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邁向律師之徑©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HTML CSS JavaScript Editor

CodePen
JSFiddle
 特色:具有自動建立關閉標籤(End Tag)功能。
Online JavaScript beautifier
 用途:自動排版原無排版或經壓縮之網頁原始碼
2016/12/30 19:34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Data URI scheme

格式:data:[<Content-Type>][;base64],<data>
例子:data:image/png;base64,<data>
透過JavaScript產生Data URI
Data URI Media Types
2016/12/28 02:14

Object URL


2016年12月24日 星期六

使用 Google 查詢網頁緩存

變更 Blogger 網站資訊提供設定|Switch Blogger Site Feed Settings

設定網址:https://www.blogger.com/blogger.g?blogID={blogID}#othersettings

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Flipboard|雲端網路實務應用


使用Flipboard服務

(1)如何訂閱主題

>點擊「選單」按鈕(紅框處①)或「更多」區塊(紅框處②)。

Feedly|雲端網路實務應用

使用feedly服務

(1)訂閱5個由feedly推薦不同的網站(sites)與自行由URL訂閱的至少3個不同的刊物(publication)或部落格(blog)。

>點選使用者有興趣的主題(紅框處),例如:Photography。

2016年11月12日 星期六

Google 圖片搜尋|雲端網路實務應用

附件中有一檔案「ex2.JPG」,請在網路上搜尋。

(1)利用搜尋引擎搜尋這張照片可能在哪照的

步驟一>打開瀏覽器,進入Google首頁,並點擊「圖片」(紅框處)

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強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關鍵字:強迫症

強迫性精神官能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OCD)
偶數強迫症
電影《愛在心裡口難開》
行為治療主要利用系統減敏法(systematic desensitization)、中斷思考法(thought stopping)、洪水法(flooding)、與逆向制約法(backward conditioning)
Google 搜尋「askew」,整個頁面將呈現歪斜狀態。
參考資料: 相關資料:

2016年10月8日 星期六

個人書單|Personal Book List

個人書單
書名著/作/編者ISBN版本定價買價備註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
索書號碼=(特藏號)+分類號+著者號+(年代號)+(部冊號)


出版相關號碼列表
中文名稱英文名稱簡稱/縮寫備註
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SBN受理單位為國家圖書館
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SSN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GPN受理單位為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中文圖書分類法法律相關分類號列表
分類號種類
198.58法律倫理
400.61專利法規
492.4商業法規
553.4經濟法規
558.2貿易法規
562.12銀行法規
563.51投資法規;證券法規
579國際法
580法律總論
581憲法
581.24憲法解釋
582中國法規彙編
582.18民國法規彙編
583各國法規
584民法
584.1民法總則
584.2物權
584.3債及債權
584.4親屬法
584.5繼承法
585刑法
585.1刑法總則
585.2刑法分則
586訴訟法
586.1民事訴訟法
586.2刑事訴訟法
587商事法
587.2公司法
587.4票據法
587.5保險法
587.6海商法
588行政法
588.14行政救濟法;國家賠償法
589司法制度
589.2法院組織
805.189考試問答
http://www.sharing.com.tw/web/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 https://www.eyebook.com.tw/Book_Detail.aspx?bkidall= http://publish.get.com.tw/Book.asp?BKID=
2019-09-10 23:48 2018-07-18 23:24 2018/06/01 16:22 2017/04/14 22:20 2016/11/05 14:32

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臺灣各大學106年度碩士班考試刑法組教授情報

本文收錄臺灣各大學106年度碩士班考試刑法組教授相關資訊

2016年10月1日 星期六

邁向刑法總則編|Criminal Code-General Provisions

加重、減輕、免除其刑
加重其刑
減輕其刑不知法律§16、14歲以上未滿18歲§18Ⅱ、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19Ⅱ、滿80歲§18Ⅲ、瘖啞人之行為§20、未遂§25、幫助犯§30、擬制犯§31、顯可憫恕§59、自首§62
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止未遂§27防衛過當§23但、避難過當§24Ⅰ但
免除其刑情節輕微,顯可憫恕§61
不罰不能犯§26
刑法上保護的三種類型法益
名稱依據
國家法益§100
社會法益§173
個人法益§271

犯罪類型
名稱說明
作為犯行為人以積極的作為而違犯的犯罪
不作為犯行為人以消極的不作為而違犯的犯罪
故意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違犯的犯罪
過失犯行為人欠缺構成要件故意而因過失而成立的犯罪
行為犯
結果犯
實害犯
危險犯
狀態犯
繼續犯
一般犯
特別犯
親手犯
單一犯
結合犯
單行為犯
雙行為犯

保安處分七種類型
名稱依據
感化教育§86
監護§87
禁戒§88、89
強制工作§90
強制治療§91、91-1
保護管束§92
驅逐出境§95

法定刑、宣告刑及執行刑
種類說明
法定刑刑事立法上對於特定犯罪行為的不法與罪責內涵的輕重所規定處罰的刑罰種類與程度
宣告刑刑事審判上
執行刑刑事執行上。易刑處分

刑法時效期間
項目追訴權行刑權
依據§80§84
起算時點自犯罪成立之日或行為終了之日自裁判確定之日
標準最重本刑宣告刑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0年40年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20年30年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10年15年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年7年
行政院於107年3月8日召開第3591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參與理論
總則
正犯
一般正犯
單獨
直接:行為支配
直接正犯
間接:意思支配
間接正犯
共同
直接:功能支配
共同正犯
間接
特別正犯
共犯
引發犯意
教唆犯
促進犯行
物理
幫助犯
心理
認知
幫助犯
意欲
幫助犯
分則
必要正犯與共犯
聚合犯
眾合犯
聚眾妨害公務罪§136
合同犯
結夥三人以上犯加重竊盜罪§321
對向犯
賄賂罪§121
2018/06/12 17:12

