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與技術為國家考試科目。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地方制度法 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學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第4條)法律保留;法律優位 明確性原則(第5條) 平等原則(第6條) 比例原則(第7條) 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第8條) 公益原則立法程序
立法院組織與會議
程序、紀律、修憲、經費稽核提案與審議
司法院釋字第175號解釋 考試院§87 監察院釋字第3號解釋 覆議復議 屆期不繼續審議§13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98年地特三等法制】行政命令之審查§60
第十章 【103年高考三級法制、106年簡任升官等】預算案之審議
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102年修正) 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何謂措施性法律?其程序應為何?試以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為例,加以分析說明之。【103年高考三級法制】
立法技術
法案起草擬訂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一章法規之草擬立法體例
首條句式
立法依據、立法目的、適用規定【88年警特三等法制】條文構造/結構
一條一文【98年地特三等法制】立法技術上有「原則規定」、「列舉規定」與「例示規定」,此些規定,在法解釋學上,有何意義?【106年簡任升官等】
- 一、了解立法所需要的基本知識與法律概念。
- 二、了解立法時應該注意哪些立法的程序與技術知識。
- 三、有能力從具體的個別法律,將立法學所具備的知識跟實際處理立法業務的工作建立二者之間的連結關係。
- 四、有能力協助業務單位擬定法規草案。
- 五、熟悉法規結構和法制用語。
- 六、針對業務單位的法規草案提供諮詢意見。
- 七、培養法制工作者在處理立法相關事務時,有能力檢驗所立的法律是否合憲,是否符合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等一般法律原則,因此要有能力了解立法程序中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
- 一、起草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
-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
- (一)總則
- (二)法規之制定
- (三)法規之施行
- (四)法規之適用
- (五)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 (六)附則
-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一)議案審議
- (二)覆議案之處理
- (三)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 (四)行政命令之審查
- (五)黨團協商
- 四、地方制度法
- (一)地方自治
- (二)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周萬來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100年,https://lis.ly.gov.tw/libcgi/opcnew2?N113830
-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101年,https://lis.ly.gov.tw/libcgi/opcnew2?N104319
-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102年,https://lis.ly.gov.tw/libcgi/opcnew2?N099097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about/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html?id=8nKQCgAAQBAJ
- 羅傳賢編著,立法學實用辭典,103年,https://lis.ly.gov.tw/libcgi/opcnew2?N111966
- 法律類似語辨異
-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100年12月https://www.ey.gov.tw/Page/ACD0D6ECDD8E69AB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考試(立法程序與技術研究)
-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制
-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 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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