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戶政政策與計畫之擬定、戶政法令之制(訂)定與解釋、戶政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實施,以達成健全戶政制度、落實戶政管理、精確人口統計、貫徹人口政策、完善戶政資訊、強化為民服務之目的。
/2018/06/civil-code-general-principles.html#108-12-28T04:02:24名稱 | 施行日 | 最新修正施行 | 編號 | 施行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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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 18年2月5日公布 | 112年 | D0030001 | D0030022 | |
國籍法施行條例 | 18年2月5日公布 | 廢止 | D0030002 | - | |
戶籍法 | 23年7月1日 | 104年修正 | D0030006 | D0030007 | 內政部主管§2;起草報告公報37-27第172次會議通過 |
姓名條例 | 42年3月7日公布 | 104年修正 | D0030011 | D0030012 | 姓名使用條例(37年)、姓名使用限制條例(30年)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42年6月6日公布 | 100年 | B0000007 | - | 法律適用條例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88年5月21日 | 112年 | D0080132 | D0080133 | 內政部主管§2;行政院以第20931號令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81年9月18日 | 111年 | Q0010001 | Q0010002 | 大陸委員會主管§3-1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86年7月1日、88年12月20日 | 111年 | Q0010003 | Q0010004 | 大陸委員會主管§5 |
護照條例 | 33年7月22日公布 | 112年 | E0030001 | E0030004 | 外交部主管§2;20年1月31日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88年6月2日公布 | 92年 | E0030002 | E0030003 | 外交部主管§5;外國護照簽證辦法(54年) |
112年10月更新 |
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各等別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工作內容 | 累計不得逾§52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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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 |
⑧海洋漁撈工作 | 漁船船長、動力小船駕駛人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12年 |
⑨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 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 | 12年 |
⑩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製造、外展製造、營造、屠宰、外展農務、「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12年 |
為立法用詞簡潔。101年,國籍法已將藍領外勞工作期限排除在居留期限認定範圍外,因此……不會影響本國勞工權益……工作年限延長,可減少訓練成本,避免空窗期,可以降低仲介費用。爰於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社會安定之前提,修正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 |
國籍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國籍法之規定。(§1)國籍
關於國籍法衝突若干問題公約(Conven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Laws;1930年,Hague),提及「Being convinced that it is in 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secure that all its members should recognise that every person should have a nationality and should have one nationality only」
【國籍必有/108年地三、97年身五】任何人均應有國籍,任何人都有權享有國籍,不得任意予以剝奪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世界人權宣言)
【國籍單一】:任何人不得同時具有兩個國籍
【國籍主權性】Any question as to whether a person possesses the nationality of a particular State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at State.
【國籍自由】
如與國籍法施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有所牴觸……宜優先適用該公約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法務部81年-08842,公報)
積極衝突
【優點/111年普】消極衝突
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細則§3,參酌「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第一條所定「無國籍人」之定義)江瑤池
a person who is not considered as a national by any State under the operation of its law.(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Stateless Persons,1954,New York) 【得認定為無國籍人/103年地四】得認定為無國籍人情形: 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 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
【無國籍人/98年高二國籍、96年地四、103年地四、107年地三】固有國籍,指因人之出生而取得之國籍
【固有國籍/82年山】 【生來國籍/82年基層】 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109年地四-5】認定§2
出生 | 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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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 | 外國 | 無國 | 無可考 | ||
母 | 我國 | ✓我國① | ✓我國① | ✓我國 | ✓我國 |
外國 | ✓我國① | ✗ | ✗ | ✗ | |
無國籍 | ✓我國① | ✗ | ✓我國③ | 我國③? | |
無可考 | ✓我國① | ✗ | 我國③? | ✓我國③ |
為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需要,得申請核發國籍證明(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2001年~2016年~,收費標準§2Ⅰ:1000元)
