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自20年5月5日施行(國民政府20年2月23日令)。
Family Law親屬
親屬之範圍及種類
血親:自然血親、法定血親即擬制血親親系 | 直系 | 旁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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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 | 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 | |
親等§968 | 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 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 |
親系、輩分及親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身分關係之發生
出生 | 父母子女 |
認領? | |
收養 | |
結婚 | 配偶、姻親、準正 |
身分關係之消滅
死亡 74年刪除婚姻 marriage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婚約
非身分契約 非債權契約訂定
訂婚要件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972:違者無效 非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生效力32年上字第130號民事判例 經雙方互相承認,自不失為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婚約37年上字第8219號民事判例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定之婚約,當然無效,無待於解除司法院35年院解字第3285號解釋
滿17歲(法定訂婚年齡)§973:違者無效 自屬無效32年上字第1098號民事判例 未設有類於第九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即屬無效司法院34年院字第2812號解釋
未成年人→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974:違者無效 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399號解釋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187號民事判例[停]
效力
不發生身分關係 不得請求強迫履行§975撤銷
被詐欺或脅迫解除
合意解除
法定解除§976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遭遇父母之喪22年上字第3674號民事判例[停]
- 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30條(30年12月20日增訂,36年11月1日廢止):「出征抗敵軍人在服役期內,其妻或未婚妻無論持何理由,不得離婚或解除婚約。」
- 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9條第2款(36年11月1日施行,49年12月30日廢止):「動員時期軍人在服役期間,其配偶或未婚妻,無論持何理由,不得離婚或解除婚約。」
- 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32年8月11日制定公布,41年12月27日廢止)
損害賠償
婚約無效
撤銷婚約
解除婚約
違反婚約
贈與物之返還§979-1
74年增 得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婚約解除時,依民法規定,當事人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婚約無效或撤銷時,依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一十九條第二項,可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返還(條文對照表)
死亡,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消滅時效:二年§979-2
結婚
內政部102年6月台內戶字第1020220895號函:「本案雙方當事人於結婚登記前,均已完成變性手術,男變女,屬事實已為變性者,參照法務部函意旨,婚姻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惟本案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均為女性,不符民法對於結婚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規定,應予撤銷。」(吳芷儀及吳伊婷101年10月結婚)
【題:性別變更登記/103年律二】內政部102年9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203003791號函檢送內政部102年8月7日「研商性別與結婚登記問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案由一:有關同性(男男或女女)得否辦理結婚登記?
決議:- 一、有關性別變更究應認定自何時發生效力問題(完成變性手術時,即應事實認定已完成性別變更,抑或俟完成申請戶政機關變更性別登記時,始可認定),經討論決定登記制,即當事人檢具證明文件至戶所完成性別變更登記後生效。
- 二、雙方當事人於辦理結婚登記當下戶籍資料性別為一男一女,符合民法一男一女結合之前提,雖一方於結婚登記前已完成變性手術,惟其尚未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戶籍、身分證等均為有效證件,縱有道德上瑕疵,似未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情事,其結婚登記應為有效。
案由二: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性,其婚姻關係及與子女關係是否繼續存在?
