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於109年8月8日舉行,本文提供線上模擬測驗,並且彙整相關資訊。
題號 | 解析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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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㈠(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01 |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竊盜罪最輕本刑罰金 偽造貨幣罪(第五款) 加重詐欺罪(第十一款) | |
02 | 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 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
03 | 刑法§21 | |
05 | 刑法§18 | |
06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若其行為本有客觀之危險性,而其不能完成犯罪由外部(或意外)之障礙時,皆謂之「普通未遂」(或障礙未遂) | 75年度台上字第6006號刑事判決 |
07 | 累積因果關係 | |
11 |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未規定處罰未遂犯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 |
12 | 甲非「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 刑法§18 |
13 | 刑法§86 | |
17 |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 24年上字第4974號刑事判例 |
18 | 教唆他人湮滅關係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 | 司法業務研究會 |
20 | 答B或BD者亦給分。 | |
21 | 體內酒精濃度之多寡,非經攔檢或就醫時之儀器檢測,一般人當無從知悉其數值高低,顯非行為人犯罪當時主觀認知所及之範圍,而應認僅係無關故意或過失之「客觀處罰條件」 | 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1號提案 |
22 | 支票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因而偽造他人名義為發票人之支票,如對於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尚未記載完全,即無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餘地。 當票之性質,不過持以證明他人質物之關係,於其期限內有將原物贖回之權利,自係私文書之一種,不能認為有價證券。 | 94年度台上字第554號刑事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刑事判決29年上字第6號刑事判例 |
23 | 信用卡簽單,足以認為係由黃○私人資格所制作具有消費內容證明之私文書,縱先由消費場所經營者代書內容,再由上訴人偽簽黃○姓名,進而持以行使,因已足生損害於黃○。此部分行為,核已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非僅單純之偽造署押犯行而已。 | 86年度台上字第4872號刑事判決 |
24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 |
26 | 108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 | |
38 |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刑法§229-1刑事訴訟法§101-1Ⅰ② |
46 | 刑事訴訟法§87 | |
49 | 刑事訴訟法§78 | |
53 | 刑事訴訟法§229 | |
57 | 刑事訴訟法§273-2 | |
58 | 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仍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第六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並不受上揭第二審上訴門檻之限制,無非因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基於剝奪生命、嚴重限制自由法益必須特別慎重之立場,乃直接跨過上揭程序門檻,不生未附具體理由即不能上訴之問題,向無疑義。 對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時,法院應逕予實體審理 | 99年度台上字第5079號刑事判決;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0號提案 |
59 | 證據是否應予調查,關乎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已非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故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並非審判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 | 94年台上字第2998號刑事判例 |
75 | 律師倫理規範§30 | |
綜合法學㈠(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01 | 釋字第666號解釋 | |
03 | 釋字第709號解釋 | |
04 | 釋字第414號解釋、釋字第744號解釋 | |
06 | 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之債權,亦為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 | 釋字第609號解釋、釋字第596號解釋 |
07 | 釋字第637號解釋 | |
08 | 釋字第654號解釋 | |
09 | 釋字第705號解釋 | |
10 | 釋字第748號解釋 | |
11 | 釋字第689號解釋 | |
12 | 釋字第627號解釋 | |
13 | 釋字第613號解釋 | |
14 | 釋字第461號解釋 | |
15 | 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監察院組織法§3 |
16 | 釋字第530號解釋 | |
17 | 釋字第328號解釋 | |
18 | 釋字第725號解釋 | |
19 | 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 | 釋字第719號解釋 |
20 | 地方制度法§26 | |
23 | 釋字第287號解釋 | |
24 | 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 釋字第767號解釋 |
25 | 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 | 釋字第540號解釋 |
27 | 釋字第755號解釋 | |
28 | 釋字第613號解釋 | |
30 | 釋字第527號解釋 | |
33 | 行政訴訟法§161 | |
34 | 釋字第543號解釋 | |
40 | 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 行政程序法§148 |
42 | 行政罰法§18 | |
43 |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各款所列得不發還或須追繳押標金之事由,必須明定於招標文件中,採購機關始得不發還或追繳,可知廠商有該項各款情形之行為,並非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且機關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分,係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自非行政罰,而無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 107年度判字第512號判決,107年度第2次行政訴訟實務研討會 |
46 | 行政執行法§17 | |
47 | 釋字第663號解釋 | |