申請核發國籍證明 | 申請喪失國籍 | 護照之適用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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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 ① | ② | ||
戶籍資料 | ② | ① | ||
護照 | ③ | ③ | ||
國籍證明書 | ④ | ④ | ||
華僑登記證 | - | ⑤ | ||
華僑身分證明書 | ⑤ | ⑥ | 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 | |
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及本人出生證明 | ⑥ | ⑦ | ||
臺灣地區居留證 | ⑦ | -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移民署應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 | |
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 ⑧ | ⑧ | ||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 ⑨ | ⑨國防部有案之滯外前國軍及眷屬人員 |
隨同 | 公職 | 撤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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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 | §3Ⅰ;4;5;6Ⅰ(殊勳) | 10年§10 | 未提出§9Ⅱ;有與……規定不合情形 | |
喪失 | §11Ⅰ | ✗ | 未取得外國國籍§14;有與……規定不合情形 | |
回復 | §15 | 未成年子女§16 | 3年§18 | 有與……規定不合情形 |
1200元(收費標準第2條) |
取得:歸化(naturalization)
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112年普】有住所[1] | ①合法居留[2] | ②行為能力 | ③無不良素行[3] | ④財產或專業技能 | ⑤語言、常識[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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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無國籍人§3Ⅰ | ✓ | 半×五年 | ✓ | ✓ | ✓ | ✓200小時 |
配偶§4Ⅰ① | ✓ | 半×三年 | ✓ | ✓ | ✗ | ✓72小時 |
受家庭暴力……未再婚§4Ⅰ② | ✓ | ✓ | ✓ | ✓ | ||
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存續二年以上或仍有往來§4Ⅰ② | ✓ | ✓ | ✓【死亡/112年普】 | ✓ | ||
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4Ⅰ③ | ✓ | ✓ | ✓ | ✓ | ||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4Ⅰ④ | ✓ | ✓ | ✓ | ✓ | ||
未婚未成年+父母現為§4Ⅱ① | ✓ | - | - | ✓ | - | - |
未婚未成年+社會福利……監護§4Ⅱ② | - | - | ✓ | - | - | |
出生+父或母亦出生§5① | ✓ | - | ✓ | ✓ | ✓ | ✓100小時 |
十年§5② | ✓ | 十年[5] | ✓ | ✓ | ✓ | |
高級專業人才§5③ | ✓ | 半×二年;五年 | ✓ | ✓ | ✓ | ✓ |
殊勳§6 | ✓【109年地四】 | - | - | - | - | - |
回復§15 | ✓ | - | - | ✓ | ✓ | - |
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居留證(細則§4);不列入(細則§5);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3Ⅱ;原: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由內政部定標準(§3Ⅲ);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十年以上(細則§6) |
不列入……計算之居留原因(細則§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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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 | 93年,藍領外勞或外籍學生在我國內係以工作或就學為目的,與「在國內久住」之意旨不合 |
②在臺灣地區就學 | |
③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 | 106年,因被禁止其出國、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或等待回復原國籍而許可居留,與第四條所稱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意旨不合,爰增 |
④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 | |
⑤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
⑥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 | |
⑦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 | |
⑧以……為依親對象 |
無不良素行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不予記載(核發條例)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為符比例原則,僅選擇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等情節較重者,列屬不良素行。考量行為人如屬過失行為,非出於故意,例如騎車與人擦撞等,認定有不良素行,範圍過寬,且對申請人權益影響甚鉅,爰……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將過失犯排除)
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法定扶養義務。
接獲檢舉或依相關資料得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有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之情事,雖未經法院判決,亦……屬不良素行。 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有該行為,但其情可憫、係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不在此限。 在我國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④足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
在國內設有戶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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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配偶 | 配偶之父母 | 父母 | ||
①國民配偶 | 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 ✓ | 未領取生活扶助✓ | ||
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 ✓ | 未領取生活扶助✓ | |||
②配偶以外 |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 | ✓ | ✓ | ||