決議:-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性,其婚姻關係及與子女之關係,依法務部83年3月17日法83律決字第05375號函釋仍然適用,即其原有之婚姻關係不受影響;變性後與子女之關係亦不因嗣後變性而受影響。
- 二、個案係於結婚登記前進行變性手術,惟其結婚登記既為有效,依法務部意見,仍有83年3月17日法83律決字第05375號函釋之適用。
實質要件
結婚合意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996
法定結婚年齡§980
非詐欺或脅迫§997詐欺之一方須有結婚之意思。第三人詐欺
血親 | 姻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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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 | ✗收養關係終止後✗姻親關係消滅後✗ | |
旁系 | 六親等以內✗;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 | 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 |
非重婚或同時婚§985:違者§988無效【信賴要件而重婚/102年地四】
非不能人道§991
形式要件:書面、二證人簽名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982§988無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即2008年施行)婚姻之無效
形式要件=婚姻不成立?結婚之撤銷
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 不得請求撤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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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 |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 |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 | 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 | 結婚已逾一年 |
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 他方 | 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 |
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 常態回復後六個月 |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 | 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 |
婚姻之普通效力
事實上夫妻與男女同居關係不同,前者,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事實上夫妻/109年普】得冠姓§1000
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得隨時回復其本姓。(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同居義務§1001
不以與……離婚之原因一致為必要; 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夫納妾(司法院釋字第147號解釋)住所§1002
協議→法院定住所日常家務代理§1003
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和解……非日常家務……夫自非當然有代理其妻之權限。44年台上字第1026號民事判例家庭生活費用§1003-1
原規定於財產制,91年增訂 負擔 清償貞操義務
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司法院65年釋字第147號解釋)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自由處分金§1018-1
傳統夫對妻支配服從關係,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潮流,故本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爰增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非訟事件法)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但未至法院登記/107年地四】 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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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妻各自所有 | 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 |
分 | 夫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保有所有權 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妻保有所有權 | 夫之特有財產:夫保有所有權 妻之特有財產:妻保有所有權 共同財產:夫妻公同共有。 | 夫之財產:夫保有所有權 妻之財產:妻保有所有權 |
依據 | §1017 | §1031 | §1044 |
性質 | 通常的法定財產制 | 約定財產制 | 約定財產制、非常的法定財產制§1010 |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1018 |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1044 | ||
自由處分金 | §1018-1 | - | - |
消滅 |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30-1 | 訂立契約時之財產:取回;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各得其半數 | - |
離婚 divorce
兩願離婚§1049、1050
實質要件 形式要件 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判決離婚
得解除婚約情形§976 | 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情形§1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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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 | 一、重婚。 | ||
二、故違結婚期約。 | |||
生死不明 | 已滿一年③ | 九、已逾三年 | |
不治之疾病 |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
徒刑 |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
⑦重大事由 | Ⅱ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
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百分之七十之過失/102年普】
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宣示之日起2年內……修正之。(112年憲判字第4號)
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但兩人均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105年地四】 和解離婚離婚之效力
【訂婚聘金……禮餅款……聘禮/111年地四】 【擅自將小孩帶出國/102年地四】 無過失+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贍養費§1057父母子女
【代理孕母/104年普】姓
【要求……從母姓/103年地四】 【離婚……得否改從母姓/107年普】 【「名字」爭議不休/104年普】 【認領之後,其姓/103年地四】婚生子女 legitimacy
受胎期間自子女出生日起算最高法院94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子女於103年10月31日出生,受胎期間為103年1月3日至103年5月4日 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重複婚生推定:家事事件法§65非婚生子女:認領 acknowledgment
任意認領
無效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 75年台上字第2071號 【認領……非其親生子/106年地四;104年地四】 【題:108司律二】強制認領§1067
