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簡稱高考,公務人員考試法,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考選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09年2月20日考試院第12屆第274次會議上報告後,公布將延後兩星期,改於7月17日至21日舉行。
應考須知
線上報名
考試代碼(exam code)
三級考試
8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分二試舉行;94年11月1日修正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節次 | 預備時間 | 考試時間 | 331法制 |
1 | 08:40 | 09:00~11:00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2 | 12:50 | 13:00~15:00 | ◎民法 |
3 | 15:50 | 16:00~17:00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4 | 08:50 | 09:00~11:00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5 | 12:50 | 13:00~15:00 | ◎行政法 |
6 | 15:50 | 16:00~18:00 | 刑法 |
7 | 08:50 | 09:00~11:00 | 商事法 |
8 | 12:50 | 13:00~15:00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類科需用名額與錄取人數統計表
年 | 等級 | 類別 | 類科別 | 報考人數 | 需用名額 | 增額錄取名額 | 錄取人數 |
原公告需用名額 | 增列需用名額 | 合計 | 正額 | 增額 | 合計 |
107 | 高考三級 | 行政 | 法制 | 1,431/2,607 | 29 | 6 | 35 | 8 | 35 | 9 | 44 |
108 | 高考三級 | 行政 | 法制 | 1,405/2,600 | 26 | 5 | 31 | 10 | 31 | 11 | 42 |
109 | 高考三級 | 行政 | 法制 | 2,320 | 17 | 12 | 29 | ? | ? | ? | ? |
資料來源:報考人數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統計表、需用名額及錄取人數統計表(資訊專區)
最後更新:109年7月4日
到考率=到考人數÷報考人數 |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
考試等級 | 考試類別 | 用人機關名稱 | 需用時段及人數 |
職系 | 類科 | 現缺 | 10月至12月 | 01月至05月 | 06月至09月 | 合計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基隆市中正區公所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教育部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經濟部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苗栗縣大湖鄉公所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0 | 1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大陸委員會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中央研究院 | 1 | 0 | 0 | 0 | 1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制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1 | 0 | 0 | 0 | 1 |
合計 | 16 | 1 | 0 | 0 | 17 |
另參見 See also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類科各科目試題答案
年度 | 等級 | 類科 | 科目 | 試題 | 標準答案 | 更正答案 |
09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09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
09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09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09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09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09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 更正答案 |
09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
09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09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 更正答案 |
09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09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09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09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09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09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 更正答案 |
09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09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09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09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09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
09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09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 更正答案 |
09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09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09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 更正答案 |
09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09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09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 更正答案 |
09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
09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 更正答案 |
09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099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099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 更正答案 |
099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099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099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099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
099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
099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100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更正答案 |
100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100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100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更正答案 |
100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100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100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100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101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
101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101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101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
101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101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101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101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102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102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
102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更正答案 |
102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102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
102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102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102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103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103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
