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2018年6月28日 星期四

邁向訴訟法學|Procedural Law

訴訟法類型之比較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法院法院法院行政法院
一般程序通常程序通常訴訟程序
特殊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
保全程序羈押、扣押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假扣押、假處分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再議期間§256Ⅰ、256-1Ⅰ:7日--
交付審判期間§258-1Ⅰ:10日--
上訴書狀之提出原審法院原第一審法院、原判決法院原高等行政法院
上訴期間§349:10日§440:20日§268:20日
再審期間§424:20日、§425§500Ⅰ:30日§276:30日
抗告期間§406:5日§487:10日§268:10日
上級法院
聲明不服之方法一覽表
上訴抗告再抗告異議/準抗告
對象判決法院之裁定抗告法院之裁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
管轄法院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上級法院向原法院
民事訴訟法§437、464§482§486Ⅳ§484Ⅰ、485Ⅰ、486Ⅱ但書
刑事訴訟法§344§403§415Ⅰ§416Ⅰ
行政訴訟法§238§264X§266
不得抗告與不得聲明不服
說明
不得抗告係指對於該裁定,當事人雖不得抗告,但得於上訴時一併指摘。
不得聲明不服係指對於該裁定,當事人不得抗告,亦不得於上訴時一併指摘。
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88號民事裁判 抗告雖為聲明不服之方法,但法律規定不得抗告與規定不得聲明不服,其意義並不相同。不得抗告者,有時仍有聲明不服之機會,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但牽涉該判決者,仍得隨同終局判決並受上級審法院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者,不許當事人依上訴或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亦不得隨同終局判決並受上級審法院之裁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自明。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

歡迎留言與我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