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自20年5月5日施行(國民政府20年2月23日令)。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說明 | |
|---|---|
| 被繼承人 | 死亡§1147 |
| 繼承人 | 繼承遺產的人;順序§1138 |
| 代位繼承人 | 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1140 |
| 應繼承人 | |
| 遺產管理人 |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1177 |
| 遺囑人 | |
| 遺囑見證人 | §1198 |
| 遺囑保管人 | §1212 |
| 遺囑執行人 | 執行遺囑的人,以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1209 |
| 受遺贈人 | §1188 |
遺產繼承人 Heir
資格
同時存在原則、胎兒§7順序§1138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①
親等近
於祭祀公業財產之繼承,不能為全部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度第2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公報第23卷第12期
父母②
兄弟姊妹③
祖父母④
代位繼承§1140
子股之公平性質
代位權說 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其祖之遺產,並非繼承其父之權利……對於其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時為標準而決(32年上字第1992號)要件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同時死亡時,仍有代位繼承之權利:同時死亡,在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對被繼承人不發生繼承之情況下……擴張解釋,宜解為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法務部77年……第0648號) 【偽造遺囑……拋棄繼承/107年普】 【同時遇難死亡/108年地四】
終止收養而喪失養父母繼承權
收養而喪失本生父母繼承權
應繼分§1144、1141
| 配偶應繼分§1144 | 數人 | 特留分 | |
|---|---|---|---|
| 無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同為繼承 | ④為遺產全部 | 74年以前重婚? | ③應繼分二分之一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①與他繼承人平均 | 按人數平均繼承 | ①應繼分二分之一 |
| 父母 | ②為遺產二分之一 | ②應繼分二分之一 | |
| 兄弟姊妹 | ②為遺產二分之一 | ④應繼分三分之一 | |
| 祖父母 | ③為遺產三分之二 | ⑤應繼分三分之一 |
繼承權之喪失§1145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絕對失權情事
「①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因而②受刑之宣告者行為時明知被害人為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
持棍擊傷……加重結果犯……僅在主觀上有「傷害」之故意(83)廳民一字第22562號
不問:謀奪……之意圖
受緩刑之宣告者?否,緩刑期滿……宣告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戴:是,刑事政策,未否定犯罪成立。
【傷害致死/112年普】【教唆○傷害致○死/95年司法官】關於繼承之遺囑:相對失權情事
| 以詐欺或脅迫 | 使 | 被繼承人 | 為 | 關於繼承之遺囑 |
| 使 | 撤回或變更 | |||
| 妨害 | 被繼承人 | 為 | ||
| 妨害 | 撤回或變更 | |||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 | ||||
以遺囑為認領:✓
圖利……之意?無明文,客觀上有妨礙遺囑人之意思
撤回?非宥恕,喪失其繼承權 未記明年、月、日 相對失權……經被繼承人宥恕……不喪失。Ⅱ 【隱匿/103年普】
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表示失權:相對失權情事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屬之,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應認有重大虐待」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
【平日未照顧/108年地三】 遺囑無效?效力
失權事由發生於繼承開始前:事由發生時;後:溯及繼承開始時| 死亡 | 拋棄繼承 | ||
|---|---|---|---|
| ㈠ | 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1140 | ㈢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
| 死亡 | 同㈡ | ㈣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分別代位繼承?10503511540 | ㈤代位繼承人繼承10403510780 |
| 拋棄 | 同㈢ | 同㈤ | ㈥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1176Ⅴ【113年普】 |
繼承回復請求權§1146
概括回復被占有之……保護真正繼承人侵害繼承權之意義
否認、被概括占有【無權占用/113年高三地政】侵害繼承權之時點
「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之人……須於繼承開始時……有此事實之存在……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此事實……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592號民事判例
「無繼承權而於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僭稱為真正繼承人或真正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對於彼此為繼承人之身分並無爭議……事後始發生侵害遺產之事實……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釋字第437號解釋
性質:給付訴訟
形成?無執行力。請求權集合?為何未否認不能、為何期間較短。「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應以與其繼承爭執資格之表見繼承人為對象……訴請回復,始有……適用」53年台上字第1928號
兼確認訴訟?林:✗(給付訴訟,得合併確認訴訟)期間
消滅時效完成後行使其抗辯權者……即與正當繼承人無異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
法條競合?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
「繼承回復請求權……物上返還請求權……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釋字第437號解釋理由書)
「對繼承之財產予以占有、管理或處分時,亦屬侵害真正繼承人所已取得之權利,並非僅侵害其繼承權……真正繼承人所得行使之權利,除繼承回復請求權外,尚包括個別物上返還請求權,且此二權利屬分別獨立而可併存……自不因其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消滅,而影響其個別物上返還請求權之行使」高等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64號:無違誤
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司法院(107年)釋字第771號解釋
【時效/111年地三地政】 消滅時效繼承之效力
繼承始於被繼承人死亡| 遺產清冊 | 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報明其債權。 |
|---|---|
| 三個月 | 三個月↑ |
繼承之標的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1148得為繼承之標的
權利
占有:占有之繼承人……得……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並應承繼其瑕疵。
義務: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遺體非財產上?
