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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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設立/放任主義 | 法人之設立,國家不加干涉,由當事人自由設立。我國不採。 |
單純之準則主義 | 法人之設立,僅須具備法律規定之一定要件即可,不須許可。 |
嚴格之準則主義 | 法人之設立,僅須具備法律規定之一定要件即可,不須許可,並加重發起人之責任。對於營利法人(營利社團法人)採此主義,如:公司。 |
核准/許可主義 | 法人之設立,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對於公益法人(財團法人:民法§46、公益社團法人:民法§59)採此主義,如:私立學校。 |
特許主義 | 法人之設立,由國會制定特別法或由行政機關特准。對於重要的金融事業採此主義,如: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法)、[前]交通銀行(交通銀行條例)等。 |
公司法 | 證券交易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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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義 |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類型 |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董事人數下限 | 3人 | 5人(發行股票) |
事項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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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簽名 | 絕對必要 | ||
表明其為何種票據之文字 | 絕對必要 | ||
一定之金額 | 絕對必要 | ||
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付款人之商號 | 未記載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 - | 絕對必要 |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未記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 絕對必要 | - | 絕對必要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 | 絕對必要 | - |
發票地 | 未記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
發票年、月、日 | 絕對必要 | ||
付款地 | 未記載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 未記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絕對必要 |
到期日 | 未記載視為見票即付 | 同匯票 | - |
2018/07/02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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