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自20年5月5日施行(國民政府20年2月23日令)。
Family Law親屬
親屬之範圍及種類
配偶是否為親屬? 血親:自然血親、法定血親即擬制血親| 親系 | 謂 | 親等§968 |
|---|---|---|
| 直系 | 己身所從出 從己身所出Ⅰ | 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
| 旁系 | 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Ⅱ | 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數至……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 |
親屬之範圍及種類
姻親§969: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血親之配偶之血親:親家、繼兄弟姐妹(父母未收養)
配偶之配偶(重婚)親系、輩分及親等
| 得結婚 | 得收養 | |
|---|---|---|
| 直系血親 | 不得 | 不得 |
| 直系姻親 | 不得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 |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輩分相同 | 輩分相當 |
|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 | 輩分相同 | 輩分相當 |
身分關係之發生
| 出生 | 父母子女 |
| 認領? | 有認為出生即發生,是事實之通知 |
| 收養 | 養父母子女 |
| 結婚 | 配偶、姻親、準正 |
身分關係之消滅
✓死亡
✓終止收養;收養經撤銷
✗收養
姻親關係
✗死亡(74年刪除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林秀雄:姻親關係複雜化)
✓離婚;結婚經撤銷
婚姻 marriage
訂定婚約
非身分契約 非債權契約 訂婚要件有:當事人自行、年齡;同意當事人自行
當事人自行訂定§972:違者無效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定之婚約,當然無效司法院35年院解字第3285號解釋
非……當事人自行訂定不生效力32年上字第130號民事判例
父母代為訂定……本人雖為承認……不適用關於無權代理行為得由本人一方承認之規定(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55號)
經雙方互相承認……不失為……自行訂定之婚約37年上字第8219號民事判例
年齡
滿十七歲:違者無效(有認為用結婚之規定得撤銷)
違反……無效32年上字第1098號民事判例
未設有類於第九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屬無效司法院34年院字第2812號解釋
同意
未成年人→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974:違者無效(有認為用結婚之規定得撤銷)
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187號民事判例(無裁判全文……停止適用)
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或結婚縱令故意為難不予同意法律上並未設有代替同意之方法仍非得其同意不可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399號解釋
效力
一、不發生身分關係 二、不得請求強迫履行§975撤銷
被詐欺或脅迫,以意思表示為之解除
合意解除
法定解除§976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遭遇父母之喪22年上字第3674號民事判例[停]
- 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30條(30年12月20日增訂,36年11月1日廢止):「出征抗敵軍人在服役期內,其妻或未婚妻無論持何理由,不得離婚或解除婚約。」
- 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9條第2款(36年11月1日施行,49年12月30日廢止):「動員時期軍人在服役期間,其配偶或未婚妻,無論持何理由,不得離婚或解除婚約。」
- 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32年8月11日制定公布,41年12月27日廢止)
損害賠償
婚約無效:類推適用§999
撤銷婚約:類推適用§999
解除婚約: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違反婚約
| 解除 有第976條之理由 | 違反婚約 無第976條之理由 | 無效或被撤銷類推適用§999 | ||
|---|---|---|---|---|
| 損害賠償 | 無過失→有過失 | 應負(未規定以無過失者為限) | →有過失 | |
|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相當之金額) | 無過失→有過失 | 無過失→ | 無過失→有過失 | 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不在此限。 |
| 時效 |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15年 | ||
贈與物之返還§979-1
74年增婚約解除時,依民法規定,當事人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婚約無效或撤銷時,依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一十九條第二項,可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返還……至於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而婚約消滅時,當然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立法院公報)
以預想他日結婚而為之附負擔贈與,倘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基於身分行為之特性……不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但……得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消滅時效:二年§979-2
結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108年5月24日施行) 司法院(106年)釋字第748號解釋內政部102年6月第1020220895號函:「本案雙方當事人於結婚登記前,均已完成變性手術,男變女,屬事實已為變性者,參照法務部函意旨,婚姻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惟本案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均為女性,不符民法對於結婚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規定,應予撤銷。」(吳芷儀及吳伊婷101年10月結婚)
【題:性別變更登記/103年律二】內政部102年9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203003791號函檢送……102年8月7日「研商性別與結婚登記問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案由一:有關同性……得否辦理結婚登記?
決議:- 一、有關性別變更究應認定自何時發生效力問題(完成變性手術時,即應事實認定已完成性別變更,抑或俟完成申請戶政機關變更性別登記時,始可認定),經討論決定登記制,即當事人檢具證明文件……完成性別變更登記後生效。
- 二、雙方當事人於辦理結婚登記當下戶籍資料性別為一男一女,符合民法一男一女結合之前提,雖一方於結婚登記前已完成變性手術,惟其尚未申請性別變更登記……縱有道德上瑕疵,似未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情事,其結婚登記應為有效。
案由二: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性,其婚姻關係及與子女關係是否繼續存在?