103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103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103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
103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103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103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104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更正答案 |
104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
104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104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104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更正答案 |
104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104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104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10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10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
10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10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10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
10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10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105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10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10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
10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10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10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更正答案 |
10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10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106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10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10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更正答案 |
10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10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10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更正答案 |
10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10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107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10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試題 | 答案 | |
10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試題 | 答案 | 更正答案 |
10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行政法 | 試題 | 答案 | |
10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試題 | | |
10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法 | 試題 | 答案 | 更正答案 |
10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刑法 | 試題 | | |
10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試題 | | |
108年 | 高考三級 | 法制 | 商事法 | 試題 | | |
97年、98年轉全形符號
搜尋 Search、查詢 Query
var a, b, c, d, Q, SA, MA, data = [],
html = function(url, title) { return '<a href="' + url + '">' + title + '</a>'; };
document.querySelectorAll("table.ULQandA > tbody > tr > td").forEach(function(e) {
switch(e.className) {
case "level1":
a = e.querySelector("table > tbody > tr > td:nth-child(2)").innerHTML;
break;
case "level2":
b = e.querySelector("table > tbody > tr > td:nth-child(3) > span").innerHTML;
break;
default:
c = e.querySelectorAll("table > tbody > tr > td");
d = c[3].firstChild.innerHTML;
Q = html(c[4].firstChild.href, c[4].firstChild.innerHTML);
if (c[5].firstChild.innerHTML) SA = html(c[5].firstChild.href, c[5].firstChild.innerHTML); else SA = "";
if (c[6].firstChild.innerHTML) MA = html(c[6].firstChild.href, c[6].firstChild.innerHTML); else MA = "";
data.push([a, b, d, e, f, g].join("\t"));
}
});
console.log(data.join("\n"));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GET /portal_c/registration/a204m.jsp
POST /code/registration/do_chkexam.jsp
p_examyear=109&p_examcode=090&p_basecode=&p_kindcode=&language=C
POST /portal_c/registration/a201m00.jsp
p_examyear=109&p_examcode=090&p_basecode=&p_kindcode=&language=C
POST /code/registration/do_a201m00_2.jsp?p_examyear=109&p_examcode=090&language=C
alreayReadExamManual=1
POST /portal_c/registration/a201m01.jsp
language=C&p_examyear=109&p_examcode=090
https://register.moex.gov.tw/portal_c/static/109090/109090_A201m01.html
應考人網路報名同意書
- 一、本人確認無下列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各款不得應考之情事:(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二、本考試網路報名期限自109年3月13日至109年3月23日(星期一)止,系統將於3月23日下午5時關閉,本人同意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日,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 三、本人知悉完成網路報名登錄後,須於109年3月24日前完成繳費。如經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逾期未完成繳費者,考試報名無效;如經系統提示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除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報名費外,並應下載報名書表,確認無誤後,將報名書表及應繳交之證明文件於109年3月24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 四、本人知悉本考試應考人須上傳相片電子檔,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JPG檔案,以憑報名。所上傳之相片,若不符規定,應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補正。
- 五、本人已詳閱應考須知,明暸考試相關規定,並確認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正確且真實;如經查證不實,致無法完成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試務重要文件通知無法送達等影響權益情事,其責任由本人自負。
- 六、本人知悉報名本考試,考選部將透過向戶役政機關及畢(肄)業學校查驗報名資料的正確性與真實性,非經本人同意,前述資料不得做為其他用途。
- 七、本人如為本(109)年應屆畢業無法於報名期間內繳驗畢業證書需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本人知悉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年月應在109年7月或之前 (畢業證書如繕印日期,其日期應在報名考試舉行首日之前:高考三級為7月18日、普通考試為7月16日),並合於應考資格規定,且同意依限至遲於109年7月31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繳驗,否則即屬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並不得申請退費。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
- 八、本人之基本資料、報名資料及第六點查驗結果受到隱私權法令之保護與規範,並同意考選部基於「試務行政」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得繼續處理、利用及保留。
- 九、本人知悉考選部委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考試報名費代收付作業,並同意受委託者得於辦理受託事項之必要範圍內利用本人個人資料。
