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供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線上模擬測驗,並且彙整相關資訊。
題號 | 解析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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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㈠(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11 | 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刑事判決 |
13 | 按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稱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為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而言,若與其職務無關,僅供日常使用之物品,縱予損壞,除論以一般毀損罪外,則難繩以該條之罪。依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警察人員對執勤務時所配備使用之車輛,有保管維護之責,是警察執行巡邏等勤務所駕駛之巡邏車,自屬其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654號判決參照)。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 號 |
14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始應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處斷,若在強制執行實施後,僅將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予以損壞除去或污穢,並無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自己財產之可能,即應構成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無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適用之餘地。 | 最高法院43年台非字第28號刑事判例 |
18 | 一、該行李仍為乙所持有,且乙並未依己意交付甲,故與侵占罪、詐欺罪構成要件均有未符。 二、甲將計程車強行開走,並非乘乙不知而竊取之,亦非使乙不能抗拒而強取,自與竊盜罪、強盜罪構成要件有間。 三、核甲所為,顯係以詐術之方法,使乙不及抗拒,而強取乙持有中之物,應成立搶奪罪。 |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四九)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31 | 向被害人 | |
36 |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在內。又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其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同,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再配偶對於已經縱容或宥恕之姦罪,既不得告訴,檢察官據其告訴而起訴者,應依上開法條為不受理之判決。分別經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六一號、第二三八三號解釋在案。 | 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
綜合法學㈠(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01 |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
02 |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 |
03 | 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 | |
04 | 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 | |
12 | 司法院釋字第577、644、634、656號解釋 | |
14 | 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 | |
30 | 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 | |
32 | 行政程序法§160 | |
33 | 行政程序法§81 | |
38 | 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 | |
41 | 行政程序法§101 | |
42 | 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 | |
綜合法學㈡(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綜合法學㈡(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
綜合法學㈠(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型態 | 成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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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內無財物 | 既遂 | 【題:100司一21】 |
空無一物 | 未遂 | 【題:100司一27】 |
條件 | 符合條件之常見罪名 | 適用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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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輕本刑為死刑(☠) | 無 | |
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 |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強盜殺人罪 | |
最輕本刑為十二年以上(12~?) | 擄人勒贖致死罪 | |
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10~?) | 普通殺人罪、強盜致死罪、擄人勒贖致重傷罪 | |
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5~?) | 包含上列之罪,以及 | 刑事訴訟法§108Ⅷ(繼續羈押案件) |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5~?) | 包含上列之罪,以及普通強盜罪 | 刑法§77 刑事訴訟法§76④(不經傳喚逕行拘提)、§88-1Ⅰ④、101Ⅰ③、117Ⅰ⑤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3~?) | 包含上列之罪,以及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猥褻罪、傷害致重傷罪、搶奪致死罪 | 刑法§7(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8(國外對國民犯罪之適用) 刑事訴訟法§31Ⅰ①(強制辯護案件)、§253-1(緩起訴處分之消極適用範圍)、§256(職權再議)、§273-1Ⅰ(簡式審判程序之消極適用範圍)、455-2Ⅰ(協商程序之消極適用範圍) |
條件 | 符合條件之常見罪名 | 適用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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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10) | 包含下列之罪,以及 | 刑事訴訟法§108 |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5) | 包含下列之罪,以及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 | 刑法§41 |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3) | 包含下列之罪,以及 | 刑法§61 刑事訴訟法§114、§376(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
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3) | 刑事訴訟法§88-1Ⅰ③、§92 |
在三年以上 | 在三年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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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輕本刑/最低度 | ✗ | ✓ |
最重本刑/最高度 | ✓ | ✓ |
綜合法學㈠(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綜合法學㈡(民法、民事訴訟法)
法律上行為
法律行為
係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
特徵
基於表意人的此項效果意思,法律賦予所期望之法律效果
例子
契約、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抛棄。
準法律行為
特徵
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
種類
意思通知
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
例子
對法定代理人的催告(民法第80條)
對債務人的請求(民法第199條)
對要約的拒絕(民法第155條)
觀念通知
乃表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
例子
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民法第51條)
債權讓與的通知(民法第297條)
情感表示
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
例子
夫妻一方的宥恕(民法第1053條)
對被繼承人的宥恕(民法第1145條)、或原諒等
效果
「類推適用」法律行為之規定
事實行為
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例子
無主物之「先占」(民法第802條)
遺失物拾得(民法第803、804條)
埋藏物發現(民法第808條)
加工(民法第814條)
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種類 | 依據 |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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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行為之撤銷 | §74 |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
債權人撤銷權 | §224 |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結婚之撤銷 | §989~997 | 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婚後剩餘財產請求權之保全 | §1020-1 | 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收養之撤銷 | §1079-5 | 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
收養終止之撤銷 | §1020-1 | 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
民法:法院&撤銷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條文檢索結果 |
種類 | 依據 |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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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定期金契約 | 民法§730 | 應以書面為之 |
人事保證契約 | 民法§756-1Ⅱ | 應以書面為之 |
不動產物權契約 | 民法§758Ⅱ | 應以書面為之 |
最高限額質權設定契約 | 民法§899-1Ⅱ | 應以書面為之 |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設定契約 | 民法§904Ⅰ | 應以書面為之 |
結婚契約 | 民法§982 | 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夫妻財產制契約 | 民法§1007 | 應以書面為之 |
兩願離婚契約 | 民法§1050 | 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收養契約 | 民法§1079Ⅰ | 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收養終止契約 | 民法§1080Ⅱ | 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讓與契約 | 海商法§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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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權設定契約 | 海商法§33 | 應以書面為之 |
傭船契約 | 海商法§39 | 應以書面為之 |
依證券交易法所訂立之契約 | 證券交易法§19 | 應以書面為之 |
民法:應以書面為之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法規查詢結果 | ||
條文內容:應以書面為之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法規查詢結果 |
種類 | 刑事 | 民事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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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變期間 | 10日 | 20日 | 20日 |
綜合法學㈡(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 100 年 - 司法官-綜合法學㈠(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746 - 阿摩線上測驗|PDF
- 100 年 - 司法官-綜合法學㈠(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50 - 阿摩線上測驗|PDF
- 100 年 - 司法官-綜合法學㈠(民法、民事訴訟法)#18454 - 阿摩線上測驗|PDF
- 100 年 - 司法官-綜合法學㈠(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18480 - 阿摩線上測驗|PDF
上年度 | 本年度 | 下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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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 | 99 | 100150 | 101120 |
第二試 | 99 | 100151 | 101122 |
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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