決議:-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性,其婚姻關係及與子女之關係,依法務部83年……第05375號函釋仍然適用,即其原有之婚姻關係不受影響;變性後與子女之關係亦不因嗣後變性而受影響。
- 二、個案係於結婚登記前進行變性手術,惟其結婚登記既為有效,依法務部意見,仍有……第05375號函釋之適用。
婚姻關係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法務部83年……第05375號)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婚約 | 婚 | |
|---|---|---|
| 當事人自行訂定 | 無效 |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996撤銷 |
| 未滿十七歲:無效? | 未滿十八歲:撤銷 | |
| ? | 親屬;無效 | |
| ? | 監護:撤銷【回復原狀而精神正常……未經監護人之同意/113年地四戶政】 | |
| 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解除 | 重婚:無效 | |
| 未成年人 |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無效? | - |
| 不能人道 | 結婚時:撤銷 | |
| 詐欺、脅迫 | 撤銷 |
實質要件:合意
結婚合意;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996撤銷
年齡
法定結婚年齡§980
同意
非詐欺或脅迫
非詐欺或脅迫§997
詐欺之一方須有結婚之意思。 第三人詐欺非近親(違反:無效)
非近親§983§988無效【離婚之舅母/103年地四;母親/113年關三】【過世……胞妹/112年薦】
| 血親 | 姻親 | |
|---|---|---|
| 直系 | ✗收養關係終止後✗姻親關係消滅後✗ | |
| 旁系 | 六親等以內✗;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 | 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 |
非重婚
非重婚(違反:無效)
非不能人道
非不能人道§991
天閹……倘不能治……請求撤銷婚姻(司法院22年院字)形式要件:書面、二證人簽名(不具備:無效)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982§988無效 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即2008年施行)婚姻之無效§988
形式要件=婚姻不成立? 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家事事件法)重婚
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釋字第362號解釋)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惟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釋字第552號解釋)74年6月……前之重婚,並非96年……之民法第988條規定婚姻無效之規範對象,該重婚如未經撤銷,其婚姻仍有效成立(法務部-10603511110)
結婚之撤銷
| 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 不得請求撤銷 | |
|---|---|---|
| 未滿十八歲§980 |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達……年齡或已懷胎 |
| 法定代理人§990 | 知悉其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結婚……逾一年,或已懷胎 | |
|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984 | 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 | 結婚已逾一年 |
| 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 他方 | 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 |
| 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 §996 | 常態回復後六個月 |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 | 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 |
賠償§999
|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1055 | 贍養費、財產§1057、1058 | |
|---|---|---|
| 結婚無效 | 子女(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1069-1準用 | §999-1準用 |
| 結婚經撤銷 | §999-1準用 | |
| 事實上夫妻 | 子女(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1069-1準用 | |
視為消滅§988-1
婚姻之普通效力
事實上夫妻:「與……同居關係不同……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10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事實上夫妻/109年普】「事實上之夫妻之權利義務關係,實與夫妻有異,否則即無民法第1149條規定之必要。從而,所謂事實上之夫妻,應無類推適用婚姻關係消滅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規定之餘地」100年度家上字第201號得冠姓§1000
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登記
得隨時回復其本姓。(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同居義務§1001
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司法院釋字第452號解釋)「正當理由,不以與……離婚之原因一致為必要」司法院(65年)釋字第147號解釋
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夫納妾(釋字第147號解釋)、家屬虐待請求別居,即係指……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而言,非……得提起別居之訴(司法院釋字第147號解釋)
在訴訟上雙方同意為一定期間內分別居住之和解,如其內容不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又不背於公序良俗者……得為別居之和解。(70)廳民一字第0649號【別居之和解/112年高三】
有不堪同居之事實,經雙方同意分別居住……非法所不許(17年上字第28號,無裁判全文) 【請求別居/108年地四】住所§1002
協議→法院定住所 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日常家務代理§1003
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和解……非日常家務……非當然有代理……之權限。44年台上字第1026號民事判例
家庭生活費用§1003-1
原規定於財產制,91年增訂 負擔 清償 【向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的……催繳停車費用/113年高三】貞操義務
夫納妾,違反……貞操義務(司法院65年釋字第147號解釋)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1004
未約定→法定: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自由處分金§1018-1
本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爰增扶養義務:夫妻互負之扶養義務……屬生活保持義務……係本於身分關係而生……非屬一般財產性質之債……於負扶養義務之一方為現實給付前……難認係應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準此,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以起訴離婚時為夫妻婚後財產範圍及計價之基準日,就分居期間之扶養費,如夫妻之一方於基準日以前給付他方……應認已失原屬性而歸入他方之一般財產,並列為婚後財產之範圍;惟於基準日以前應給付而未給付者,因仍係本於身分關係而生之給付義務,非為一般財產性質之債……不應認其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財產上債權、債務,而列入應分配之婚後財產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24號民事判決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109年地四】剩餘財產差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釋字第620號解釋
夫妻間贈與是清償取得?分配請求權既係因夫妻身分關係而生,所彰顯者亦係「夫妻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故所考量者除夫妻對婚姻關係中經濟上之給予,更包含情感上之付出,且尚可因夫妻關係之協力程度予以調整或免除,顯見該等權利與夫妻「本身」密切相關而有屬人性,故其性質上具一身專屬性,要非一般得任意讓與他人之財產權。公報?