死後強制認領 【去世後……得知其身世/106年普】 【題:107年關務】 劉宏恩,2012年10月,王永慶「四房」之生父死亡後認領案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親字第一八三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http://markliu.org/wang.pdf認領之效力
非婚生子女:準正 legitimation §1064
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人工生殖
依人工生殖法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收養 adoption
收養之成立
實質要件
收養合意年齡: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20歲+16歲;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16歲
司法院釋字第502號解釋不得收養:直血、直姻、輩分不相當之六旁血、輩分不相當之五旁姻
司法院第一廳(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 司法院秘書長(75)秘台廳㈠字第01101號函,司法院公報第28卷第4期頁9夫妻除有得單獨收養情形(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超過三年)外,應共同為收養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父母之同意 【題:104年關務】 【題:107年司法官】形式要件
以書面為之 向法院聲請認可 不予認可: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效力
姓 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收養之終止
合意終止§1080
實質要件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除有得單獨終止情形(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死亡;離婚),應共同為合意終止 形式要件 應以書面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判決終止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死後終止
【歸宗/103年地四】 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無其他子嗣……終止收養關係/109年地四】效力
因收養關係經判決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1082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互負生活保持義務,故如一方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時,他方應予扶助,而不應因判決終止或合意終止而有所不同,爰將「經判決」三字刪除
回復其本姓父母子女間
親權
親權之內容
住所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3346號判例 子女交還請求權 懲戒權 法定代理權 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號提案 特有財產 【題:105年律師】親權之停止
§1090監護 guardianship
未成年人之監護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父母委託監護§1092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生活與財產管理事項/110年地四】
遺囑指定監護人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倘任監護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則與民法……「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
法定監護人順序§1092 選定 另行選定 改定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為籌措……生活及醫療養護費用,欲代理出售/112年身三】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輔助人應如何產生/105年地四】成年人之意定監護
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意定監護/109年地四】 【約定受任人之順位/111年地四】 林秀雄,108年8月,親屬法講義四版增補資料扶養 maintenance
是否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應……由親屬會議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請求另一扶養義務人丁返還代墊費用,並非扶養當事人間因扶養方法不能協議所生之爭訟,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號提案
家屬相互間……無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親屬關係……不負扶養之義務。(27年度第1412號) 【扶養順序/105年普】有學者認為本款所稱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為未成年子女,應另適用第1084條為生活保持義務(戴;史)
【題:為家長……並未收養/106年關務】家 house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家長:推定→最尊輩→年長→指定代理 家屬:非親屬視為家屬。 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家務
由家長管理,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成年、未成年而已結婚→分離
得請求、家長有正當理由時得令
親屬會議 family council
五人指定
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情形之規定,於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準用之。
名稱 | 定義說明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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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 | 因血統、婚姻或收養而與自己具有關係的人,區分為血親與姻親。 | |
血親 | 具有血統關係的親屬。區分為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 §967 |
姻親 | 因婚姻關係而發生之親屬,包含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因離婚或結婚之撤銷而消滅。 | §969 |
婚約 | 親屬編所規定之契約,為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自行訂立之契約。 | §972 |
身分契約 | 發生身分上效力之契約,例如:結婚、兩願離婚、收養、合意終止收養。 | |
結婚契約 | 親屬編所規定之契約,發生婚姻關係之契約,屬於身分契約。 | §982 |
收養契約 | 親屬編所規定之契約,收養他人之子女之契約,屬於身分契約。 | §1079 |
名稱 | 林秀雄教授見解 | 其他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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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否為親屬? | 否,配偶為親屬關係之泉源 | 戴:是 |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是否為姻親? | 否§969 | - |
未自行訂定婚約之效力為何? | 無效 | |
未達法定訂婚年齡而訂婚之效力為何? | 無效 | 類推違結婚規定,得撤銷 |
未成年人未得法律代理人同意而訂婚之效力為何? | 無效 | 類推結婚未得,得撤銷(但110年刪除) |
婚約撤銷之原因為何? | 被詐欺或脅迫 | |
婚約撤銷之方法為何? | 以意思表示為之 | |
未成年人撤銷婚約是否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否 | |
甲與乙訂婚後,再與丙訂婚,乙、丙如何解除婚約? | 乙:§976Ⅰ① 丙:重大事由§976Ⅰ | |
未約定婚期,如何解除婚約? | 重大事由§976Ⅰ | 擇定婚期提請結婚 |
訂婚前明知他方有重大不治之病,是否得解除婚約? | 是,§976Ⅰ④ | 否 |
未成年人解除婚約是否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否 | 戴:是 |