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一身專屬)法律關係
繼承之費用§1150
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固有財產繳納遺產稅/113年身三法制】遺產管理費用
喪葬費用(拋棄繼承?111年法律座談會:✓)遺產分割費用
執行遺囑費用
遺產酌給請求權§1149
要件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性質
消滅時效
§125共同繼承
遺產之公同共有
管理
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1152使用收益處分
債務之繼承
外部關係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內部關係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遺產分割之自由及限制
限制:遺囑禁止分割之1165Ⅱ
效力以十年為限不分割之協議即不分割之契約
胎兒應繼分之保留§1166
建議刪除遺產分割之方法
遺囑指定分割§1165
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協議分割
裁判分割類推適用§824
協議分割後,其請求……分割登記之消滅時效完成……為拒絕給付之抗辯者……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求裁判分割。最高法院69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倘被繼承人之遺囑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而繼承人就其餘遺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請求裁判分割時,仍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僅經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之遺產,應依遺囑指定之方法為分割。104年度台上字第521號
遺產分割之實行
債務之扣還§1172
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結婚、分居或營業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結婚贈與……拋棄繼承/111年地三】
遺產分割之效力
移轉主義
瑕疵擔保責任§1168
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1169
無支付能力§1170
連帶債務之免除§1171
概括繼承及拋棄繼承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1148
所得遺產
繼承開始前二年內§1148-1 建議刪除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1154
遺產清冊
| 未§1162-1 | ||
|---|---|---|
| 債 | 期限內報明……及繼承人所已知 | 全部 |
| 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 Ⅰ | Ⅰ |
| 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 §1160 | Ⅱ |
| 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 | Ⅱ | |
| 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 期限屆滿 | 清償 |
| 繼承人違反……規定者……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 ✗ | |
|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 ✗ | |
| 繼承人違反……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 §1160 | §1162-1 |
| 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 Ⅱ | §1162-2 |
|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 Ⅲ | §1162-2 |
「民法第1156條之1……依債權人之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而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未設有時間之限制,是主動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因逾3個月期間遭駁回之繼承人,與未於3個月期間內陳報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3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100年法律座談會
繼承人因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自應負賠償之責,爰參考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增
【提出遺產清冊/113年地四戶政】 【導致……週轉資金不足/112年地四】概括繼承無限責任
單純承認 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拋棄繼承§1174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但民法……明定其方式,則不依法定方式為之……難認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62年度第1次……庭長會議決議㈦,公報第15卷第5期
拋棄繼承,於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生拋棄繼承之效力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3號提案嗣再具狀爲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生撤回之效力。司法座談會司法院第一廳76年08月14日(76)廳民三字第2718號函,公報第30卷第3期
未成年人 輔助宣告要件
效力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拋棄繼承之效力僅及於被繼承人之財產,不及於遺體……仍負有支出喪葬費用之義務(111年法律座談會)【喪葬費用/112年高三】無人承認之繼承
繼承人有無不明管理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 一、編製遺產清冊 | 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 |
|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 |
|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 |
|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 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
| 遺產之移交 | |
| 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
遺產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公示催告繼承人於期限內承認繼承§1178
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不能由遺囑執行人向法院聲請為繼承人之搜索(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
| 繼承人 |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 |
|---|---|---|
| 承認繼承 |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 |
| 職權 | 聲請 | |
| 期 | 六個月以上 | 一年以上 |
賸餘遺產之歸屬§1185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遺囑 Will
為遺囑能力
| 無行為能力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
|---|---|---|---|
| 受監護宣告 | 未滿七歲 | 未滿十六歲 | 未滿十八歲 |
| 不得為遺囑 | 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 ||
共同遺囑?
