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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0日 星期二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Examination for Local Governments

本文彙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相關資訊。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109年1月16日施行)
代號職組名稱代號職系名稱
34法務行政3405法制職系
A3法務A302法制職系
考試資訊及試題
年度考試資訊試題
103年103180103180
104年104180104180
105年105180105180
106年106190106190
107年107190107190
108年108190108190
109年109190109190
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節次預備時間考試時間316法制
108:4009:00~11:00◎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13:0013:10~14:10※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14:4014:50~16:50◎行政法
408:5009:00~11:00立法程序與技術
513:0013:10~15:10商事法
615:5016:00~18:00刑法
708:5009:00~11:00◎民法
813:0013:10~15:10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106-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各錄取分發區三等考試法制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年度類科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雲嘉區屏東縣花東區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合計
106313法制42118
106313法制2071382498
107314法制42431216
107314法制161707097382816
108316法制114131112
106320法律廉政43432121121
106320法律廉政1117819712155295018521
107321法律廉政43424224126
107321法律廉政11979125104653060462026
108325法律廉政62211111318
106420法律廉政122117
106420法律廉政141737630357
107421法律廉政1113
107421法律廉政1531261023
108422法律廉政112
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
錄取分發區考試類別用人機關名稱需用時段及人數
職系類科現缺03月至07月08月至12月01月至02月合計
竹苗區法制法制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001
彰投區法制法制彰化縣政府20002
彰投區法制法制彰化縣社頭鄉公所10001
雲嘉區法制法制雲林縣政府10001
花東區法制法制花蓮縣政府10001
桃園市法制法制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001
桃園市法制法制桃園市政府法務局30003
新北市法制法制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001
臺中市法制法制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001

歷年試題

102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1. 一、甲過世,繼承人有其子女乙、丙、丁 3 人。剛完成共同繼承登記,遺產中的 H 屋(坐落南投縣,市值 150 萬元)遭戊(住所在彰化縣)駕駛的貨車衝撞而全毀。乙、丙向戊及其任職的 A 公司(主營業所在臺中市)索賠,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因丁不知所蹤,乙、丙 2 人共同以戊及 A 公司為共同被告,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請求連帶賠償乙、丙、丁共 180 萬元。乙、丙主張,戊駕駛貨車撞毀乙、丙、丁 3 人共同繼承的 H 屋,A 公司為戊的僱用人,戊因執行職務而撞毀 H 屋;A 公司則抗辯戊僅為「靠行」,非其受僱人,且衝撞 H 屋時亦非執行 A 公司的職務。乙、丙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2.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08 萬元。甲主張乙無權占用屬於甲所有的 F 廠房(以下簡稱 F)3 年,取得占有及使用 F 的不當利益。乙抗辯,F 係甲的父親丙所建的違章建築;丙生前將 F 出租予乙,其於讓與 F 予乙後過世。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返還甲不當得利 96 萬元,乙對此判決提起上訴,並於言詞辯論中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乙對 F 的所有權存在。甲對乙的反訴既未同意亦未反對,僅主張自己因繼承丙的遺產而取得 F 的所有權,並否認丙讓與 F 予乙一事。試問:乙提起的反訴,程序上是否合法?(25 分)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3. 三、甲蓄意損毀 A 的汽車,當場為警所逮捕。警詢時甲認錯並向 A 致歉,並承諾願予賠償。A 於是向警方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警察於製作完筆錄之後,經徵得檢察官同意,並未將甲隨案移送檢察官。惟甲與 A 一直無法達成賠償金額的協議,時經 8 個月,A 不願再做賠償協調,乃正式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傳訊甲,甲完全坦承其犯行,檢察官認為案件輕微且事證明確,乃將甲以毀損罪向管轄法院聲請簡易處刑判決。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4. 四、被告甲因強盜案經檢察官起訴,於一審審判中受羈押。因法官疏忽,未注意羈押期間,致使案件尚未審判終結而羈押期滿,未為延長羈押。於是於審理庭完畢時,諭命甲 30 萬元交保,當庭釋放被告。試問法院以具保為釋放逾押被告的作法,是否適法?申論之。(25 分)