- 十、本人同意如選擇以線上刷信用卡方式繳交報名費,將依規定使用本人之信用卡。
- 十一、本人知悉報考本考試之考試等級、考區及類科,經於網路報名擇定後,均不得要求更改。其他資料經完成繳費後,非經考選部同意亦不得請求更改。
- 十二、本人同意確實提供可正常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供考選部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進行試務訊息通知。
- 十三、本人有責任維持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
GET /portal_c/registration/a201m02.jsp?p_examyear=109&p_examcode=090&language=C
選擇報名項目
POST /code/registration/do_a201m02_3.jsp
modify=N&language=C&SignTime=2020-03-20+00%3A00%3A00&examname=_&basecode=1A0013&kindcode=331&areacode=03&idno=A123456789&Nation=&otherNation=&qualifyrulecode=1&p_examyear=109&p_examcode=090&choiced=&extra=
alert
一、報名日期:自109年3月13日起至3月23日下午5時止。二、應考人須自行上傳照片電子檔(請於報名前備妥1MB以下之照片JPG檔案),始得完成網路報名程序。報名時所上傳之相片,若不符規定,應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補正。三、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如經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請於109年3月24日前繳費完成入帳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逾期未完成繳費者,考試報名無效;如經系統提示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應於109年3月24日(星期二)前完成繳費,並下載列印報名表件,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等),於109年3月24日(星期二)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GET /portal_c/registration/a201m03.jsp?p_nextPage=a201m04.jsp&language=C
應考人登入
檔案上傳
下載報名書表(a201n11_5.jsp)
您已符合「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要件,故不需寄送報名書表,請於期限內(109年3月24日前)繳交報名費。
請注意!!您尚未完成所有報名程序,請繼續:
1.繳交報名費(收據請自行留存),逾期未完成繳費者,考試報名無效。
●提醒您,24小時內可利用「報名狀態查詢」修改報名資料。
●報名結果主動通知到您的手機,快速又便利,歡迎使用「國家考試APP」!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pid=7795
相關注意事項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pid=7876
網路分配作業相關注意事項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pid=9237
相關注意事項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pid=9268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pid=9299
網路分配作業相關注意事項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pid=9507
同分正額錄取人員、增額錄取人員及各年度正額申請補訓人員、增額申請分配訓練人員分配結果
https://www.dgpa.gov.tw/uploads/dgpa/files/201812/5e125bf1-6d9a-43c1-b2ec-106295b470be.html
增額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清冊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pid=9844
相關注意事項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pid=9913
https://www.dgpa.gov.tw/uploads/dgpa/files/201910/edd4a16d-76e5-4489-8d12-4fb440011e85.html
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清冊
https://tinyurl.com/y52vtofb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pid=9934
網路分配作業相關注意事項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1次增額任用計畫彙總表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pid=9951
https://www.dgpa.gov.tw/uploads/dgpa/files/201912/e78fd418-6f21-43a4-a60e-f97c0e091eed.html
增額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清冊
https://tinyurl.com/sw5s3ac
http://ppcat0919.blogspot.com/2012/10/blog-post.html#曾琨評
http://goldensun.get.com.tw/answer/law.aspx
http://goldensun.get.com.tw/answer/105public/law.aspx
http://goldensun.get.com.tw/answer/106public/law.aspx
http://goldensun.get.com.tw/answer/107public/law.aspx
http://goldensun.get.com.tw/answer/108public/law.aspx
http://box.public.com.tw/prog/gavin/reference/index.asp?id=RF-20190610150629-JRT
http://www.public.tw/series/webSR/opsp_detail/211790.html
https://www.pcsr.com.tw/tcsr/sropsp-lectures-E20191120059
歷年試題
102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一、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主張該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其向甲承租 A 地,並非無權占有。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丙乃以乙無權占用 A 地為由,對乙起訴請求返還該地。問: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乙在丙所提訴訟中,抗辯其訴訟標的已有既判力,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有理由?(25 分)
-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許可某美國加州聖塔克拉諾縣高等法院判決予以執行,主張該判決命乙賠償甲損害美金 20 萬元,業已確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乙抗辯其在該損害賠償訴訟未應訴,有關該訴訟文書均由甲所委任之律師以掛號送達乙之臺灣營業所,未受合法送達,且該判決是缺席判決,有違我國訴訟程序上公共秩序,應不認其效力。問:如乙抗辯屬實,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三、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強制辯護」的規定,試問:
- ㈠所謂的辯護,在審判中係指「形式辯護」或「實質辯護」?請就該條之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申論之。(15 分)
- ㈡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因事遲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視為已經到場「辯護」?(5 分)
- ㈢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5 分)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一、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 四、第一審法院受命法官定準備程序期日及處所,疏未注意傳喚被告及通知辯護人,即進行勘驗證人之警詢筆錄光碟。試問:
- ㈠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理由何在?(15 分)
- ㈡審判期日中,審判長訊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該勘驗筆錄有何意見?渠等均表示:「沒有意見」。則該勘驗筆錄是否得作為證據?(5 分)
- ㈢倘法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口頭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欲行勘驗證人警詢筆錄之期日及處所,但被告及其辯護人明確表示「不願到場」,並載明於筆錄中,且有簽名於筆錄。試問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5 分)
103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一、甲依民法第 767 條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乙交還 A 地,該訴訟涉及兩個主要爭點為:A 地所有權是否為甲所有(爭點一)、乙是否有占有 A 地之正當權源(爭點二),試問:
- ㈠就爭點一,倘甲欲避免將來法院認定「A 地所有權屬於甲」後,乙又另提後訴訟向法院訴請確認 A 地所有權不屬於甲,而遭後訴訟法院可能為相反於前訴訟法院之認定,甲得如何處理或主張?(12 分)
- ㈡就爭點二,何人應該就有無占有 A 地之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13 分)
- 二、甲起訴請求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之乙,返還消費借貸款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未繳納裁判費,甲於民國 103 年 5 月 1 日收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起訴之判決後(假設上訴期間於 103 年 5 月 21 日屆滿),甲於同年 5 月 15 日提起上訴,但旋即於兩日後之 103 年 5 月 17 日撤回其上訴,問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倘甲遲至同年 5 月 30 日始撤回起訴,該判決確定之時間有無不同?(25 分)
- 三、甲、乙雙胞胎兄弟,常以其形貌酷似,身分難以分辨,胡作非為。問:以下二例,法院應如何處理或判決?理由何在?
