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法源§1
法律→習慣→法理法律
應廣義解釋,不僅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法§170、中央法規標準法§4)的法律,尚含括自治法規等
憲法?習慣
民法第一條所稱「習慣」係指習慣法(王),其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17年上字第613號) 限於不違反公序良俗§2有習慣,依(從其)習慣(優先效):§68
法理
文字§3
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蓋章 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二人簽名證明 印鑑;非訟事件法(法人設立之登記……應……法人及其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電子簽章法)
數量
同時以文字及其號碼表示§4(文字及號碼各一次):當事人之原意→以文字為準
票據法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5(文字數次或號碼數次):當事人之原意→以最低額為準
⚔️以文字及號碼各表示數次(文字一次及號碼數次或反之;文字及號碼各數次):當事人之原意→施:以最低額為準;文字之最低額\文字→ 號碼↓\ | 零 | 一 | 數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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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 - | 文字 | 最低額§5 |
一 | 號碼 | 文字§4 | 最低額 |
數次 | 最低額§5 | 最低額 | 最低額 |
權利主體:自然人
權利能力§6
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外國人/91年書記官四等】始於出生
獨立呼吸說
視為……出生:關於將來非死產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7。性質為解除條件?終於死亡
死亡:心肺死、腦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繼承開始死亡宣告§8
失蹤→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本法、家事事件法)聲請→死亡宣告失蹤滿七年後Ⅰ | |
為八十歲以上 | 失蹤滿三年後Ⅱ |
遭遇特別災難 |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Ⅲ |
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 | 失蹤滿六個月後(民用航空法) |
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其失蹤期間,得為死亡之宣告……水兵疫之類……於船上失足落海或於河裡游泳沉溺,純屬個人之意外事件,若無特別災難之介入,自非……遭遇特別災難。(73年廳民一字第852號)
除有反證外,為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家事事件法之宣告死亡事件(丁類)⚠️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以裁定宣告死亡(原依民事訴訟法判決)。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10
家事事件法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同時遇難推定死亡§11
年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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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數 | 824 |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家事事件法
行為能力§13
滿十八歲為成年。
無行為能力人 | 有限制行為能力人 | 完全行為能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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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七歲Ⅰ、受監護宣告之人§15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 成年人、 | |
住所 | 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
監護宣告§14不能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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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
行為能力 | 無§15 | 完全 |
應置 | 監護人§1110 | 輔助人 |
應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 §1112-2 | 準用 |
原因消滅 | 撤銷;有輔助之必要:Ⅳ變更 | 撤銷 |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未達本法第14條第1項(不能)之程度者,得……為輔助之宣告。
【回復正常/102年高三】輔助宣告(能力,顯有不足)
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訴訟 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未得輔助人同意→準用第78條至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規定。結婚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務部)
【保證人/105年地四】 【輔助宣告……要結婚/110年普、110年8月】在生活管理方面,係處於受監護者與監護者之下對上關係,對於上位者之引導……極易有附合的回應……雖然能與他人侃侃而談,也能表達「同意結婚」行為,然終究因持續性的失智及妄想的精神狀態影響下,導致其認知功能缺損,對外界認識與理解能力,顯然低於一般人,因此對於結婚之效果意思,只是一知半解。
【遺囑公證/109年普】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遺囑之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規定修正理由係以「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宜擔任遺囑見證人」),舉輕以明重,遺囑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較「見證」此種事實行為更為慎重,更因時常關係重大財產之處分行為,此時受輔助宣告之人雖未完全喪失意思表示,但較常人顯有不足,為保護其權益,宜認為作成遺囑屬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所謂「與繼承相關之其他權利」
人格權§18
受侵害 | 受侵害之虞 | 損害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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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 除去侵害 | 防止 |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姓名 | 除去侵害 | ? | 得請求損害賠償 |
生命 | |||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 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 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選舉……虐待其妻經裁判離婚的判決書全文及逃漏所得稅之資料:對候選人有「知」的權利……須接受較公開的批評及暴露……在利益衡量之下,應認為……未構成「不法」(王)
姓名權
公司名稱亦有個別化、同一性之需求……應認有……姓名權規定之適用(高等法院)
因鄰房侵入噪音致其健康受損,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有理由……審酌……長期加害情節……健康受損情況……等狀況,認……以20萬元為適當。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80號民事判決
【想你/97年高三地政】住所§20、居所§22
清償地(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清償)§314設定 | 廢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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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定事實,足認 | 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 | 以廢止之意思離去 |
住所 | 居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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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住之意思 | 有 | 無 |