103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1. 一、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積欠甲一筆貨款 100 萬元,屢次催討均未給付,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該筆款項負責清償(以下稱為「前訴訟」)。經法院為本案審理後,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其後,甲又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同一筆貨款(以下稱為「後訴訟」),於後訴訟程序上,丙抗辯該筆貨款債權不存在。試問:前訴訟之確定判決對後訴訟有何效力?後訴訟之法院得否逕依前訴訟之本案判決結果駁回丙之抗辯而判決甲勝訴?(25 分)
    爭點效第三人
  2.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其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曾前往乙所開設之眼科診所治療眼疾,詎料不僅沒有治癒,反而失明,乙之醫療行為顯有過失;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試問: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命由 A 醫師就乙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進行鑑定?如鑑定意見認為乙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是否應依 A 之鑑定意見而駁回原告之訴?(25 分)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40號民事判例
  3. 三、檢察官偵查甲搶劫富商涉嫌強盜案,對甲施以合法通訊監察。檢察官監聽甲與案外人乙電話內容得知,甲向乙表示要搶劫富商,欲向乙購買手槍 1 把。其後,甲被逮捕時,持有之手槍正是向乙所購買。案經檢察官以共同被告起訴甲、乙。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乙皆否認犯罪。甲之辯護人主張,甲、乙之監聽內容屬於傳聞,並無證據能力,並聲請傳喚乙到庭接受詰問。審判期日,乙已逃逸無蹤,傳喚無著。法院播放監聽錄音帶後,採認甲、乙電話通訊內容作為甲有罪之證據。甲案確定後,乙被逮捕歸案。審判期日,被告乙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庭接受詰問,但甲行使拒絕證言權而未陳述。法院播放監聽錄音帶後,採認甲、乙電話通訊內容作為乙有罪之證據。試問:本件法官判決甲、乙有罪之採證合法性。(25 分)
  4. 四、甲涉嫌強制猥褻被提起公訴。甲於偵查時否認犯行。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始自白犯罪,並請求法官為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則反對給與甲緩刑。其後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最後判處甲有期徒刑 1 年 6 月,緩刑 3 年,並命甲向被害人支付 50 萬元賠償金。被告以賠償金過高而提起上訴,檢察官以緩刑宣告不當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兩造皆無上訴權,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檢察官不服而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試問:第二審判決及第三審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104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1. 一、甲提起訴訟後,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未限制其受送達之權限,經法院准許。法院於訴訟進行中,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逕送達甲本人,未送達予乙。甲認為已委任乙,乙應會收到通知書並代理到庭,乃未予置理。嗣乙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到場之被告丙復拒絕辯論,是否發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25 分)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
  2. 二、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在其上蓋屋(違章建築)居住,乃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並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若干元。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丙在訴訟上應如何保障自己之權利?(25 分)
    訴訟參加
  3. 三、甲為某機關公務員,因涉嫌貪瀆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指揮司法警察至其戶籍地 A 地執行搜索,執行中發現甲另有住所地 B 地,司法警察遂立即至 B 地住所敲門,僅有與甲同住之母親乙在家,司法警察告知乙謂甲涉案欲搜索,乙未阻止,隨之進入屋內搜得相關收賄證物,並將之放入證物袋內,但未製作扣押筆錄。試問法院核發搜索票效力是否及於 B 地?乙未阻止,該搜索是否合法?扣押之證物未加封緘並當場製作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4. 四、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國道 1 號高速公路上,時速 90 公里,並未超速,惟乙駕駛自用小貨車突然自甲之右側超車,且未打方向燈直接切入甲之前方,因乙所駕之自用小貨車未與前面大貨車保持安全距離,以致擦撞該大貨車尾部而車身不穩,甲見狀煞車不及,往右閃避仍撞及乙所駕之自用小貨車致乙受傷,經乙提出告訴過失傷害,檢察官依行車記錄器所錄影片認定甲無過失,而為不起訴處分,乙不服聲請再議惟遭駁回。試問乙還有何救濟方法?如有應如何提出?受理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