51 | 視其所申請主管機關應為具體措施之法律性質究屬行政處分(例如限期清除處理、命令停工、停業或歇業、撤銷操作許可證等)或事實行為(例如實施檢查或鑑定、代為清除處理之措施或進入公私場所採樣或檢測等),而分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 | 106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52 | 行政訴訟法§175 | |
59 | 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 | 條約締結法§7 |
69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6 | |
70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8 | |
綜合法學㈡(民法、民事訴訟法) | ||
03 | 請求減少價金,實係主張減少價金,不以出賣人承諾為必要,與同法條項定解除契約之性質同屬形成權 | 72年度台上字第4694號民事判決 |
04 | 民法§53 | |
07 | 民法§86 | |
08 | 民法§105 | |
09 | 須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滅時效始開始進行。 | 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 |
11 | 民法§164 | |
12 | 民法§246 | |
13 | 藝○公司就黃○○因本件車禍所受損害,並無賠償責任……藝○公司給付黃○○看護慰問金,難認係基於林○○之侵權行為事實而為給付,自無從依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之規定 | 100年度重勞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予以維持 |
15 | 民法§249 | |
16 | 民法§299 | |
18 | 因出賣人遲延辦理移轉登記,致增加該稅額負擔,則此項增值稅額之增加,與出賣人遲延辦理移轉登記間,即非無因果關係 | 91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
19 | 民法§443 | |
22 | 民法§409 | |
24 | 民法§508 | |
25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 | 66年台上字第2759號民事判例 |
27 | 民法§823 | |
28 | 民法§841-5 | |
31 | 民法§881-6 | |
32 | 民法§862 | |
39 | 民法§1093、1165、1209 | |
41 | 民法§1070 | |
42 | 民法§1077 | |
48 | 占有人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以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向該管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如經地政機關受理,則受訴法院即應就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本院六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應予補充。 | 8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 |
65 | 原告於事實審未為該陳述及聲明,縱各該事實與其已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關,本於當事人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審判長仍無闡明之義務。 | 93年度台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
綜合法學㈡(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
01 | 公司法§13 | |
02 | 公司法§106 | |
03 | 公司法§7 | |
08 | 公司法§248-1 | |
10 | 公司法§167-1 | |
12 | 公司法§217 | |
14 | 公司法§247 | |
16 | 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 | 保險法§17 |
17 | 保險法§33 | |
20 | 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 | 保險法§64 |
21 | 保險法§71 | |
22 |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保險法§122 |
23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保險法§105、106 |
24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 保險法§122 |
25 |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保險法§143-1 |
29 | 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 | 票據法§36 |
30 | 票據法§59、60 | |
31 |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 票據法§82 |
32 | 票據法§124、69、104 | |
34 | 票據法§139、140 | |
35 | 票據法§138 | |
37 | 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令 | |
40 | 證券交易法§43-6 | |
42 | 證券交易法§150 | |
45 | 其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賣出相當之地位」,應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其賣出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買進相當之地位」,應與賣出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 | 證券交易法§157台財證三字第0920000717號令 |
46 | 如債務人係買受違章建築之買受人並受領交付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原始建築人即不得再以其不能登記為由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而訴請確認,其基於所有權而請求撤銷查封,亦無由准許。 無論該建物是否為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違章建築,除其前手即為債務人外,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如因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承買人主張權利,由執行法院予以實施查封者,因出賣人對買受人負瑕疵擔保義務,而有排除第三人對於承買人侵害之責。則承買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前手行使此項權利,於法並無不合 | 84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民事判決 100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民事判決52年台上字第681號民事判例 |
48 | 強制執行法§64 | |
52 | 因債務人在其上所建造之地上物無法與土地分離而獨立存在,是命債務人返還土地確定判決執行力之客觀範圍,除債務人於該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在該土地上所建造而有處分權之地上物外,尚包括債務人於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新建造之地上物在內。 | 100年度台抗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
53 | 得分別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
- https://wwwq.moex.gov.tw/exam/wFrmExamQandASearch.aspx?y=2020&e=109120
-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Detail.aspx?c=1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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