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戶政政策與計畫之擬定、戶政法令之制(訂)定與解釋、戶政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實施,以達成健全戶政制度、落實戶政管理、精確人口統計、貫徹人口政策、完善戶政資訊、強化為民服務之目的。
/2018/06/civil-code-general-principles.html#108-12-28T04:02:24| 名稱 | 施行日 | 最新修正施行 | 編號 | 施行細則 | |
|---|---|---|---|---|---|
| 國籍法 | 18年2月5日公布 | 112年 | D0030001 | D0030022 | |
| 國籍法施行條例 | 18年2月5日公布 | 廢止 | D0030002 | - | |
| 戶籍法 | 23年7月1日 | 104年修正 | D0030006 | D0030007 | 內政部主管§2;起草報告公報37-27第172次會議通過 |
| 姓名條例 | 42年3月7日公布 | 104年修正 | D0030011 | D0030012 | 姓名使用條例(37年)、姓名使用限制條例(30年)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42年6月6日公布 | 100年 | B0000007 | - | 法律適用條例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88年5月21日 | 112年 | D0080132 | D0080133 | 內政部主管§2;行政院以第20931號令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81年9月18日 | 111年 | Q0010001 | Q0010002 | 大陸委員會主管§3-1 |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86年7月1日、88年12月20日 | 111年 | Q0010003 | Q0010004 | 大陸委員會主管§5 |
| 護照條例 | 33年7月22日公布 | 112年 | E0030001 | E0030004 | 外交部主管§2;20年1月31日 |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88年6月2日公布 | 92年 | E0030002 | E0030003 | 外交部主管§5;外國護照簽證辦法(54年) |
| 112年10月更新 | |||||
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各等別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國籍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國籍法之規定。(§1,2000年增)國籍
Conven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Laws(關於國籍法衝突若干問題公約;Signed at The Hague,1930年)提及「Being convinced that it is in 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secure that all its members should recognise that every person should have a nationality and should have one nationality only」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LON/Volume%20179/v179.pdf【國籍必有/108年地三、97年身五】任何人均應有國籍,任何人都有權享有國籍,不得任意予以剝奪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
【國籍單一】:任何人不得同時具有兩個國籍
【國籍主權性】Any question as to whether a person possesses the nationality of a particular State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at State.(公約第2條)
【國籍自由】
如與國籍法施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有所牴觸……宜優先適用該公約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法務部81年-08842,公報)
積極衝突
【優點/111年普】消極衝突
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細則§3,參酌「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第一條所定「無國籍人」之定義)江瑤池
a person who is not considered as a national by any State under the operation of its law.(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Stateless Persons,1954,New York)得認定為無國籍人情形: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施行細則【得認定為無國籍人/103年地四】
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1051254202-10601 【無國籍人/98年高二國籍、96年地四、103年地四、107年地三】固有國籍,指因人之出生而取得之國籍
【固有國籍/82年山】
【生來國籍/82年基層】
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109年地四-5】
認定§2
| 出生 | 父 | ||||
|---|---|---|---|---|---|
| 我國 | 外國 | 無國 | 無可考 | ||
| 母 | 我國 | ✓我國① | ✓我國① | ✓我國 | ✓我國 |
| 外國 | ✓我國① | ✗ | ✗ | ✗ | |
| 無國籍 | ✓我國① | ✗ | ✓我國③ | 我國③? | |
| 無可考 | ✓我國① | ✗ | 我國③? | ✓我國③ | |
| 屬中華民國國籍情形 | |
|---|---|
|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為使本法修正公布時,因生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可排除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亦屬我國國籍,爰增訂第二項……以保障該等未成年人之權益。89年2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適用之。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保障本法……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得因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權益,爰修正……以資明確。 |
|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 |
|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 |
| 四、歸化者。 | 將原條文第二條第五款歸化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俾使歸化者取得我國國籍有所依據。 |
為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需要,得申請核發國籍證明(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2001年~2016年~,收費標準§2Ⅰ:1000元)
| 申請核發國籍證明 | 申請喪失國籍 | 護照之適用對象 | ||
|---|---|---|---|---|
| 國民身分證 | ① | ② | ||
| 戶籍資料 | ② | ① | ||
| 護照 | ③ | ③ | ||
| 國籍證明書 | ④ | ④ | ||
| 華僑登記證 | - | ⑤ | ||
| 華僑身分證明書 | ⑤ | ⑥ | 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 | |
| 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及本人出生證明 | ⑥ | ⑦ | ||
| 臺灣地區居留證 | ⑦ | - | 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移民署應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 | |
| 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 ⑧ | ⑧ | ||
|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 ⑨ | ⑨國防部有案之滯外前國軍及眷屬人員 | ||
【在越南已有婚姻關係/96年地三】
【不認該女嬰具有越南國籍/100年地三】
| 隨同 | 公職 | 撤銷 | ||
|---|---|---|---|---|
| 歸化 | §3Ⅰ;4;5;6Ⅰ(殊勳) | 10年§10 | 未提出§9Ⅱ;有與……規定不合情形 | |
| 喪失 | §11Ⅰ | ✗ | 未取得外國國籍§14;有與……規定不合情形 | |
| 回復 | §15 | 未成年子女§16 | 3年§18 | 有與……規定不合情形 |
| 1200元(收費標準第2條) | ||||
取得:歸化(naturalization)
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112年普】| 有住所[1] | ①合法居留[2] | ②行為能力 | ③無不良素行[3] | ④財產或專業技能 | ⑤語言、常識[4] | |
|---|---|---|---|---|---|---|
| 外國……無國籍人§3Ⅰ | ✓ | 半×五年 | ✓ | ✓ | ✓ | ✓200小時 |
| 配偶§4Ⅰ① | ✓ | 半×三年 | ✓ | ✓ | ✗ | ✓72小時 |
| 受家庭暴力……未再婚§4Ⅰ② | ✓ | ✓ | ||||
| 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存續二年以上或仍有往來§4Ⅰ② | ✓ | ✓【死亡/112年普】 | ||||
| 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4Ⅰ③ | ✓ | ✓ | ||||
|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4Ⅰ④ | ✓ | ✓ | ✓ | |||
| 養子女§4Ⅰ⑤ | ✓ | ✓ | ✓ | |||
| 出生於§4Ⅰ⑥ | ✓ | ✓ | ✓ | |||
| 監護人或輔助人§4Ⅰ§4Ⅰ⑦ | ✓ | ✓ | ✓ | |||
| 未婚未成年+父母現為§4Ⅱ① | ✓ | 未滿三年 | - | ✓ | ✗ | - |
| 未婚未成年+社會福利……監護§4Ⅱ② | - | ✓ | ✗ | - | ||
| 出生於+父或母亦出生於§5① | ✓ | ✓ | ✓ | ✓ | ✓ | ✓100小時 |
| 十年§5② | ✓ | 十年[5] | ✓ | ✓ | ✓ | |
| 高級專業人才§5③ | ✓ | 半×二年;五年 | ✓ | ✓ | ✓ | ✓ |
| 殊勳§6 | ✓【109年地四】 | ✓ | - | - | - | - |
| 回復§15 | ✓ | ✓ | - | ✓ | ✓ | - |
| 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居留證(細則§4);不列入(細則§5);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3Ⅱ;原: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由內政部定標準(§3Ⅲ);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十年以上(細則§6) | ||||||
為處理出生於我國……生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且行方不明,或已出境或遭遣返回國後行方不明之非本國籍無依兒童與少年身分認定事宜,內政部業於106年1月……訂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如……經外交部或內政部移民署協尋生母行蹤未果(國外協尋生母行蹤逾三個月……或國內協尋生母行蹤逾六個月……),且洽生母原屬國政府確認……無該國國籍或逾三個月無回應,內政部即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認定……為無國籍人,並由國人養父、養母或社政機關監護人代為申請歸化……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均應依法予以保障。
①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為符比例原則,僅選擇……情節較重者,列屬不良素行。……過失行為,非出於故意……認定有不良素行,範圍過寬,且對申請人權益影響甚鉅,爰……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排除) 在我國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在我國居留期間從事……教育工作,曾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認定為不良素行。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以及基於歸化係改變當事人之國籍,因此申請歸化之要件宜與申請永久居留一致或更為嚴格,俾符比例原則,且可避免當事人無法申請永久居留,卻可申請歸化之情形,爰增)居留
不列入……計算之居留原因(細則§5) ①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 93年,藍領外勞或外籍學生在我國內係以工作或就學為目的,與「在國內久住」之意旨不合 ②在臺灣地區就學 ③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 106年,因被禁止其出國、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或等待回復原國籍而許可居留,與第四條所稱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意旨不合,爰增 ④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 ⑤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⑥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 ⑦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 ⑧以……為依親對象
工作內容 累計不得逾§52Ⅳ ⑦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⑧海洋漁撈工作 漁船船長、動力小船駕駛人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12年 ⑨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 12年 ⑩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製造、外展製造、營造、屠宰、外展農務、「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12年 為立法用詞簡潔。101年,國籍法已將藍領外勞工作期限排除在居留期限認定範圍外,因此……不會影響本國勞工權益……工作年限延長,可減少訓練成本,避免空窗期,可以降低仲介費用。爰於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社會安定之前提,修正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
無不良素行
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案件,應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經法院判決確定 有事實足認(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③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 ✓ 無正當理由未……(接獲檢舉或依相關資料得知……) 因遭家庭暴力逃離家庭或係因配偶酗酒、賭博、吸毒或配偶家人排擠……得認定其有正當理由 ④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 ✓ 有……但其情可憫、係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不在此限。 遭家庭成員蓄意挑釁或有暴力行為在先,因而反擊,得認定
| ①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 |
| ②罰金執行完畢 | 僅以刑事判決主文對犯罪事實宣告處以罰金者為限,如……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回歸適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或本條第三款規定。另查司法院刑事裁判案例,主文判決處以罰金者……均屬情節輕微之犯行,為符比例原則,爰規定罰金執行完畢,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
| ③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 |
| ④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三年 | 刑法對於行刑權已有規範逾時效不予執行……惟對犯罪情形嚴重且抱存僥倖心態,故意藏匿或蓄意脫逃至國外,俟行刑權時效完成後再入境我國者,對此類惡意逃避刑責,許可渠等歸化我國國籍,不符社會大眾期待之公義真理,爰僅限於輕微犯罪……如犯最重本刑逾六月有期徒刑者,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記載有刑事案件紀錄,屬有犯罪紀錄…… |
| ⑤依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或有第五目或第六目行為,其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 (一)基於法律衡平性,又考量社會秩序維護法罰責較刑法輕……即認定無不良素行,無須比照第四款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二)申請人如遭人口販運、性剝削或因債務受約束從事性交易,涉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經司法機關專業認定……之被害人,應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處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聲明異議,經法院審理確屬人口販運、性剝削或因債務受約束從事性交易等涉及人口販運情節之被害人,法院裁定書裁定撤銷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處罰,應無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紀錄。 (四)另考量申請人從事性交易係因家庭成員重病等變故迫於經濟壓力,其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認定無不良素行。 |
| ⑥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 行為狀態終了後起算,如行為無繼續狀態稱為完成 |
| ⑦前條第五款違法情事,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依法免予處罰逾三年。 | 基於衡平性及比例原則……例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完成親職教育輔導逾三年,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
無……刑事案件紀錄
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核發條例)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不予記載(核發條例) 緩刑: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時,犯罪資料始不予記載④足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
| ①回復、§4Ⅱ、Ⅲ | ② | 在國內設有戶籍 | ||||
|---|---|---|---|---|---|---|
| 申請人 | 配偶 | 配偶之父母 | 父母 | |||
| 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 ✓ | - | ✓ | 未領取生活扶助✓ | ||
|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 | - | ✓ | ✓ | ✓ | ||
| 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五百萬元 | ||||||
|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 | ✓ | ✓ | ✓Ⅳ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 | ||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 - | ✓ | ✓ | ✗ | ||
| 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 | - | ✓ | 未領取生活扶助✓ | ||
|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 | - | ✓ | ✓ | ✗ | ||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97年,申請永久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須檢附生活保障證明,為簡政便民,減少其提憑之次數,爰增)
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指在日常生活上能與他人交談、溝通,並知曉社會相關訊息。
| 申請歸化 | 證明 | 總分 |
|---|---|---|
| §3Ⅰ | 200小時以上 | 70分以上 |
| §4Ⅰ | 100小時以上(①~③:72小時以上) | 60分以上 |
| §5 | 100小時以上 | |
| ……且年滿65歲者 | 72小時以上 | 50分以上。 |
配偶
須現於國內有住所及合法居留三年以上等之歸化條件,以防杜……以「假結婚」方式立即歸化取得我國國籍。(89年)
期間亦應已具有我國人配偶或養子女之身分(0960012001)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均屬不可歸責於外籍配偶之事由,如其具有足認與其配偶之親屬仍往來照顧之低度生活交往關係,應認仍有申請歸化權
| 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 | 依外交部90年……第9001008244號函略以,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須繳驗由申請人本國政府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減少……重複提證之困擾及簡化行政作業,爰……(93年4月) |
|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 Ⅱ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以上者,得免附 | 外籍配偶如非依本法第四條申請歸化而係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申請歸化者,其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以上,得無須具備生活保障無虞要件 |
| §4Ⅰ① | §4Ⅱ | 隨同歸化 | |
|---|---|---|---|
|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 ✗ | ✗ | ✗ |
| ……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 | ✓ | ✗ | ✗ |
取得:殊勳歸化§6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認定標準/111年高三】
內政部-1061202502-0918(公報第23卷第177期)訂定發布:得認定有殊勳於我國……情形- ㈠曾依勳章條例授予勳章。
- ㈡對我國民主、人權、宗教、內政、國防、外交、教育、文化、藝術、科技、經濟、金融、醫學、體育、農業、社會福利、醫療服務或其他領域事務,具有重大貢獻,曾獲部會級以上政府機關獎章、外國政府勳章或獎章。
- ㈢為馬偕計畫適用對象,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
- ㈣創辦或服務於醫療、社會福利、社會教育等相關機構逾二十年,並為政府資源不易到達之偏鄉地區長期提供服務、照護弱勢、教化輔導、精神援助,有功於我國社會,事蹟具體明確。
- ㈤有助於提高我國國際能見度,提升我國國際形象,促進我國與他國之交流、合作,事蹟具體明確。
- ㈥其他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為感念馬偕博士在我國創建醫院、興辦學校及扶弱濟貧等貢獻,對於秉持馬偕博士關懷弱勢精神,長期為我國無私奉獻之外籍人士,比照我國老人提供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公立(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優待及長期照顧服務
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 年度 | 人數 | |
|---|---|---|
| 90年至101年 | 0 | |
| 102年 | 1 | 戴維斯 |
| 103年 | - | |
| 104年 | - | |
| 105年 | 1 | 臺南市①甘惠忠 |
| 106年 | 37人 | 新竹縣①丁松青、臺北市①賴甘霖、花蓮縣①劉一峰、臺北市②丁松筠、新竹市①裴嘉妮、宜蘭縣秘克琳、新竹縣②趙秀容、藤田梓、嘉義市①華淑芳、0704梅冬祺、谷寒松、羅四維、新竹市②周寧慧、臺北市③歐義明、臺北市④澈贊法王、臺南市②吳道遠、新竹縣③南耀寧、魏主安、葛德、吳若石、歐思定、嘉義縣①滿詠萱、臺中市①曾顯道、宜蘭縣史可堯、史培理、高雄市麥蕾、羅麥瑞、高福南、雷敦龢 |
| 107年 | 18人 | 臺南市③王秉鈞、臺北市⑤夏明麗、臺南市亞大偉、莫霞琳、臺中市②安德森、臺北市⑥魏樂富、劉力學、花蓮縣雷震華 |
| 108年 | 14人 | 臺北市葛永勉、安德蘭、柴鼐立、高雄市古吉保 |
| 109年 | 9人 | 高雄市韋方濟 |
| 110年 | 7人 | 臺中市③海柏4月、阿提諾 |
| 111年 | 10人 | 丁立偉、高立良、何馬可、何路得、高雄市卜魯士、新竹市河鏞國-韓 |
| 112年 | 2人 | 彭蒙惠 |
須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為配合84年7月1日起「總統府公報」只刊登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之行為及總統府與附屬機關所處理之業務,不再刊登府外單位送登資料)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外國人經許可歸化後,在其喪失原有國籍前,仍兼具外國國籍,爰……明定首次出國應持我國護照,俾利國境人別管理。(110年,許可辦法)
https://www.facebook.com/remy.gils/posts/724805129000855/#吉雷米-2022-12申請
應取用中文姓名(姓名條例第2條),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第4條)歸化……為兵役法第36條第5款情形,若為役齡男子,依「服役辦法」第2條,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公職擔任限制§10、§18
| 一、總統、副總統 |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 | |
|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 |
|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 |
| 五、各部政務次長 | |
|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 |
|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 |
|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 【學務長/113年普-8】 |
| 九、陸海空軍將官 | |
|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 【議員/113年普-8】【鄰長/112年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回復……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滿十年者,始得……登記為候選人 |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可見此應係立法者斟酌外國人原屬國家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與風土民情等與我國存有本質之差異,非長期歸化不足以了解我國政治、經濟等各項體制並融入我國社會,且歸化者一旦經由參政權之行使而成為我國民選公職人員後,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行為與決策,為確保國家整體利益、民眾福祉及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100年度判字第702號,文魯彬案)因該等職務重大,負決策之責……歸化者其原屬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與我國國情有重大本質差異,須經相當時間適應培養,俾得融入我國社會深入瞭解國家體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亦有大陸地區人民非在臺設立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相關公職之規定,基於衡平考量(105年4月18日)
喪失原有國籍§9
應於屆期三十日前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細則§11)
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110年地四-2、108年高三】(殊勳;教科文藝經體;非可歸責)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參考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基準定之;112年)
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申請人應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如附件),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延攬,依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得自行檢具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送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永久居留經許可者,得由內政部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推薦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推薦,並得以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08年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及簡政便民,考量高級專業人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申請永久居留許可(以下簡稱梅花卡)與歸化國籍,二者專業類別認定相似,且均設有審查會審查機制,爰增訂第2項規定,以簡化持有梅花卡者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程序)
| 序號 | 中文姓名 | 國籍 | 專業 | |
|---|---|---|---|---|
| 1 | 唐○理 | 美國 | 環境人文教育 | 第1次(106月6月16日) |
| 23 | 吳承鳳 | 土耳其 | 節目主持及臺灣文化推廣 | 第3次 |
| 171 | 吉雷米 | 法國 | 電視節目主持、推廣本土語言文化 | 第21次(110年8月) |
| 198 | 黑瀨惠美 | 日本 | 日語教學 | 第23次(110年12月30日) |
| 200 | 明馬丁 | 阿根廷 | 流行音樂 | |
| 225 | 沈拉蒙 | 西班牙 | 西班牙語教學 | 111年8月 |
| 魯四維 | 西班牙 | 西班牙語教學、應用語言學 | 梅花卡 |
撤銷§19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得不召開審查會【112年普-6】
【110年地四-3】
【撤銷/106年普、109年高三】
喪失§11