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五百萬元 | ✓ | ||||
①國民配偶 |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 | ✓Ⅳ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 | ||
②配偶以外 | ✓ | ||||
②配偶以外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 ✓ | ✗ | ||
①國民配偶 | 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 | 未領取生活扶助✓ | ||
②配偶以外 |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 | ✓ | ✗ |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97年,申請永久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須檢附生活保障證明,為簡政便民,減少其提憑之次數, 爰增)
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指在日常生活上能與他人交談、溝通,並知曉社會相關訊息。 測試配偶
須現於國內有住所及合法居留三年以上等之歸化條件,以防杜……以「假結婚」方式立即歸化取得我國國籍。(89年)
期間亦應已具有我國人配偶或養子女之身分(0960012001)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均屬不可歸責於外籍配偶之事由,如其具有足認與其配偶之親屬仍往來照顧之低度生活交往關係,應認仍有申請歸化權
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 | 依外交部90年……第9001008244號函略以,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須繳驗由申請人本國政府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減少……重複提證之困擾及簡化行政作業,爰……(93年4月) |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 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以上者,得免附 | 外籍配偶如非依本法第四條申請歸化而係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申請歸化者,其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以上,得無須具備生活保障無虞要件 |
取得:殊勳歸化§6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認定標準/111年高三】 內政部-1061202502-0918(公報第23卷第177期)訂定發布:得認定有殊勳於我國……情形- ㈠曾依勳章條例授予勳章。
- ㈡對我國民主、人權、宗教、內政、國防、外交、教育、文化、藝術、科技、經濟、金融、醫學、體育、農業、社會福利、醫療服務或其他領域事務,具有重大貢獻,曾獲部會級以上政府機關獎章、外國政府勳章或獎章。
- ㈢為馬偕計畫適用對象,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
- ㈣創辦或服務於醫療、社會福利、社會教育等相關機構逾二十年,並為政府資源不易到達之偏鄉地區長期提供服務、照護弱勢、教化輔導、精神援助,有功於我國社會,事蹟具體明確。
- ㈤有助於提高我國國際能見度,提升我國國際形象,促進我國與他國之交流、合作,事蹟具體明確。
- ㈥其他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為感念馬偕博士在我國創建醫院、興辦學校及扶弱濟貧等貢獻,對於秉持馬偕博士關懷弱勢精神,長期為我國無私奉獻之外籍人士,比照我國老人提供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公立(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優待及長期照顧服務
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年度 | 人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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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至101年 | 0 | |
102年 | 1 | 戴維斯 |
103年 | - | |
104年 | - | |
105年 | 1 | 臺南市①甘惠忠 |
106年 | 37人 | 新竹縣①丁松青、臺北市①賴甘霖、花蓮縣①劉一峰、臺北市②丁松筠、新竹市①裴嘉妮、宜蘭縣秘克琳、新竹縣②趙秀容、藤田梓、嘉義市①華淑芳、0704梅冬祺、谷寒松、羅四維、新竹市②周寧慧、臺北市③歐義明、臺北市④澈贊法王、臺南市②吳道遠、新竹縣③南耀寧、魏主安、葛德、吳若石、歐思定、嘉義縣①滿詠萱、臺中市①曾顯道、宜蘭縣史可堯、史培理、高雄市麥蕾、羅麥瑞、高福南、雷敦龢 |
107年 | 18人 | 臺南市③王秉鈞、臺北市⑤夏明麗、臺南市亞大偉、莫霞琳、臺中市②安德森、臺北市⑥魏樂富、劉力學、花蓮縣雷震華 |
108年 | 14人 | 臺北市葛永勉、安德蘭、柴鼐立、高雄市古吉保 |
109年 | 9人 | 高雄市韋方濟 |
110年 | 7人 | 臺中市③海柏4月、阿提諾 |
111年 | 10人 | 丁立偉、高立良、何馬可、何路得、高雄市卜魯士、新竹市河鏞國-韓 |
112年 | 2人 | 彭蒙惠 |
須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為配合84年7月1日起「總統府公報」只刊登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之行為及總統府與附屬機關所處理之業務,不再刊登府外單位送登資料)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外國人經許可歸化後,在其喪失原有國籍前,仍兼具外國國籍,爰……明定首次出國應持我國護照,俾利國境人別管理。(110年,許可辦法)
https://www.facebook.com/remy.gils/posts/724805129000855/#吉雷米-2022-12申請
應取用中文姓名(姓名條例第2條),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第4條)為兵役法第36條第5款情形,若為役齡男子,依「服役辦法」第2條,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歸化後為無戶籍國民,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情形,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核准定居→初設戶籍登記)公職擔任限制§10、§18
一、總統、副總統 |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 | |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 |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 |
五、各部政務次長 | |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 |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 |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 【學務長/113年普-8】 |