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或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讓與。但若已取得他方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者,則應允其得讓與及繼承,以示公允。爰增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
以婚後工作收入出資購買房屋一棟,且……無其他財產或負債……請求法院判決……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法條僅謂「差額」應平均分配,未區分「差額」類別,在夫或妻有婚後財產及債務須計算扣除時,該差額應以金錢平均分配……但如該差額僅有不動產……請求分配原物……之一半……無不可(高等法院100年度家抗字第178號民事裁定;法律座談會)
【二分之一/106年地四、111年普】「結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實亦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應類推適用」106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夫或妻一方,既將財產贈與他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再要回來重新計算,與誠信原則有違,不符國民生活感情,亦不能保障受贈與之既得利益,是解釋上夫或妻自他方受贈之財產,自應屬於……無償取得財產」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平均分配有失公平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契約之訂立時期……未有限制,即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於何階段適用何種約定財產制,原則有共同決定權。基此,夫妻於婚後選擇分別財產制,並合意溯及其生效日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於夫妻間應屬有效。113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1008;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
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非訟事件法)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未至法院登記/107年地四】分別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
| 說明 | 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妻各自所有 | 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 |
| 分 | 夫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保有所有權 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妻保有所有權 | 夫之特有財產:夫保有所有權 妻之特有財產:妻保有所有權 共同財產:夫妻公同共有。 | 夫之財產:夫保有所有權 妻之財產:妻保有所有權 |
| 依據 | §1017 | §1031 | §1044 |
| 性質 | 通常的法定財產制 | 約定財產制 | 約定財產制、非常的法定財產制宣告改用§1010 |
|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1018 |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1044 | ||
| 自由處分金 | §1018-1 | - | - |
| 消滅 |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30-1 | 訂立契約時之財產:取回;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各得其半數 | - |
離婚 divorce
兩願離婚§1049、1050
實質要件:意思通謀所為虛偽身分行為,除財產上之法律關係外,若係應絕對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者,如虛偽離婚……依其本質在當事人與第三人間均因意思之欠缺而當然無效……不得適用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54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公報第8卷)
【通姦……恫嚇/111年地三人事】 實質要件:自行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則與以他人為代理人使之決定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者不同……非法所不許。29年渝上字第1606號
形式要件 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無……素相熟識之限制……縱……素不相識(28年……第353號)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不能……生離婚之效力(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不知擔任……證人/111年地三】判決離婚
| 得解除婚約情形§976 | 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情形§1052 | ||
|---|---|---|---|
|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① | 重婚① | ||
| 故違結婚期約② | |||
| 生死不明 | 滿一年③ | 逾三年⑨ | |
| 不治之疾病 | 有重大不治之病④ | 有不治之惡疾⑦ | |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⑧。 | |||
|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⑤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② | ||
| 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③ |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 ||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④。 | |||
| 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⑤。 | |||
| 意圖殺害他方⑥。 | |||
| 徒刑 |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⑥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徒刑逾六個月確定⑩ | |
| 重大事由⑦ | Ⅱ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
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百分之七十之過失/102年普】
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宣示之日起2年內……修正之。(112年憲判字第4號)【長期分居……發生破綻之原因……有責任/113年司三】【無復合可能性……外遇才是……重要的原因/113年普】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112年憲判字第4號)
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僅唯一有責配偶受限制不得請求離婚,倘……均有過失,不論其責任輕重,均得請求裁判離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仍應兼顧無責配偶維持婚姻之自由,以求其衡平。於婚姻關係發生破綻致難以維持之程度時,對於有責配偶應否准予離婚,自應審酌無責配偶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係基於維繫婚姻實質內涵或僅為維持婚姻之形式外觀,並應審視婚姻關係消滅後,關於解消家庭關係所生權利義務是否已公平滿足,無責配偶乃至子女之情感、財務經濟及子女最佳利益是否已獲得確保等一切情狀114年度台上字第881號