隨同Ⅰ①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配偶Ⅰ②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自願取得Ⅰ③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指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或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細則§12)
【喪失/103年地三、108年地四、100年高二】【是否自動喪失/99年高三】
不得許可喪失國籍之情形§12
【不得/109年普、110年高三】| 情形 | |
|---|---|
| 一、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 考量僑民在僑居地生存發展之實際需要,對於在十五歲之前已遷出國外或出生在國外於國內無戶籍之僑民,其國籍之喪失予以放寬,爰……增列但書;細則:指……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且其戶籍……載明遷出國外日期;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兵役法) |
| 二、現役軍人 | |
|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 | 【村長、里長/112年地四、110年地四】 |
仍不喪失國籍之情形§13【110年地四-4、97年地三、110年高三】
-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 三、為民事被告。
-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喪失之撤銷§14
【未取得該外國國籍/110年普】【撤銷/101年地四】未取得外國國籍:撤銷;非歸化者、有住所、無不良素行、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回復國籍
回復§15
即失而復得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姓名條例§1Ⅴ、104年增)
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為遷入登記(戶籍法)
【恢復/103年普;回復/105年身三、110年普】回復之撤銷
撤銷§9Ⅱ、§19Ⅰ
| 撤銷 | 期間限制 | 審查會、陳述意見 | ||
|---|---|---|---|---|
| 喪失 | 未取得外國國籍 | 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 | ? | |
| 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 | 得予撤銷 | Ⅰ內政部知有得予撤銷情形之日起二年。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 ||
| 歸化 | 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應撤銷 | ✗Ⅰ除外 | |
| 歸化 | 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 | 第一款✗ | |
| 歸化 | 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 | ✓;經法院確定判決✗Ⅱ | ✓;第二款經法院確定判決✗ |
審查會+陳述意見Ⅲ
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110年地四-3】,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本會置委員11人至1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擔任,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撤銷國籍變更案件審查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
我國+外國國籍§20
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20Ⅰ;Ⅲ: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細則§19: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適用(90年:為符合本法……之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立法本旨)
擔任公職者取得外國國籍→解除免除公職【已擔任/98年高三、104年地四】;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公職→放棄外國國籍
| 立法委員 | 立法院 | 解除其公職 | |
| 直轄市 | 民選公職人員 | 行政院 | |
| 縣(市) | 內政部 | ||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直轄市政府 | ||
| 鄉(鎮、市) | 縣政府 | ||
| 村(里)長 | 鄉(鎮、市、區)公所 | ||
| 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細則) | 免除其公職 | ||
| 一、公立大學校長 | 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Ⅱ |
| 二、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 |
| 二、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 |
| 二、經……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 |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 |
|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 |
|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 ……得由雙重國籍者擔任之,以免僑界有心為國服務者無法擔任,使僑務工作推展遭受重大阻力 |
|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不得擔任公教人員,復查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未滿十年者,不得擔任公教人員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且為公務人員任用之人事特別規定……具有優先適用效力……為配合其他法律尚定有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其他特定情形,爰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公立醫院專任醫師/112年身三】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如係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收費標準§21
國籍戶籍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憲法§3);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戶籍法之規定(§1)
戶政為庶政之母主管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內政部戶政司戶籍登記及管理事項為直轄市、省、縣(市)自治事項(自治法)。戶籍行政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88年)
戶籍行政業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其民政機關(單位)辦理(見細則§2)
直轄市主管機關:市政府、民政局為辦理機關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設……戶籍行政科:各項戶籍登記、戶籍行政、戶籍資料、道路命名、門牌編訂之規劃推展、戶政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戶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考核等事項。(組織規程)市主管機關:市政府(民政處為辦理單位)
基隆市政府設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政、兵役行政、原住民事務、宗教、禮儀、調解及公共造產等事項。(89年,96年)
新竹市政府設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籍行政、原住民行政、宗教輔導、調解、殯葬管理、兵役行政……等事項。
嘉義市政府設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宗教、禮俗、戶政、殯葬管理、原住民及客家行政、調解、公共造產、動員、徵兵處理及相關兵役行政等事項。
公所民政課→公所戶籍課→戶政事務所
臺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40年~42年)第四條:公所設……民政課:掌理……戶政、兵役
臺灣省鄉鎮公所組織通則(42年)第四條:鄉鎮公所設……戶籍課:掌理戶籍登記、戶籍統計、國民身分證、國籍、印鑑及其他有關戶籍登記事項
臺灣省各省轄市區公所組織通則(42年)第四條:區公所設……戶籍課:掌理戶籍登記、國民身分證、國籍、印鑑及其他有關戶籍事項
臺灣省縣轄市公所組織通則(42年):市公所設……戶籍課:掌理戶籍登記、戶籍統計、國民身分證、國籍、印鑑及其他有關戶籍事項
鄉、鎮、區、縣轄市均設戶政事務所(戶政改進辦法第4條,58年)
鄉鎮設戶政事務所、市設戶政事務所、區設戶政事務所(公所組織規程準則,58年)
基隆市各屏東縣(100年~102年)屏東市、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2012年)、高雄市(2014年~2020年)、NTC(2014年)、嘉義縣(2016年)、彰化縣彰化戶政事務所(106年~112年)、臺南市(106年)、雲林縣(106年)、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2018年)、基隆市(2020年)
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臺北市○○區、桃園市桃園區、新竹縣、苗栗縣苗栗市、嘉義市○區、宜蘭縣宜蘭市、花蓮縣花蓮市、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20: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選舉人名冊……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公民投票法準用之)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住家用房屋及住宅用地自住使用(自用)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憲法)
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設籍係指依戶籍法之規定,於該區域內設有戶籍者。見83年自治法說明)
【戶籍行政/82年普】
定義
戶籍登記§4
以戶為單位,指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出生地登記(§4)設戶政事務所辦理。舊法對戶籍登記之範圍未作明確規定,在登記、罰鍰兩方面均不足以適用,故增(62年)
【權利義務/82年薦】【登記……作用/96年地四】| 區分 | 共同生活戶 | 共同事業戶 | 單獨生活戶 |
|---|---|---|---|
| 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 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監獄/111年身五】 | 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 | |
| 戶長 | 家長(民法第1124條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最尊、長) | 主管人 | 單獨生活者 |
| 人口 | 配、尊、卑、旁、家屬、寄居人 | 受僱人、學生、收容人、成員、寄居人。【106年普7、110年原五-11】 | - |
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98年,內政部61年第454749號令……戶內均為未成年人,應由戶內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家長(民法)複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86年增……俾免重複設戶籍)僑居國外
戶籍資料§5-1
104年增 戶籍資料,指……登記申請書、檔存證明文件、簿冊、卡片及電腦儲存媒體等資料。(原:細則§8)| 現戶戶籍資料 | 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Ⅱ) | 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除戶戶籍資料 | 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 |
| 戶籍登記申請書 | 應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出生年月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申請日期;必要時並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等資料。(細則§11) | |
|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 | 過去已既定模式檔存 | |
|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 | ||
| 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 依各資料內容格式檔存 |
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64Ⅰ)
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64Ⅱ)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5-1)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54)書表記載事項經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更正人印章。(細則)
親等關聯資料§65-1
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應為 | 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 | 逕行為之 | |
|---|---|---|---|---|
| 出生 | §6 |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無則得以 | 經催告① |
| 認領 | 認領人→被認領人§30【不得委託】 | 無則得以 | 經法院……經催告 | |
| 收養 | §8Ⅰ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31 | 無則得以 | 經法院……經催告 |
| 終止收養 | §8Ⅱ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32【不得委託,內政部106年:合意】 | 無則得以 | 不得【110年原五-31】經法院……經催告 |
| 結婚 | §9Ⅰ | 雙方當事人§33【不得委託】 | 已生效者無則得以 | 不得【107年地四-6】 |
| 離婚 | §9Ⅱ | 雙方當事人§34【兩願離婚不得委託】 | 已生效者無則得以 | 經法院……經催告 |
| 監護 | §11 | 監護人§35 | ✗【112年地四-12】 | 經催告② |
| 輔助 | §12 | 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35 | ✗ | 經催告③ |
| 行使負擔 | §13 | 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35 | ✗ | 經催告④ |
| 死亡 | §14Ⅰ |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36【檢察官】 | 無則得以 | 經催告⑤ |
| 死亡宣告 | 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 ✓ | 免經催告§48-1① | |
| 原住民 | §14-1 | 本人§34-1 | ✗? | ? |
| 初設戶籍 | §15 | 本人或戶長§40 | 無則得以【112年地四】 | 經催告⑥應通知……戶長或…… |
| 遷徙 | §16~18 | 本人或戶長 | 無則得以 | 經催告⑦ |
| 分(合)戶 | 本人或戶長 | 無則得以 | ✗ | |
| 出生地 | §20 | 本人或出生登記 | 無則得以 | ✗ |
| 變更 | ~§22 | 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 本人不為或不能 | ✗經法院……應……申請變更……催告(細則) |
| 更正 | 經催告⑧ | |||
| 撤銷、廢止 | ~§24 | |||
| 無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45 | ||||
初次之戶籍登記(身分登記:出生§6;初設戶籍登記§15)、身分登記:死亡或受死亡宣告§14;出生地登記
應留存正本(細則§14,逕:相關機關通報文件;職權調查之文件)出生登記§6
出生登記……應於六十日內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1061202276)證件:出生證明書;出生通報書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民法§1062)
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立書人業於民國年月日結婚,所生子女○○○(民國年月日出生)係於雙方婚前受胎,○○○確實為其生父,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在○○市○○醫院出生約定從○姓(121001、121003)
【逕為出生登記/97年地四】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單獨為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應認其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法務部-10603505620;1060417675)
出生登記:出生者之出生別……出生地及其父母姓名、出生年月日……(施行細則§12~98年)與戶長之關係
| 婚生 | 非婚生 | 認領 | |
|---|---|---|---|
| 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 |||
| 姓 | 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從母姓 | |
| 出生別 | 父系 | 母系 | 與婚生子女同 |
| 出生別 | 出生別之計算,婚生子女以父系為準,非婚生子女以母系為準。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身分與婚生子女同,應依婚生子女之出生先後次序,定其出生別。 |
| 胎次 | 胎次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不論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但雙胞胎或多胞胎以同一胎次計算 |
| 胎別 | 單胎、雙胞胎、三胞胎、四胞胎、五胞胎以上 |
| 出生身分 | ㈠婚生:係指胎兒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者。 ㈡遺腹子:係指婚生兒出生時,其生父業已死亡者。 ㈢非婚生(續辦認領):係指胎兒非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但經生父承認為其子女者。 ㈣非婚生(不續辦認領):係指胎兒非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且未經生父承認為其子女者。 ㈤無依兒童:係指胎兒出生後即被生父母所遺棄,經由他人發現,並經撫養人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辦出生登記者。 |
| 出生場所性質 | 醫院、診所、助產所、自宅、輪船、飛行器…… |
| 接生者身分 | 醫師、助產士…… |
| 從姓 | 從父姓、從母姓、從監護人之姓、原住民傳統姓名 |
| 從姓方式 | 雙方約定、一方決定、申請人抽籤決定、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法院裁判、監護人決定 |
兒童:七歲至十一歲之兒童,尚在接受小學教育期間,能力薄弱,知識幼稚,故將其排除(少年事件處理法,50年)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國人居住於國內,但未曾辦理出生登記或申報戶籍者,現行該類人口係依內政部訂定之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另參酌內政部歷年函釋規定,針對未出境又未曾申報戶籍者,經確實查明身分後,十二歲以下者,應辦理出生登記,如逾十二歲者,應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初設戶籍登記,爰規定(97年)
年滿12歲以上而未能提具出生證明書或出生調查證明書8204582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所稱無戶籍人口,係指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之國民。
戶政事務所接到……有關機關查復之資料,經查如係設有戶籍人口或非法入境人口,應駁回其申請;如係無戶籍人口,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依規定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登記。
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民法第1059條)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姓名條例施行細則§2)97年增
棄嬰無依兒童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100年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101內正0034請產母右手拇指捺印及新生兒雙腳掌蓋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8月,出生通報作業工作手冊,權責及注意事項三)
簡永達(2016),無國籍的移工小孩
103內正0015 103內調0054 103內調0075 106內正0004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2.aspx?n=718&s=6870#108內正0034、108內調0100
我國人○○○懷孕時搭乘我國籍之航機飛往美國,於飛至美國領空時在飛機上生下小○,飛機緊急降落後,小○立刻被送至美國某醫院觀察,有關小○返國後,應辦理下列何項登記?(104年10月新聞;104年地四、104年薦任)
brs.hpa.gov.tw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4,原兒童福利法82年增)
為發揮資訊資源共享效益,取得出生通報依戶籍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落實新生兒戶籍管理,特訂定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93年)
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既在掌握人口動態,維護公、私權益,並提供政府施政參考之重要依據,是戶政機關基於上述公益上之原因,倘有逾期未查獲之失蹤人口,而失蹤人又無利害關係人聲請死亡宣告時,戶政機關自得檢送失蹤人之相關資料函請代表國家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除要件不符外,檢察官似無權不予受理。法務部90年第006656號(高雄市政府公報)
李孟珊(106年)以假證件提供不實身分資料在醫療院所生產,導致通報資訊錯誤而影響後續出生註記與追蹤事宜,皆是出生通報產生闕漏……的原因
【姓氏/102年地三、109年高三】 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 【逕為出生登記……出生當天……生父認領/107年身五】有關非婚生子女於未出生登記前經生父認領,其從姓之登記……於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應從母姓……確有認領之事實,且……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0980129881;10703512740) 生父母如對出生證明書所載明之產婦及配偶資料不爭執,亦無反證資料不正確……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0990022377| 逕為出生登記 | ||||
|---|---|---|---|---|
| 姓氏 | 名字 | |||
| 婚生子女 | 法定代理人……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共同簽名或蓋章確定1031201691-1120;子女之命名……非屬民法之規範範疇10603510560 | 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民法)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抽籤決定(最近一次抽籤之結果,內政部96年函) | 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為尊重其姓名權……申請改名時……不計入改名次數0960144762 |
| 婚生子女 | 嗣後……約定變更……不計入……次數0960076576 | |||
| 非婚生子女 | 依母姓登記 | |||
| 無依兒童 | 棄嬰或無依兒童無姓名者,由撫養人或收容教養之……福利機構代立姓名(細則~98年) | 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 ||
| 養子女 | 比照……收養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 | ||
在申請登記情形……應由何人命名決定,現行法並無任何規定。惟取得姓名之權利係出生兒童之基本人權,從積極賦與兒童權能的人權觀點,出生兒童應係權利主體……惟出生兒童欠缺表意能力及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故應責由一定關係之人代為行使,在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為出生兒童之利益代為決定姓名據以申辦登記。故命名權本質上應屬被命名兒童之固有權利,由父母基於親權人地位代為行使。然親權人如因故未積極行使此項命名權,將造成出生兒童需要立即取得姓名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在公的家事法領域裏,基於國家親權主義,自應由國家介入代行親權,故……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在經催告仍不申請,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登記時……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藉以迅速保護出生兒童取得姓名之權利,而無侵害父母親權之問題。又戶籍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父母外,將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扶養人同列為出生登記之適格申請權人,即是承認渠等與出生兒童間,在血源、身分、生活事實上,有類似父母子女地位之關係,除出生登記申請權外,並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戶籍法第49條第1項授與抽籤決定姓氏之權,有如前述。然決定子女從姓後,仍必須決定出生兒童之名字始能確定本名完成出生登記,如不賦與申請人有為出生兒代立名字之權利,非父母之申請人仍將無法完成出生登記,則戶籍法第29條第1項、於49條第1項規定將形同具文。故解釋上,戶籍法第29條第1項、於49條第1項規定除賦與申請適格之人申請權、抽籤權外,應進而賦與為出生兒代立名字之權利,始能達成迅速完成出生登記並取名之兒童保護目的,且符合兩公約所示兒童取得姓名權利應「立即性」提供保護之精神。……父母以外申請權人……與出生兒童間,在血源、身分、生活事實關係上,有相當密切關係,由渠等決定出生兒童名字,並無違反兒童最佳利益之疑慮,自無類推戶籍法第49條第2項後段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之必要,併予敘明。(102年度訴字第301號)
| 勞工保險 | 國民年金保險 | |
|---|---|---|
| 分娩費三十日……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 二個月 | |
| 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除以三十計算) | 18,282元(104年至111年) | |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 |
初設戶籍登記§15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者,如何申報戶籍登記,爰增(86年)| 情形 | |||||||
|---|---|---|---|---|---|---|---|
| 在國內出生 | 未滿十二歲 | §6 | 出生登記 | ||||
| 十二歲以上 | 未曾出境 | 合法居住 | ④ | 初設戶籍登記 |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 | ||
| 非合法居住 | 似無此情形 | ||||||
| 曾出境 | 入境後 | 經核准定居 | ① | 初設戶籍登記 | 未辦理出生登記即以外國國籍身分出境……嗣後持憑我國護照入境,係屬無戶籍國民,應……經核准定居104年 | ||
| 在國外出生 | |||||||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 | ② | ||||||
|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 | ③ | ||||||
104年,為落實本法第15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及第48-2條等相關規定,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及戶籍法設籍應於國內有居住事實之意旨,就……無法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及戶政事務所無法逕為初設戶籍登記之態樣予以明定,並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爰增
【初設戶籍登記/96年地四、97年地四、108年薦】應於接獲通報資料5日內查核,如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辦理戶籍登記,應依戶籍法第48條、第48條之2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辦理,並得憑該通報資料作為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證明文件。1061203562
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細則)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國查驗……辦法)
出生地本籍登記§20
籍別登記原包含本籍與寄籍二種登記,因寄籍登記已無作用,擬予取消,僅餘本籍登記,故將「籍別」修正為「本籍」(62年)
81年,為根本解決省籍問題……避免地域偏狹觀念,加強國家認同,爰刪
81年,因戶籍法目前對出生地並無明確規定,為落實出生登記……將「本籍」字樣改為「出生地」,並刪除以父母本籍為本籍之規定
| 出生地 | |
|---|---|
| 省(市)及縣(市)①;國外出生者:國家或地區⑤ | |
| 無依兒童 | 發現地② |
| 在船機上出生 | 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③ |
|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 | 該機構所在地④ |
| 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 | 其居住處所地⑥ |
名
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姓名條例施行細則§2Ⅰ)死亡登記§14
證件:死亡證明書1042560866、相驗屍體證明書×××年××月××日死亡(由○○○繼為戶長)
相驗結果,無法即時認定死因,而待鑑定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先核發死亡方式勾選為「不詳」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以利處理遺體,俟鑑定後,檢察官再核發載明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死亡證明書……應以醫院、診所名義開具為原則。(1010229344、89021252) 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國際統計分類系統之第十修訂版所訂詳細分類表(醫師用)填列死亡原因。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出生、死亡證明之印信若採預先套印,只要戳記完整且……證書字號及醫師姓名與證明書字號記錄完備,雖無醫師印章……仍應予採認0920006435;8304248-停止適用?