夫妻未協議住所或協議不成時,於法院裁定住所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1002
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 不得同時有兩住所不以登記為要件……登記之處所固得資為推定住所之依據,惟倘有客觀之事證……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即不得僅憑原戶籍登記之資料,一律解為其住所。97年度台抗字第11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
【擅自離家/110年普】權利主體:法人
除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外,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登記§30
營利為目的 | 公益為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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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 | 非在……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之公司登記) | 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財 | ✗ | 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於登記前,應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
住所
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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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董事§27Ⅰ | ✓ | ✓5人至25人、7人至15人 |
得設監察人§27Ⅳ | ||
總會§50 | ✓ | ✗ |
設立者 | 應訂定章程 | 除以遺囑捐助外,應訂立捐助章程§60(目的及所捐財產) |
應登記之事項 | §50……出資方法…… | |
應附 | 章程 | 捐助章程或遺囑 |
社團法人§45
工會、漁會、農會、教育會為法人;合作社為法人、工業團體為法人、商業團體為法人財團法人
捐助章程/遺囑 學校財團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法108年2月施行:行政院96年9月12日、99年3月18日會議決議通過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解散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36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58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65清算
除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外,由董事為之。權利客體:物
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不動產§66
土地 土地定著物僅變更起造人名義,而未辦理保存或移轉登記時……不能因此項行政上之權宜措施,而變更原起造人建築之事實,遽認該買受人為原始所有權人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
獨立建物或附屬建物?除斟酌上開構造上及使用上是否具獨立性外,端在該建物與原建築物間是否具有物理上之依附關係以為斷。
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均具獨立性,於與原建築物依法合併登記為同一建號建築物前,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而成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動產
土地及土地定著物以外之物主物、從物§68
主物
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孳息§69
天然孳息 | 法定孳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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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 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 |
有收取……孳息權利之人……取得§70 | 權利存續期間內與原物分離 | 按其權利存續……之日數 |
物以外之權利客體
權利變動:法律行為
合法、妥當、可能、確定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公有之公共交通道路土地,依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屬不融通物,不得移轉為私人所有,倘就該土地權利為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係違反民法第71條法律禁止之規定,其行為均無效,至因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而受信賴登記保護,必以依合法有效之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權利登記者,始得適用。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前者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是;後者如處分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指示證券及票據行為等屬之。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固均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於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亦得訂定無因契約,此種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亦屬無因行為。
行為能力
允許、承認 【精神錯亂/102年普】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 表示意思 表示行為相對人 | 善意第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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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 | 除相對人所明知外,不因之無效 | 類推適用§87 |
通謀§87 | 無效;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 不得以之對抗§87Ⅰ但 |
錯誤§88一年
【泡水車/105年普】 海砂屋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仍屬買賣性質,拍定人為買受人,執行法院僅代表出賣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法並未禁止拍定人得以其錯誤或不知情事而撤銷其投標應買之意思表示。又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定。因此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賣,如拍定人合法撤銷其投標應買之意思表示時,即自始無效。
內容錯誤 |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當事人之資格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 | 視為 |
物之性質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 | 視為 |
傳達不實 | 比照 |
土地之形狀、坐落位置及對外聯絡……足以影響土地之開發、利用及價值之判斷,繼而影響購買者之意願……無論在主觀上及客觀上均足以影響交易上之判斷(87年度上字第136號)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 【誤發地籍圖謄本……誤認其所拍買的土地/102年地四】拍賣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應由法院先期公告……載明不動產所在地、種類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與拍賣最低價額等……將其他土地誤為係系爭土地而為應買之意思表示,縱令其誤認之原因係誤信地政機關誤繪之地籍圖所致……有無至現場勘查,或閱覽執行案卷,或將……地籍圖資料與執行法院公告資料比對,攸關……是否由其自己之過失所致(96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
詐欺或脅迫§92一年;十年
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詐稱……仿冒品/107年地四】生效§94、95
對話 | 非對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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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效力 | 相對人了解時 | 通知達到相對人時 |