法無明文在於我國關於共同遺囑雖無禁止之明文,然既允許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即既採取遺囑撒回自由之原則,則凡有礙於遺囑撒回之自由者,如未經以明文特別認許,解釋上自應認為全在禁止之列,共同遺囑之撤回須有原立遺囑人意思之一致,其有礙於各自之撤回自由至為明顯。亦即遺囑有絕對之自主性,其成立、消滅,應獨立為之,共同遺囑就其成立多受他方遺囑人之約束,而其撤回又受他方遺囑人意思之牽制,此不僅妨礙遺囑撤回之自由,而且就共同遺囑人之意思易生疑義,自不宜承認共同遺囑(法務部……第11503502460號)
方式:自書遺囑§1190
「自書遺囑以自書為要件……未自行記明日期,除得由遺囑人自書……部分為其日期之補充外……不得由第三人代記日期補充」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
【電腦打字/108年普】 【未記載書立遺囑之年月日/102年普】公證遺囑
以書面代替口述?
以閱覽代替宣讀?聾者 「公證人筆記……採與……代筆遺囑相同之解釋……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法務部……第10403509100號
倘綜合遺囑人之言行、遺囑人與見證人之關係、遺囑人與公證人間之互動、見證人是否全程在場見聞及其他一切情狀,足認在場之見證人確由遺囑人所指定,且遺囑人已表明該密封之遺囑為自己遺囑之意,即符合上開規定之法定要件,尚不以見證人須在公證人面前指定,或遺囑人之陳述須包含「為自己之遺囑」等特定文字為必要(11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
密封遺囑
自行密封 打字?✓代筆遺囑
【不識字且手無力不能簽名/112年地四財稅】「講解,非必限於宣讀全部筆記內容後始得進行,且其方式及說明程度亦無限制,倘於宣讀過程中以言詞提示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確認已了解筆記內容,參照遺囑人之智識、身心狀況及遺囑作成之全部過程,堪認遺囑人之真意已得確保者,不得僅以其講解時未就筆記內容為詳盡解說,即認其代筆遺囑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11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
「代筆遺囑……筆記,可用電腦製作」法務部……第10103109870號
「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法務部……第10803501680號
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自……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1196
於……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二年後……死亡/112年司三】
| 類別 | 說明 | 書寫筆記 | 遺囑人簽名 | 見證人 | 公證人 |
|---|---|---|---|---|---|
| 自書遺囑 | 自書遺囑全文,記明……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1190 | 自書 | 親自 | 無 | 無 |
| 密封遺囑 | 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1192 | 遺囑人自寫 或繕寫人 | 遺囑 封縫 封面 | 二人以上 | 簽名 |
| 公證遺囑 | ……口述遺囑意旨……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 公證人 | 按指印 | 二人↑ | 簽名 |
| 代筆遺囑 | 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見證人 | 按指印 | 三人↑ | 無 |
| 口授遺囑-筆記 | 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見證人 | 否 | 二人↑ | 無 |
| 口授遺囑-錄音 | 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錄音 | 否 | 二人↑ | 無 |
遺囑見證人§1198
| 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
|---|---|
| 一、未成年人 | |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
| 三、繼承人 | |
| 四、受遺贈人 | |
| 五、公證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撤回
| 依遺囑之方式 | 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 未依遺囑方式 | |
| 後遺囑 | 遺囑有相牴觸 | 部分……視為撤回§1220 | 未依遺囑方式 |
| 遺囑後所為之行為 | 遺囑有相牴觸 | 部分……視為撤回 | 行為無效或撤銷 |
| 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 | 遺囑視為撤回§1222 | 回復原狀:復活 | |
遺囑
同日遺囑?遺贈人共有行為
終期、解除條件意
密封遺囑封面上記明廢棄 破毀或塗銷公證遺囑正本撤回撤回
| 第一遺囑→ | 以第二遺囑撤回 | 與第二遺囑相牴觸 |
|---|---|---|
| 再以第三遺囑撤回 | 有意且自始無第二遺囑,復活 | 自始無第二遺囑,復活? |
| 又為第三遺囑 | 第二遺囑單純撤回無相牴觸,未視為撤回無從復活 | 以第三遺囑,無從復活 |
| 第二遺囑後行為 | 第二遺囑單純撤回無相牴觸,未視為撤回無從復活 | 第一遺囑與後行為相牴觸,無從復活 |
| 第二遺囑 | $1222自始無第二遺囑,復活 | 自始無第二遺囑,復活? |
| 第二遺囑受遺贈人死亡 | - | 無意,不復活 |
執行
交付及通知
| 遺囑保管人 | 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 | 非由繼承人發現遺囑 | |
|---|---|---|---|
| 遺囑執行人 | 應即將遺囑交付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 | 類推 | |
| 無遺囑執行人 | 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