出院病歷摘要或診斷書……為……出具死亡證明書之參考83069108 85045054 病死或自然死之範疇,係指因疾病病程或人類老化退化自然發展至生命結束之情形。0970081171| 被執行死刑 | 矯正機關內死亡 | 因災難死亡 | 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 | |
|---|---|---|---|---|
| 20年 | §84Ⅰ | §84Ⅱ | §85 | §86 |
| 通知 | 矯正機關 | 警察機關 | ||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95年,基於戶籍法授權)§14+§78
99年鑑於死亡登記事涉身分權益重大,為利社政機關辦理相關福利生活津貼、改善因死亡通報時間落差致溢發津貼情形,經死亡資料通報主管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同意改以電子網路傳輸死亡資料。
死亡資料均以網路傳輸作業方式辦理,通報所需之時程已大幅縮短,為使戶政機關及早掌握死亡案件資料,以正確戶籍登記,參考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30日內查證出生通報資料之體例,爰修正戶政事務所應於辦理死亡登記後30日內,查明通報機關(構)是否有應通報而未通報情事。(111年)
| 應於作成死亡資料 | 以網路傳輸 | 接獲通報後 | 以網路傳輸 | |
|---|---|---|---|---|
| 法院 | 15個工作日內 | 司法院 | 每日 | 內政部 |
| 醫療機構 | 7日內 | 衛生福利部 | 7日內 | |
| 檢察機關 | 法務部 | |||
| 軍事檢察機關 | 國防部 |
事件發生地日期與臺灣地區日期不一致,經申請人提出事證者……得於戶籍登記記事載明。98年,於國外出生或死亡等情形時,因國外之時區與臺灣地區之時區並不相同,為避免因時差衍生爭議……爰……(細則§12)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遺產……細則§20)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內政部,110年)
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死亡時,因從生存之他方個人記事欄可獲悉其配偶死亡記事……無庸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1100244196 死亡登記後續辦理事項一次告知單1040431752、1051203854 拋棄繼承 遺產稅 水、電、天然氣過戶身分登記:認領§7
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1069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③。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 年月日出生之男(女)__________________,確係本人 _____________ 與其生母_______________所生,茲(認領同意書)被認領人之生母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時,應同時檢具生母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須知)
認領後結婚身分登記:收養§8Ⅰ、終止收養§8Ⅱ
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收養 | 終止收養 | |
|---|---|---|
| 得由雙方合意終止§1080 | ||
| 應以書面為之 | Ⅰ收養契約書 | §1080Ⅱ終止收養書約 |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 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
| 向法院聲請認可 | 應Ⅰ |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應 |
| 生效 | 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 未成年人者……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 |
| 單獨收養§1074 | 單獨終止收養§1080 | ||
|---|---|---|---|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 ① | 非共同收養 | 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1077Ⅱ |
|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② | ① | |
| 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 - | ② | 養父母死亡……法院許可終止收養§1080-1 |
| 夫妻離婚 | 非夫妻 | ③ | |
| 效力不及於他方。Ⅷ |
涉外收養事件仍應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1140241361-0415)
姓§1078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養子女之從姓係有關收養之事項,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之(法律字第11403500390號)
收養登記時,應……一併辦理養子女從姓約定(1140241306-0402)
收養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得依姓名條例……申請將「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1100114656 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92年增: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等法定原因而改姓者,可由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同時申請改姓,毋庸由改姓當事人再親自申請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繼親收養後離婚在終止收養登記前應廢止未成年子女權益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身分登記:結婚§9Ⅰ、離婚§9Ⅱ
| 結婚§982 | 兩願離婚§1050 | 終止結婚 | |
|---|---|---|---|
| 應以書面為之 | 結婚書約 | 離婚協議書 | |
|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 |||
| 登記 | 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
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國內結婚)
結婚登記日
無法於結婚登記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前三個行政院……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指定結婚登記日(作業規定第4點) 均非本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作業規定第2點) 申請與○○○結婚登記……×××年××月××日結婚登記(例-125012)
重病住院醫療、居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登記期日,該戶政事務所得於該日派員至指定地點,於結婚當事人表達其結婚意思後,攜回應備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
向其他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當日傳送相關文件予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歸檔。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離婚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1052-1| 在國內 | 在國外 | |
|---|---|---|
| 向任一戶政事務所【104年地四-8】 | ③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內政部-1030083733:得向任一) | |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 | ④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
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96年增。104年刪,為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所涵括
身分登記:監護§11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登記(成年人之監護:民法第1112-2條;輔助宣告準用之;為使監護登記之資料完整,保護交易安全)| 未成年人 | 成年人 | 囑託 | |
|---|---|---|---|
| 置(父母均不能、死亡而無遺囑指定) | 法定順序§1094Ⅰ | ✗ | -報告法院 |
| 選定(無父母、未能依§1094) | §1094Ⅲ | ✗ | ✓ |
| 選定(受監護) | 受監護宣告§1111、應同時選定(家事事件法§168) | 受監護……適用 | §1112-2 |
| 另行選定(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有不得為監護人情形) | §1106 | 準用 | §1112-2 |
| 改定(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 | §1106-1 | 準用 | §1112-2 |
| 酌定(監護人有數人……意思不一致) | ✓ | 準用 | ? |
| 指定 | 遺囑指定 | ✗ | -報告法院 |
| 委託 | 書面委託他人§1092 | ✗ | - |
有關因其父死亡,其母行方不明,申請登記為監護人……若其母確係行方不明,且經向警察機關辦理行方不明(失蹤)人口查尋登記,並……編號者,可視為事實上之「不能」辦理8401342
委託監護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民法§1092 委託監護書約 未成年子女於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應屬……未成年子女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範疇,從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10203503100 未婚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否將原由未婚未成年人行使親權之特定事項委託由自己行使……涉及……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不得代理未成年人同意該委託監護契約而應由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為之。11203511210 【委託/107年高三】身分登記:指定繼承登記
各省政府於必要時,得令各縣辦理監護及指定繼承之登記。
86年,配合……民法繼承編……指定繼承之規定,爰刪
身分登記:輔助§12
配合……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增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
民法§15-1 【自行辦理/111年普】未準用……第1098條第1項之規定……即輔助人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受輔助宣告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時,應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法務部-0970028237、內政部-0970156136)身分登記:行使負擔§13
依民法……規定,「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與「監護」有別,為明確區分二者之不同,爰增
離婚、結婚經撤銷§999-1準用、認領§1069-1準用、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準用)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 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 協議書| 監護 | 輔助 | 行使負擔 | |
|---|---|---|---|
| 登記 | 監護人§11 | 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12 | 由父母一方或雙方 |
| 未成年 | 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死亡而無遺囑指定、均不適合 | 已結婚者:宣告§15-1 | 離婚、經認領、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 |
| 成年 | 宣告§14 | 宣告§15-1 | ✗ |
| 囑託 | 民法§1112-2 | 準用 | ? |
| 發生效力 | 監護宣告……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169 | 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178 | ? |
| 撤銷 | 廢止(註銷) | ||
|---|---|---|---|
| 監護登記 | 96年 | 101年 | 96年 |
| 輔助登記 | 98年 | 98年 | 101年 |
| 行使負擔登記 | 97年 | 100年 | 97年 |
身分登記:原住民§14-1
104年增,配合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原住民身分法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原住民身分法§10
| 臺灣光復前原籍 | 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 |
|---|---|
| 在山地行政區域內 | 屬於原住民 |
| 在平地行政區域內 | 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 |
取得§3、4
| 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 認同表徵係指當事人彰顯自我認同之外在客觀表徵而言。取用或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民族之傳統名字均足以表彰其認同意識 |
| 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 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係以並列傳統名字為其認同表徵,是以從其姓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亦應承繼其認同表徵,爰增 |
|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
取得:收養§4
非原住民經年滿40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被收養時未滿七歲。 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均違憲。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者,上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失效(111年憲判字第4號)
民族別
民族別之認定、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行政院定之。§9;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所稱註記,指戶籍之登記(辦法§3)
民族別之認定、登記……授權以辦法規範,並將訂定該辦法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112年)喪失§5
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尊重其意願,許其喪失原住民身分 終止收養 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 原住民身分喪失之事由 原住民身分喪失原因可分為申請喪失與當然喪失二種|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 採血統兼認同主義,若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未喪失認同表徵者,不因與非原住民結婚或被非原住民收養而喪失原住民身分,爰刪 |
|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 |
| ……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 | 喪失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同表徵,則不待申請即喪失原住民身分,爰增 |
| ……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 | 終止收養關係,即喪失原住民身分,爰增 |
| 成年後申請放棄 | |
| 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 因牴觸本法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之認定原則,而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刪除,依上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於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將因欠缺認同表徵而喪失原住民身分,為保障渠等信賴利益,明定二年緩衝時間 |
回復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一次為限。 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後,須於婚姻關係消滅或終止收養後始能申請回復,容有過苛,考量申請自願拋棄者或有思慮不周情事……增訂補救機制,並加以次數限制,以維護法律秩序安定申請
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養子女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有關從姓、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等事項之程序,固為民法、姓名條例等法規所規定,惟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申請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申請登記從姓等程序,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特別程序,應適用本條規定,除第一項所列舉排除適用之民法及姓名條例條文之規定外,姓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得並列傳統名字之情形,係業取得原住民身分為前提,與第一項所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申請並列傳統名字分屬二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原住民身分變更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遷徙登記§16、17、18
| 遷出原鄉(鎮、市、區) | 三個月以上 | 法律另有規定 | 原住民族基本法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 |
| 服兵役 | |||
| 國內就學 | |||
| 入矯正機關收容 | |||
|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 |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
| 出境 | 二年以上 | 因公派駐 | |
|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
遷出§16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26) 【應為遷出登記/110年普】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遷出:出境
通知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42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細則)應於五日內……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與未入境通報相符者,依規定代辦遷出登記。(作業要點)
遷出之影響彙整表(110年10月)
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
主旨:為本所調查應受送達人張○○女士之住居所一案,請協助查明其是否曾於貴局留存境外居住地址並惠予提供,請查照惠復。
說明:旨述當事人經通報出境二年以上,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應由本所通知其辦理遷出登記。
我國人民移居國外後,所持護照效期屆滿,向我駐外館處申換新護照,在護照申請書會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國外地址……應向該局查詢移居人在移居期間有無換發護照情事,以查明其國外地址。104年度台抗字第70號
申請書本人將於114年月日出境且計畫久居國外,請貴所於本人出境後查詢本人出境資料並辦理遷出登記,凡以戶籍登記作為認定標準可能產生影響之權利義務事項,皆由本人自行負責。
有關建議單身戶或全戶人口即將出境且計畫久居國外時,如國內無人可委託或授權辦理遷出國外登記……得依當事人或戶長出境前提出之書面申請……查詢出境資料並辦理遷出登記一案,內政部於92年3月4日同意辦理。
有關臺端(貴戶○○○)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經查臺端(貴戶○○○)於112年6月日出境至今2年以上未入境。
臺端(或當事人)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遷出登記。
若未出境或出境未滿2年,請於本通知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以利本所據以向相關單位查詢。未依限提出疑義、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且未申請遷出登記者,本所將依戶籍法規定逕行為之,並請臺端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持憑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委託他人為申請登記者,應提出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未成年人由父母之一方單獨辦理者,應提出他方之同意書。
經遷出登記後,有關健康保險等涉及個人權利或義務事項,請儘速洽詢各主管機關妥慎辦理;欲申請遷入登記者,應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其中欲單獨立戶者,應提出遷入地房屋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延期停留、居留或延期居留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遷入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
入境三個月以上: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細則§6,98年增,內政部……函略以:「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入國者,未在原戶籍所在地辦理遷入登記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有關臺端入境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經查臺端於100年4月1日入境。
請帶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申請遷入登記。
遷入登記單獨立戶者,應提出所有權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為申請登記者,應提出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經遷入登記後,有關健康保險等係涉及個人權利或義務事項,請儘速洽詢各主管機關妥慎辦理。
【回國/96年地三】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應繳驗正本……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
四、……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或瓦斯費收據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9008015、0910002776、0970172148)
完稅(0990125671)
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地籍謄本……無法確認房屋所有權人之真意……須另提……所有權人同意書(1031250792)
遷徙登記之當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者,得由本人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其確為房屋所有權人(1110240922) 第0970172148號令
「房屋稅籍證明」……單獨立戶……(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明」及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分)……(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租賃之房屋……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明」、租賃契約書、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分)及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1010398813-1222
單獨立戶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細則,為保障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之異動,未規定應如何登記,乃予增(62年)
住址變更§18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保安處分執行法)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不得記載事項第四)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管理條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保險費
設籍且實際居住基隆市繼續滿三年(自治條例) 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滿一年(補助要點)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補助辦法) 連續設籍本市滿一年(NTC,部分補助:3324元慰問金
90年11月30日前設籍基隆市且繼續設籍居住(3000元慰問金) 設籍萬里區……五年以上……節日前三十日仍在籍 設籍金山區滿一年(慰問金發放要點)禮金、福利津貼
設籍桃園市達六個月……居住事實(重陽2500元、三節)
94年7月31日前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滿65歲,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
94年8月1日以後設籍……連續設籍新竹縣滿10年(滿65歲,敬老禮金,實施計畫)
設籍苗栗縣滿一年以上之長者(滿65歲,敬老禮金,自治條例)
生活扶助
設籍萬里區滿一年(生活扶助,2500元) 發放年度仍在籍,並自發放年度前一年一月一日前設籍石門區,且繼續居住而未遷出 於發放前一年度全年設籍金山區,且於發放日仍設籍金山區者(生活扶助金)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距其出售……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其遷出……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之規定。(財政部第10000185310號令)
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稅額(所得稅法§14-8)。跨機關(三年)
跨機關通報服務作業要點(2016年)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cases/services/OLF015015/0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cases/services/OLF013008/0#地價稅
公路監理業務……地址申請書 汽車……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駕駛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類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請表、非第六類保險對象變更通訊地址申請表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通訊資料變更……申請書 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者,應通知保險人改寄通訊地址。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流動人口登記§58
原由保辦公處為之,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由保長及甲長隨時查詢……無庸填具聲請書。62年,因未能適應治安上需要,將其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86年(係警政單位所需,僅供治安稽查,不發生戶籍登記公證與權利義務依據之作用。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可確實掌握轄內人口動態、查緝通緝人犯,預防犯罪,並可協助戶政機關正確戶籍登記,如虛報遷徙者;另居住國外、港澳地區及大陸地區來台,在國內居(停)留未設有戶籍者,如不登記流動人口,則將無法掌握其動態。)改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97年刪(對治安影響不大,公報第97卷第25期)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64年) 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流動人口登記辦法(58年) 臺灣省流動人口登記管理辦法(58年)申請人§41
本人或戶長。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具雙(多)重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因涉案(含欠稅、兵役)遭限制出境或因重大傷病(事實上無法出境),且戶籍已遷出之情形,需在臺轉換身分者,得至戶籍地之本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經許可者由該署核發入國證明文件1050961160;停止適用:1000930962
有戶籍國民出國二年以上……經遷出登記……不得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作業要點)逕遷、暫遷
「無法催告」 得免經催告程序而予逕為登記……是否確係「無法催告」,應翔實查明個案定之(8707199) 當事人未出境,且無法查知居住地址者,則……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9072955) 房屋所有權人A、B申請將C全戶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惟C亦為房屋所有人之一,且係A及B之親屬,不宜受理,應請申請人轉知被申請人將戶籍遷至現住地0940008336 為明確區分逕遷至戶政事務所之該類人口,請自行於里鄰門牌資料檔內建置,於戶政事務所地址之後括號載明○○○戶政事務所09200704432 所有權人可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規定,申請將該再入境而無法催告者之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0930074938 未明定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前需先催告,故……無須經催告程序(9072955) 債權人舉發債務人未按址居住……若經查證確認當事人係屬全戶遷離戶籍地去向不明無法催告者,且經……查證當事人確非房屋所有權人,即可依職權逕將當事人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事涉房屋所有權人權益,應於逕為登記後,通知房屋所有權人1060419536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應逕行為之§48-2
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得逕行為之(§42,為便利實際作業及正確戶籍登記,增……得由戶政事務所代為遷出登記之規定。)
【經催告仍不申請/109年地三】
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依查尋人口處理。(細則,多係未依規定辦理遷徙登記,而非真正須協尋人口,故刪)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50Ⅰ(矯正機關收容人: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Ⅱ)
常有全戶遷出但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致無法查知其去向而無法催告之情形,有部分係屬……租賃者,影響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如出售、納稅等,另有部分係房屋拆除者……為解決類此問題,爰增(86年)