解釋§98
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法律行為附款:條件及期限
條件就既已存在之債務,約定於預期不確定事實發生時履行,則為清償期之約定,而非條件94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
期限§102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者,則非條件,應解釋為於其事實之到來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至95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民事判決
不確定事實 確定事實 負擔代理§103
【隱名代理】代理人為代理行為,不以明示本人名義為必要……有其他情形足以推知有此意思……成立。81年度台上字第165號類型 | 法律效果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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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自己(自己代理) | 效力未定 | §106 |
本人與第三人(雙方代理) | 效力未定 | §106 |
無代理權(無權代理) | 效力未定 | 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生效§170、損害賠償§110 |
表見代理(廣義無權代理) | 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169、107 |
限制 | 消滅 | 撤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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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交還 | - | ✓ | ✓ |
⚔️冒名行為且該姓名對於相對人有重要意義:王:類推適用無權代理。陳聰富:當事人同一性錯誤。
【身分證及印章/104年地四】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勢將危害社會交易之安全
不法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係指不法行為之本身而言,非謂所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盜蓋……印章之行為雖屬不法,該盜蓋行為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惟……簽發系爭支票借款之行為係法律行為,並無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之問題(100年度台簡上字第4號)
法律行為之效力
無效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不依法定方式 【終止父子關係/108年地四】 【代理孕母……請求報酬/104年普】得撤銷
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效力未定(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處分§118 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 | 無權利人所為之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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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生效力 | 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 |
期日及期間之計算
適用範圍§119
除有特別訂定外,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期日及期間之計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第39條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期間之計算分別於92年及96年改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票據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到期日(即期間之末日)為與該日期(即發票日或見票日)「相當之日」;民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民法關於期間之末日似提前一日,但發票日或見票日為始日,票據法以始日為起算日(即始日算入),民法始日不算入(即以始日之後一日為起算日),民法關於起算日又延後一日。民法關於起算日延後一日,關於期間之末日提前一日,因此依民法計算之期間末日實際與票據法為同一日。
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122
紀念日?國定假日? 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實施計畫自87年1月1日實施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自90年1月1日施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內政部89年12月30日第8962562號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各放假一日,1月2日、3月29日、4月4日、9月28日、10月25日、10月31日、11月12日、12月25日取消放假共計八日。內政部99年11月2日第0990212117號令,4月4日恢復放假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自不得予以扣除。30年度渝抗字第287號民事判例
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送達,而應受送達人不拒絕領收者,仍生送達之效力54年度台抗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休息日,係指當事人及法院皆休息之一般休息日而言,至僅當事人個人為配合特殊節慶而休息之日,則不包含在內。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工雖於5月1日勞動節休假,惟此既非政府規定法院、機關團體及一般人民均應放假之日 司法行政部55年第6891號令年齡§124
自出生之日起算(即始日算入)時效: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物權)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105年地四】消滅時效期間 | 除斥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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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客體 | 請求權 | 形成權(撤銷權) |
起算時點 |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128 | 自權利成立時 |
法院依職權 | 否 | 是 |
中斷或不完成 | 有 | 無 |
利益得拋棄? | 是,但不得預先拋棄 | 否 |
協議分割共有物 |
消滅時效之客體
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107、164號解釋)【已登記之土地/104年地四】
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依其解釋意旨觀之,應係指主張除去妨害請求權之人,其不動產於土地登記簿上已為所有人登記者而言。是主張為真正所有人者,如未依我國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於土地登記簿登記為所有人,其行使物上請求權,仍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87年度台上字第392號)消滅時效之期間
類型 | 長度 | 說明 | 依據 |
---|---|---|---|
15年 | §125 | ||
短期 | 10年 | 自有行為時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197 |
短期 | 5年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 §126 |
短期 | 3年 | 匯票或本票執票人之付款請求權 | 票據法§22Ⅰ |
短期 | 2年 |
| §127 |
短期 | 1年 | 支票執票人之付款請求權、匯票或本票執票人之追索權 | 票據法§22Ⅰ、Ⅱ前段 |
短期 | 6個月 | 匯票或本票背書人之追索權 | 票據法§22Ⅲ前段 |
短期 | 4個月 | 支票執票人之追索權 | 票據法§22Ⅱ中段 |
短期 | 2個月 | 支票背書人之追索權 | 票據法§22Ⅲ後段 |
附加利息性質上仍屬不當得利1853號