開視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遺囑執行人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是否得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條所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外無其他之限制(院解字第3120號)遺囑人既信任繼承人,指定其為遺囑執行人,宜尊重其意思……遺囑執行人無法妥當執行其職務時,另有規定得將其解任(公證實務)林:民法第1215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不在賦予……代理人之地位,而僅在其執行職務行為之法效果上,擬制及於繼承人而已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管理遺產 執行上必要行為 信託 類推遺產管理人之規定請求報酬
遺囑效力:遺贈§1200
死因行為、要式行為、單獨行為效力
債權效 孳息✗給付遲延?要件
遺囑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 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受遺贈人於遺贈發生效力(停止條件成就)前死亡? 屬於遺產 未喪失受遺贈權§1188準用附條件
附停止條件 附解除條件物上代位
| 滅失(徵收)、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 | 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 | 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 |
| 與他物附合或混合 | 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 |
用益遺贈§1204
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附負擔遺贈(附有義務)
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類推適用民法第412條撤銷承認
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拋棄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遺贈 | 死因贈與 | |
|---|---|---|
| 單獨 | 契約 | |
| 要式 | 不要式 | |
| 不屬於遺產 | 無效 | 不因而無效 |
特留分§1223
特留分,由……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扣減
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致……應得……不足……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8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不同(110年度台上字第203號)「違反」特留分者固為立遺囑人,「侵害」特留分者則係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二者主體並不相同。(111年度台上字第52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
因遺贈而侵害特留分時……侵害特留分者為受遺贈人;因應繼分之指定或遺產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時……為受利益之其他共同繼承人。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致其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111年度台上字第52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3號)
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8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民法就此雖未設有規定,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110年度台上字第20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2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起算行使扣減權之2年除斥期間。惟……知悉特留分權因……而受侵害……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即不動產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扣減,亦無從據以起算其期間之始日。111年度台上字第52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
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其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非繼受被代位人之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因代位繼承所取得之特留分是否受侵害及行使扣減權有無罹於除斥期間,應自代位繼承人知悉其特留分遭侵害為起算,此與其何時知悉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無涉114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
遺贈
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1225
應繼分之指定
類推適用
特種贈與?
超過應繼分之部分須返還,無特留分問題
死因贈與?
類推適用民法第1187條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 扣還§1172 | 歸扣 | 扣減§1225 | |
|---|---|---|---|
| 對象 |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 |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有贈與(特種贈與) | 致應得特留分之人應得之數不足之遺贈 |
| 於遺產分割時扣還 | 贈與價額加入;於遺產分割時扣除 | 遺贈財產扣減 |
| 內容 | 林秀雄教授見解 | 其他見解 |