【暫遷至戶政事務所/99年地四】
申請戶籍案件,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請其據實填寫……辦理戶籍登記案件調查與資料傳真單(0990225398)
為有效清查逕遷戶政事務所之個案,由戶政事務所透過與行政院中央健康保險局、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訊……查證當事人可能之通訊地址與居住地址,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催告0980212786-1120
遷徙未報人口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案件調查與資料傳真單(1051202517-0620刪除當事人欄位逕遷人口;102年06月11日修正為「調查機關」) 市 區 里 鄰 路(街) 巷 弄 號 樓之 房屋為本人所有,現有 等 人戶籍登記於此址,惟該戶遷離三個月以上又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為避免影響本人權益並符合事實,請貴所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若無法催告,請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將該戶暫遷至貴所,檢附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1份,如有不實之申請,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行業及職業
62年增,86年刪
15歲以上就業者,應為行業及職業之登記。
人口統計不可缺乏之資料
教育程度
62年增,86年刪
人口統計不可或缺之資料
六歲以上者,應為教育程度之登記
應依照……教育程度……標準分類(統計作業要點)
分戶或合戶登記§19
97年增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實務上常有在同一地址申請分戶或合戶之情形,目前係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惟事實上其住址並未變更,不屬於住址變更登記之情形;又原戶籍法對類此情形應辦何種登記,並未予規範,為應業務需要,爰增列修正條文第四款分(合)戶登記之規定。
有關夫或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於同址如因特殊個案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有單獨生活之事實者,始得申請同址單獨立戶。0910067667-0125 分立新戶,應核發戶口名簿,並配賦戶號。 【分戶登記/97年地四】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
| 變更 | 更正§22 | 撤銷 | ||
|---|---|---|---|---|
| 戶籍登記事項 | 有變更 | 有錯誤或脫漏 | 嗣後不存在 | |
| 戶籍地(細則§16) | ||||
| 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養父姓名、養母姓名、出生別、統一編號 | ||||
| 改姓名、戶長、性別 | 姓名、稱謂、戶別、出生地 | |||
| 免經催告 | 喪失國籍之撤銷;「國籍、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③④⑤ | 喪失國籍、臺灣地區人民身分②⑥ | ||
| 結婚 | - | - | 重婚§988;虛偽結婚(假結婚) | |
| 離婚 | - | - | 離婚無效 | |
| 監護 | - | - | ||
| 輔助 | - | - | ||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 - | - | 離婚無效 | 再結婚、生父母結婚 |
| 許可前 | 許可後 | 臺灣地區人民 | |
|---|---|---|---|
| ②有事實足認……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其婚姻無效或經撤銷 | - | ||
| ③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 | - | ||
| ④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 | ||
|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 | 得 | 不得? | |
| ④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 |||
| ⑤有事實足認……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 |||
|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 | 廢止【113年普-12】 | |
變更:戶長
本人○○○現為○○縣(市)○○鄉(鎮、市、區)○○里(村)1鄰○○路(街)○段○巷○弄○號○樓之○之戶長,因□辭退 □年邁 □病重 □其他原因:,不繼續為戶長,經戶內○○○同意,自即日起改由其繼為戶長,特立此書,並據以申請登記。變更: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
變更:出生別
變更:性別
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 女變男之變性 | 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 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
| 男變女之變性 | 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
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身分證遭冒領屬實,戶政事務所可應當事人之申請重新配賦8702968
統一編號末位數為「4」申請重新配賦新號者……比照姓名條例……規定查明核處。0950134401
具體事實確屬特殊情事者,經查明無姓名條例……之情事……未曾變更者……本於職權核處,惟以1次為限。0990236399
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 外洩申請變更統一編號者,尚須有……遭損害之具體事證……應提供院檢裁判書類作為審認依據1130244957-1224;以申請人「應」提供院檢裁判書類作為審認依據,對於未提供者則逕予否准,此種作法顯然未能完整涵蓋個資外洩遭損害的不同情形(112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不得變更統一編號情事(辦法§6-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變更統一編號: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受禁止出國處分。 前項第二款不得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變更:行政區劃及門牌
更正§22
原登記稱謂×××係誤報(誤錄) 原登記戶別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單獨生活戶)係誤報(誤錄) 原登記出生地為○○○係誤報(誤錄) 以「養子緣組」入……戶內為媳婦仔,惟其後並未與養家之特定男子婚配,且原姓與戶主同姓……其顯非以擬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養入之異姓幼女,故戶籍登記……雖為「媳婦仔」,但當事人之真意應係收養……似應許補填……養父8305280 戶籍登記……為媳婦仔……與養女有別……媳婦仔於成人後,招贅他人為夫,以傳宗接代,或使其出嫁他人……在未另訂書面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身份以前似不能認……具有現行民法……所定之養女身分| ①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 |
| ②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 |
| ③各級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 |
| ④……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 |
| ⑤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 |
| ⑥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 |
| ⑦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由戶政事務所核實採認 |
| 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 | 文件發證日期 | ||
|---|---|---|---|
| 先 | 後 | ||
| 文件資料建立日期 | 先 | 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 |
| 後 | 無資料建立在發證後 | 第一款、第六款 | |
| 現戶 | 除戶 | |
|---|---|---|
| 現戶籍地 | 最後:最後戶籍地;非最後:資料錯誤地 | 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
| 104年隨當事人遷徙或死亡戶籍資料異動,產生多份除戶資料,其除戶資料之錯漏,依實務作業慣例……由最後戶籍地……爰增 |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記事欄加貼浮籤,註明事實(內政部,46年11月18日,見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錯誤或脫漏/105年身三】【出生年月日/105年高三】【錯誤而為從父姓/111年身三】廢止§24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條例§9-1)登記之申請§26
本人○○○因工作不能親自到所與配偶(共同行使親權人)○○○共同為未成年子女○○○申請○○登記,特立此同意書交由配偶(共同行使親權人)單獨辦理。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出具同意書,明示同意……意思……一人……此時……即兼具……意思表示執行機關之身分……共同(法務部,85年及99年)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戶籍登記……未依民法……共同申請,且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經一方授權,他方始得單獨申請(法務部)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均非戶長,而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申請時,則除一方有不能行使或授權他方單獨行使情事外……應由父母共同為之(法務部公報)
手續不全者……應一次告知補正(細則§20)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49| 類 | 項目 | 公告 | |
|---|---|---|---|
| 認領 | 認領登記 | 93年2月1日 | 0930062852-0130 |
| 收養 | 收養登記 | ||
| 出生地 | 出生地登記 | ||
| 姓 |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 | 94年2月15日 | 0940072310-0214 |
| 監護 | 監護登記 | 96年2月1日 | 0950179008-09601 |
| 收養 | 終止收養登記 | ||
| 姓 | 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 | ||
| 姓名 | 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 | ||
| 姓名 | 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 | 96年4月1日 | 0960038323-3月 |
| 姓名 | 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漢人姓名登記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 96年6月1日 | 0960067642-5月 |
| 監護 | 註銷監護登記 | 96年10月1日 | 0960121086-8月 |
| 監護 | 廢止監護登記 | 97年6月30日 | 0970105578-7月,014-128 |
| 行使負擔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 行使負擔 | 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 姓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 | 98年7月31日 | 0980116606-7月,公報015:128 |
| 婚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 | ||
| 死亡 | ……確定之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 | ||
| 輔助 | ……確定之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 | 98年11月 | |
| 姓 | 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 | 99年11月 | 0990208569公報016 |
| 姓名 | ……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 100年3月28日 | 1000024954 |
| 認領 | 撤銷認領登記 | 1000054668 | |
| 行使負擔 | 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 ……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 | 100年7月1日 | 1000129188 | |
| 婚 | 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 | ||
| 原住民 | 原住民民族別註記及變更 | 100年12月30日 | 1000247716 |
| 姓 | 經法院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 | 101年2月15日 | 1010071498 |
| 姓 |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 | 101年2月15日 | 1010086172-0214 |
| 婚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 | 101年3月15日 | 1010114865;104年於第四款增 |
| 輔助 | 廢止輔助登記 | 101年5月1日 | 1010122089-0315 |
| 監護 | ……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 | ||
| 原住民 | 101年10月 | 1010280072 | |
| 收養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 | 101年12月1日 | 1010338099-1108 |
| 姓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 | 102年1月25日 | 1020083146-0125 |
| 原住民 | 102年2月 | 1020096133 | |
| 原住民 | 102年9月30日 | 1020130667 | |
| 原住民 | 102年9月30日 | 1020143509-4月 | |
| 原住民 | 102年9月30日 | 1020172838 | |
| 原住民 | |||
| 姓 |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 | 102年7月1日 | 1020235644 |
| 死亡 | 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政府所轄任一 | 102年8月1日 | 1020266971-7月 |
| 原住民 | 102年9月30日 | 1020215440 | |
| 原住民 | 1020218819-0611 | ||
| 原住民 | 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102年9月30日 | 1020250075 |
| 婚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 | 102年11月11日 | 10203456002;104年於第二款增 |
| 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 | 103年2月 | 1020371142 | |
| 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 | 1030067018 | ||
| 婚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 | 103年2月 | 1030083733 |
| 出生別 | 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 | 103年3月4日 | 1030096569 |
| 姓 |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 | 104年3月 | 1040409819-3月 |
| 姓 | 終止收養回復其本姓後,同時辦理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104年5月18日 | 1041202093-0518 |
| 死亡 |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104年7月1日 | 1041202859-0624 |
| 姓名 | 姓名變更登記 | ||
| 出生別 | 出生別變更登記 | ||
| 戶長 | ……戶長變更登記…… | ||
| 編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錯誤(重複)更正登記」及「因性別變更衍生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 | ||
|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 | 105年8月24日 | 1051203162 | |
| 出生 | 出生登記,得向戶籍地……政府所轄任一 | 106年 | 1061202276-0614 |
| 編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全國任一 | 107年10月18日 | 1071203717-1018 |
| 姓名 |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姓名更正 | 108年1月11日 | 1070457471-10801 |
| 經法院裁判確定案件並經本部公告得異地辦理事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復經法院就同一事件另為內容更正裁判之更正登記 | 108年1月14日 | 1071205013-10801 | |
| 初設戶籍前已結婚之當事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 | 109年7月16日 | 1090122831公報026 | |
| 姓名 | 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 | 109年10月16日 | 1090244828公報-026-200 |
| 原住民 |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 | 110年2月25日 | 1100104442公報027-038 |
| 戶號 | 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戶號變更登記 | 111年8月 | 1110243327,028-163 |
| 婚 | 廢止結婚登記 | 111年9月 | 1110243150公報028-185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受理:查驗
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受理:登錄、列印
登錄於電腦系統,列印戶籍登記申請書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27Ⅰ
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在國內 | 項目 | ||
|---|---|---|---|
| 現有或曾設戶籍 | 經我國法院調和離婚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 | 107年7月16日 | 1071202244-0712 |
| 在國內死亡,死亡者非為戶長之死亡登記 | |||
| 受死亡宣告者非為戶長之死亡宣告登記 | |||
| 現有戶籍 | 出生地為空白之出生地登記 | ||
| 現有戶籍 |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 | 108年6月1日 | 1080241959-5月 |
| 經我國法院調和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 | |||
| 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和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 | |||
| 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或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 | |||
| 經我國法院調和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 |||
| 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 | |||
| 新生兒與父、母設籍同戶之出生登記 | 110年3月 | 1100241521-0325 | |
| 現有戶籍 | 經我國法院調和成立或裁判確定之認領 | ||
| 法定及委託監護之監護登記 | |||
| 父母協議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 取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 |||
| 現有戶籍 | 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房屋所有權人 | 111年6月11日 | 1110242236 |
| 現有戶籍 | 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 現有戶籍 | 終止委託監護登記 | 111年12月 | 1110244691-12月 |
| 現有或曾設戶籍 | 經我國法院調和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之終止結婚登記 | ||
| 共同生活戶之戶長變更登記 | 112年3月 | 1120241242 | |
| 現有戶籍 | 經我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之監護廢止登記 | 112年6月 | 1120242532 |
| 經我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之輔助廢止登記 | |||
| 設有戶籍 | 撤冠配偶姓登記 | 112年9月18日 | 1120243896 |
| 設有戶籍 |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 | 113年9月9日 | 1130243599 |
| 設有戶籍 | 經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 113年12月2日 | 1130244649 |
戶籍登記申請書
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5-1Ⅲ
應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出生年月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申請日期;必要時並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等資料。(細則§11)證【110年原五-34】細則§14
| 在 | 文件為外文 | |
|---|---|---|
| 國外作成 | 駐外館處驗證 | 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 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 |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
| 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 | 外交部驗證 |
委託
【戶籍登記不得以……郵寄……申請】若戶籍登記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無……「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規定之必要……受委託人……應親自申請0910002233 認領、委託書本人因□工作 □行動不便 □路途遙遠 □有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原因請敘明) 不能親自申請辦理下列勾選事項: □遷徙登記: □本人 □未成年子女之遷入(住址變更)登記: 市 區____里____鄰________路街____巷____弄____之____號____樓之____。 □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 □分戶登記 □合戶登記 □國民身分證換領及領取 □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含非現住人口)初領、補領、換領。 特委託________代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此致 市 戶政事務所 委託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 市(縣) 區(鄉、鎮、市) 電話號碼: 受委託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 市(縣) 區(鄉、鎮、市) 電話號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法定期間§48Ⅰ
| 戶籍登記 | 之申請 | 應於 | 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 30日內為之 |
| 出生登記 | 60日內為之 |
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48Ⅲ
臺端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登記,請於114年6月24日以前至○○市○○戶政事務所(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逾期仍不申請,將依戶籍法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登記催告書)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細則)
法定事由發生時……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難認為行政處分(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https://legal.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ty=D&id=C,20151110,001
因調解或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家事事件法第30條及45條)
得製作送達證書(行政程序法§76)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行政程序法§68)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催告書(1051203388)由調(和)解離婚之申請人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主辦催告暨逕為登記機關,相關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協助配合相關簿證改註及換發工作。(內政部98年函)
由被認領人、被收養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及受行使負擔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及逕為登記機關。1000158369-0810 逕行遷至現住地……應於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後,通知當事人換發戶口名簿與國民身分證,並通知房屋所有權人1031250792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心神喪失……由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申請並切結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屬實並負擔代保管當事人補發新證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無訛後補發0950171077-1030
因緊急事故導致為植物人、重病昏迷或心神喪失……經戶政事務所切實查明……確有使用國民身分證以就醫之需求,且無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可資替代……於核對人貌無誤後,得專案核發國民身分證,交由當事人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切結保管……於戶政事務所應……於列管……申請監護登記事宜。1000046927-0308
受輔助宣告之人請領國民身分證……未經法院指定須由輔助人為之者……仍具有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為能力。0990186352 依精神衛生法規定擔任嚴重病人之「保護人」……不宜代為辦理戶籍登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1000014674書面委託他人換領……其人貌之核對,得以親向當事人電話確認、查對其他具相片之身分證件或人證……並切實查證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之真實性。1020291648
……超過2年者,應繳交最近2年拍攝之相片……由戶政事務所核對繳交相片及檔存相片人貌……有疑義者……依行政程序法……查明個案事實後依法核處(1040436287,104年10月) 到宅到府到院 派員到家辦理服務:指規定親自申請案件,申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戶政事務所派員服務到家| 國民身分證 | 戶口名簿 | ||
|---|---|---|---|
| 用以 | 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 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 | |
| 格式、內容……§52 |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空白 |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 ||
| §54 | 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原:細則第20條)。 | ||
| 號【106年普16】 | 共計十碼,一人配賦一號 | 共計八碼,一戶配賦一號 | |
| §56 | 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 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違者§80處1000~3000元 | |
| 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應申請初領Ⅰ |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Ⅲ | ||
| 滅失或遺失 | 應申請補領Ⅱ | ||
| 記載事項變更§58 | 申請戶籍登記致……應同時申請換領§58Ⅰ | 應申請換領§58Ⅲ除另有規定外,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辦法第28條) | |
| 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 | 委託書應載明一併委託辦理換領(辦法§11、§30) | ||
| 毀損 | 應申請換領Ⅱ | 應申請換領? | |
| 收費數額 | 50元;補領:200元 | 30元 | |
| 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 | 本人§60Ⅱ(初領、補領、更換相片換領,應由本人親自(Ⅰ、Ⅱ) | 戶長(應由受託人持憑國民身分證及戶長委託書) | |
| 全面換發 | 戶籍地 | 戶籍地 | |
| 初領 | 戶籍地(內政部-1030195892:任一) | 戶籍地 | |
| 補領 | 戶籍地(內政部-1030195892:任一) | 任一 | |
| 換領 | 各該申請登記(毀損或更換相片:任一) | 任一 | |
| 同時受理戶籍登記及補領 | 登記後……補發(辦法§10、§30) | ||
| 因死亡、換領 | 截角後收回§62 | 收回註銷(辦法§32) | |
| 英文字母 | ||
|---|---|---|
| A | TPE(臺北市) | 上午08:30~下午05:30 |
| B、L | 臺中市 | 上午8:00~下午05:30 |
| C | KEE(基隆市) | 上午08:00~下午05:00 |
| D、R | 臺南市 | 上午8:00~下午05:30 |
| E、S | 高雄市 | 上午8:00~下午05:30 |
| F | NWT | 上午08:00~下午05:30 |
| G | 宜蘭縣 | 上午08:00~下午05:00 |
| H | TAO(桃園市) | 上午08:00~下午05:00 |
| J;O | 新竹縣;新竹市 | |
| K | MIA(苗栗縣) |
| 6 | 外 |
| 7 | 無戶籍國民 |
| 8 | 港澳 |
| 9 | 大陸 |