105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1. 一、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其理由略為:甲之父親丙於 102 年 3 月 1 日行經喜樂路口,被乙撞傷致死,為此,向乙請求喪葬費 50 萬元,慰撫金 150 萬元,合計 200 萬元。乙則否認其有過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請敘明理由回答下述問題: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以「甲之請求已罹於時效」及「丙闖紅燈而與有過失」為理由,判決乙勝訴並駁回原告之訴?(25 分)
  2. 二、甲 1……甲 100 等人居住於乙公司附近,經常聞到來源不明之臭氣,感覺噁心、頭痛、甚至失眠,懷疑係乙公司所排放。甲 1 等 100 人組成「杜絕臭氣自救會」,並以甲 1 作為代表人,其常率眾人至乙公司前抗議,經多次抗議無效果後,決定以「杜絕臭氣自救會」之名義作為原告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 1 等 100 人總額共 1000 萬元。問:此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杜絕臭氣自救會」外,甲 1 等 100 人有無其他起訴之方式,得以何人為原告起訴及應如何為聲明?(25 分)
  3. 三、甲及乙因散布猥褻圖畫罪嫌而由檢察官偵辦中。檢察官以犯罪輕微,且無前科,命兩人各自提供 100 小時義務勞務,定 1 年為緩起訴期間而對甲及乙為緩起訴處分。其後,兩人也各自履行其義務勞務完畢。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警察又查獲甲之前曾散布猥褻圖畫。檢察官認為此次查獲之散布猥褻圖畫行為與緩起訴處分案件之散布猥褻圖畫行為為接續行為,即以甲散布猥褻圖畫罪提起公訴。其後,甲散布猥褻圖畫罪被法院判處徒刑。乙則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因竊盜行為被警察查獲。檢察官撤銷乙先前散布猥褻圖畫之緩起訴處分,再將乙竊盜罪嫌與散布猥褻圖畫罪嫌一併提起公訴。其後,乙被法院宣告竊盜行為無罪確定,但散布猥褻圖畫罪則被判處徒刑。試問本件甲及乙散布猥褻圖畫罪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4. 四、甲駕車與乙發生車禍,致乙受傷,雙方皆自認自己沒過失,不欲和解,正由警方調查中。乙之友人丙獲知此事,即到甲家告訴甲,若甲不到警局向警員承認全是自己的過失且賠償乙所有損失,丙會對甲不利。甲知丙為幫派分子,因而心生畏懼,第二天即趕到警局,向警員承認都是自己的過失,並願意賠償乙損失。不料乙不願意和解,也不願意撤回告訴。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訊問甲時,乙在場,甲擔心乙會告訴丙,因而仍承認自己有過失。乙仍不願意和解。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審理時,甲之辯護人丁向法院表示,甲先前向警員及檢察官所為之自白,係因受丙威脅所致,因而要撤回自白。請試圖為甲辯護人丁說明其主張之法律依據及理由。(25 分)

106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1. 一、甲住所設於臺中市,乙住所設於臺南市,甲將其所有 A 屋(坐落南投縣),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 A 屋租賃所生一切爭議,合意由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管轄。嗣乙於租期屆滿後,拒不搬遷,甲乃以乙為被告,向臺中地院起訴,並依租賃契約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應返還 A 屋予甲。試附理由說明:臺中地院就甲之請求有無管轄權?(25 分)
  2. 二、甲有 A 地一筆,並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嗣 A 地遭甲之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乙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合併執行後,獲分配 500 萬元。乙受領分配款後,甲主張乙之抵押權所擔保之 600 萬元債權並不存在,且乙係以侵害行為設定抵押權,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 5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之「無法律上之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3. 三、甲因酒駕為警攔查,酒測值為 ⒇4 毫克/公升,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偵結予以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4 萬元之指定支付,而為 1 年期緩起訴處分。被告亦於指定期間內履行指定支付,但並未知會檢察官。嗣後檢察官誤認其並未履行附條件,而於緩起訴期內撤銷其緩起訴,逕依簡易程序聲請處刑。法院簡易庭認甲酒駕的事證明確,逕為有期徒刑四個月,以新臺幣 1,000 元一日之折算標準,得易科罰金之處刑判決確定。試問:
    1. ㈠依實務的見解,法院得否為簡易處刑判決?(25 分)
    2. ㈡甲應如何為救濟?(25 分)