|---|---|---|
| 代位繼承之性質? | 固有權(多數說) | 代位權 |
| 拋棄繼承權是否為代位繼承之原因? | 否,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繼承之人 | |
| 被繼承人與被代位人同時死亡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得代位繼承? | 是,保護繼承期待利益 | |
| 繼承開始後始為喪失繼承權之行為時,是否為代位繼承之原因? | 是,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
| 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其親等較遠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代位繼承或為本位繼承? | 代位繼承 | 戴:本位繼承,按人數平均繼承。 |
| 養子女於被收養前,已存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 取決於養子女被收養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養父母之間是否發生直系血親關係 | |
| 經終止收養關係之養子女,已非其原養父母及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則民法修正前未離去養家之養子女之子女,於與其存有祖孫關係之養祖父母死亡時,是否得代位繼承? | 是,廣義解釋,因終止收養而喪失繼承權,屬發生代位繼承之事由 | |
| 養子女被本生父母出養後,特約留在本生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得代位繼承? | 是,喪失繼承權 | |
| 傷害致死是否為繼承權絕對失權事由?【95年司法官】 | 否,明文規定故意 | 傷害重大得表示其不得繼承,致死卻 |
| 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是否仍須受刑之宣告始喪失繼承權? | 是 | 戴:否,惡性重大、迅速確定繼承關係 |
| 關於為詐欺或脅迫之繼承人,是否須有圖利自己之意思始喪失繼承權? | 否,法無明文,為保障遺囑人之意思 | 戴:是 |
| 若以遺囑表示不得繼承,遺囑是否須具備法定方式? | 否 | 22上1250 |
| 表示失權後是否得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 | 是 | |
| 失權事由發生於繼承開始前時,喪失繼承權之效力何時發生? | 失權事由發生時生失權之效力 | |
| 失權人喪失繼承權後所出生或收養之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 是,子股之公平 | 無所謂繼承「期待」之地位 |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之不正行為,須受刑之宣告,則判決未確定前繼承業已開始時,尚不失為繼承人之資格,此時,以繼承人之資格處分遺產時,其效力如何? | 第三人若為善意,自應受善意受讓之保護;若為惡意,處分行為效力未定,須經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
| 侵害繼承權之意義? | 繼承資格被否定及遺產標的物被概括占有 | |
| 侵害繼承權之時點? | 繼承開始後(或繼續占有) | 須於繼承開始時即已有 |
|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 | 獨立權(給付訴訟) | 戴:形成權;集合權 |
|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返還請求權之競合關係為何? | 自由競合關係,為保護真正繼承人之利益 | 法條競合;戴:時效相互影響 |
| 未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而死亡時,其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得由其繼承人所繼承? | 是,屬財產權 | |
| 由僭稱繼承人、表見繼承人或侵害繼承權之共同繼承人受讓財產之第三人,是否得為繼承回復請求之相對人? | 否,得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 | |
| 若自命繼承人於……消滅期間經過前,所有之意思,善意並無過失而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遺產中之動產達五年……是否得主張……取得時效? | 是, | 否,特別規定 |
| 真正繼承人提起繼承回復訴訟請求返還遺產時,是否須一一列舉? | 理論上否,但無從執行 | |
| 若須一一列舉,真正繼承人不知遺產之範圍,又如何列舉? | 準用民法第540條之規定,使不法管理人亦負與無因管理人同樣之報告義務 | |
|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十年期間為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 | 特殊消滅時效 | |
| 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之效力如何? | 請求權並未消滅,僅生回復義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 |
| 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得於繼承開始前拋棄? | 否,無從拋棄尚未產生之繼承回復請求權 | |
| 繼承回復請求權拋棄後,其效力如何? | 拋棄法律特別賦與一次請求概括回復之權利 | |
| 被繼承人完納罰金之義務,是否得為繼承之標的? | 否,刑罰止於一身 | |
| 無權代理人繼承本人時,其無權代理行為之效力如何? | 不當然有效 | |
| 本人繼承無權代理人時,其無權代理行為之效力如何? | 不當然有效 | |
| 無權處分人繼承本人時,其無權處分行為之效力如何? | 自始有效§118 | |
| 本人繼承無權處分人時,其無權處分行為之效力如何? | 不當然有效 | |
| 扶養之人,是否限於被繼承生前負擔法定扶養義務之扶養權利人,或為被繼承人事實上繼續扶養之人即可? | 被繼承人事實上繼續扶養之人即可 | 法定扶養 |
| 請求權人是否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 | 是,除非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 如不死亡,可推定其有繼續扶養之意思 |
