法第42條第1項) | |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
主觀犯罪構成要件 | 行為樣態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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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違約不交割) | 第1款 |
(刪除) | (刪除) | 第2款 |
意圖抬高或壓低 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 之交易價格 | 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相對委託) | 第3款 |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連續交易) | 第4款 | |
意圖造成 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 交易活絡之表象 |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沖洗買賣 Wash Sale、相對成交) | 第5款 |
意圖影響 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 交易價格 | 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 第6款 |
? |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第7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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