- ㈠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他人皮包,當場為其他乘客扭送警局,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應詢。警方詢後,連人隨案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後,旋即提起公訴,惟起訴書仍記載乙之姓名為被告,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2 分)
- ㈡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經其他乘客發覺時,適逢車到站,甲得以下車逃逸。其弟乙乃以自己之名投案,承認自己犯罪,檢察官遂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3 分)
- 四、甲在 Facebook(在線社交網絡服務網站)散布詆毀 A 之文字,A 因而對甲提起誹謗之自訴。嗣於訴訟進行中,A 發現甲幾乎在 Facebook 上網之同一時間亦在 line(個人電腦即時通訊軟體)散布同樣詆毀 A 之文字,遂當庭對甲以言詞追加自訴。問:
- ㈠A 追加自訴之程序法上條件為何?(12 分)
- ㈡法院如認為甲在 Facebook 與 line 二行為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案件應為如何處理?(13 分)
104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一、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在臺北市興隆路某代書處向伊借款新臺幣 300 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 1 年,因屆期未返還,甲乃於 103 年 7 月 5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該筆借款。本件一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為 104 年 1 月 15 日,經法院為甲全部勝訴判決後,兩造未上訴而確定。問:(25 分)
- ㈠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 102 年 7 月 5 日返還該借款,但訴訟上未為清償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清償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 ㈡若乙主張其實際上已於 102 年 9 月 7 日以其對甲亦有到期之貨款債權 500 萬元,對甲發存證信函行使抵銷權,但訴訟上未為抵銷抗辯,則於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該行使過抵銷權事實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 ㈢若乙未曾以前開貨款債權行使抵銷權,而係在 104 年 1 月 15 日訴訟中向法院表示其欲以該貨款債權主張抵銷,但法院以其遲延提出而拒絕審酌,則於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可否以其已另於 104 年 1 月 20 日以該貨款債權向甲行使抵銷權為由,提起何等救濟程序?
【題:102年司法特考三等】
- 二、何謂自由心證主義?何謂證明預斷禁止原則?對於法院的證據評價活動中有所謂窮盡原則,其意義何在?又法律審對於事實審之自由心證可否加以審查?其審查範圍內容為何?(25 分)
第222條所謂全辯論意旨,舉凡辯論主義範圍內,言詞辯論中影響法院心證之一切訴訟資料均屬之。且應綜合全部證據之價值判斷,以形成心證,非單獨分離各個證據評價之。
- 三、檢察官起訴甲殺人,審判長即指定律師 S 為甲辯護。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殺人罪刑。甲不服,未經律師 S 及其他律師指導,即自行書寫上訴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指摘第一審法院所採信之證人乙,與甲有宿仇,其證言不能採信。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縱然捨棄證人乙之證言,法院依其他證據,仍足以認定甲殺人罪責,因而以甲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駁回甲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之合法性。(25 分)
- 四、甲因重傷罪,經第三審法院駁回第二審上訴而確定。其後,檢察總長發現,本案第二審法院合議庭之法官 R 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仍然參與本案審理與判決,因而以原判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法院則以無理由駁回。試論述非常上訴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105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一、甲訴請乙分割共有物 A 地,並聲明以原物分割及命乙按分割結果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經第一審法院按甲上述聲明內容為判決後,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中,兩造於民國 105 年 1 月 28 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其後均未續行訴訟。嗣乙於同年 6 月 1 日聲請續行訴訟,法院乃訂於 6 月 24 日行準備程序,但隨即於同年月 15 日,以上訴業已視為撤回為由,裁定駁回續行訴訟之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及第二審法院之裁定,是否有不妥之處?(25 分)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有形成判決及給付判決之性質,一經確定即有執行力,故任何一造均可持確定判決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本毋待於法院判命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而後可。
- 二、甲向乙購買 A 屋並付清價金後,乙以受脅迫為由,撤銷買賣契約,甲乃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甲乙間之買賣關係存在,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嗣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同時另以乙為被告,訴請依約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甲所有,並於提起上述兩訴訟後,向法院聲請對 A 屋為假處分,請附理由說明甲之聲請假處分有無理由?(25 分)