九、陸海空軍將官 | |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 【議員/113年普-8】【鄰長/112年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回復……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滿十年者,始得……登記為候選人 |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可見此應係立法者斟酌外國人原屬國家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與風土民情等與我國存有本質之差異,非長期歸化不足以了解我國政治、經濟等各項體制並融入我國社會,且歸化者一旦經由參政權之行使而成為我國民選公職人員後,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行為與決策,為確保國家整體利益、民眾福祉及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100年度判字第702號,文魯彬案)因該等職務重大,負決策之責……歸化者其原屬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與我國國情有重大本質差異,須經相當時間適應培養,俾得融入我國社會深入瞭解國家體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亦有大陸地區人民非在臺設立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相關公職之規定,基於衡平考量(105年4月18日)
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9
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110年地四-2、108年高三】(殊勳;教科文藝經體;非可歸責)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參考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基準定之;112年)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申請人應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如附件),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延攬,依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得自行檢具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送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永久居留經許可者,得由內政部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推薦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推薦,並得以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08年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及簡政便民,考量高級專業人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申請永久居留許可(以下簡稱梅花卡)與歸化國籍,二者專業類別認定相似,且均設有審查會審查機制,爰增訂第2項規定,以簡化持有梅花卡者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程序)
序號 | 中文姓名 | 國籍 | 專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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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理 | 美國 | 環境人文教育 | 第1次(106月6月16日) |
23 | 吳承鳳 | 土耳其 | 節目主持及臺灣文化推廣 | 第3次 |
171 | 吉雷米 | 法國 | 電視節目主持、推廣本土語言文化 | 第21次(110年8月) |
198 | 黑瀨惠美 | 日本 | 日語教學 | 第23次(110年12月30日) |
200 | 明馬丁 | 阿根廷 | 流行音樂 | |
225 | 沈拉蒙 | 西班牙 | 西班牙語教學 | 111年8月 |
魯四維 | 西班牙 | 西班牙語教學、應用語言學 | 梅花卡 |
撤銷§19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得不召開審查會【112年普-6】
【110年地四-3】 【撤銷/106年普、109年高三】喪失§11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指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或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細則§12)
應於屆期三十日前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 【喪失/103年地三、108年地四、100年高二】【是否自動喪失/99年高三】不得許可喪失國籍之情形§12
【不得/109年普、110年高三】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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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 考量僑民在僑居地生存發展之實際需要,對於在十五歲之前已遷出國外或出生在國外於國內無戶籍之僑民,其國籍之喪失予以放寬,爰……增列但書;細則:指……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且其戶籍資料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 |
二、現役軍人 | |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 | 【村長、里長/112年地四、110年地四】 |
仍不喪失國籍之情形§13【110年地四-4、97年地三、110年高三】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喪失之撤銷§14
【未取得該外國國籍/110年普】【撤銷/101年地四】未取得外國國籍:撤銷;非歸化者、有住所、無不良素行、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回復國籍
回復§15
即失而復得 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姓名條例§1Ⅴ、104年增)
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為遷入登記(戶籍法) 【恢復/103年普;回復/105年身三、110年普】回復之撤銷
撤銷§9Ⅱ、§19Ⅰ
撤銷 | 期間限制 | 審查會、陳述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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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 | 未取得外國國籍 | 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 | ? | |
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 | 得予撤銷 | Ⅰ內政部知有得予撤銷情形之日起二年。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 ||
歸化 | 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應撤銷 | ✗Ⅰ除外 | |
歸化 | 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 | 第一款✗ | |
歸化 | 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 | ✓;經法院確定判決✗Ⅱ | ✓;第二款經法院確定判決✗ |
審查會+陳述意見Ⅲ
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110年地四-3】,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本會置委員11人至1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擔任,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撤銷國籍變更案件審查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