【均屬有責且程度相同/112年原四】 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未……登記/105年地四】 和解離婚 【和解/112年高三地政】離婚之效力
| 離因損害 | 離婚損害 | |
|---|---|---|
| 限他方有過失 | ||
| 過失 | 對於造成……無效或被撤銷之結果有責任(林) | |
| 離婚 | ||
| 2年 | 15年 |
聘金乃一種贈與,除附有解除條件之贈與,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不得以此為因判決離婚所受之損害(50年台上字第351號)
訂婚、結婚之宴客費……非婚姻上必須之開支(45年台上字第885號)
【訂婚聘金……禮餅款……聘禮/111年地四】 【擅自將小孩帶出國/102年地四】 無過失+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贍養費§1057(無效或被撤銷準用)父母子女
姓
具有宿命論之抽籤決定……實屬冒進(林,312)
【「名字」爭議不休/104年普】
讓養子女得維持其原來之姓,並非妥當(林,318)
以文義、立法、目的論與合憲性解釋等方法觀察,應認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者,包括已成年及未成年子女。114年度台簡抗字第45號變更
婚生子女 legitimacy
受胎期間自子女出生日起算最高法院94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子女於103年10月31日出生,受胎期間為103年1月3日至103年5月4日
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重複婚生推定: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依家事事件法第65條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
同時受推定為前夫……及後夫陳○○……之子……申請其子出生登記登載其子之父陳○○……依法有據10403501710| 否認子女之訴 |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
|---|---|---|
| 原告 | 夫妻之一方 | 子女 |
| 被告 | 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 | 法律推定之生父 |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釋字第587號
對於婚生否認之訴的效力……應溯及於出生時10403514840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家事事件法)
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倘因逾……除斥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又無從……聲明承受訴訟,即不得再否認該婚生子女關係。縱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可認有確認利益,惟因不得推翻該婚生推定,其訴仍為無理由。」(105年度台上字第700號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5,台上,700,20160427)
子女若逾……除斥期間,應認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99年法律座談會
逾……除斥期間,其法律上擬制之親子關係即已確定,故縱使無真實血緣,基於身分關係排他性與法律秩序安定性原則,自無再允許當事人或第三人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否則本條項除斥期間……規定將成為具文。102年法律座談會
非婚生子女:認領 acknowledgment
任意認領
要件:非婚生子女、生父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否認之訴……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婚姻關係存續中/104年地四】
【認領……非其親生子/106年地四;生父另有其人/108司律二;願意認領/112年身三】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
認領人只須有意思能力,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故未成年人為認領時,如事實上已有意思能力……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0920029330 【不顧其母親……反對/114年身四】
遺囑認領✗:違背遺囑方式✓
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應視為家屬……其遺腹子、女即受胎在妾與家長之關係存續中……應認與經生父撫育者同(院字第735號,21年)
【持續提供……生活費/113年高二】強制認領§1067
死後強制認領: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去世後……得知其身世/106年普】 【題:未曾同居……去世/107年關務】劉宏恩,2012年10月,王永慶「四房」之生父死亡後認領案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親字第一八三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http://markliu.org/wang.pdf
「死後認領之被認領子女,就尚未分割之應繼遺產,或嗣後始發現之繼承財產,仍得對之主張繼承權」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請求登記為……公同共有人/111年司三】
認領之效力
從父姓,基於父母子女同姓之原則,性質上不能溯及既往……經認領後,從其生父之姓,係指從其生父認領時之姓法務部79年……第8630號非婚生子女:準正 legitimation §1064
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溯及:出生時發生(0980043169、0999054486)非婚生子女:人工生殖
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依人工生殖法……視為婚生子女人工生殖受術妻於其夫死亡……後……仍……植入胚胎……之子女……非屬人工生殖法……視為婚生子女10803518960
【代理孕母/104年普】代理孕母……非人工生殖法所規範類型……無人工生殖法……規定之適用10100067630
父母子女:收養 adoption
收養之成立
養孫✗實質要件:收養合意
僅有養育之事實✗ 身後代為收養✗ 監護宣告?有意思能力實質要件:年齡無效
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20歲+16歲;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16歲
基於家庭和諧並兼顧養子女權利之考量……於夫妻共同收養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宜有彈性之設,以符合社會生活之實際需要(司法院釋字第502號解釋)實質要件:非近親無效
不得收養:直血、直姻、輩分不相當之六旁血、輩分不相當之五旁姻
受推定為……婚生子……又逾……提起否認之訴之法定期間而迄未起訴……在法律上自應認為甲之婚生子……無從認係丙男之直系血親……自不得據此駁回其認可收養之聲請司法院第一廳(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
直系姻親司法院秘書長(75)秘台廳㈠字第01101號函,公報第28卷第4期頁9
不相當:同輩,或兩輩以上實質要件:夫妻共同§1074
夫妻除有得單獨收養情形(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超過三年)外,應共同為收養
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實質要件:夫妻§1076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實質要件:父母之同意§1076-1無效
【親權(監護權)/113年普;離婚……不同意/112年地四;離婚……單獨行使/112年地三】 【未得其父母/104年關務】形式要件:書面
以書面為之形式要件:認可
向法院聲請認可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家事事件法
| 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 兩岸條例 | |