| 遺產酌給之程度為何? | 依受酌給權利人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 | |
| 遺產酌給是否有最高額之限度? | 不超過任何繼承人實際所得之數額 | 應繼分限度;特留分限度 |
|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性質為何? | 核定後仍須受交付或移轉登記,比一般債權更為薄弱之債權請求權 | |
| 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及酌給遺產時,受酌給之順序為何? | 清償債務→酌給遺產→交付遺贈(§1160、1162-1、1179Ⅱ),若受遺贈人未受遺贈時,本有受酌給之權利,其受償之順序宜與受酌給之順序相同【題:101年司一-46】 | |
|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 | 一般消滅時效期間(15年) | 類推適用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 繼承人管理遺產時,應負如何程度之注意義務? | 與處理自己之事物為同一之注意(同§1176-1) | |
| 繼承人是否得處分其應繼分? | 否,例外:土地法§34-1Ⅴ準用Ⅰ | |
| 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時,繼承人不得請求分割遺產,惟全體繼承人是否得一致同意分割,或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 | 是,以實現經濟發展之需求,改為分別共有,屬分割方法之一 | 史:是,但不得改為分別共有 |
| 不分割之契約,是否應有時間之限制?若有必要限制,則以幾年為限? | 是,類推適用民法第1165條,以10年為限 | 戴:否,不違反公序良俗 |
| 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逕為遺產之分割時,分割行為既屬無效,如何救濟? | 法定代理人代理胎兒請求重行分割或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 |
| 被繼承人是否得委託共同繼承人之一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 | 是,被繼承人之意思,應按應繼分之比例指定 | |
| 無行為能力人或胎兒之法定代理人亦為共同繼承人,如何分割遺產? | §1086,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 |
| 遺產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罹於時效後,是否得請求裁判分割? | 是,最高法院69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688號民事判例 | |
| 遺產分割判決之性質? | 形成判決,強制執行法係執行力之特別規定 | 形成判決及給付判決最高法院75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享有債權時,應如何處理? | 扣去債權數額後,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 |
| 繼承人受贈與後,贈與物已滅失或毀損時,是否仍應歸扣? | 是,因天災地變,則否 | |
| 拋棄繼承人受有特種贈與時,是否應負歸扣之義務? | 拋棄繼承人應繼分已歸屬於其他共同繼承人,無權利接受應繼分之前付,所受特種贈與之財產物品為不當得利,應將價額返還於其他繼承人 | 無應繼分可扣除 |
| 喪失繼承權人受有特種贈與時,是否應負歸扣之義務? | 因喪失繼承權無應繼分可扣除,所受特種贈與之財產物品為不當得利,應將價額返還 | |
| 被代位人受有特種贈與後死亡時,是否應由代位繼承人負歸扣之義務? | 是 | |
| 代位繼承人從被繼承人受有特種贈與時,是否應負歸扣之義務? | 被代位人死亡前所受之特種贈與不應歸扣,反之則應歸扣 | |
| 何人得為歸扣權利人? | 只要有繼承人受特種贈與,其他共同繼承人均為歸扣權利人 | |
| 歸扣免除之時期為何? | §1173Ⅰ但書,贈與時 | |
| 免除歸扣後是否得撤回? | 否,意思表示既已生效 | |
| 免除歸扣之意思表示,如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應如何處理? | 贈與時有反對歸扣之意思表示,該贈與即非生前特種贈與,自不為歸扣、扣減之標的 | |
| 歸扣之效力是否有待歸扣權利人之行使或於繼承開始時當然發生? | 待歸扣權利人之單獨或共同行使 | |
| 特種贈與價額超過應繼分價額時,應如何處理? | 應由該繼承人補出,將超過應繼分之部分予以返還 | |
| 繼承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根據為何? | 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 | |
| 被繼承人是否得以遺囑免除繼承人擔保責任? | 是,但不得侵害特留分 | |
| 繼承人在何場合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之契約解除權? | 協議分割之場合 | |
| 連帶責任所定5年期間之性質為何? | 法定期間,免除繼承人之連帶責任,債務仍然存在 | |
| 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時,繼承人如何提起救濟? | 繼承人非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12,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 | |
| 繼承人是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再行主張有限責任之抗辯,而阻止強制執行之效力? | 否 | |
| 贈與財產因天災地變而滅失時,該財產是否仍須視為所得遺產? | 否 | |
| 受贈與之繼承人拋棄或喪失繼承權後,是否有民法第1148-1條之適用? | 建議刪除第1148-1條,依債編相關規定處理 | |
| 民法第1157條第1項所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包括受遺贈人? | 否 | |
| 民法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是否得以遺產或債務數額尚未確定為由,拒絕清償債務? | 在合理的期間內,仍可暫時拒絕清償 | |
| 繼承人是否得以代物清償之方法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 以當事人之合意行之 | |