證明身分之效力:國民身分證為法定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人民日常社會生活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不可或缺之重要基本身分證明(戶籍法第75條立法理由參照)。按國民身分證各欄記載事項,均與個人身分關係有關,如父母姓名欄之記載,可以證明親子關係;配偶欄之記載,可以證明夫妻身分關係;至如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役別、出生地及戶籍地等欄之記載,基於戶籍所衍生之相關權利,例如請願、訴願、訴訟、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服兵役、考試及服公職等,亦各有其法定之公證效力。
普及之效力:依戶籍法……規定,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國民身分證一經製發持用,即可通行全國各地,無地區之限制,表彰國民與國家之地域關係,任何中華民國國家體制下之行政機關或機構,均應予承認其效力,透過記載完整資訊之身分證,辨識個人身分,並使各該身分證之效用得以及於全國。111年度上字第602號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1%2c%e4%b8%8a%2c602%2c20240509%2c2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已辦戶籍登記區域,應製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 初領及補領 | 自103年7月1日起……任一戶政事務所 | 1030195892 |
| 自102年8月1日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 | 102年 | |
| 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 | 102年12月 |
97年,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詢功能……資料來源係擷取當事人戶籍資料註記之最後一次領證日期紀錄,非以領證時間紀錄……同一日重複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無法直接判讀是否為最新資料,恐衍生相關不法情事
有關姓名登記及取用原則已規範於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爰於109年刪除「姓名不加列別名或外文姓名」。
| 記載項目§8 | 記載方式及內容 |
|---|---|
| ①姓名 | 中文姓名排列,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姓名字數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字數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字數16個字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106年普-2】 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並列登記之羅馬拼音並列中文姓名之正下方。但羅馬拼音於21個字元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
| ②統一編號及其條碼 | 統一編號自左至右橫排記載,並以條碼形式呈現 |
| ③出生日期 | 以阿拉伯數字記載。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國」字 |
| ④相片 | 因特殊情形免列印相片者,應於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 |
| ⑤發證日期 | 發證日期為核准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並應註記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類別 |
| ⑥性別 | |
| ⑦父姓名 | |
| ⑧母姓名 | |
| ⑨配偶姓名 | 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欄應為空白。因配偶死亡換領新證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並應加註「(歿)」字 |
| ⑩役別 | 依其役別註記。禁役、免役、除役或現役人員免予註記 |
| ⑪出生地 | |
| ⑫戶籍地址 | |
| ⑬空白證編號 | 十碼 |
| ⑭膠膜號 | 十碼 |
| 最近二年內 | ① |
| 彩色 | |
| 脫帽 | |
| ✗有色眼鏡 | 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 |
|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 | 清晰、不遮蓋 |
| ✗修改 | 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 |
| 直4.5公分,橫3.5公分 | 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占據整張照片面積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② |
| 頭頂至下顎 | 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
| 眼 | 應正視相機鏡頭……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得被頭髮遮蓋(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原則) |
| 臉 | 不得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 |
| 白色背景 | |
| 光源 | 光源須均勻,不得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且不得有紅眼。 |
受理國民身分證之請領,應切實核對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辦法§12)
初領國民身分證(辦法§14)
| 初領 | 補領 | 換領 | |
|---|---|---|---|
| 為之/辦理 | 由本人親自§60Ⅰ | 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60Ⅱ;因毀損致有條碼資料無法讀取、防偽辨識功能損壞、其他污損不堪使用致難以查核辨識身分等情形……應由本人親自(辦法§20) | |
| 滿14歲未成年 | 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得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無須再經……另一方同意0920069685;交付國民身分證予法定代理人……有委託換證之意……戶籍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免提1051203304 | ||
| 未滿14歲 | 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書面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本人並應親自到場 | 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 | |
| 應備妥 | 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 |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 |
| 二、最近二年……正面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 |||
| 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 | 應查證……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辦法§12) | ||
| 得免繳交 | 無 | 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 一、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 二、有本法第60條第3項情事申請換領…… 三、因……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 五、……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六、配偶死亡…… 七、因……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 |
掛失、補領國民身分證(辦法§15、16)
國民身分證掛失(辦法§16)→補領
國民身分證於掛失完成後,暫時停止其效力。(辦法§16)
同日受理同一申請人二次以上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時,應自受理第二次申請時起,核發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並於次一上班日製作核發國民身分證(辦法)
換領國民身分證(辦法§18)
國民身分證之役別記載變更者,得不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辦法,依本法及戶政役政聯繫配合作業規定,役別登記非屬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亦非役別證明文件,如有變更,得不申請換領)
因毀損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一、條碼資料無法讀取。 二、防偽辨識功能損壞。 三、其他污損不堪使用致難以查核辨識身分等情形。(辦法§20)全面換發
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109年,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27日第3632次會議報告事項一決定,請內政部妥善規劃全面換發相關工作,於109年順利啟動全面換發作業。自108年1月1日起,開始進行新證換發之先期作業,爰定明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相片影像檔
指申請國民身分證繳交之數位或紙本相片,而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
得申請其本人之相片影像檔。(辦法)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亡故者相片影像檔;亡故者確無親屬或親屬無人辦理喪葬事宜者,得由經理殮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辦法) 相片影像電子檔……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2014年2月新式(現住人口、省略記事)
【戶口名簿/97年地四】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戶籍法第58條)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辦法§28)
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可認定戶長將戶口名簿交付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並有委託換領戶口名簿之意思,得免附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1040444178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
一、戶號。
二、戶長統一編號。
三、戶別。
四、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五、戶籍地址。
六、編號。
七、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八、流水號。
九、條碼。
十、頁次。
十一、核發機關。
十二、稱謂。
十三、出生日期。
十四、姓名。
十五、統一編號。
十六、父姓名。
十七、母姓名。
十八、父統一編號。
十九、母統一編號。
二十、配偶姓名。
二十一、配偶統一編號。
二十二、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二十三、役別。
二十四、出生地。
二十五、出生別。
二十六、記事。
二十七、詳細/省略記事。
二十八、現住/非現住人口。
97年為免國民身分證因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致侵害當事人權益,爰……明定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戶政事務所於……資訊系統內註銷該國民身分證之空白證號及膠膜號等製發資料。
資料之申請
資料之閱覽、戶籍謄本§65、66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檔案原始資料: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2014年開放各戶政事務所代發他所檔存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 戶籍| 編號 | 用途 | 保存年限 | ||
|---|---|---|---|---|
| 1 | 戶籍登記簿 | 登記基本資料 | 永久 | |
| 2 | 戶籍登記除戶簿 | 人民權利義務證明 | 永久 | |
| 7 | 戶口清查書表 | 戶口清查用 | 永久 | |
| 8 | 臺灣地區初次設籍申請書 | 戶籍登記原始資料 | 永久 |
戶籍謄本乃詳實記載個人身分登記、遷徙登記等資料,如僅省略或列印部分記事,其完整性易遭受質疑,惟基於尊重當事人,本部原則同意部分記事省略或列印。(內政部-0990050219-0318)
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得不限制核發次數,惟戶長之個人記事應予省略,而被申請人如無更改姓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變更情事時,其個人記事得予省略
死亡記事不得省略。(09300654402、0980235082) 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其負責人係指金融機構(總行)之負責人或其分行經理債權人如經舉證與債務人(被繼承人)具有利害關係者,得准予申請債務人之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核章欄位,係屬行政決定前之內部作業程序……如需請領各項戶籍登記申請書等影本,應……不予提供或將……相關業務人員職名章遮蓋或塗去並加蓋戶政事務所所戳或校正章(0980172933)
同一委託人或受託人如採現場抽號方式申請時,每次得辦理二件,每日以辦理二十件為限。(| 起掘許可證明(殯葬管理) | |
| 公有零售市場 | 全戶(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申請使用公有……須已成年,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除經……核准者外,以一戶一……位為原則;轉讓辦法:受讓人須已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並於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 |
| 生產事故救濟 | 申請人與受害人之關係證明 |
| 臺大醫院 |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ospital |
|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 Keelung Hospital,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
| 臺灣省立基隆醫院(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 Keelung Hospital |
| 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 | Keelung Branch, Tri-Service General Hospital |
| 海軍基隆基地醫院55年(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 | Hospital |
| 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基隆長庚醫院)74年 | Chang Gung Memorial Hospital |
| 婦產科 | OB-GYN |
| 婦科 | gynecology |
| 產科 | obstetrics |
| 王立文婦產科診所77年 | Wang Liwen Obs Gyn Clinic |
| 王孫斌婦產科診所84年 | Wang Sunbin |
| 朱僑光婦幼專科診所 | CHU'S Maternity & OBS-GYN Clinic |
| 健安婦產科 | Jian An |
| 漢語 | 通用 | |
|---|---|---|
| 仁愛 | Ren'ai (Ren’ai) | |
| 文安 | Wen'an | |
| 博愛 | Bo'ai | |
| 出生 | 2001900001、121001、121003 |
| 出生:父母 | 2001900002、121013 |
| 出生:原住民身分 | 2001900004、930022 |
| 出生:無戶籍 | 2001900006 |
| 死亡 | 2002900001、128001 |
| 死亡宣告 | 2002900002、128003 |
| 死亡:配偶 | 2002900003、128005 |
| 死亡:戶長 | 2002900004、171020 |
| 結婚 | 2003900001、125001、125003 |
| 結婚:指定 | 2003900002、125012 |
| 離婚 | 2004900001、126001 |
| 離婚:法院 | 2004900002、126002 |
| 出生地 | 2010900001 Registered place of birth on DATE.、121010 |
| 未成年子女 | 2080900001、127007 |
| 未成年子女:改 | 2080900002、2080900003、2080900004 |
| 未成年子女:父母 | 2080900005 |
| 遷入 | 3073900002、131001、131002 |
| 遷入:入境 | 131003 |
| 遷出:出境 | 3074900001、132004、171042 |
| 遷出:戶長 | 3074900002遷出登記變更戶長為○○○。 |
| 住址變更 | 3075900002、133001、133003 |
| 住址變更:戶長 | 3075900003、171020 |
| 初設戶籍 | 3077900001、135001、135005 |
| 初設戶籍:父母 | 3077900002 |
| 合戶 | 3082900002、134003 |
| 合戶:戶長 | 3082900003、134004 |
| 分戶 | 3082900005、134001 |
| 分戶:戶長 | 3082900006、134002 |
| 姓 | 4084900003 |
| 姓:因父母改姓 | 4084900004、124006 |
| 姓名 | 4084900005 |
| 姓名:另立 | 4084900006、171007 |
| 改名 | 4084900011、171002 |
同一次申請同一戶之英文全戶戶籍謄本及部分英文戶籍謄本,部分英文戶籍謄本無須逐筆人工核對當事人戶籍資料,爰適用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規定。內政部100年6月22日第1000123784號函
親等關聯資料§65-1
30元| 情形【112年普-15】殖植繼國法 | |
|---|---|
|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15條或第29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 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或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 |
|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 捐贈器官或部分肝臟 |
|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 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得代位申請繼承登記,或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15條規定得代理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等情形【被繼承人債權債務關係/109年身五-37】 |
| 四、為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 |
|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 |
|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
100年增,辦理人工生殖、器官捐贈、繼承登記雖得由人民申請戶籍謄本後,自行依各該主管機關需求填報所需文件(如繼承系統表)辦理,惟因資料繁雜,難免引發爭議。又戶政事務所受理人民查詢親等關聯資料,囿於現行戶籍資料係以戶為單位,如僅以戶籍謄本查詢,非但查證所需時間冗長,更易衍生疏漏。基於簡政便民,乃……運用現行戶籍資料,透過……資訊系統連結親屬關係,並提供人民親等關聯資料。【法理/110年地三】
同性婚姻者非屬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尚非得申請與精卵捐贈者間親屬關係查證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親等關聯資料/100年地三】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67
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得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於七日內補提申請書。(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應載明被查詢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申請事由及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戶政事務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審核各機關之申請事由。 申請查對、抄錄或交付書面戶籍資料時,得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酌收規費。機關需用戶籍資料,得請戶政機關提供或自行抄錄、查對(細則§7)
印鑑
https://resim.land.moi.gov.tw/Home/AgentIndex臺北市政府印鑑登記辦法、臺灣省各縣市人民印鑑登記辦法(36年~63年)
印鑑登記辦法(62年)
在療養院之痲瘋病或其他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者,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係依政策及事實之需要訂定,因未有法律授權
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內政部第1030085300號、第1051201288號)
期限
得於……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內政部第8674198號)土地登記名義人或與登記有關之利害關係人為申辦土地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提出印鑑證明之需要者,得在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90年明定登記義務人於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設置有土地登記印鑑者,免提出印鑑證明
辦理印鑑登記機關為當事人登記
| 核轉 | 代辦 | |
|---|---|---|
| ①旅居國外 | ✗ | 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 |
| ②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 | ||
| ③在營軍人 | 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 | 證明身分……委任書委任他人 |
| ④矯正機關收容人 | 矯正機關 | |
| ⑤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 | ✗ | 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 |
| ⑥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 | 機構 | 證明身分……委任書委任他人 |
| ⑦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 | 法定代理人 |
| ⑧隨船航行之船員 | ✗ | 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 |
| ⑨ | ✗ |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 |
茲證明當事人……確係: □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 □ 意識清楚之不能行走者。 □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 如有虛偽證明,願負法律責任,特此證明。
證明
委任申請印鑑證明標準作業程序(屏東市)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作為認定……委任關係之依據,則為避免利益衝突,防範受任人因涉及自身利害關係,失其擔任見證人之公正立場,而有損委任人之利益……受任人不宜同時為見證人。
| 登記 | 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免親自到場(土地登記規則) |
| 遺產清冊 | 民法§1156 |
| 拋棄繼承 | 民法§1174 |
| 國有財產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應檢附之切結書、拋棄書、過戶換約申請書、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申請書、說明書及協議文件(含繼受證明文件、權利移轉相關證明文件及契約書,下同)等,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各立書人蓋原租約章或 |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出租及利用作業要點第38點 |
門牌
| 仁一路(奇數向西)、仁二路、仁三路、仁四路、仁五路(向西) | Ren | |
| 愛一路(一側向北)、愛二路、愛三路、愛四路、愛五路、愛六路、愛七路、愛九路 | Ai | |
| 公園街 | ||
| 光一路光二路 | ||
| 華一街華二街華三街華四街華五街華六街 | ||
| 成功一路 | ||
| 曲水街 | Qushui | Cyushuei |
| 自來街 | Zilai | Zihlai |
| 忠一路忠二路忠三路忠四路 | Zhong | Jhong |
| 孝一路孝二路孝三路孝四路 | Siao | Shiau |
| 延平街 | Yanping | |
| 南新街 | Nanxin | Nansin |
| 南榮路 | Nanrong | |
| 崇安街 | Chong'an | Chong'an |
| 復興街 | Fuxing | Fusing |
| 港西街 | Gangxi | Gangsi |
| 獅球路 | Shiqiu | Shihciou |
| 精一路 | Jing 1st | |
| 劉銘傳路(1950年) | Liumingchuan | Lioumingchuan |
| 龍安街 | Long'an |
愛八路改為劉銘傳路……准予備查(1950年)
門牌於其性質上為特定處所之表彰,因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故為使用該處所之人(包括法人)之基本資料之一,如為個人住所或法人主事務所之所在,則又與法律事務悉相關聯,例如夫妻同居處所之認定、法律文書之送達等等。故門牌改編使被改編之特定處所之表徵發生變化(即由甲住址變為乙住址),對於利用該特定處所作為對外聯繫據點之人,即使其基本資料有所改變,自產生一定之拘束力……屬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12月30日判決
GLIR.MOI.GOV.TW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臺北市*、基隆市、彰化縣*、臺中市、高雄市*、屏東縣*、桃園市*、苗栗縣、金門縣*、嘉義縣^、臺南市、花蓮縣#、新竹縣^、澎湖縣、雲林縣、宜蘭縣)
門牌編釘辦法(新北市*、新竹市^、嘉義市、臺東縣*、南投縣、連江縣、嘉義縣)
*門牌編釘作業要點(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桃園市、屏東縣、臺東縣、彰化縣、金門縣)
^注意事項(嘉義縣、新竹縣、新竹市)
#標準作業程序(花蓮縣)
門牌查詢(.gov.tw/info-doorplate/app/doorplate/main)
門牌電子地圖查詢、門牌點位維護系統
建築執照存根查詢
房屋稅籍編號查詢(KLTB-HouseTaxNumber)
建造完成後…… 內部○有生活……基礎設○及適度活動空間(臺北市:寢具且其面積大小需可容單人床放置、炊具、衛浴設施等;嘉義縣:生活寢具、衛浴等) 二樓以上各樓層具有獨立出入口,並持有……92年12月31日以前之房屋稅繳納證明(基隆市) 旨在明瞭人民住址,便利公私行為之行使……實際情形為依據,與房屋、土地等產權無關。(內政部66年第725720號函)不能因已編釘門牌而取得其於建築法令之地位內政部70年第20870號函 同一門牌及建號之多層建物分層登記為不同所有者,所有權人檢附戶政機關增編門牌之證明及建物所有權狀辦理更正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分層編列建號更正之,如無法增編門牌者,得逕以原門牌為之。 建築物已分層或分隔,且各有獨立出入口,並分別領有建築物所有權狀者,由戶政事務所查實後增編門牌。
地籍
複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如涉及室內裝修、用途變更行為時,自應依法分別申請裝修許可、變更使用執照後,始得增編門牌變更戶數。(內政部第8872068號函) 整編門牌應由各鄉鎮區(市)公所戶政人員會同當地警察人員實地調查(臺灣省各縣市(局)路牌門牌戶長名牌編釘辦法,42年) 整編門牌……派員實地調查(臺灣省各縣市路牌門牌戶長名牌編釘辦法,63年) 整編門牌……派員實地調查(臺灣省各縣市路牌門牌 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條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拆除建築物、或受理房屋稅籍註銷或……登記完竣後,應以書面通知轄區戶政事務所(新竹市) 旨在明瞭人民住址,便利公私行為之行使。其門牌之編訂應以實際情形為依據,與房屋、土地等產權無關。內政部66年第725720號函
整編
列印行政區域調整
得憑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之申請發給門牌證明書。臺北市
得依建築物所有權人、現住人、起造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發給門牌證明書或編釘門牌申請書等相關資料。
……利害關係人……建築物之管理人、使用人或承租人……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門牌經廢止或門牌未廢止但建築物已滅失者……不發予門牌證明書,但得以公文函復門牌資料。
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得申請發給門牌證明書或編釘門牌申請書影本。(基隆市)
……註銷之門牌……不再核發門牌證明書。但得受理申請門牌申請書影本及提供註銷日期。(拆除……尚未註銷門牌者,準用)
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者……實際使用之時間證明文件(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門牌……致商業所在地……地址變動者(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門牌……致班址變更(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行政機關查詢門牌編釘資料……得以公文回復,如請求交付門牌證明書,仍應……繳納規費。(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按月應將門牌編釘清冊……通報臺東縣稅務局(通報實施要點)地下層
地下層依順序編號(臺北)
地下層之書寫方式:僅編一個號碼時,地下○層(NPC)
地下一層單一門牌號碼者,編為○號地下一層,地下一層門牌之附號,編為○號地下一層之○,其餘地下層按層次,依序編號。(基隆)
初編
建造執照→勘驗→初編→使用執照→第一次測量→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房屋稅籍
應得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初編(基隆市……門牌編釘自治條例,91年)有關臺端提出建造執照影本申請門牌初編一案,業經本所於114年8月0日編為○○路0巷0號、同號二樓至○樓及同號二樓之0至○樓之0,請查照。
依據臺端114年8月0日申請書及○○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0條之規定辦理。
依臺端提出之(111)基府都建字第00000號建造執照及勘驗紀錄表影本所示,臺端將原建築物(門牌:○○路0巷0弄0號及同巷0弄0號)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屋頂經本市建築主管機關勘驗於114年0月0日備查。
復經本所派員於114年8月0日勘查,各戶之間確有隔間牆壁及獨立出入口,正門出入口位於○○路0巷偶數側(0弄及0弄之間),爰將一樓門牌號碼編為○○路0巷0號,二層至○層之A1戶分別編為同號二樓至○樓,二層至○層之A2戶分別編為同號二樓之1至○樓之1。
有關本轄居民○○○女士提出建造執照影本申請門牌初編一案,擬編為「○○路0巷0弄0號」,簽請核示。依據○○○女士114年12月0日申請書辦理。
本案申請人領有○○市政府拆除執照及(112)○府都建字第00000號建造執照(併案辦理拆除執照),建築物位於○○路0巷0弄0號及0號之間,其屋頂於去年8月經本市建築主管機關勘驗(詳見勘驗紀錄表),復經職於本月12日至現場勘查,其牆壁及獨立出入口完工,符合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
檢陳申請書1件(含拆除執照影本、建造執照影本、勘驗紀錄表及平面圖等附件)及現場勘查紀錄1份。
奉核可後,於資訊系統(RL016**)初編旨述門牌。
初編:違章建築、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
有居住事實(基隆市、臺中市、嘉義縣)
所有權人有居住事實(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增編:違章
不得申請增編(臺北市)
增編
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原:測量辦法第34條,1982年)
有關本轄居民○○○女士提出所有權狀影本申請增編○○街路0巷0弄0號○樓門牌一案,簽請核示。
依據○○○114年4月24日申請書辦理。