|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 |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 扶養義務(96年) |
| 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 因其被收養致令本生父母生活困難或有其他不利於本生父母之情形者,例如本生父母孤苦無依,或長期臥病、殘廢等情形(74年) | |
|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
法院之認可,為收養契約成立之生效要件,在契約生效前,當事人之一方死亡……無從予以認可。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13號
【法院審理中……去世/113年地三地政、死亡/113年地三戶政】| 兒童及少年 | 聲請程序終結 |
| 收養人 | 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 |
效力
姓§1078【離家出走未歸/112年地四】 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收養之終止
合意終止§1080
實質要件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除有得單獨終止情形(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死亡;離婚),應共同為合意終止 形式要件 應以書面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判決終止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死後終止
【歸宗/103年地四】 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無其他子嗣……終止收養關係/109年地四】效力
因收養關係經判決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1082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互負生活保持義務,故如一方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時,他方應予扶助,而不應因判決終止或合意終止而有所不同,爰將「經判決」三字刪除
回復其本姓父母子女間:親權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1084住所§1060
未規定父母與子女間定必互負同居之義務……子女如因故離去父母之住所時,為父母者雖非不得依其他途徑使其返回住所,惟其提起請求子女同居之訴,要難謂為有據52年度台上字第3346號(公報第6卷)
子女交還請求權
家事事件法交付子女事件養女拒絕返回……家中……不得謂無正當理由……無由……反於該養女之意思而認其有交人之義務(50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公報)
懲戒權§1085
對其成年子女,是否得以行使懲戒權?曖昧其詞法定代理權
應斟酌「禁止雙方代理」……分別為……各選任一位適當之特別代理人,以達合法辦理協議分割登記之聲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號提案
特別代理人
「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一人代理多名未成年子女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自有違雙方代理之規定,於超過一名未成年子女部分,即屬……依法不得代理」108年法律座談會
特有財產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有償取得?非特有財產
管理
由父母共同管理§1088
債務
【保證/111年普】以其未成年子女之名義承擔債務及以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提供擔保,若非為子女利益……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及限定繼承之立法意旨暨公平誠實之原則,除……於成年後,自願承認外,不能對其子女生效。但子女之財產如係由父母以其子女之名義購置,則應推定父母係提出財產為子女作長期經營,故父母以子女之名義置業後,復在該價額限額度內,以子女名義承擔債務,提供擔保,不能概謂為無效。(最高法院53年度第1次)
拋棄繼承
代理:權利濫用,無權代理(林,繼承頁184)
【代理……拋棄繼承/110年地四】【16歲……拋棄繼承/112年身三財稅】允許:「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繼承之拋棄,而行使允許權,在實務上被認為法定代理人之處分行為……。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欲拋棄其繼承權……除非為其利益,法定代理人不得……行使其允許權,如允許之在法律上亦屬無效。」司法行政部54年……第3834號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自應適用……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限制規定,即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為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應屬於形式上審查的範圍」98年法律座談會
親權之行使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親權之停止
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1090監護 guardianship
未成年人之監護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父母委託監護§1092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生活與財產管理事項/110年地四】
遺囑指定監護人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倘任監護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則與民法……「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
法定監護人順序§1092 選定 另行選定 改定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為籌措……生活及醫療養護費用……代理出售/112年身三】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分割遺產訴訟,既於法院審理中經……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合意成立調解,實質上業經法官審查,確認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為分割遺產協議之妥當性,已達民法第1101條第2項法院許可之目的。且倘認於此情形,須由法院再為許可裁定,亦有違家事事件法擴大調解機制以替代性解決訟爭方式處理家事紛爭之宗旨。……依調解筆錄辦理分割共有不動產登記事宜,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許可(113年法律座談)
不得受讓……財產(§1102)拋棄繼承權後……則可……將原為……之應繼分……歸屬於其取得,此種取得,係基於法律規定,來自被繼承人之傳來取得,即……接受被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之擴大……不發生……不得受讓……問題
【遺產分割協議/114年身四】 「受讓」,解釋上應不包含因「繼承」而取得財產之情形11503503520遺產分割方案,須能滿足受監護人之應繼分,方得謂監護人得受讓其與受監護人共有之財產(黃淨愉,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財產之研究)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輔助人應如何產生/105年地四】 【自己購買該筆土地/112年高三地政】成年人之意定監護
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林:以本人受監護宣告為停止條件之特殊委任契約)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
終止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家事事件法)
暫時性回復意思能力?
