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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 星期五

立法程序與技術|Legislative Procedure and Technique

立法程序與技術為國家考試科目。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地方制度法 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學

一般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第4條)法律保留;法律優位 明確性原則(第5條) 平等原則(第6條) 比例原則(第7條) 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第8條) 公益原則

立法程序

立法院組織與會議

程序、紀律、修憲、經費稽核

提案與審議

司法院釋字第175號解釋 考試院§87 監察院釋字第3號解釋 覆議復議 屆期不繼續審議§13

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98年地特三等法制】

行政命令之審查§60

第十章 【103年高考三級法制、106年簡任升官等】

預算案之審議

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102年修正) 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
何謂措施性法律?其程序應為何?試以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為例,加以分析說明之。【103年高考三級法制】

立法技術

法案起草擬訂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一章法規之草擬

立法體例

首條句式

立法依據、立法目的、適用規定【88年警特三等法制】

條文構造/結構

一條一文【98年地特三等法制】
立法技術上有「原則規定」、「列舉規定」與「例示規定」,此些規定,在法解釋學上,有何意義?【106年簡任升官等】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行政院107年3月27日院臺規字第1070168466號函修正) 結構要單純:一條文規範一重點,分項書寫之條文,以不超過五項為原則,避免條文結構過於龐雜,不易辨識、理解及引用。 (四)用語要簡淺:法規用語須簡明易懂,避免使用艱深冷僻之用字用語,文體應力求與一般國民常用語文相切近,並符合法律統一用字(語) 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 行政院秘書長107年5月11日院臺規字第1070173056號函修正 ⒊本院各主管單位於收到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函復意見後,認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存有疑義,得函請直轄市政府、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相關部會釐清;如有必要,得再會請本院各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並審認其內容,分別依下列情形簽復直轄市政府並副知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⑵認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其條文前後矛盾、文字明顯錯漏者,退請直轄市政府再行研酌、逕予修正核定或不予核定。 ⑵認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函復不予核定。 ⑶認條文前後矛盾文字明顯錯漏,致適用顯有窒礙者,逕予修正核定。
用字 用語 http://www.structurise.com/screenshot-ocr/ https://www.sejda.com/pdf-to-jpg https://ocr.space/ 行政院秘書長102年6月21日院臺規字第1020138680號函 主旨: 為避免法案在立法過程發生條文錯漏之情形,各機關應確實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各機關於本院提出法案階段及立法院審議階段,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院提出法案階段:法案不論是否經政務委員審查,於提經本院院會討論後,函送立法院審議前,應由法案主管機關及本院相關單位再次詳細檢視,並確認條文文字正確無誤。 (二)立法院審議階段:法案主管機關於參與法案審議、協商過程時,其業務單位及法制單位應密切注意審議、協商之條文內容;法案內容涉及之相關機關亦應隨時協助檢視。如發現條文有錯漏之處,應及時與立法院協調妥為處理,以確保法案品質。 二、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之條文,如有錯漏之情形,法案主管機關應就有關人員查明責任,嚴予議處。
  • 一、了解立法所需要的基本知識與法律概念。
  • 二、了解立法時應該注意哪些立法的程序與技術知識。
  • 三、有能力從具體的個別法律,將立法學所具備的知識跟實際處理立法業務的工作建立二者之間的連結關係。
  • 四、有能力協助業務單位擬定法規草案。
  • 五、熟悉法規結構和法制用語。
  • 六、針對業務單位的法規草案提供諮詢意見。
  • 七、培養法制工作者在處理立法相關事務時,有能力檢驗所立的法律是否合憲,是否符合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等一般法律原則,因此要有能力了解立法程序中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
命題大綱
  • 一、起草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
  •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
    • (一)總則
    • (二)法規之制定
    • (三)法規之施行
    • (四)法規之適用
    • (五)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 (六)附則
  •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一)議案審議
    • (二)覆議案之處理
    • (三)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 (四)行政命令之審查
    • (五)黨團協商
  • 四、地方制度法
    • (一)地方自治
    • (二)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周萬來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100年,https://lis.ly.gov.tw/libcgi/opcnew2?N113830
  •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101年,https://lis.ly.gov.tw/libcgi/opcnew2?N104319
  •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102年,https://lis.ly.gov.tw/libcgi/opcnew2?N099097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about/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html?id=8nKQCgAAQBAJ
  • 羅傳賢編著,立法學實用辭典,103年,https://lis.ly.gov.tw/libcgi/opcnew2?N111966
  • 法律類似語辨異
  •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100年12月https://www.ey.gov.tw/Page/ACD0D6ECDD8E69AB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考試(立法程序與技術研究)
  •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制
  •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 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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