婚約無效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 | 是,類推適用§999 | 戴:否 |
婚約撤銷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 | 是,類推適用§999 | 戴:是,類推適用解除 |
依民法第978、979條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後,是否仍得請求他方解除婚約? | 含有解除婚約之意思(§978、979似有刪除之必要) | |
違反婚約是否得請求贈與物返還? | 類推適用§979-1 | |
當事人一方死亡是否得請求贈與物返還? | 否,不因死亡而消滅 | |
受監護宣告之人是否有結婚能力? | 是,§984反面解釋 | 回復常態時,有結婚能力 |
通謀虛偽結婚之效力為何? | 無效 | |
當事人之錯誤及對他方同一性之錯誤,結婚之效力為何? | 無結婚之合意,無效 | |
以詐欺撤銷婚姻是否須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為限? | 擴張解釋,不論是當事人或第三人詐欺,均包括在內 | 比照民法第92條 |
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意時,應如何處理? | 仍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撤銷權時,法院若判斷係以損害子女為主要目的,自得以撤銷權之濫用為由駁回其訴 | 戴:法院裁判代替 |
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結婚時,是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否 | 是, |
儀式婚與登記婚之區分時點? | 97年5月23日施行 | |
婚姻無效之事由是否僅限於民法第998條所定之四種事由? | 否 | |
夫妻之一方冠他方之姓氏後,若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 辦理離婚登記時,戶政機關應為其回復其本姓 | |
民法第1001條但書之性質為積極請求權抑或消極抗辯權? | 消極抗辯權 | |
別居中之夫妻是否有日常家務代理權? | 是 | |
婚姻關係是否因夫妻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 否 | |
離婚意思係指實質意思抑或形式之意思? | 實質意思 | |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兩願離婚登記之效力為何? | 無效 | |
儀式婚制度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夫妻欲兩願離婚時,是否須離婚登記? | 是 | |
夫妻之一方叛國附敵,是否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是,直接適用 | 否,但類推適用 |
夫妻之一方行為不檢致他方一時激憤有過當之行為,是否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具體判斷 | |
虐待直系親屬以血親為限? | 是 | 否,繼母 |
夫妻之一方知悉他人欲殺害他方而不告知者,是否為意圖殺害他方? | 是,為間接故意,直接適用 | |
夫妻之一方不能人道是否為不治之惡疾? | 是 | 否,撤銷婚姻 |
結婚前所發生之不治之惡疾,是否構成判決離婚之事由? | 是 | |
有責配偶請求離婚是否須比較雙方之過失責任? | 否 | |
贍養費與剩餘財產請求權之關係? | 若夫妻受相當財產之分配時,不致陷於生活困難,自不得再向他方請求給與贍養費 | |
婚生子女是否須為其母之夫之血統? | 否 | |
婚生否認之訴之原告適格與被告適格為何? | ||
生父是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否 | |
婚生否認之訴性質為何? | 形成之訴 | |
婚生否認之訴期間為何? | 2年 | |
任意認領之性質為何? | 形成權 | |
認領是否得以遺囑為之? | 否 | |
胎兒是否得被認領? | 是 | |
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得被認領? | 是 | |
近親相姦所生之亂倫子女是否得被認領? | 是 | |
與有夫之婦通姦所生之子女,其受婚生推定,是否得被認領? | 否 | |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為認領之否認時,是否應負舉證責任? | 否 | |
認領之訴性質為何? | 96年修正後:形成之訴 | 戴:確認之訴 |
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之提起認領訴訟,性質為代理權或固有權? | 固有權 | |
認領請求權是否得因拋棄而消滅? | 否 | |
對胎兒之認領,其效力何時發生? | 認領時 | |
準正之對象是否限於父母結婚前已出生之非婚生子女? | 否 |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是否得成立收養關係? | 具體情形判斷 | |
生母是否得收養自己之非婚生子女? | 否,§1065Ⅱ視為婚生子女 | |
生父是否得收養未被認領或準正之非婚生子女? | 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或無效收養§112認領有效 | |
生父是否得收養與有夫之婦通姦所生之子女? | 是 | - |
配偶是否得不收養他方之子女而收養他方之子女之配偶? | 是 | |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為幾個收養關係? | 個別收養說,兩個 | 一體收養說 |
收養有無效之原因,而法院未經查明予以認可時,其效力為何? | 無效 | 戴:廢棄認可以前有效 |
夫妻之一方擅自冒用他方名義聲請收養而被認可時,效力為何? | 無法成立收養關係,得請求法院撤銷 | |
收養契約(關係)是否因當事人之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 否 | |
死後終止收養之意義為何? | 終止收養契約關係 | 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之親屬間法定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
夫妻扶養義務是否須以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是 |
名稱 | 說明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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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之訴 | 否認子女之訴、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1063Ⅱ |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 | 家事事件法§65 | |
認領之訴 | 認領子女訴訟 | §1067Ⅰ、家事事件法§66 |
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 家事事件法§67 |
名稱 | 說明 | 依據 |
---|---|---|
訂定婚約 訂婚 | ||
分居 別居 | 分別居住 | §1001 |
各自所有 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 |
類型 | 俗稱 | 說明 | 依據 |
---|---|---|---|
親權 | -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 §1084Ⅱ、1089 |
離婚定親權 | 監護權 | 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85年修正;原: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除另有約定外,由夫任之。) | §1055Ⅰ |
會面交往權 | 探視權 |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 §1055Ⅴ |
親屬 | 直系血親 | 旁系血親 | 直系姻親 | 旁系姻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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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親等 | 不得結婚;輩分不相同者,不得收養 | ||||
五親等 | 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不得收養 | ||||
四親等 | 聲請法院:監護、輔助之宣告、選定監護人 | 表堂 | |||
三親等 | 姑伯叔姨舅 | ||||
二親等 | 祖孫 | 兄弟姐妹 | |||
一親等 | 父母子女 | ✗ | 公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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