107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1. 一、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10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 106 年 3 月 10 日,然於清償期屆至甲仍未還款。乙因而以甲為被告,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返還該 60 萬元之借款,並於訴狀中記載上述之原因事實。第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乙全部敗訴。乙就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現甲尚有 100 萬元之承攬報酬已屆清償期尚未支付。乙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該承攬報酬之請求?(25 分)
  2. 二、甲將 A 貨物賣給乙,乙又將 A 貨物賣給丙。丙於受領該貨物後發現有重大瑕疵,且其認為係因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而導致其受有損害,丙因而將乙列為被告,基於民法第 360 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乙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如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甲發動訴訟告知並經法院合法送達於甲,但甲未參加訴訟。本訴訟之法院審理認定 A 貨物有重大瑕疵存在,且乙故意不告知該瑕疵之存在致丙受有損害,因而判決乙敗訴。乙於該判決確定後,再以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 A 貨物有重大瑕疵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甲賠償 200 萬元。試問甲可否於該訴訟中主張 A 貨物並無重大瑕疵存在?(25 分)
  3. 三、甲被逮捕後,於早上八點多被移送至警察局接受詢問。甲向警察表示,其已經選任了律師,要等到律師到場,才開始接受詢問。到了下午兩點多,甲的辯護人仍未到場。警察遂開始向甲詢問犯罪的相關情事,甲也一五一十地如實交待。審判中,檢察官提出了甲的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甲的警詢筆錄有沒有證據能力?(25 分)
  4. 四、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甲的竊盜案件,欲調取某大樓自行設置的監視錄影紀錄。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涉及住戶隱私為由,表示反對。警察告知檢察官後,檢察官自行作成了扣押處分,命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錄影紀錄,其才依處分提出。在審判中,被告主張該扣押處分違法,所取得的錄影紀錄沒有證據能力。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置?(25 分)

108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1. 一、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 1、乙 2、乙 3 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 1、乙 2、乙 3 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 1 在臺南生產製造不符合法規要求之黑心油品,並將之販售給乙 2、乙 3,其使用系爭油品再製造商品,販售給住於當地之消費者,造成多數消費者受有損害,甲係依消費者保護法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為理由,未經言詞辯論,逕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 分)
  2. 二、甲以主債務人乙、連帶保證人丙為被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乙、丙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下稱前訴訟)。經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嗣丙以連帶保證契約訂立有無效之事由,起訴確認甲、丙間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試問:後訴訟之起訴是否合法?法院得否以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以裁定駁回丙所提後訴訟?(25 分)
  3. 三、我國人甲於日本放火殺日本人乙後,於被發覺前自行回臺;經乙家屬丙向日本警方報案後,日本警方開始調查,除由消防單位製作火場鑑識報告外,並由警察製作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如丙來臺對甲提起殺人自訴,其所自行提出之日本鑑識報告與訊問筆錄,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4. 四、甲前犯強盜罪獲判有期徒刑 3 年,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0 日假釋出監,並於 108 年 3 月 10 日刑滿。後甲於 108 年 3 月 30 日犯竊盜罪,經一審法院於 108 年 6 月 1 日以竊盜累犯判處 9 月有期徒刑,甲上訴後,經二審法院於 108 年 8 月 8 日駁回上訴。如甲因於假釋期間犯傷害罪遭撤銷強盜罪假釋,該撤銷假釋裁定並於 108 年 9 月 8 日確定。此時竊盜罪之累犯裁判應如何救濟?(25 分)
另參見 See al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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