本案建築物分為兩層,各層所有權人分別領有所有權狀(○○段0建號、0建號;主要用途為住家用),各有獨立出入口,符合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
檢陳申請書1件。
奉核可後,於資訊系統(RL01624)增編旨述門牌。
併
合併登記,應……提出……測量成果圖相關文件……有關應否檢附……機關許可位置圖說及整併門牌號證明文件1節,並不影響登記機關之測量與登記……宜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變更或整併。1030605208
整編
得辦理說明會或意見調查。(臺北)應先派員實地調查(包含意見陳述),並擬訂門牌整編計畫報本府核定。(基隆)應於實地勘查確認後改編或整編(高雄)
道路兩端或分段處,應由鄉(鎮、市)公所豎立路牌。(宜蘭)
巷弄指示牌
基隆市仁愛區吉仁里部分門牌整編計畫
一、依據:基隆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二、範圍:吉仁里部分區域(7鄰、8鄰)即南新街奇數側(3號至29號、35到49號)及偶數側(52號至90號),詳見對照圖(附件1)及對照表(附件2)
三、理由:天干門牌附號
四、門牌數及戶數:147面。
五、意見陳述:說明會詳見會議紀錄(附件,含簽到簿)、統計(附件)
六、生效日期:10月25日(星期六)。
七、作業期程:
㈠10月24日(星期五)公告「對照表」(RL04220)並函送至有關機關(單位)變更相關地址為整編後門牌號,有關建築物之標示變更登記,函請本市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第1項(第1款)逕為登記及配合派員換發權狀。
㈡10月24日(星期五)18:00於資訊系統作業。
㈢10月28日(星期二)列印「通知單」(RL02C30)及門牌證明書後派員發送至各住戶並於戶口名簿加蓋整編戳記:「114年10月25日整編為南新街○號○樓」,換領戶口名簿及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依據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免收規費。
八、經費:本計畫配合本市門牌全面換發,不另編列門牌訂製費。
換領國民身分證、換領戶口名簿:……門牌整編……免收規費(收費標準)
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更正、變更或依權責逕為變更……致需繕發新權利書狀……免納書狀工本費(補充規定)
因……門牌整編……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辦法§11
因……門牌整編……國民身分證未全面換發前仍屬有效。辦法§22
因……門牌整編……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前仍屬有效。
因……門牌整編……由戶內人口代為申請換領戶口名簿者,無須書面委託。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基隆郵局)得視業務需要分設郵局
基隆市政府(請轉知都市發展處及產業發展處)
基隆市仁愛區公所(請轉知吉仁里辦公處)
本市警察局(請轉知分局及派出所)
本市消防局(請轉知分隊)
本市衛生局(請轉知衛生所)
本市稅務局
本市地政事務所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請轉知基隆監理站)
南榮國民中學
南榮國民小學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基隆辦事處)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請轉知基隆聯絡辦公室)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基隆服務所)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基隆區營業處)
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信一路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基隆營運處)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崇孝街6號
基隆市農會
基隆區漁會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請更新臺灣通用電子地圖)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營運處、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戶長名牌編釘辦法,70年)改編
註銷
消滅登記
換發
脫落、遺失……應……換發(臺南市、高雄市)。經戶政事務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處……六百元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臺北市)
證明
通報
應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臺灣省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73年~92年)
規費§69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94年~112~) 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而須請領戶籍謄本者,免收規費。調查及統計
【人口替換水準/96年地四】(Replacement Level):每一對父母所生育之子女數,均能活到遞補上一代之人數……即每年每一婦女所生子女數,恰好遞補上一代之人數。
教育程度
§73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係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因國中新生未滿十五歲,無須查記通報,爰增)
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戶口清查§70
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調查
由戶政事務所派員依鄰內戶之次第發給戶籤,註明村(里)鄰及戶之門牌號碼,並於清查日起按戶查口,填寫戶口清查表。戶口清查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由清查人員填寫,並由受清查人之戶長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
收復區實施戶口清查辦法(34年~37年;35年另定有臺灣省各縣市戶口清查實施細則)查對§71
62年將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定(鄉鎮戶政人員應隨時攜帶聲請書,巡迴各保,抽查填報,每月內應就所屬各戶查詢一次),移訂於本法
直轄市、縣(市)政府除戶口校正及戶口總檢查時間外,得視地區特性及實際需要,督導戶政事務所指派戶政人員,巡迴其轄區之村(里)查對戶籍,每年至少普遍查對一次。(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
臺灣省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巡迴查對戶籍辦法(52~60年):鄉鎮市區公所應經常指派戶籍人員巡迴各村里查對戶籍
為加強戶政事務所為民服務工作,協助民眾解決戶政疑難,落實戶籍登記,並辦理戶籍法第,並得攜帶筆記型電腦、行動印表機及無線網卡等行動化服務設備106年鑑於現行各戶政事務所已提供戶政行動化服務,惟因設備數量有限,爰於增列辦理戶籍巡迴查對時,並得攜帶行動化服務設備
戶口校正§71
62年將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定(鄉鎮戶政人員……應於每年年終,攜帶登記簿,按戶校正一次),移訂於本法
戶口校正須知(47年)、戶口校正作業規定(86年8月)
應於每年年終按戶校正……(86年得應需要隨時辦理,以加強其正確性,勿庸強制規定於年終舉辦,且年終常值各項公務人員選舉,戶政事務所須辦理編造選舉人名冊等工作,戶口校正無法適時辦理)
| 清查 | 查對 | 校正 | |
|---|---|---|---|
| 期間 | - | 由內政部定之(作業規定第2點) | |
| 查報錄 | 戶口校正查報錄 |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戶口調查之種類/82年薦】附則:普查
http://csyue.nccu.edu.tw/ch/Taiwan%20Census%20History.pdf#/ch/Demography1102.html#余清祥 https://www.dgbas.gov.tw/News_Content.aspx?n=1865&s=205990#構想與發展之研究常住人口:在所查戶內經常共同生活或營共同事業之人口(戶口普查法88年廢止)
查察
查察:……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勤務條例,96年)於96年發布訂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
| 在一處所已實際居住或預期居住6個月以上人口 | |
| 2010年 | 在現住地實際居住6個月或預期居住6個月以上者 |
| 2020年 | 在現住地實際居住3個月或預期居住3個月以上者 |
| 2010年12月26日零時 | 普查標準時刻在臺閩地區境內之常住人口(包括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與其眷屬、外勞及外僑,但不包括各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及其範圍內之所有住宅。 |
| 2020年11月8日零時 | 普查標準時刻在各直轄市、縣(市)之常住人口(包括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與其眷屬、外勞及外僑,但不包括各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及住宅。 |
其意旨係包含「已成年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及「八十歲以上未領國民身分證者」內政部111年1月20日第1110240671號函
http://www.taiwansig.tw/index.php/政策報告/科技經濟/8736-朝向新時代的人口統計體制#鄭力軒-2020 教育程度【107年地四】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58年試行,62年施行)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戶政戶籍行政與戶口管理,由各級地方政府所屬警察機關統一辦理
62年修正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明定戶政事務所隸屬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另於72年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組織準則)
戶警分立實施方案(81年)【戶警分立/82年薦、84年薦】| 處 | ||
|---|---|---|
| 意圖供冒用身分……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五年以下有期……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行使……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 | ||
|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三年以下……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 |
| 處罰鍰(由戶政事務所為之) | |
|---|---|
|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 | 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 |
| 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 | |
|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 |
| 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 | |
| 醫療機構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 |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 | 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 |
| 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 | 九百元 |
|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 |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外國人
34年增,62年將「寄留」修正為「居留」,97年刪
自然人憑證
自然人憑證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92年) 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生育給付、家屬死亡給付) 申請更正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寄送地址 申請更正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 申請更正房屋稅繳款書寄送地址保護註記
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為加強保護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增列第十二款規定被害人得持本保護令向相關機關申請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資料、所得來源等資訊。有關其執行方式及細節規定,將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以辦法定之。96年
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一、該行為人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直系血親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 三、被害人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裁定繼續安置至成年。 四、被害人曾獲法院核發裁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民事保護令。 五、被害人因具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獲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行為人、直系血親知悉被害人之戶籍資料對個人日常生活或人身安全有不利影響之虞。 一、……兒少遭到身心不當虐待的人數近年逐漸上升,儘管受害子女長大後脫離暴力陰影、自立生活,但由於加害人具有直系血親的身分,可不經本人同意逕到戶政機關調閱戶籍謄本而得知住所,繼續接近個案實施暴力或騷擾。 二、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立法院公報第112卷第80期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禁止查閱資訊之保護令,應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4條所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爰予以刪除(2024年)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110年)姓名
更名改姓及冠姓登記:取用中文姓名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2國民本名:戶籍登記之姓名§1Ⅰ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細則) 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
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取用傳統姓名指引1140241172 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之情事如下: (一)雅美族依循從名制親從子名型之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後,因長子、長女之出生,改其傳統姓名。 (二)排灣族、魯凱族及卑南族依循非永續性家名制之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後,因離開本家、跨族通婚或其他情事,另取用家屋名。| 初次之戶籍登記 | 得申請回復 | |
|---|---|---|
| 漢人姓名Ⅱ | 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 | 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
| 傳統姓名Ⅳ | 得申請變更→漢人姓名 | 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 |
外國……無國籍人
| 與……結婚 | 申請歸化 | |
|---|---|---|
| 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 ✓ | ✓ |
| 應以書面確定 | 聲明書 | ✓ |
| 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 ✓ | ✓ |
| 中文姓名 | ||
|---|---|---|
| 結婚→申請歸化 | 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 | |
| 申請歸化→許可前……結婚 | 申請歸化時之姓名 | |
| 設戶籍(登記)前結婚 | 細則:歸化許可證書、護照 | 無戶籍國民 |
文字§2
應使用……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未使用……不予登記)未使用……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或……屬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所列之異體字,當事人得申請更正為……字(辭)典所列通用文字、正體字。(細則§5)
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方式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並列登記
| 得以……並列登記 | |||
|---|---|---|---|
| 臺灣原住民族 | 中文傳統姓名(依……指引為之,並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 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 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 |
| 漢人姓名 | |||
| 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 | - | ||
| 其他少數民族 | 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 | 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 |
| 外國人、無國籍人 | 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 | 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
使用
| 應使用本名 | 未使用本名 |
|---|---|
| 國民 | ? |
|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 | 無效§6、更正§11 |
|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 | 不予受理§7、更正§11 |
本名之證明(細則§3)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本名之證明文件【文件/103年普】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凡旅外僑民,無論向住當地或來自國內,均須……登記(華僑登記規則24年~103年廢止)
申請
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免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在國內 | |
|---|---|
| 現有或曾設有戶籍 | 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 |
| 未曾設有戶籍 | 由駐外館處核准 |
更改中文姓名§1Ⅵ
考量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時,太倉促或不熟悉我國文字情形下,嗣後瞭解我國文化後,對其中文姓名認為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給予更改姓名機會,使其融入我國社會文化,爰增改姓§8
Ⅰ認領
Ⅱ收養
民法§1078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Ⅲ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92年增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92年增
按夫妻離婚後,得行使親權之一方……申請為子女改姓時,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另……民法……修正條文……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人格發展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之規定,其適用範圍較廣……爰刪(96年)
音譯過長
姓氏音譯過長造成不便之困擾,爰增民法: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Ⅱ | 各以一次為限Ⅳ |
| 子女已成年者, |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 | ||
|---|---|---|
| 父母離婚 | ① | ✗ |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 ② | ① |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 ③ | ② |
| 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 | ✗ | ③ |
|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 | ④ | ④ |
原住民身分法:
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不受民法……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未成年時 | 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 | 除出生登記外……各以一次為限 |
| 成年後 | 依個人意願申請 |
民法§1000:冠姓(冠以配偶之姓)、回復本姓(回復其本姓)
| 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回復 |
|---|---|
|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 | |
| 得書面約定,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 |
| 於同一婚姻關係……以一次為限。 | |
離婚後即非配偶,自不得再冠有前配偶之姓法務部98年
冠姓約定書| 收養 | 夫妻共同收養 | ||
|---|---|---|---|
| 出生登記 | 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 | - |
| 收養登記 | - |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由收養人決定)民法§1078Ⅰ | 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Ⅱ |
| 未成年前Ⅱ | 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 | 得由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準用,不得變更為原來之姓) |
| 成年 | - |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而依……第3項規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者……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法務部-0999031300) | |
| 終止收養登記 | - | 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 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
改名§9
Ⅰ同時在……機關(構)、團體或學校……姓名完全相同
【機關的上司同名同姓/98年薦】Ⅱ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72年增,為維護家庭倫理,與直系尊親屬三親等以內名字完全相同,應准予改名
【立法理由為何?若申請改名結果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戶政機關得否撤銷其改名?/111年高三】姓名條例未限制當事人有意造成姓名完全相同之事實,如……改名符合姓名條例規定,則無由予以撤銷(內政部108年函)
Ⅲ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年齡較幼
Ⅳ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公務人員倘姓名完全相同,於不同機關(構)服務,公務執行上、日常生活及社會交易活動,不至衍生姓名使用上之不便及困擾,另基於與一般國民申請改名之情事具有衡平性,爰刪(104年)
Ⅳ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Ⅴ: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104年,影響身分關係至鉅,基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及實際上有改名之需要,爰增Ⅵ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
釋字第399號(85年)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屬……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
姓名係個人對外代表其本人之符號,姓名與個人權利義務之關係,至為密切……姓名權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之一……經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並逕為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得依姓名條例……第1項第6款「特殊原因」申請改名。惟因其出生登記所使用之姓名,非為當事人父母或相關申請人所選擇,為尊重其姓名權,其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改名時……不計入改名次數之計算。0960144762
| 字義粗俗 | 讀音音讀 | 會意意會 | |
|---|---|---|---|
| 內政部65年第682266號函 | ✓ | ✗ | ✗ |
| 85年 | ✓ | ✓特殊原因 | ✓特殊原因 |
54年增,我國社會習俗多有先行命以乳名申報戶籍,如採五行生尅,或假藉生物形象,或取決夢非神異……或以乞食,偷扒,阿某,查某等類俚俗不雅之命名,當事人精神上頗感痛苦……爰修正
90年:二次、104年:三次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臺灣原住民族名字取用方式……名字有代表家族、房舍等意義,甚至名字象徵不同人生階段,例如:雅美(達悟)族在出生時取做:(Si 個人名);生子後,父親改為:(Si aman 長子名);母親則改為:(Si nan 長子名),待長子之兒子出生時,則皆改為(Si apen 長孫名)。未使用本名→更正§11
【未使用本名/107年地三】| 傳統姓名 | 原有外文姓名 |
|---|---|
|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 | 歸化我國國籍者 |
| 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 |
| 情事 | 改姓§8 | 改名 |
|---|---|---|
| 被認領、撤銷認領 | ① | ⑤(104年增) |
|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② | ⑤(104年增) |
| 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 | ③ | -【112年地四-18】 |
| 音譯過長§10① | ④(104年增) | ⑥ |
|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10② | ||
|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10 | ||
不得§15
| 統一編號 | |
| 一、經通緝或羈押 | 不得變更 |
|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 | 得變更 |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不得變更 |
90年增,不得申請避免不法人士透過更改姓名逃避犯罪查緝或再從事不法行為影響社會秩序,爰增
作業程序-0920062690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受禁止出國處分。不得變更統一編號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期間為何……法理基礎為何?/110年地三】【假釋/107年身三】十四歲以上國民始可能有本條例第12條所列情事,爰規定十四歲以上者……始須查詢有無本條例第12條所列……之情事
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12,104年增,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爰……)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14 全國姓名統計分析,112年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 本國法 | 數國籍→關係最切之國籍§2;無國籍→住所地法 |
| 住所地法 | 數住所→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4Ⅰ;住所不明→居所地法§4Ⅰ |
| 居所地法 | 數居所→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現在地法 |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10【單面法則/109年普22】
| 權利能力 | 本國法 | |
| 行為能力§10 | 本國法 | 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110年普 |
| 婚約、婚姻成立§45Ⅰ | 各本國法(方式:本國法或行為地法) | 109年地四 |
| 婚約、婚姻效力§45Ⅱ | 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 | 住所、非婚生;110年普 |
| 夫妻財產制§48 | 書面合意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 | |
| 離婚§50 | 協議時或起訴時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 | 贍養費109年普 |
| 婚生子女 | 出生時本國法;出生時該子女、婚姻關係消滅時本國法 | 110年地四、112年普-22 |
| 認領成立 | 認領時或起訴時本國法 | |
| 認領效力 | 認領人本國法 | 110年地四、112年普-24 |
| 收養成立及終止§54Ⅰ | 各本國法 | |
| 收養(終止)效力§54Ⅱ | 收養者本國法 | 109年地四 |
| 父母子女 | 子女本國法 | 離婚後,其未成年子女109年地四 |
| 監護、輔助 | 受監護人本國法 | |
| 扶養 | 扶養權利人本國法 | 109年普24 |
| 繼承§58 | 死亡時本國法 | |
| 遺囑成立§60Ⅰ | 成立時本國法 | 110年地四 |
| 遺囑撤回§60Ⅱ | 撤回時本國法 |
A 國繼承法規定,被認領非婚生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A 國人甲於我國死亡後,其於我國所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乙主張就甲於我國遺產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並認為 A 國法違反我國公序良俗不應適用。乙之主張是否有理?
移民法規
移民法規| 抽查日期 | 受抽查人員 | 應用日期時間 | 抽查結果 | 抽查人員 |
|---|---|---|---|---|
| 114年12月31日 | 114年12月31日25時60分 | □符合 □不符合(請敘明): |
人口政策
一、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概念- (一)人口基本概念及其相關理論
- (二)各國人口問題與政策
- (三)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名詞定義
- (一)我國人口政策之演變
- (二)我國目前人口問題及發展趨勢
- (三)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 (四)人口政策白皮書及其重點措施(含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
- (五)地方政府推行之相關重點措施或方案
人口
Warren Thompson:高死亡高出生,死亡降低,出生降低,低出生低死亡
Frank W. Notestein,Demographic Transition【人口轉型/113年地三】
Ron J. Lesthaeghe,The Second Demographic Transition【第二次人口轉型/109年地三】
人口紅利【Demographic Dividend/104年高三、112年高三】:扶養比≦50(我國:1990~?2028?)