我國+外國國籍§20
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20Ⅰ;Ⅲ: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細則§19: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適用(90年:為符合本法……之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立法本旨)
擔任公職者取得外國國籍→解除免除公職【已擔任/98年高三、104年地四】;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公職→放棄外國國籍
一、公立大學校長 | 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Ⅱ |
二、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 |
二、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 |
二、經……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 |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 |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 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得由雙重國籍者擔任之,以免僑界有心為國服務者無法擔任,使僑務工作推展遭受重大阻力 |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收費標準§21
國籍戶籍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憲法§3)戶籍之登記,依戶籍法之規定(§1)
戶政為庶政之母主管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內政部戶政司戶籍登記及管理事項為直轄市、省、縣(市)自治事項(自治法)。戶籍行政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
戶籍行政業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其民政機關(單位)辦理(見細則§2)
直轄市主管機關:市政府、民政局為辦理機關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設……戶籍行政科:各項戶籍登記、戶籍行政、戶籍資料、道路命名、門牌編訂之規劃推展、戶政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戶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考核等事項。(組織規程)市主管機關:市政府(民政處為辦理單位)
基隆市政府設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政、兵役行政、原住民事務、宗教、禮儀、調解及公共造產等事項。(89年,96年)
新竹市政府設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籍行政、原住民行政、宗教輔導、調解、殯葬管理、兵役行政……等事項。
嘉義市政府設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宗教、禮俗、戶政、殯葬管理、原住民及客家行政、調解、公共造產、動員、徵兵處理及相關兵役行政等事項。
公所民政課→公所戶籍課→戶政事務所
臺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40年~42年)第四條:公所設……民政課:掌理……戶政、兵役
臺灣省鄉鎮公所組織通則(42年)第四條:鄉鎮公所設……戶籍課:掌理戶籍登記、戶籍統計、國民身分證、國籍、印鑑及其他有關戶籍登記事項
臺灣省各省轄市區公所組織通則(42年)第四條:區公所設……戶籍課:掌理戶籍登記、國民身分證、國籍、印鑑及其他有關戶籍事項
臺灣省縣轄市公所組織通則(42年):市公所設……戶籍課:掌理戶籍登記、戶籍統計、國民身分證、國籍、印鑑及其他有關戶籍事項
鄉、鎮、區、縣轄市均設戶政事務所(戶政改進辦法第4條,58年)
鄉鎮設戶政事務所、市設戶政事務所、區設戶政事務所(公所組織規程準則,58年)
基隆市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20: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選舉人名冊……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公民投票法準用之)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憲法)
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設籍係指依戶籍法之規定,於該區域內設有戶籍者。見83年自治法說明)
【戶籍行政/82年普】 書表記載事項經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更正人定義
戶籍登記§4
以戶為單位,指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出生地登記(§4)設戶政事務所辦理。舊法對戶籍登記之範圍未作明確規定,在登記、罰鍰兩方面均不足以適用,故增列本條(62年)
【權利義務/82年薦】 【登記……作用/96年地四】區分 | 共同生活戶 | 共同事業戶 | 單獨生活戶 |
---|---|---|---|
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 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監獄/111年身五】 | 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 | |
戶長 | 家長(民法第1124條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最尊、長) | 主管人 | 單獨生活者 |
人口 | 配、尊、卑、旁、家屬、寄居人 | 受僱人、學生、收容人、成員、寄居人。【106年普7、110年原五-11】 | - |
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98年,內政部61年第454749號令……戶內均為未成年人,應由戶內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家長戶籍資料§5-1
104年增(原施行細則第8條)現戶戶籍資料 | 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
除戶戶籍資料 | 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 | 過去已既定模式檔存 |
戶籍登記申請書 | |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 | 過去已既定模式檔存 |
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 依各資料內容格式檔存 |
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64Ⅰ)
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戶籍資料/104年薦任】親等關聯資料§65-1
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 | 逕行為之 | ||
---|---|---|---|---|
出生 | §6 |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 無則得以 | 經催告仍不申請① |
認領不得委託 | §7 | 30認領人→被認領人 | 無則得以 | 經法院裁判確定……經催告仍不申請 |
收養 | §8Ⅰ | 3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無則得以 | 經法院裁判確定……經催告仍不申請 |