扶養 maintenance
互負扶養之義務:夫妻§1114、1116-1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論婚姻關係存續與否皆應負生活保持義務,雖無……明文規定,但依……身分關係本質……無疑義,惟……在扶養義務人無力全體扶養時……依目前民法……明文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順序優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未區分已成年或未成年之情形下……仍應以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優先。91年法律座談會【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112年普】
履行同居生活,則夫妻非互負生活保持之扶養義務不可,扶養對方,亦即保持自己之婚姻生活,其扶養之程度與自己之生活程度相同(79年台上字第2629號)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所納之妾,如其目的係在與家長為永久共同之生活,其與家長間固互負有扶養之義務,而在家屬相互間,則無扶養(27年……第1412號)
謀生能力: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56年度台上字第795號
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62年度第2次 民法第1118條之1可作為請求權基礎(100年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係扶養義務者主張減輕或免除其對扶養權利者所應負扶養義務之抗辯事由,並非請求權基礎)
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先有」符合免除要件而情節重大之「前行為」,如仍令扶養義務人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而為立法,基此立法原意之考量,本條規定之性質,本即應發生「完全免除(全部)扶養義務」的法律效果,即「自扶養義務人原須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此乃適用此法律條文之性質其結果所當然,並非法院所創設,即無所謂「溯及免除」問題。(111年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兼具形成及確認性質,可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
有得減輕或免除負扶養義務者扶養義務之事由時,負扶養義務者自得請求法院裁定予以減輕或免除,不待受扶養權利者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始得為此項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無溯及既往之效力。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1號
係為解決受扶養權利與扶養義務人間不能就扶養之方法達成協議所為規定,其協議之規範對象並不包含扶養義務人彼此間就扶養義務履行所生爭議。……請求另一扶養義務人○返還代墊費用,並非扶養當事人間因扶養方法不能協議所生之爭訟,應無……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號提案【未經親屬會議/111年高三】方法
是否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應……由親屬會議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身心障礙,不能工作?「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僅得減輕其義務……指直系血親卑親屬係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之人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
【扶養順序/105年普】有學者認為本款所稱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為未成年子女,應另適用第1084條為生活保持義務(戴;史)
【題:為家長……並未收養/106年關務】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返還(老人福利法)
最高行政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判字第三七七號判決
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減輕或免除保護安置費用,減免之範圍,得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安置費用(109年)
相關實務問題研析:李莉苓
家 house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家長:推定→最尊輩→年長→指定代理 家屬:非親屬視為家屬。 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家務
由家長管理,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成年、未成年而已結婚→分離
得請求、家長有正當理由時得令
親屬會議 family council
五人§1130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指定處理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親屬會議」之規定,係基於「法不入家門」之傳統思維,為農業社會「宗族制」、「父系社會」解決共同生活紛爭的途徑。但因時代及家族觀念之變遷,親屬共居已式微,親屬成員不足、召開不易、決議困難,所在多有。又近年「法入家門」已取代傳統的「法不入家門」思維,加強法院的監督及介入已成趨勢。……關於遺產管理、遺囑提示、開示、執行,與親屬會議亦有許多關聯,但同有親屬成員不足、召開不易等困難。……原條文……只能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再來召集親屬會議,不但無法預知親屬會議是否可以召開或決議,且容易形成讓與被繼承人或立遺囑人親等較遠或較無生活關聯的人來決定,不但讓親屬會議決定之原立法意義盡失……讓法院有推案的藉口,對人民是無謂的延宕。