名詞定義
https://www.moi.gov.tw/cl.aspx?n=2560#戶政統計人口靜態統計
統計資料區分靜態統計及動態統計。靜態統計指某一特定時間人口特性統計;動態統計指某一特定時期戶籍登記統計。(……人口統計作業要點) 【人口靜態統計/111年地三】Static Statistics of Population https://www.stat.gov.tw/Statistics.aspx?n=2960&CaN=362| 人口分布 Distribution | 人口在空間的、地理的或地域的分布。 | |
| 人口密度 Density | 每單位土地面積內之人口數。 | 108年:652人;111年:642.72人(臺北市>新竹市>嘉義市>基隆……宜蘭縣>南投縣>花蓮縣>臺東縣) |
| 耕地面積人口密度 Cultivated Land Density | 每單位耕地面積內之人口數。 | 112年:778,516公頃 |
| 人口集中係數 Coefficient of Population Concentration | 以人口在土地上分布所計算的基尼集中係數(Gini's Concentration Coefficient)……代表人口不平均分布的程度。……係數愈大,表示人口不平均分配的程度愈高……計算公式……均互差除以2倍算數平均數 |
戶別:分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單獨生活戶。
| 戶籍登記人口 Registered Population | 具有戶籍登記現住中華民國國民,指在臺閩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 |
| 稱謂 Relation to Head of Household | 指戶內成員與其戶長的關係。 |
| 戶長 Head of Household | 指本戶戶籍登記之家長或主管人。 |
| 家屬 Related Families | 在本戶內與戶長共同生活之人口。 |
| 親屬 Relatives | 指與戶長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之人口。 |
| 寄居人 Lodgers | 指非戶長之家屬,亦非本戶之僱用人,而經常在本戶居住暫營共同生活者……無親屬關係而同居一戶內,除主持人或代表人外,其餘均屬寄居人。 |
| 現住人口 Usual Residents | 指在所查記戶內居住已滿或預期居住3個月以上具有戶籍登記之人口。 |
| 指在所查戶內具有經常居住事實或意思者,無論其戶籍是否設於該處所,而經常居住係指凡標準時刻在現住地已實際居住3個月或預期居住3個月以上。 | |
| 普查標準時刻適在所查處所之人口。 | |
| 年(月)中人口 Mid-year (Mid-month) | 指一年(月)之平均人口數,一般以7月1日人口數為年中人口,而以每月15日人口數為月中人口。但如無是項資料,則採估計數,即以前一年(月)年(月)底人口數加上該年(月)年(月)底人口數除以2。 |
| 年(月)底人口 Year-end (Month-end) | 指該年(月)底人口總數。 |
| 人口組合 Population Composition | 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人口集團內的分子,在某些屬性方面的分配情形。就一國的人口來言,其組成分子的屬性,普通分為:城鄉居住、家戶、性別、年齡、婚姻、種族、語言、宗教、教育、行業、職業及所得等。 |
| 性比例 Sex Ratio | 指男性人口對女性人口的比例,亦即每百個女子所當男子數。×100 |
| 幼年人口 Young Age Population | 指年齡未滿15歲的人口或年齡在0歲至14歲的人口。 |
| 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 | 指年齡在15歲至64歲的人口。 |
| 老年人口 Old Age Population | 指年齡在65歲以上的人口。 |
| 依賴人口 Dependent Age Population | 年齡結構區分所列之0歲至14歲及65歲以上之人口。 |
| 扶養比 Dependency Ratio | 為依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負擔的一種簡略測度。×100(臺北市:111年>50) |
| 幼年人口依賴比 | 指幼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之比再乘以100。 |
| 老年人口依賴比 | 指老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之比再乘以100。 |
| 老化指數 Aging Index【104年高三】 | 為衡量一地區人口老化程度之指標。(老年人口對幼年人口之比再乘以100) |
| 育齡婦女 Childbearing Age Women | 指15歲至49歲之女性人口。 |
| 有偶婦女 Currently Married Women | 指正式結婚而配偶仍然存活之婦女。 |
| 共同生活戶 Common Living Household | 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
| 共同事業戶 Common Business Household | 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114年:499戶,連江縣:90戶) |
| 單獨生活戶 Independent Living Household | 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 |
| 戶 Household | 指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 |
| 戶量 Mean size of Household | 指每戶平均人口數。 |
| 山地原住民 Mountain Indigenous Person | 指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者。 |
| 平地原住民 Plains Indigenous Person | 指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者。 |
| 教育程度 Educational Attainment | 指年滿15歲以上……於特定標準日期在國內外所受學校教育之最高學歷或經法定考試及格或非正式學校教育而獲得之知識程度而言。 |
| 識字者 Literate | 指年滿15歲以上……在日常生活上能閱讀普通書報並有書寫簡短信件能力者。 |
| 不識字者 Illiterate | 指年滿15歲以上……不具備閱讀普通書報及書寫簡短書信能力者。 |
| 在學者 Attending School | 指正在國內外正式的公、私立學校(包括補校及進修補校)接受正式課程之學生,但不在政府規定之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訓練者,則不屬於「在學」。 |
| 畢業者 Graduate | 指已在國內外正式之公私立學校(包括補校及進修補校)修業期滿,完成應修課程,取得學位證書、畢業證書、資格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者。 |
| 肄業者 Ungraduate | 指曾在正式學校求學而中途輟學、休學者,或正在學校求學之學生,或在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高級班結業者,或在實用技能班結業但資格考驗未及格者。 |
| 自修者 Self-study | 指未入正式學校就讀而識字之人口或在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初級班、中級班結業者。 |
| 識字率(%)Literacy Rate | 指15歲以上識字人口數占15歲以上總人口之比率。 |
| 不識字率(%)Illiteracy Rate | 指15歲以上不識字人口數占15歲以上總人口之比率。 |
| 生活戶(千戶) | 總計 | 1人 | 2人 | 3人 | 4人 | 5人 | 6人以上 |
|---|---|---|---|---|---|---|---|
| 95年 | 7,394 | 1,952 | 1,309 | 1,302 | 1,327 | 764 | 736 |
| 96年 | 7,512 | 2,022 | 1,352 | 1,335 | 1,327 | 749 | 724 |
| 97年 | 7,655 | 2,111 | 1,400 | 1,370 | 1,333 | 737 | 701 |
| 98年 | 7,805 | 2,201 | 1,452 | 1,409 | 1,340 | 723 | 677 |
| 99年 | 7,937 | 2,284 | 1,501 | 1,442 | 1,342 | 710 | 654 |
| 100年 | 8,057 | 2,363 | 1,543 | 1,470 | 1,344 | 697 | 637 |
| 101年 | 8,186 | 2,454 | 1,579 | 1,496 | 1,346 | 684 | 625 |
| 102年 | 8,286 | 2,530 | 1,608 | 1,513 | 1,340 | 673 | 618 |
| 103年 | 8,382 | 2,610 | 1,634 | 1,526 | 1,334 | 661 | 614 |
| 104年 | 8,468 | 2,676 | 1,659 | 1,540 | 1,331 | 652 | 608 |
| 105年 | 8,561 | 2,747 | 1,688 | 1,555 | 1,326 | 641 | 601 |
| 106年 | 8,649 | 2,814 | 1,719 | 1,571 | 1,319 | 630 | 592 |
| 107年 | 8,734 | 2,877 | 1,754 | 1,587 | 1,313 | 619 | 580 |
| 108年 | 8,832 | 2,954 | 1,791 | 1,604 | 1,308 | 608 | 566 |
| 109年 | 8,933 | 3,041 | 1,833 | 1,619 | 1,298 | 592 | 546 |
| 110年 | 9,006 | 3,133 | 1,873 | 1,629 | 1,279 | 572 | 518 |
| 111年 | 9,089 | 3,221 | 1,912 | 1,641 | 1,261 | 555 | 495 |
| 112年 | 9,240 | 3,323 | 1,956 | 1,662 | 1,260 | 549 | 487 |
| 113年 | 9,487 | 3,574 | 2,018 | 1,677 | 1,231 | 527 | 458 |
| 114年 | 9,851 | 3,993 | 2,082 | 1,680 | 1,183 | 494 | 416 |
生命統計
| 出生 Births | 係指胎兒脫離母體能獨立呼吸之謂。 |
| 活產 Live Births | 從產婦完全產出或取出之胎兒,而不論其懷孕期之長短,該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能呼吸或顯示任何其他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否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 |
| 婚生子 Legitimate Child | 指胎兒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者。 |
| 非婚生子 Illegitimate Child | 指胎兒非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者。 |
| 棄嬰或無依兒童 Abandoned or Helpless Child | 指胎兒出生後即被生父母所遺棄,經由他人發現,並經撫養人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辦出生登記者。 |
| 遺腹子 Posthumous Child | 指婚生兒出生時,其生父業已死亡者。 |
| 生育胎次 Birth Order | 指生母所生育的活產胎兒之次序。 |
| 嬰兒 Infants | 指不滿1歲之人口。 |
| 嬰兒出生時生母平均年齡 Mean Age of Mother at Child Birth | 為生育年齡分布的一種測量,即為生母平均年齡。 |
| 粗出生率(‰) Crude Birth Rate | 一年內每一千位年中人口之平均活產數。 |
| 育齡婦女一般生育率(‰) General Fertility Rate | 一年內每一千位……之平均活產數 |
| 有偶婦女一般生育率(‰) Married Women | |
| 男性人口一般生育率(‰) | |
| 有偶男性人口一般生育率(‰) Married Men | |
| 育齡婦女年齡別生育率(‰) Age-specific Fertility Rate | 一年內每一千位某年齡組……之平均活產數 |
| 有偶婦女年齡別生育率(‰) Married Women | |
| 男性人口年齡別生育率(‰) | |
| 有偶男性人口年齡別生育率(‰) Married Men | |
| 育齡婦女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 | 指一個假設世代的……按照目前的年齡別生育水準,在無死亡的情況之下,渡過其生育年齡期間以後,一生所生育的嬰兒數或生育率。 |
| 有偶婦女總生育率(‰) Married Women | 有偶婦女總生育率=有偶婦女年齡組別生育率的總和乘以5之積。 |
| 男性人口總生育率(‰) | 男性人口總生育率=男性人口年齡組別生育率的總和乘以5之積。 |
| 有偶男性人口總生育率(‰) Married Men | 有偶男性人口總生育率=各年齡組別有偶男性人口生育率的總和乘以5之積。 |
| 年齡教育程度別一般生育率(‰)General Fertility Rate by Age-education | 一年內某特定年齡組及教育程度別的活產數,對其同一年齡組及教育程度別的年中育齡婦女數(或年中男性人口數)的比率,而以千分率表示之。 |
| 育齡婦女幼婦比 Child-Woman Ratio | 指0歲至4歲人口數對15歲至49歲育齡婦女人口數之比再乘以1,000。 |
| 有偶婦女幼婦比 Child-Woman Ratio of Married Women | 指0歲至4歲人口數對15歲至49歲有偶婦女人口數之比再乘以1,000。 |
| 毛繁殖率(‰) Gross Reproduction Rate | 係指一年內所生之活女嬰數對年中育齡婦女人數之比率。1.單一年齡時:毛繁殖率=歲婦女所生之女嬰數對x歲婦女年中人口數2.5歲年齡組時:毛繁殖率=1年內某5歲年齡組婦女所生之女嬰數對該5歲年齡組婦女年中人口數 |
| 淨繁殖率(‰) Net Reproduction Rate | 當現今的生育率及死亡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一群同年出生之女嬰成長至其育齡結束時所生產的活產女嬰數。1.單一年齡時:x歲婦女所生之女嬰數。x歲婦女年中人口數。生命表中x歲婦女活到x+1歲之活存人數。100,000。2.5歲年齡組時:一年內某5歲年齡組婦女所生之女嬰數。該5歲年齡組婦女年中人口數。生命表中某5歲年齡組由x歲開始活到x+4歲之總活存人數。100,000。 |
| 死亡 Deaths | 指活產出生之後,於任何時間內發生其生命之跡象永久消滅之謂。亦即腦、心、肺等之機能停止活動。 |
| 死產 Fetal Deaths | 胎齡滿28週以上之胎兒死亡(中、晚期胎兒死亡),即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不會呼吸或未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者,皆視為死產。 |
| 粗死亡率(‰)Crude Death Rate | 某年人口的死亡數與該年年中人口總數之比率,亦即每千人口之死亡數。 |
| 標準化死亡率(‰)Standardized Mortality Rate | 標準化死亡率是將兩國或兩地不同性別、年齡、城鄉、所得、職業、婚姻、種族等項組合,化成為同一的基礎,用以剔除其人口在組合上之差異,俾可受到純正而客觀的比較。設死亡率與年齡有關,可以標準化死亡率去除年齡組成的影響。則標準化死亡率指各年齡別死亡率乘以標準人口的比率總和。 |
| 年齡別死亡率(‰)Age-specific Death Rate | 該年齡組年中人口數/一年內某一年齡組之死亡數×1,000 |
| 嬰兒死亡率(‰)Infant Mortality Rate | 指每年一千個活產嬰兒中未滿1歲即死亡之數目。一年內出生未滿1歲之嬰兒死亡數/當年出生之活嬰總數×1,000 |
| 新生兒死亡率(‰)Neo-natal Mortality Rate | 指出生後未滿4週的嬰兒死亡數對當年出生活產嬰兒總數之比率。其計算公式……:新生兒死亡率=一年內出生未滿4週嬰兒死亡數/當年出生之活嬰總數×1,000 |
| 後期新生兒死亡率(‰)Post Neo-natal Mortality Rate | 指嬰兒在出生已超過4週至未滿1足歲期間之死亡數對當年出生活產嬰兒總數之比率。其計算公式……:一年內出生超過4週至未滿1歲嬰兒死亡數/當年出生之活嬰總數×1,000 |
| 周產期死亡率(‰)Peri-natal Mortality Rate | 指懷孕28週以上之死胎數加活產後1週內死亡數之和對一年中的活產數之比率或懷孕28週以上之死胎數加活產後1週內死亡數之和對懷孕28週以上之死胎數加一年中的活產數之和的比率。其計算公式……:(懷孕28週以上之死胎數+活產後1週內死亡數/懷孕28週以上之死胎數+一年中的活產數)×1,000 |
| 年齡別性別死亡率(‰)Death Rate by Age-sex | 一年內男(女)性某一年齡組之死亡數/該男(女)性該年齡組年中人口數×1,000 |
| 完全生命表 Completed | 簡易生命表 Abridged | 特定死因除外生命表 Eliminating Specified Causes of Death | |
|---|---|---|---|
| 編制 | 按每一年歲之死亡資料 | 按5歲或10歲一組之年齡別死亡率 | 假設某一特定死亡原因消除後,對當地人口各年齡組死亡機率之影響 |
| 又稱 | 國民生命表、居民生命表、單一年齡生命表。 | 年齡組生命表 | |
| 依據 | 每十年一次的戶口普查常住人口資料,加上連續三年的死亡人口,採用單齡資料 | 依據每年戶籍登記人口,採用五齡組資料插補成單齡資料 |
工作生命表(Working Life Table):指同時考慮死亡率和勞動力參與率,描述年齡別的進入及離開勞動市場的機率,並計算年齡別尚能留在勞 動市場的預期年數,所編製之生命表。為一般生命表之延伸又稱經濟活動人口生命表(Life Table of Economically Active Population)
經驗生命表(Standard Ordinary Experience Mortality Table):指以壽險業被保險人集團,於一定期間內死亡之經驗資料編算的生命表,通稱經驗生命表,目的在確定當代保險人集團各年齡別的死亡機率,以便壽險業者基於公平、合理和足夠原則釐訂費率或為責任準備金提存及解約金計算等評價的基礎。
| 中央死亡率()Central Death Rate | 指由某段期間年齡別死亡人數與期中年齡別總人口數之比率。 |
| 生存數()Number of Survivors | 一定出生數(通常基數定為100,000人)其到達某年齡(x歲)時尚可生存之人數。 |
| 生存機率()Survival Probability | 已達某年齡(x歲)者,其到達x+n歲時仍生存之機率。至單一年齡之生存機率,則以表示。 |
| 死亡數()Number of Deaths | x歲之生存數中在到達x+n歲前之死亡人數。x歲在一年內之死亡數,通常以表示。 |
| 死亡機率()Probability of Death | x歲者在到達x+n歲時可能遭受死亡之機率。至單一年齡之死亡機率,則以表示。 |
定常人口(Stationary Population):出生數通常假定為10萬人,假設其死亡秩序不變,經過一段期間其人口之年齡結構並未因此而有所變動,此種狀態之人口稱為定常人口。
平均餘命(Life Expectancy):假設一出生嬰兒遭受到某一時期的每一年齡組所經驗的死亡風險後,所能存活的預期壽命。零歲的平均餘命特稱為「平均壽命」(Life Expectancy at Birth)【平均壽命/109年高三】
婚姻類型:分不同性別及相同性別2種。不同性別指依民法結婚或離婚,相同性別指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結婚或終止結婚。統計項目認定標準
| 婚姻狀況 Marital Status | 指人口的未婚、有偶、離婚、喪偶等項之狀況。 |
| 結婚 Marriage | 指男女兩性合法之結合,結合之合法性可依據各國法律所承認之民法、宗教或其他方法而成立之。 |
| 未婚 Unmarried | 指從未與人結婚者。 |
| 有偶 Currently Married | 指正式結婚而配偶仍然存活者。 |
| 離婚 Divorced | 指婚姻關係之合法解除,且未再婚者。 |
| 喪偶 Widowed | 指夫妻之一方已經死亡,目前仍未再婚者。 |
| 初婚 First Marriage | 指未婚男、女之首次結婚。 |
| 再婚 Remarriage | 指鰥寡或離婚者再次結婚。 |
| 結婚年齡平均數Mean Age at Marriage | 各組的組中點 各組的次數(結婚人數) 為各組次數(結婚人數)之和 |
| 初婚年齡平均數Mean Age at First Marriage | 指一定期間初次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
| 再婚年齡平均數Mean Age at Remarriage | 指一定期間再次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
| 結婚年齡中位數Median Age at Marriage | 中位數所在組的下限 為次數(結婚人數)之和 組距 為中位數所在組的次數(結婚人數) 為小於中位數所在組的以下累積次數(結婚人數) |
| 粗結婚率(‰)Crude Marriage Rate | 指某一特定期間之結婚對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總人口數的比率。 |
| 初婚率(‰)First Marriage Rate | 指某一特定期間初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可婚之未婚男性(女性)人口數的比率。 |
| 再婚率(‰)Remarriage Rate | 指某一特定期間再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離婚、喪偶男性(女性)人口數之和的比率。 |
| 粗離婚率(‰)Crude Divorce Rate | 指某一特定期間之離婚對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總人口數的比率。 |
| 有偶人口離婚率(‰)Divorce Rate of Married Population | 指某一特定期間之離婚人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有偶人口數的比率。 |
| 年齡別離婚率(‰)Age-specific Divorce Rate | 指某一特定期間之某特定年齡組的離婚對數對同一期間同一年齡組期中人口數的比率。 |
| 喪偶率(‰)Widowed Rate | 指某一特定期間之喪偶人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總人口數的比率。 |
| 年齡別喪偶率(‰)Age-specific Widowed Rate | 指某一特定期間之某特定年齡組的喪偶人數對同一期間同一年齡組期中人口數的比率。 |
| 人口成長Population Growth | 指人口的增減。 |
| 替換水準Replacement Level | 即每一對父母所生育之子女數,均能活到遞補上一代之人數。亦即每年每一婦女所生子女數,恰好遞補上一代之人數。 |
| 人口零成長Zero Population Growth | 在社會增加人數甚微,而不列為考慮因素之情況下,每年出生人數與死亡人數恰好相等時,即所謂人口零成長。 |
| 人口總增加數Total Population Increase | 指一國或一地在一年中所增加之人口總數。 |
| 自然增加Natural Increase | 指出生數減死亡數之差。 |
| 社會增加Social Increase | 指遷入人口數(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減遷出人口數(含住址變更之遷出人數)之差。 |
| 認領Acknowledgement | 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之法律行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
| 收養Adoption | 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者,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之一種法律行為。易言之,即將本無血統親子關係之人,擬制其有法律親子關係。 |
| 終止收養Termination of Adoption |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經由雙方同意或經依法判決終止者。 |
| 人口成長(增加)率(‰)Population Growth (Increase) Rate | 所謂人口成長率又稱為人口增加率,係指在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期初人口數之比率。 |
| 年增加率(‰)Annual Rate of Increase | 指每千人口在一年期間增加的人口總數,在這種增加人口中,包括遷徙增加及自然增加的人口。其計算公式:年增加率=人口增加數/上年底人口數×1,000 |
| 年總增加率(‰)Annual Rate of Total Increase | 指一國或一地在一年中所增加的人口總數,對其當年年中人口數之比率,也就是平均每千人口在一年中所增加之人數。其計算公式:年總增加率=人口增加數/年中人口數×1,000 |
| 自然增加率(‰)Natural Increase Rate | 指一國或一地在一年中自然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或粗出生率減粗死亡率之差。自然增加率=粗出生率-粗死亡率=(一年內之活產數 − 一年內之死亡數)/年中人口×1,000 |
| 社會增加率(‰);淨遷徙率(‰)Social Increase Rate;Net Migration Rate | 指一國或一地在一年中社會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或遷入率減遷出率之差。社會增加率=遷入率-遷出率=(遷入人口數 - 遷出人口數)/年中人口數×1,000 |
| 國內遷徙Internal Migration | 指國人在本國鄉鎮市區戶籍管轄區域間之居住地變更或由某地區遷入另一地區。 |
| 遷入人口In-migrant | 指一定時間內移入該鄉鎮市區戶籍管轄區域內之人口總數或遷入該地區人口總數。 |
| 遷出人口Out-migrant | 指一定時間內由該鄉鎮市區戶籍管轄區域內移出之人口總數或遷出該地區人口總數。 |
| 淨遷徙人口Internal Net Migrant | 指一定時間內該鄉鎮市區戶籍管轄區域內遷入人口數減去遷出人口數。 |
| 住址變更Address Changed | 指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 |
| 遷入率(‰)In-migration Rate | 指一年內遷入人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
| 遷出率(‰)Out-migration Rate | 指一年內遷出人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
| 淨遷徙率(‰)Internal Net-migration Rate | 指一年內淨遷徙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
| 人口總移動率(‰)Gross Migration Rate | 指一年內人口總移動人次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亦即遷入人口數加上遷出人口數,再加上鄉鎮市區內住址變更人口數之兩倍的人口總數對年中人口總數之比率。 |
| 國際遷移International Migration | 指跨越國際間之永久性居住地變更。 |
| 國際移入人口Immigrant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從外國移入本國之人口總數。 |
| 國際移出人口Emigrant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從本國移出外國之人口總數。 |