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128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該項損害賠償之債,性質上為原債權之延長變形,要與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代償請求權未盡相同,其消滅時效自應依原債權之性質定之。準此,債務人如因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其原有之給付義務(第一次之義務),即轉變成損害賠償義務(第二次之義務),其損害賠償義務應於債務人原來之第一次給付義務不能時即已發生,並於債權人得行使該請求權時為其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故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者,既係請求債務人履行第二次之義務,而非第一次之義務,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仍應自債務人債務不履行即其第一次之義務陷於給付不能時即得行使,其消滅時效,亦應自債務人該第一次之給付不能而得行使時起算。100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
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其行使請求權已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買賣雙方就移轉系爭建物所有權登記之履行期已有約定……於系爭假扣押登記塗銷前,雖不能移轉登記系爭建物所有權,要屬……實際上能否履行其移轉登記義務之問題,難謂……有不能行使其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法律上障礙存在。
消滅時效中斷§129重行起算
視為不中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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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 | 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 |
二、承認。 | |
三、起訴。 | 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確定 |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Ⅱ① | 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聲請調解Ⅱ | 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 |
提付仲裁Ⅱ | 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 |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Ⅱ | 債權人撤回其申報 |
四、告知訴訟。Ⅱ | 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 |
五、開始執行行為。Ⅱ | 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 |
聲請強制執行Ⅱ | 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 |
仲裁判斷成立時,債權人實體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業已確定,其時效期間,應重行起算……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不影響上訴人依仲裁判斷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利,不構成上訴人權利行使之客觀障礙。92年度台上字第1736號
經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實質確定力,自非屬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消滅時效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 |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 | 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 | 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 | 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
夫妻對於配偶之權利 | 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
消滅時效完成§144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效力:得拒絕給付Ⅰ
拒絕履行給付抗辯權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29年上字第1195號)
效力:及於從權利
民法第145條給付
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拋棄
時效規定為強行規定僅就時效利益之預先拋棄加以禁止,於時效完成後拋棄……非法所禁(83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
「知」,係指明知而言。人身侵害之被害人因不法行為受有傷害後,經相當之期間始呈現後遺障害或損害呈現底定者,因其程度或內容於不法行為發生時並不明確,須經漸次的治療而於醫學上已至無法治癒,損害程度始能底定,故除非於被侵害伊始,已得確定其最終底定狀態,而為被害人所知悉,否則,自難謂被害人對此損害於不法行為發生之初即得預見;且症狀持續變化或惡化,醫療費用、勞動能力喪失或減損、慰撫金等損害亦無算定之可能,客觀上亦難認被害人已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其消滅時效應自被害人知悉(認識)損害程度底定時起算。(109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
權利行使
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
禁止違反公益§148Ⅰ
供公眾……之……道路禁止權利濫用§148Ⅰ
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此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縱此為權利人取得權利之初所不知,亦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96年度台上字第334號
公司因經營需要,由股東會決議實質上剝奪部分股東之表決權,公司必須證明該決議具有正當性,即是項決議為公司經營上所必要,且公司因該決議所獲利益遠大於部分股東因此喪失行使表決權之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即係以多數股東之決議侵害少數股東之權利,而構成權利濫用,被剝奪表決權之股東,自得主張該決議無效。(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
誠實信用原則§148Ⅱ
誠信原則、帝王條款、71年修正公布、原第219條委任人為避免報酬之支付……拒絕……而再由自己……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
權利之自力救濟: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自衛行為:正當防衛§149
現時侵害 不法侵害 防衛權利 逾越必要程度(但書) 【電擊棒回擊/106年普】自衛行為:緊急避難§150
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自助行為§151、152
拘束、押收或毀損 不容以暴力介入而主張自助行為(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第217號刑事判決)定義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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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 §1086、1098 |
物上請求權 | 基於物權所生的請求權 | |
權利能力 | 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不得拋棄。 | §6‵、16 |
意思能力 | 可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我國民法第187條稱為識別能力 | |
行為能力 | 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 §13 |
責任能力 | 又稱為侵權行為能力,以識別能力為斷 | |
不動產 | 土地及其定著物 | §66 |
定著物 | 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 | 司法院釋字第93號解釋 |
從物 |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 | §68 |
天然孳息 | 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 §69Ⅱ |
法定孳息 | 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 §69Ⅱ |
正當防衛 |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 | §149 |
緊急避難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 | §150 |
自助行為 |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 | §151 |
善意 | 不知情 | |
惡意 | 明知或可得而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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