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情形(一、滿七十歲。二、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三、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四、其他重大事由。)之規定,於「……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 名稱 | 定義說明 | 依據 |
|---|---|---|
| 親屬 | 因血統、婚姻或收養而與自己具有關係的人,區分為血親與姻親。 | |
| 血親 | 具有血統關係的親屬。區分為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 §967 |
| 姻親 | 因婚姻關係而發生之親屬,包含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因離婚或結婚之撤銷而消滅。 | §969 |
| 婚約 | 親屬編所規定之契約,為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自行訂立之契約。 | §972 |
| 身分契約 | 發生身分上效力之契約,例如:結婚、兩願離婚、收養、合意終止收養。 | |
| 結婚契約 | 親屬編所規定之契約,發生婚姻關係之契約,屬於身分契約。 | §982 |
| 收養契約 | 親屬編所規定之契約,收養他人之子女之契約,屬於身分契約。 | §1079 |
| 名稱 | 林秀雄教授見解 | 其他見解 |
|---|---|---|
| 配偶是否為親屬? | ✗,§14、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規定於§1116-1,88年修正後§416。親屬關係之泉源 | 戴:✓。若非親屬……「視為」家屬 |
|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是否為姻親? | ✗,§969,為避免姻親範圍過大 | - |
| 未自行訂定婚約之效力為何? | 無效 | - |
| 未達法定訂婚年齡而訂婚之效力為何? | 禁止規定,無效(實務) | 戴:用違結婚規定,得撤銷 |
| 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訂婚之效力為何? | §974強制規定,無效 | 類推結婚未得,得撤銷(但110年刪除) |
| 婚約撤銷之原因為何? | 被詐欺或脅迫 | 年齡、法定代理人 |
| 婚約撤銷之方法為何? | 以意思表示為之(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 - |
| 未成年人撤銷婚約是否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否 | |
| 訂婚後,再與他人訂婚,如何解除婚約? | §976Ⅰ①;他人:回復單一婚約,重大事由§976Ⅰ⑨,若主張詐欺則撤銷 | |
| 未約定婚期,如何解除婚約? | 重大事由§976Ⅰ⑨ | 擇定婚期提請結婚 |
| 訂婚前明知他方有重大不治之病,是否得解除婚約? | 是,§976Ⅰ④ | 否 |
| 未成年人解除婚約是否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否 | 戴:是 |
| 婚約無效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 | 是,類推適用§999結婚規定 | 戴:否 |
| 婚約撤銷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 | 是,類推適用§999結婚規定 | 戴:是,類推適用婚約解除 |
| 依民法第978、979條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後,是否仍得請求解除婚約? | 含有解除婚約之意思(§978、979似有刪除之必要) | |
| 違反婚約是否得請求贈與物返還? | 類推適用§979-1 | |
| 當事人一方死亡是否得請求贈與物返還? | 否,主契約之婚約未因死亡而消滅 | |
| 受監護宣告之人是否有結婚能力? | 是,§984反面解釋 | 回復常態時,有結婚能力 |
| 通謀虛偽結婚之效力為何? | 無效 | |
| 當事人之錯誤及對他方同一性之錯誤,結婚之效力為何? | 無結婚之合意,無效 | |
| 以詐欺撤銷婚姻是否須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為限? | 擴張解釋,不論是當事人或第三人詐欺,均包括在內 | 比照民法第92條 |
| 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意時,應如何處理? | 仍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撤銷權時,法院若判斷係以損害子女為主要目的,自得以撤銷權之濫用為由駁回其訴 | 戴:法院裁判代替 |
| 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結婚時,是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否 | 是, |
| 儀式婚與登記婚之區分時點? | 97年5月23日施行 | |
| 婚姻無效之事由是否僅限於民法第998條所定之四種事由? | 否 | |
| 夫妻之一方冠他方之姓氏後,若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 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為其回復其本姓 | |
| 民法第1001條但書之性質為積極請求權抑或消極抗辯權? | 消極抗辯權 | |
| 別居中之夫妻是否有日常家務代理權? | 是(法無明文) | |
| 婚姻關係是否因夫妻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 否(不保護假裝離婚之惡意) | |
| 離婚意思係指實質意思抑或形式意思? | 實質意思 | |
|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兩願離婚登記之效力為何? | 無效 | |
| 儀式婚制度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夫妻欲兩願離婚時,是否須離婚登記? | 是 | |
| 夫妻之一方叛國附敵,是否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是,直接適用 | 否,但類推適用 |
| 夫妻之一方行為不檢致他方一時激憤有過當之行為,是否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具體判斷 | |