終止收養不得委託 | §8Ⅱ | 32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無則得以 | 不得。經法院裁判確定……經催告仍不申請 |
結婚不得委託 | §9Ⅰ | 33雙方當事人 | 不得【107年地四-6】。經法院裁判確定……經催告仍不申請 | |
離婚兩願離婚不得委託 | §9Ⅱ | 34雙方當事人 | 經法院裁判確定……經催告仍不申請 | |
監護 | 11 | 35監護人 | 【112年地四-12】 | 經催告仍不申請② |
輔助 | 12 | 35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 經催告仍不申請③ | |
行使負擔 | 13 | 35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 經催告仍不申請④ | |
死亡 | 14 | 36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檢察官 | 無則得以 | 經催告仍不申請⑤ |
死亡宣告 | 14 | 39聲請死亡宣告者 | ✓ | 免經催告① |
原住民 | 14-1 | 34-1本人 | ||
初設戶籍 | 15 | 40本人或戶長 | 【112年地四】 | 經催告仍不申請⑥應通知……戶長或…… |
21~24 | 45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 本人不為或不能|||
利害關係人§45 |
初次之戶籍登記(身分登記:出生§6;初設戶籍登記§15)、身分登記:死亡或受死亡宣告§14;出生地登記
應留存正本(細則§14,逕:相關機關通報文件;職權調查之文件)出生登記§6
【逕為出生登記/97年地四】 出生登記:出生者之出生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及其父母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別 | 出生別之計算,婚生子女以父系為準,非婚生子女以母系為準。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身分與婚生子女同,應依婚生子女之出生先後次序,定其出生別。 |
胎次 | 胎次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不論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但雙胞胎或多胞胎以同一胎次計算 |
胎別 | 單胎、雙胞胎、三胞胎、四胞胎、五胞胎以上。 |
出生身分 | ㈠婚生:係指胎兒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者。 ㈡遺腹子:係指婚生兒出生時,其生父業已死亡者。 ㈢非婚生(續辦認領):係指胎兒非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但經生父承認為其子女者。 ㈣非婚生(不續辦認領):係指胎兒非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且未經生父承認為其子女者。 ㈤無依兒童:係指胎兒出生後即被生父母所遺棄,經由他人發現,並經撫養人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辦出生登記者。 |
出生場所性質 | 醫院、診所、助產所、自宅、輪船、飛行器…… |
接生者身分 | 醫師、助產士…… |
從姓 | 從父姓、從母姓、從監護人之姓、原住民傳統姓名。 |
從姓方式 | 雙方約定、一方決定、申請人抽籤決定、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法院裁判、監護人決定 |
兒童:七歲至十一歲之兒童,尚在接受小學教育期間,能力薄弱,知識幼稚,故將其排除(少年事件處理法,50年)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國人居住於國內,但未曾辦理出生登記或申報戶籍者,現行該類人口係依內政部訂定之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另參酌內政部歷年函釋規定,針對未出境又未曾申報戶籍者,經確實查明身分後,十二歲以下者,應辦理出生登記,如逾十二歲者,應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初設戶籍登記,爰規定(97年)
年滿12歲以上而未能提具出生證明書或出生調查證明書8204582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所稱無戶籍人口,係指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之國民。戶政事務所接到……有關機關查復之資料,經查如係設有戶籍人口或非法入境人口,應駁回其申請;如係無戶籍人口,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依規定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登記。
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民法第1059條)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姓名條例施行細則§2)97年增
棄嬰無依兒童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100年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101內正0034請產母右手拇指捺印及新生兒雙腳掌蓋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8月,出生通報作業工作手冊,權責及注意事項三)
簡永達(2016),無國籍的移工小孩
103內正0015 103內調0054 103內調0075 106內正0004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2.aspx?n=718&s=6870#108內正0034、108內調0100
我國人○○○懷孕時搭乘我國籍之航機飛往美國,於飛至美國領空時在飛機上生下小○,飛機緊急降落後,小○立刻被送至美國某醫院觀察,有關小○返國後,應辦理下列何項登記?(104年10月新聞;104年地四、104年薦任) brs.hpa.gov.tw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4,原兒童福利法82年增)
為發揮資訊資源共享效益,取得出生通報依戶籍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落實新生兒戶籍管理,特訂定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93年)
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既在掌握人口動態,維護公、私權益,並提供政府施政參考之重要依據,是戶政機關基於上述公益上之原因,倘有逾期未查獲之失蹤人口,而失蹤人又無利害關係人聲請死亡宣告時,戶政機關自得檢送失蹤人之相關資料函請代表國家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除要件不符外,檢察官似無權不予受理。法務部90年第006656號(高雄市政府公報)
李孟珊(106年)以假證件提供不實身分資料在醫療院所生產,導致通報資訊錯誤而影響後續出生註記與追蹤事宜,皆是出生通報產生闕漏……的原因
【姓氏/102年地三、109年高三】初設戶籍登記§15
情形 | ||||||
---|---|---|---|---|---|---|
在國內出生 | 未滿十二歲 | §6 | 出生登記 | |||
十二歲以上 | 未曾出境 | 合法居住 | ④ | 初設戶籍登記 | ||
非合法居住 | 似無此情形 | |||||
曾出境 | 入境後 | 經核准定居 | ① | 初設戶籍登記 | ||
在國外出生 |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 | ② | |||||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 | ③ |
104年,於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即以外國國籍身分出境僑居國外,嗣後持憑我國護照入境,係屬無戶籍國民,應……經核准定居
