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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 星期六

邁向刑法總則編|Criminal Code-General Provisions

加重、減輕、免除其刑
加重其刑
減輕其刑不知法律§16、14歲以上未滿18歲§18Ⅱ、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19Ⅱ、滿80歲§18Ⅲ、瘖啞人之行為§20、未遂§25、幫助犯§30、擬制犯§31、顯可憫恕§59、自首§62
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止未遂§27防衛過當§23但、避難過當§24Ⅰ但
免除其刑情節輕微,顯可憫恕§61
不罰不能犯§26
刑法上保護的三種類型法益
名稱依據
國家法益§100
社會法益§173
個人法益§271

犯罪類型
名稱說明
作為犯行為人以積極的作為而違犯的犯罪
不作為犯行為人以消極的不作為而違犯的犯罪
故意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違犯的犯罪
過失犯行為人欠缺構成要件故意而因過失而成立的犯罪
行為犯
結果犯
實害犯
危險犯
狀態犯
繼續犯
一般犯
特別犯
親手犯
單一犯
結合犯
單行為犯
雙行為犯

保安處分七種類型
名稱依據
感化教育§86
監護§87
禁戒§88、89
強制工作§90
強制治療§91、91-1
保護管束§92
驅逐出境§95

法定刑、宣告刑及執行刑
種類說明
法定刑刑事立法上對於特定犯罪行為的不法與罪責內涵的輕重所規定處罰的刑罰種類與程度
宣告刑刑事審判上
執行刑刑事執行上。易刑處分

刑法時效期間
項目追訴權行刑權
依據§80§84
起算時點自犯罪成立之日或行為終了之日自裁判確定之日
標準最重本刑宣告刑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0年40年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20年30年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10年15年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年7年
行政院於107年3月8日召開第3591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參與理論
總則
正犯
一般正犯
單獨
直接:行為支配
直接正犯
間接:意思支配
間接正犯
共同
直接:功能支配
共同正犯
間接
特別正犯
共犯
引發犯意
教唆犯
促進犯行
物理
幫助犯
心理
認知
幫助犯
意欲
幫助犯
分則
必要正犯與共犯
聚合犯
眾合犯
聚眾妨害公務罪§136
合同犯
結夥三人以上犯加重竊盜罪§321
對向犯
賄賂罪§121
2018/06/12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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