| 國際淨遷移人口Net Migrant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移入人數與移出人數之差。 |
| 國際移入率(‰)Immigration Rate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從外國移入本國之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
| 國際移出率(‰)Emigration Rate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從本國移出外國之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
| 國際淨遷移率(‰)Net Migration Rate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淨遷移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
| 國際戶籍遷移Migration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 指跨越國際間之戶籍變更。 |
| 戶籍遷入國內人口Immigrant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戶籍從外國移入本國之人口總數。 |
| 戶籍遷出國外人口Emigrant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戶籍從本國移出外國之人口總數。 |
| 國際戶籍淨遷移人口Net Migrant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戶籍從外國移入本國人數與從本國戶籍移出外國人數之差。 |
| 國際戶籍遷入率(‰)Immigration Rate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戶籍從外國移入本國之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
| 國際戶籍遷出率(‰)Emigration Rate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 指某一特定期間內戶籍從本國移出外國之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
| 國際戶籍淨遷移率(‰)Net Migration Rate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 指某一特定期間國際戶籍淨遷徙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
| 114年 | 0~14 | 15~64 | 65+ | 扶幼比 | 扶老比 | 扶養比 | 老化指數 |
|---|---|---|---|---|---|---|---|
| 新北市 | 10.75 | 69.30 | 19.95 | 15.52 | 28.79 | 44.30 | 185.54 |
| 臺北市 | 11.97 | 63.86 | 24.18 | 18.74 | 37.86 | 56.60 | 202.06 |
| 桃園市 | 13.13 | 70.15 | 16.72 | 18.72 | 23.83 | 42.55 | 127.33 |
| 臺中市 | 12.75 | 69.85 | 17.40 | 18.25 | 24.91 | 43.16 | 136.45 |
| 臺南市 | 11.07 | 68.45 | 20.48 | 16.18 | 29.92 | 46.10 | 184.96 |
| 高雄市 | 10.82 | 68.38 | 20.79 | 15.83 | 30.41 | 46.23 | 192.10 |
| 宜蘭縣 | 10.95 | 68.28 | 20.77 | 16.04 | 30.42 | 46.47 | 189.67 |
| 新竹縣 | 14.81 | 70.11 | 15.08 | 21.12 | 21.51 | 42.63 | 101.88 |
| 苗栗縣 | 11.27 | 68.50 | 20.23 | 16.45 | 29.54 | 45.99 | 179.56 |
| 彰化縣 | 11.42 | 68.20 | 20.37 | 16.75 | 29.87 | 46.62 | 178.35 |
| 南投縣 | 10.09 | 67.25 | 22.66 | 15.00 | 33.70 | 48.70 | 224.64 |
| 雲林縣 | 10.52 | 67.72 | 21.76 | 15.54 | 32.13 | 47.67 | 206.78 |
| 嘉義縣 | 8.26 | 67.63 | 24.11 | 12.22 | 35.65 | 47.87 | 291.69 |
| 屏東縣 | 79.99 | 68.17 | 21.84 | 14.65 | 32.04 | 46.70 | 218.72 |
| 臺東縣 | 10.75 | 68.33 | 20.93 | 15.73 | 30.63 | 46.36 | 194.71 |
| 花蓮縣 | 10.73 | 67.76 | 21.52 | 15.84 | 31.75 | 47.59 | 200.53 |
| 澎湖縣 | 9.40 | 69.57 | 21.03 | 13.51 | 30.22 | 43.74 | 223.65 |
| 基隆市 | 9.28 | 68.44 | 22.28 | 13.55 | 32.55 | 46.11 | 240.21 |
| 新竹市 | 15.16 | 68.69 | 16.16 | 22.07 | 23.52 | 45.59 | 106.59 |
| 嘉義市 | 12.10 | 68.00 | 19.90 | 17.79 | 29.26 | 47.05 | 164.47 |
| 金門縣 | 7.70 | 72.61 | 19.69 | 10.61 | 27.12 | 37.73 | 255.57 |
| 連江縣 | 9.51 | 73.36 | 17.14 | 12.96 | 23.36 | 36.32 | 180.23 |
人口政策的歷史形構(蔡宏政,2007)
行政院衛生署令74年1月1日廢止家庭計畫實施辦法(1968:為增進國民健康,提高家庭生活水準,特訂定;自然增加率能為合理之成長)
74年1月1日施行優生保健法(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
58年為追求人口品質之提高,人口之合理成長,國民健康之增進,與國民家庭生活之和樂,訂定人口政策綱領
人口為國家基本要素之一,其組成、素質、分布、發展及遷徙等面向,關係國家之發展與社會福祉。我國育齡婦女總生育率長期持續下降,已成為世界生育率最低國家之一,少子化現象嚴峻。在高齡化方面,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於82年即超過7%,開始邁入「高齡化社會」,隨著少子化現象與平均壽命不斷延長,未來高齡化速度將更為明顯。由於少子化及高齡化,工作年齡人口將逐年減少,未來勞動力的運用亦將是重要的議題。在移民方面,因跨國婚姻而移入人口增加,及因工作跨國移動人口亦日增,對我國人口產生多面向的影響。考量我國少子化、工作年齡人口減少、高齡化及移民現象變遷速度,均較西方國家為急促,對未來發展的挑戰也會更為嚴峻,亟須及早籌謀因應對策。
加強推行人口政策方案72年/ch9/0811023a.html(~101年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檢視與展望(人力規劃及發展研究報告)
人口政策綱領
人口政策白皮書
/app/portal/690#委託研究
我國人口政策白皮書之規劃與研究
行政院106年1月18日函:同意不再修正
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2008)
問題:少子女化
少子女化:110年……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後,即持續投注更多資源,優化計畫內容,包括提供平價教保再擴增、就學費用再降低、育兒津貼再加倍,以及持續營造更友善之職場環境等措施,以落實「……國家一起養」政策,期能提升國人生育意願
| 一般生育率(General,GFR) | 年齡別生育率(Age-Specific,ASFR) | 總生育率(Total,TFR) |
|---|---|---|
| 一年內每一千位育齡婦女之平均活產數,而不論其已婚或未婚。 | 一年內每一千位某年齡組育齡婦女之平均活產數,常用的年齡組距為5歲。 | 指一個假設世代的育齡婦女按照目前的年齡別生育水準,在無死亡的情況之下,渡過其生育年齡期間以後,一生所生育的嬰兒數或生育率。 |
| 在國際間或地區間相比較時,此率比粗出生率更具意義。育齡通常指15歲至44歲,但依國情不同亦有用10歲至44歲或10歲至49歲,我國則採用15歲至49歲。 | 此率可表示該年齡內每1歲之平均生育率,此率考慮了人口的年齡別及性別組成,提供了一個更好更詳細的生育率比較基礎。 | |
| 總平均 | - | 總和乘以年齡組距 |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4年)https://www.edu.tw/News_Plan_Content.aspx?n=D33B55D537402BAA&sms=954974C68391B710&s=1F066099DDDA393B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268&pid=7525
送子鳥資訊服務網(https://dep.mohw.gov.tw/DOPL/cp-5054-57840-101.html)
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特制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104年)site:safebirthtw.org.tw
| 事故原因 | 案件數(註1) | 百分比 |
|---|---|---|
| 產後大出血 | 53 | 30.5% |
| 血管栓塞/肺栓塞 | 34 | 19.5% |
| 羊水栓塞 | 32 | 18.4% |
| 心血管疾病 | 19 | 10.9% |
| 顱內出血 | 16 | 9.2% |
| 費用年 | 妊娠前十二週流產刮宮術81006C | 妊娠超過十二週流產或死胎刮宮術81007C | 子宮切開流產術81008B |
|---|---|---|---|
| 2022 | 17628 | 541 | 88 |
| 2023 | 17055 | 530 | 87 |
| 2024 | 15526 | 461 | 73 |
| 2025 | 11766 | 315 | 69 |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性別工作平等法)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就業保險法)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計算
職
稅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六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十五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二萬五千元。(所得稅法)
嬰、幼兒健康服務,係指對未滿一歲之嬰兒及滿一歲至就學前之幼兒,提供健康檢查、預防接種、必要之診斷治療、營養及各項衛生指導。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達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托育機構:指提供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或互助式托育機構。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啟動金:指臺灣未來帳戶開立後第一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新臺幣五萬元開戶定額款項。委員提案第11018474號
撥補款:指臺灣未來帳戶開立第二年至開戶人十二歲止,每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新臺幣一萬元定額款項。
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育兒津貼: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學齡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
就學補助:學齡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我國籍幼兒。
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99年)
兩個孩子恰恰好,男孩女孩一樣好
【超低生育率/113年高三】
【低生育率陷阱/111年高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家庭與生育力調查
出生通報統計年報
問題:高齡化
106年開始實施「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建立我國社區整體照顧模式;108年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期讓想工作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都能順利就業及續留職場;並於110年修訂……「高齡社會白皮書」,以增進高齡者健康與自主、提升高齡者社會連結、促進世代和諧共融、建構高齡友善及安全環境、強化社會永續發展等五大目標,並規劃相關政策,強化對高齡者的支持,維繫社會穩固運作。(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年)| 千人 | 65歲以上 | % | |
|---|---|---|---|
| 106年 | 3,268 | 23,571 | 13.86 |
| 107年 | 3,433 | 23,588 | 14.55 |
| 108年 | 3,607 | 23,603* | 15.28 |
| 109年 | 3,787 | 23,561↓ | 16.07 |
| 110年 | 3,939 | 23,375↓ | 16.85 |
| 111年 | 4,085 | 23,264↓ | 17.56 |
| 112年 | 4,296 | 23,420↑ | 18.35 |
| 113年 | 4,488 | 23,400↓ | 19.18 |
| 114年 | 4,673 | 23,299↓ | 20.06 |
| 幼 | 中 | 老 | |
|---|---|---|---|
| 幼 | 1 | - | 老化 |
| 中 | 扶幼 | 1 | 扶養 |
| 社會 | 我國 | |
|---|---|---|
| 極高齡 ultra-aged | 28% | 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 |
| 超高齡 super-aged | 20%↑ | 114年12月 |
| 高齡 aged | 14% | 107年3月 |
| 高齡化 | 7% | 82年 |
高齡社會白皮書(104年、110年)揭示「自主」、「自立」、「共融」及「永續」四大願景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1372
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111年依據高齡社會白皮書)五大目標
- 一、增進高齡者健康與自主:提升高齡者健康活力、生活福祉及自主選擇權利,保障獲得優質的醫療服務與社會照顧。
- 二、提升高齡者社會連結:鼓勵並支持高齡者參與就業、社會服務、進修學習,維持活躍的社會生活。
- 三、促進世代和諧共融:消弭世代隔閡,促進高齡者與不同世代的交流互動,相互同理與彼此尊重。
- 四、建構高齡友善及安全環境:破除社會對高齡者的刻板印象與年齡歧視,協助改善居家環境與安全,並提升社會環境對於高齡者的友善性與安全性。
- 五、強化社會永續發展:強化因應人口高齡化的社會基礎,穩固重要社會制度的健全運作,促進社會永續發展。
社會:服務、學習
108年制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109年施行
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老人福利法
時間銀行多元培力……計畫(衛生福利部115年)
樂齡學習:指終身學習機構所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從事之學習活動。
臺灣省設置長青學苑實施要點(76年)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計畫長青學苑115年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多元預防性……110~115年度)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樂齡學習中心實施要點(98年訂定~106年廢止)
照顧
104年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院臺衛字第1145026398號)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護理人員法)……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服務機構:設立、擴充、遷移,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長期照顧服務法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長期照顧保險法/104年高三】推展「伯公照護站」實施計畫(115年)https://www.hakka.gov.tw/chhakka/app/folder/91
綠色照顧推動計畫(109年?~115年)https://academy.moa.gov.tw/theme.php?theme=news&id=news_1733473445、https://academy.moa.gov.tw/theme.php?theme=news&id=news_1765951432
農村社區綠色照顧計畫(110年?~115年)https://www.ardswc.gov.tw/Home/Topic/item_list_2?id=1f8220ba36644665b4dc00cce6217a0f
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居住本市,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獨自一人生活者。
二、同住者無照顧能力者。
三、七十歲以上夫妻同住(老老照顧)。
四、經通報本府或區公所訪視評估須列冊關懷之長者。(基隆市加強獨居長者服務實施計畫,110年)
移民
由過去相對保守之移民政策,轉為積極、開放之移民政策,2022年規劃完成「人口及移民政策」,期透過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積極留用外國技術人力等多元移民管道,擴大吸引國際間更多優秀人才投入國內產業發展,補足人力缺口。 經濟性 非經濟性之婚姻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12a62458-65c5-4da7-8ed6-a696b6e234d1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bad691ec-b013-4a38-9e35-92d2eff33623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61843e55-4d6f-4517-8918-daed24ec0009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a18d38d7-890d-49f6-8908-fba9ae601a64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107年施行,114年修正)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行政院107年12月函:為提升國家競爭力,改善人口結構,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之前提下,積極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人才及人力):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外籍人才延攬與留用政策/113年高三】 【新住民基本法/113年地三】
人口統計
推
| 108 | 109 | 110 | 111 | 111年推估 | 112 | ~ | |
|---|---|---|---|---|---|---|---|
| 總生育率(人) | 1.05 | 0.99 | 0.98 | 0.87 | 高推估0.91 | 0.87 | 上升至2045年1.4後維持固定 |
| 中推估0.89 | 微升至2045年1.2後維持固定 | ||||||
| 低推估0.85 | 下降至2045年0.9後維持固定 | ||||||
| 嬰兒性比例(女性=100) | 107.8 | 108.0 | 107.2 | 107.6 | 107.4 | 107.8 | 依102年至111年平均值107.5設定並維持固定 |
| 男性 | 77.7 | 78.1 | 77.7 | 76.6 | 77.7 | 76.9 | 上升至2070年84.7 |
| 女性 | 84.2 | 84.8 | 84.3 | 83.3 | 84.4 | 83.7 | 上升至2070年91.4 |
- (一)人口統計資料來源與方法
- (二)生命統計與人口推計
- (三)戶籍人口統計須知與計算方法
- (四)人口統計資料圖形表格分析運用
- (一)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戶口調查及統計)
- (二)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
- (三)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
- (四)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
| 名稱 | ||
|---|---|---|
| 表一 | 村(里)鄰戶數、人口數與戶籍動態登記數 | 按性別、登記項目及區域分。 |
| 表二 | 現住人口數 | 按性別及原住民身分分。 |
| 表三 | 現住人口數 | 按性別及年齡分。 |
| 表四 | 現住原住民人口數 | 按性別、年齡及原住民身分分。 |
| 表五 | 結婚人數 | 按性別、婚姻類型及原屬國籍(地區)分。 |
| 表六 | 離婚及終止結婚人數 | 按性別、婚姻類型及原屬國籍(地區)分。 |
| 表七 | 現住原住民人口數 | 按性別、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分。 |
| 表八 | 結婚人數 | 按性別、婚姻類型、原屬國籍(地區)及原戶籍地分。 |
| 表九 | 離婚及終止結婚人數 | 按性別、婚姻類型、原屬國籍(地區)及原戶籍地分。 |
| 表十 | 各直轄市、縣(市)間遷徙人口數 | 按性別分。 |
| 表十一 | 相同性別結婚人數 | 按性別及原屬國籍(地區)分。 |
| 表十二 | 相同性別終止結婚人數 | 按性別及原屬國籍(地區)分。 |
| 表一 | 戶數、人口數 | 按戶別及性別分。 |
| 表二 | 十五歲以上現住人口數 | 按性別、年齡及教育程度分。 |
| 表三 | 現住人口數 | 按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及婚姻類型分。 |
| 表四 | 現住原住民戶數、人口數 | 按戶別及性別分。 |
| 表五 | 十五歲以上現住人口數 | 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及婚姻類型分。 |
| 表六 | 戶長 | 按性別、年齡及教育程度分。 |
| 表七 | 戶數結構表 | |
| 表八 | 十五歲以上現住原住民人口數 | 按性別、年齡、原住民身分及教育程度分。 |
| 表九 | 現住原住民人口數 | 按性別、年齡、原住民身分、婚姻狀況及婚姻類型分。 |
| 表十 | 原住民戶長 | 按性別、年齡、原住民身分及教育程度分。 |
| 表十一 | 已設戶籍之外來人口數 | 按性別、年齡及原屬國籍(地區)分。 |
| 表十二 | 現住人口數 | 按性別及出生地分。 |
| 內管表 | 年終靜態統計項目依比例分配人數表 |
【臺北市戶數減少的可能原因/110年地三,110年10月報導】
人口推估:國家發展委員會每2年,原稱為人口推計,2016年改稱人口推估
【年輪組成法/112年高三】以110年年底男、女性單一年齡戶籍人口數為基期,加入出生、死亡及社會增加(即因跨國移動等因素而造成的戶籍淨遷入)假設,將每個人的年齡逐年遞增,推估出未來人口數
2020年人口負成長 人口政策白皮書(102年修正) 內政部人口政策資料彙集(74~111年;282.html,/app/portal/676#~112年) 出生統計:嬰兒性別、生父母年齡、生父母教育程度、生父母原屬國籍、生母原住民身分、生育胎次、胎別、出生身分、出生地點、接生者身分、懷胎週數及嬰兒出生時體重。 死亡統計: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婚姻狀況、死亡地點及原住民身分。 結婚統計:年齡、原屬國籍、原住民身分、教育程度、婚前婚姻狀況、婚姻類型及初婚、再婚。 離婚及終止結婚統計:年齡、原屬國籍、教育程度、結婚期間、離婚種類、婚姻類型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統計:性別、行使負擔人年齡及教育程度、行使負擔原因及未成年子女原住民身分。 監護統計:受監護人性別、原住民身分及受監護原因【有偶婦女總生育率/111年地三】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focus/blog/3009748
【轉移至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高三】 【數位身分識別證/109年高三】護照
https://www.boca.gov.tw/sp-natr-queryresultm-1.html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未滿七歲及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爰增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之規定。)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之申請人,得備妥申請護照之應備文件在該戶政事務所送件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親自辦理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親自申請護照或辦理人別確認,並檢附陪同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護照申請書上簽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地方政府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釋字第498號
- 一、基本概念與理論
- ㈠地方自治的意涵
- ㈡地方政府的意涵
- ㈢地方自治理論
- ㈣地方民主與治理
- ㈤自治監督
- 二、府際關係與跨域治理
- ㈠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
- ㈡府際關係模型與理論
- ㈢府際網絡治理與管理
- ㈣府際財政關係
- ㈤跨區域與跨部門治理
- ㈥都會區治理
- 三、地方自治組織與功能
- ㈠地方政府行政機關組織與功能
- ㈡地方政府立法機關組織與功能
- ㈢地方文官制度
- ㈣原住民自治制度
- ㈤各國地方政府與制度
- 四、地方政府管理與治理
- ㈠地方治理方法
- ㈡行政區劃
- ㈢社區總體營造
- ㈣地方財政
- ㈤地方政府績效評估
- ㈥地方產業及經濟發展
- 五、地方政治與自治
- ㈠地方選舉
- ㈡地方派系政治
- ㈢地方府會關係
- ㈣地方民主與公民參與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
歡迎留言與我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