| 虐待直系親屬以血親為限? | 是 | 否,繼母 |
| 夫妻之一方知悉他人欲殺害他方而不告知者,是否為意圖殺害他方? | 是,為間接故意,直接適用 | |
| 夫妻之一方不能人道是否為不治之惡疾? | 是 | 否,撤銷婚姻 |
| 結婚前所發生之不治之惡疾,是否構成判決離婚之事由? | 是 | |
| 有責配偶請求離婚是否須比較雙方之過失責任? | 否 | |
| 贍養費與剩餘財產請求權之關係? | 若夫妻受相當財產之分配時,不致陷於生活困難,自不得再向他方請求給與贍養費 | |
| 婚生子女是否須為其母之夫之血統? | 否 | |
| 婚生否認之訴之原告適格與被告適格為何? | ||
| 生父是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否 | |
| 婚生否認之訴性質為何? | 形成之訴 | |
| 婚生否認之訴期間為何? | 2年 | |
| 任意認領之性質為何? | 形成權 | |
| 認領是否得以遺囑為之? | 否 | |
| 胎兒是否得被認領? | 是 | |
| 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得被認領? | 是 | |
| 近親相姦所生之亂倫子女是否得被認領? | 是 | |
| 與有夫之婦通姦所生之子女,其受婚生推定,是否得被認領? | 否 | |
|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為認領之否認時,是否應負舉證責任? | 否 | |
| 認領之訴性質為何? | 96年修正後:形成之訴 | 戴:確認之訴 |
| 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之提起認領訴訟,性質為代理權或固有權? | 固有權 | |
| 認領請求權是否得因拋棄而消滅? | 否 | |
| 對胎兒之認領,其效力何時發生? | 認領時 | |
| 準正之對象是否限於父母結婚前已出生之非婚生子女? | 否 | |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是否得成立收養關係? | 具體情形判斷 | |
| 生母是否得收養自己之非婚生子女? | 否,§1065Ⅱ視為婚生子女 | |
| 生父是否得收養未被認領或準正之非婚生子女? | 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或無效收養§112認領有效 | |
| 生父是否得收養與有夫之婦通姦所生之子女? | 是 | - |
| 配偶是否得不收養他方之子女而收養他方之子女之配偶? | 是,目的性擴張解釋 | |
|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為幾個收養關係? | 個別收養說,兩個 | 一體收養說 |
| 收養有無效之原因,而法院未經查明予以認可時,其效力為何? | 無效 | 戴:廢棄認可以前有效 |
| 夫妻之一方擅自冒用他方名義聲請收養而被認可時,效力為何? | 無法成立收養關係,得請求法院撤銷 | |
| 收養契約(關係)是否因當事人之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 否 | |
| 死後終止收養之意義為何? | 終止收養契約關係 | 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之親屬間法定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
| 夫妻扶養義務是否須以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是 |
| 名稱 | 說明 | 依據 |
|---|---|---|
| 婚生否認之訴 | 否認子女之訴、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1063Ⅱ |
|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 | 家事事件法§65 | |
| 認領之訴 | 認領子女訴訟 | §1067Ⅰ、家事事件法§66 |
| 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 家事事件法§67 |
| 名稱 | 說明 | 依據 |
|---|---|---|
| 訂定婚約 訂婚 | ||
| 分居 別居 | 分別居住 | §1001 |
| 各自所有 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 |
| 類型 | 俗稱 | 說明 | 依據 |
|---|---|---|---|
| 親權 | -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 §1084Ⅱ、1089 |
| 離婚定親權 | 監護權 | 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85年修正;原: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除另有約定外,由夫任之。) | §1055Ⅰ |
| 會面交往權 | 探視權 |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 §1055Ⅴ |
| 親屬 | 直系血親 | 旁系血親 | 直系姻親 | 旁系姻親 | |
|---|---|---|---|---|---|
| 六親等 | 不得結婚;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 | ||||
| 五親等 | 高祖;元孫 | 輩分不相同:不得結婚;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 | |||
| 四親等 | 聲請:監護、輔助;選定監護人;同輩 | 伯叔公姑婆;親屬會議會員:表堂;姪孫甥孫 | |||
| 三親等 | 曾祖;曾孫 | 尊:親屬會議會員:姑伯叔姨舅;姪甥 | |||
| 二親等 | 同輩 | 祖;孫 | 兄弟姐妹 | 配偶之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配偶 | |
| 一親等 | 父母;子女 | ✗ | 繼父繼母、公婆(翁姑)、岳父岳母; 繼子繼女、媳婦、女婿 | ✗ | |
| 尊親屬 | 親屬會議會員① |
| 兄 | 弟 | 姐 | 妹 | |
|---|---|---|---|---|
| 配偶 | 大嫂 | 弟媳(婦) | 姐夫 | 妹夫(婿) |
| 弟兄 | 小叔 | 大伯 | 小舅子 | 大舅子 |
| 妹姐 | 小姑 | 大姑 | 小姨子 | 大姨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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