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
機車、自行車停車時,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停放;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停放:……未設人行道或人行道寬度未達三公尺時,應停放於騎樓地,並沿騎樓地外緣停放,以一列為限,車體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惟每一建築物應保留至少一公尺之通道。
宜蘭縣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秩序實施要點 101年11月01日府建交字第1010172372號令
雲林縣機車及自行車秩序實施要點 103年08月11日府工運二字第1036416359號函
新竹縣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秩序實施要點 104年06月18日府工養字第1040085600號函
道路因交通流量及安全等因素,致無法停放
者,應停放於指定區域範圍內,且其周邊人行道寬度達三公尺者,得沿人行道外緣停放,並以一列為限
,車頭向內,後輪應與人行道邊緣標齊。
人行道寬度未達三公尺時,應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列為限,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騎樓設置攤架應保留至少1.6公尺通行空間。
騎樓開放停機車 騎士讚 行人怨,聯合報2013-11-22報導
22張,106年9月報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34號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BA,106,交上,34,20170815,1
李姓17張,107年7月報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32號行政訴訟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A,106,交,132,20180718,1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器腳踏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高雄市整理機器腳踏車、慢車、攤架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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