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使用 Adobe InDesign CC 2015 製作書脊

Step01-檔案→新增→文件(Ctrl + N)→頁數3頁+邊界上、下、內、外均設為0公釐。
Step02-右側版面→頁面→右鍵→取消勾選「允許移動文字頁面」。
Step03-將第一頁拉至二、三頁中間。
Step04-頁面工具→調整中間頁面寬度為書本厚度。
厚度約為"張數x0.1"公釐。
Step05-檔案→置入→選擇封面PDF檔案。
Step06-左側版面→垂直文字工具→微軟正黑體12點。
Step07-左側版面→選取工具→點選文字框→右鍵→符合→使框架符合內容大小。
Step08-檔案→Adobe PDF 預設集→高品質列印。
Step09-一般→頁面選取「跨頁」。
Step10-標記和出血→標記→選取「所有印表機標記」。

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複習計畫(以月為單位)

 時 間 
105年09月 民   法

105年10月 刑   法

105年11月 刑事訴訟法票 據 法

105年12月 刑   法

106年01月 刑事訴訟法

106年02月 研究所-歷屆試題
 ㊟ 台大、政大
106年03月 憲   法國際 公法國際 私法

106年04月 行 政 法

106年05月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106年06月 公 司 法保 險 法證券交易法

106年07月 法律 倫理法學 英文、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歷屆試題

106年08月 海 商 法
 ㊟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08月05日
106年09月

106年10月 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歷屆試題
 ㊟ 司法官第二試:10月14-15日、律師第二試:10月21-22日

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考試日程表

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考試日程表.tiff
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考試日程表

2016年8月30日 星期二

105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

  1. 一、甲與 A 因債務糾紛生怨,乙知情後慫恿甲花錢買兇將 A 除去,於是甲找來丙、丁二人,以 100 萬元為代價要求二人殺害 A。丙、丁二人商議後答應了甲,於次日埋伏在 A 宅附近的公園中,待 A 夜歸時兩人持尖刀猛刺 A 數刀後各自離去。嗣後丁心生不忍,又害怕出面救 A 會對自己不利,於是打 119 專線電話召來救護車將 A 送往醫院急救,A 經搶救後幸無大礙。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如何?(25 分)

    1. ㈠丙、丁可能成立刑法(以下同)第271條第2項及第28條之普通殺人未遂罪共同正犯
      1. ⒈主觀上丙、丁基於犯意聯絡,亦具有致A於死之殺人故意,客觀上持尖刀猛刺A數刀,共同著手殺人行為,惟A死亡之結果未發生,應以未遂犯論之。
      2. ⒉丙、丁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3. ⒊依第27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殺人行為已完成,屬既了未遂,須積極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丁召來救護車將A送往醫院急救,具中止意思、出於自願中止、結果之不發生與中止行為具因果關係,又第2項明定正犯中一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者,亦適用第1項,故丁具個人減免刑罰事由,減輕或免除其刑。
    2. ㈡甲可能成立第271條及第29條普通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1. ⒈客觀上甲以金錢要求丙、丁殺人,使原無犯意之人產生犯罪決意,丙、丁亦因此成立殺人未遂罪,符合共犯從屬性;主觀上甲明知前述事實並有意為之,具教唆及既遂之雙重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2. ⒉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3. ㈢乙可能成立第271條及第29條普通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1. ⒈客觀上丙慫恿甲買兇,使原無犯意之人產生犯罪決意,為輾轉教唆行為,丙、丁亦因此成立殺人未遂罪,符合共犯從屬性;主觀上乙明知前述事實並有意為之,具教唆及既遂之雙重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2. ⒉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4. ㈣結論:丙、丁成立普通殺人未遂罪共同正犯,但丁可減免其刑;甲、乙分別成立普通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2016年8月20日 星期六

2016年8月16日 星期二

105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

  1. 一、甲受丙脅迫將 A 畫贈與乙,乙旋又將 A 畫贈與善意之丁,均依讓與合意交付之,乙不知甲受丙脅迫之情事。試問: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畫?(25 分)

    1. 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該A畫
    2. ㈠甲得向乙撤銷其贈與意思表示
      1. ⒈依民法(以下同)第92條第1項可知,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然該項但書僅限制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依此反面解釋可知,脅迫由第三人所為者,縱相對人善意不知,亦得撤銷之。
      2. ⒉本題脅迫係由第三人丙所為,如上所述,縱相對人乙不知,表意人甲亦得撤銷其贈與意思表示。
    3. ㈡丁得主張善意受讓,甲不得以撤銷對抗之
      1. ⒈丁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畫所有權
        1. ⑴依第948條第1項可知,以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2. ⑵再依第801條可知,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3. ⑶本題甲若向乙撤銷該贈與意思表示,乙將自始未取得A畫所有權,讓與A畫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為無權處分(第118條)。然依上述規定,乙雖無讓與之權利,丁仍取得其所有權。
      2. ⒉惟有學說認為依第92條第2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定反面解釋可知,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且此係為保護被脅迫之人特設之規定,應排除善意受讓之規定而優先適用。
      3. ⒊但本文以為位於民法物權編之善意受讓規定,自應優先於位於總則編之第92條第2項規定,況且對於本題被脅迫之甲,尚可類推適用第183條向無償受讓A畫之第三人丁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對甲已具相當程度之保護。
      4. ⒋因此,丁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畫所有權,甲不得以撤銷對抗之。
    4. ㈢故縱使甲向乙撤銷其贈與意思表示,甲亦不得向丁請求返還該A畫。

    5. 林誠二〈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對第三人之效力問題
      鄭冠宇〈意思表示瑕疵與善意受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