| 民法第1161條第1項所定繼承人損害賠償責任之性質為何? | 法定損害賠償責任,應適用民法第125條 | 戴:債務不履行 |
| 民法第1161條第2項所定受有損害之債權人之不當受領返還請求權之性質如何? | 特殊返還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 | |
| 拋棄繼承人是否為民法第1163條所定之繼承人? | 否,縱有不正行為,亦不因而回復其繼承權 | |
| 法定代理人非為子女之利益,而代理子女拋棄繼承之效力為何? | 權利濫用,屬無權代理 | |
| 繼承人拋棄繼承致使其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完全獲得清償時,其債權人是否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拋棄繼承? | 否,繼承人之債權人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期待……不值得保護 | |
| 遺產管理人所已知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未為報明或聲明,是否亦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 是 | |
| 遺產管理人於執行職務時,應負如何程度之注意義務?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
| 遺產管理人之法律地位? | 法定任務說 | 法定代理人 |
| 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期間過後,清算終結前,繼承人始出面而承認繼承時,是否已生喪失繼承權之效果? | 否 | |
| 國庫對於剩餘財產之取得為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 | 繼受取得 | |
| 何以滿16歲以上有遺囑能力? | 遺囑係於遺囑人死後始生效力,亦無須考慮未成年人時為遺囑而受不利益……其後若覺不妥,隨時得將該遺囑撤回 | |
| 自書遺囑,是否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 否,無從確知是否由遺囑人親自為之 | |
| 公證遺囑,若遺囑人省略口述之程序,自己書寫遺囑全文交與公證人,公證人據以作成遺囑,則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 無效 | |
| 公證遺囑,是否得以閱覽代替宣讀? | 是,對聾者為宣讀,毫無意義 | |
| 口授遺囑,利害關係人是否包括遺產債權人? | 否,優先於受遺贈人而獲清償 | |
| 未成年人若已結婚,是否得為遺囑見證人? | 否,未成年人之定義,均包括已取得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 | |
| 代筆遺囑之代筆見證人或筆記口授遺囑之作成筆記之見證人,倘為法律所定之缺格者,然其他見證人已達法定人數,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 無效 | |
| 前後遺囑是否有牴觸,係採客觀說亦或主觀說? | 客觀說 | |
| 遺囑人先後立下兩內容相牴觸之遺囑,但記載同一之日期,兩遺囑之效力為何? | 若二者可同時存在者,二者皆為有效,關於其競合之部分,適用共有之規定 | |
| 十六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為牴觸遺囑之行為,其遺囑是否視為撤回? | 後行為以有效之前提,始生撤回之效力 | |
| 遺囑人是否得委託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代為指定遺囑執行人? | 是 | |
| 繼承人是否得為遺囑執行人? | 是,遺囑人之意思 | |
| 死因贈與之性質,為附條件之贈與,或為附期限之贈與? | 委之於當事人之約定 | |
| 遺贈標的物是否自繼承開始時,即當然由受遺贈人所承受? | 否,債權之效力 | |
| 遺贈標的物所生孳息之歸屬為何? | 繼承人,但適用給付遲延 | |
|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時尚未受胎者,遺贈之效力為何? | 有效,尊重遺囑人 | |
| 遺囑人之遺贈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效力為何? | 效力規定,侵害之部分無效 | |
| 繼承費用是否屬於民法第1224條應除去之債務? | 是 | |
| 違反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侵害特留分之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 效力規定,侵害之部分無效 | |
| 扣減權之性質? | 物權的形成權(侵害特留分之部分無效為前提) | 戴:形成權兼抗辯權 |
| 生前普通贈與,是否得為扣減之標的? | 否,非產無明文 | - |
| 生前特種贈與,是否得為扣減之標的? | 否,應繼分之前付,超過應繼分應返還,不會不足 | |
| 死因贈與,是否得為扣減之標的? | 是 | 戴:否 |
| 扣減權之期間為何? | 為形成權,類推適用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一年、十年) | 戴:不必規定;普通消滅時效;類推適用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時效 |
| 字號 | 要旨 | 備註 | |
|---|---|---|---|
| 代位繼承 | 57 | 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 |
| 代位繼承 | 70 | 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 | |
| 繼承權之侵害時點 | 437 | 凡無繼承權而於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僭稱為真正繼承人或真正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 |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592號民事判例 |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771 | 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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