若仍可因已提起再審之訴,准為假扣押或假處分,則對其本案訴訟已敗訴確定之效力,無異予以否認;況原確定判決須經再審判決廢棄該判決始使該判決溯及既往失效,故應認其本案訴訟所欲保全之請求係確定不存在,而不得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按假扣押之規定,原為債權人之利益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俾免日後執行之困難,若已有確定裁判不認其權利之存在,則其假扣押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此為最高法院民國十八年抗字第二〇六號判例所明示,原研討結論,採甲說,尚無不合。司法院第一廳79年6月6日(79)廳民二字第454號函
- 三、公務員甲因涉嫌收賄遭法務部調查局約談,調查員乙告知甲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內容後,即開始詢問,但甲皆答以「不知道」,或不發一語。乙遂大聲的說「你什麼都不講,到時檢察官聲押你,誰也幫不了你」,隨後即離開偵訊室。半小時後,換調查員丙詢問甲,甲一見到丙,立即表示願意詳述收賄經過而自白。1 小時後,檢察官複訊甲,但未告知甲可以保持緘默,甲隨即再次詳述收賄經過,並希望檢察官讓其交保,不要聲押。試問,甲之兩次自白可否做為證據?(25 分)
- 四、甲之住宅某日遭警方搜索,扣得制式手槍 1 把以及海洛因 10 包,後甲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甲有罪。案件上訴至二審,法官於審判期日未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而是同時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之二份鑑定報告給甲看,甲看後說「這些東西都不是我的,我是被冤枉的!」二審最後仍判決甲有罪。試問,二審之上述程序有無違法?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有無理由?(25 分)
106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一、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 1 月 10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主張乙於 104 年 3 月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期限 1 年,詎期限屆至,未獲償還,屢催未果,爰起訴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整。若訴訟繫屬中,甲於 106 年 3 月 5 日將系爭債權全數均讓與丙,其後甲就本訴訟是否仍具當事人適格?若甲繼續進行訴訟,如其向法官陳明訴之聲明請更正為:「被告應給付丙 100 萬元整。」法官則表示有疑義,甲之更正是否符合法理?試分析之。(25 分)
當事人恆定 第254條
-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間向其租用甲所有之 A 車一輛,租期屆滿未返還,乙仍占有中,屢催返還未果,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車。問:法院審理此案有無義務闡明甲可對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要否主張表示意見?若被告乙對於甲所主張雙方有於某日訂立租賃契約之事實,乙明知該主張不符合真實,但乙仍予以自認,則法院是否受此自認之拘束?(25 分)
- 三、A長期在外經商,因涉犯走私槍砲罪嫌,偵查中員警甲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利用執行搜索A住宅的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暗中將A放於茶几上之名貴打火機放入自己之口袋,全部犯行被A私自裝設的防盜針孔攝影機錄下。A返家後發現,遂以錄影光碟為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觸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案經地方法院以「易」字案件分案。試問:
- ㈠第一審法院承審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否認犯罪,法官認為甲可能觸犯刑法第 134 條、第 320 條第 1 項假借職務上機會竊盜罪,程序上應如何處理?(12 分)
- ㈡檢察官扣押A提出之錄影光碟作為證據,該光碟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調查?(13 分)
- 四、檢察官以甲涉嫌觸犯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對於以藥劑犯強制性交既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捌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試問: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敘明:「上訴人即被告犯罪後已真誠悔過,有悛悔之心,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等語,其上訴是否合法?試從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採行覆審制之架構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應如何適用請說明之。(25 分)
107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一、甲於 107 年 5 月 7 日對乙起訴,請求交還 A 車,主張甲所有之 A 車,於同年 2 月 1 日出租予乙,租期 3 個月,於租期屆滿後,乙拒不交還該車,故請求返還租賃物。乙抗辯租期為 1 年,且於同年 5 月 1 日已將 A 車交付丙保管。問:
- ㈠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 分)
- ㈡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 1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款 100 萬元,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丙猶未償還,故請求乙履行保證債務。乙抗辯甲未將借款交付丙,故不必負保證責任。乙將訴訟告知丙。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問:
- ㈠乙依判決給付甲 100 萬元後,對丙起訴求償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未交付借款且乙不是保證人,乙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 ㈡甲對乙執行無效果後,另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100 萬元,在訴訟中丙主張甲並未交付借款,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 三、甲涉嫌詐欺,經檢察官偵結,以甲一次詐欺行為涉犯詐欺罪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中。審理時,檢察官以甲另犯背信罪而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以甲並無背信行為,而係觸犯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罪而判處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主張其中一次詐欺行為,不成立詐欺罪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甲所犯為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數罪併罰,因而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甲兩個詐欺罪,各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疏未認定甲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並無任何足以發覺甲為累犯之證據或訴訟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之處,而以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試問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 四、甲涉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甲犯罪所得。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向法院表示,甲將犯罪部分所得,儲存於甲配偶乙名下之某銀行帳戶內,請求法院依職權裁定扣押該存款。法院即裁定扣押,並依職權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委任律師 L 為其代理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L 主張乙帳戶內存款,為乙父母所贈,非受贈於甲,但 L 提不出足以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 L 主張法院依職權扣押存款,並不合法。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並於判決理由內表明,法院依自由證明方式認定該存款非受贈於甲,因而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對原審判決未諭知沒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未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因而乙並未參與。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且於判決主文諭知沒收乙帳戶內部分存款。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乙隨即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試問本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聲請再審之合法性。(25 分)
108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一、甲以牙醫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7 年 8 月 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整,甲主張乙於 104 年 1 月 8 日為其植牙,因存在醫療疏失,造成甲牙齦變形,爰請求醫療費用 120 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 80 萬元。乙否認之。訴訟中,甲請求乙提供齒模供鑑定,乙稱其於 106 年 5 月間及 107 年 1 月間曾整理診所內儲藏室,該齒模已被清理丟棄。若甲主張乙丟棄齒模屬證明妨礙行為,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被上訴人在兩造已然發生醫療爭議之情形下,竟未保存上訴人齒模,而遽予銷毀,有上開規定之證明妨礙情事,為原審確定之事實。105台上1021
- 二、甲女起訴主張其與乙男之職業均為醫師,原係配偶關係,因乙男與丙女發生婚外情,甲、乙雙方於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協議離婚,約定對彼二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歸甲任之,乙則負擔每月新臺幣 4 萬元之扶養費。詎乙依約履行一年後,乃拒絕給付,故依離婚協議書請求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4 萬元。訴訟中,乙則抗辯其已與丙結婚,丙已生下幼子戊,家用支出增加,不應再給付 4 萬元之高額扶養費。問:甲起訴請求扶養費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對於 4 萬元扶養費之給付額度有無酌加或酌減之裁量權?(25 分)
- 三、現行犯甲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甲的辯護人乙到場後,表示要與甲會面。此時,甲正在接受警察詢問。警察請示檢察官後,檢察官表示在警詢結束後,馬上讓甲乙會面。兩小時後,警察詢問結束,警察遵循檢察官命令,讓甲接見乙。在警詢中,甲清楚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試問,甲在警詢中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 四、為調查甲的強盜案件,六位警察官員荷槍實彈前往甲的住所。與甲同住,七十餘歲,身材矮小,目不識丁的母親乙前來應門。帶隊的警察丙要求乙同意警察入內查看,乙一看到來者是數位全副武裝警察,遂答應之。警察入內後,遍尋不著甲的行蹤,但在某個房間的桌上發現槍枝及彈藥,故予以扣押。甲落網後,檢察官以槍彈為證據,起訴甲持有槍枝彈藥等罪名。在準備程序中,甲主張,警察在其屋內所扣得的槍彈沒有證據能力。試問,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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