104年,為落實本法第15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及第48-2條等相關規定,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0款規定,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及戶籍法設籍應於國內有居住事實之意旨,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申請人無法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及戶政事務所無法逕為初設戶籍登記之態樣予以明定,並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落實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一體之精神,爰增
【初設戶籍登記/96年地四、97年地四、108年薦】出生地本籍登記§20
籍別登記原包含本籍與寄籍二種登記,因寄籍登記已無作用,擬予取消,僅餘本籍登記,故將「籍別」修正為「本籍」(62年)
81年為根本解決省籍問題,進一步避免地域偏狹觀念,加強國家認同,爰刪除
因戶籍法目前對出生地並無明確規定,為落實出生登記……將「本籍」字樣改為「出生地」,並刪除以父母本籍為本籍之規定
出生地 | |
---|---|
省(市)及縣(市);國外出生者:國家或地區 | |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 | 發現地 |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 | 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 |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 | 該機構所在地 |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 | 其居住處所地 |
姓名登記
死亡登記§14
被執行死刑 | 矯正機關內死亡 | 因災難死亡 | 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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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 84Ⅰ | 84Ⅱ | 85 | 86 |
通知 | 矯正機關 | 警察機關 |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95年,基於戶籍法授權)§14+§78
99年鑑於死亡登記事涉身分權益重大,為利社政機關辦理相關福利生活津貼、改善因死亡通報時間落差致溢發津貼情形,經死亡資料通報主管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同意改以電子網路傳輸死亡資料。
死亡資料均以網路傳輸作業方式辦理,通報所需之時程已大幅縮短,為使戶政機關及早掌握死亡案件資料,以正確戶籍登記,參考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30日內查證出生通報資料之體例,爰修正戶政事務所應於辦理死亡登記後30日內,查明通報機關(構)是否有應通報而未通報情事。(111年)
應於作成死亡資料 | 以網路傳輸 | 接獲通報後 | 以網路傳輸 | |
---|---|---|---|---|
法院 | 15個工作日內 | 司法院 | 每日 | 內政部 |
醫療機構 | 7日內 | 衛生福利部 | 7日內 | |
檢察機關 | 法務部 | |||
軍事檢察機關 | 國防部 |
98年於國外出生或死亡等情形時,因國外之時區與臺灣地區之時區並不相同,為避免因時差衍生爭議……爰
身分登記:認領§7
認領同意書被認領人之生母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時,應同時檢具生母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須知)
身分登記:收養§8
應以書面為之除終止收養成年養子女外,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身分登記:結婚§9Ⅰ、離婚§9Ⅱ
96年配合民法親屬編第982條及第1050條規定,結婚及離婚應辦理登記之規定,增列結婚當事人雙方未曾設籍或一方現有或曾有戶籍者,申辦結婚、離婚之程序在國內 | 在國外 | |
---|---|---|
向任一戶政事務所【104年地四-8】 | ③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內政部-1030083733:得向任一) |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 | ④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
身分登記:監護§11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登記(成年人之監護:民法第1112-2條;輔助宣告準用之;為使監護登記之資料完整,保護交易安全) 置(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受監護宣告§1110、未成年之法定監護§1094Ⅰ)、選定(未成年之選定§1094Ⅲ、另行選定: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有不得為監護人情形)、改定(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酌定(監護人有數人)、指定(遺囑指定)或委託§1092 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家事事件法§168) 【委託/107年高三】身分登記:指定繼承登記
各省政府於必要時,得令各縣辦理監護及指定繼承之登記。
86年,配合……民法繼承編……指定繼承之規定,爰刪
身分登記:輔助§12
配合……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修正……增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
民法§15-1 【自行辦理/111年普】未準用……第1098條第1項之規定……即輔助人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受輔助宣告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時,應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法務部-0970028237、內政部-0970156136)監護登記 | 輔助登記 | 行使負擔 | |
---|---|---|---|
登記 | 監護人§11 | 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12 | 由父母一方或雙方 |
未成年 | 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死亡而無遺囑指定、均不適合 | 已結婚者:宣告§15-1 | 離婚、經認領、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 |
成年 | 宣告§14 | 宣告§15-1 | ✗ |
囑託 | 民法§1112-2 | 準用 | ? |
身分登記:行使負擔§13
依民法……規定,「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與「監護」有別,為明確區分二者之不同,爰增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 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撤銷 | 廢止(註銷) | ||
---|---|---|---|
監護登記 | 96年 | 101年 | 96年 |
輔助登記 | 98年 | 98年 | 101年 |
行使負擔登記 | 97年 | 100年 | 97年 |
身分登記:原住民§14-1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原住民身分法 104年增臺灣光復前原籍 | 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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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地行政區域內 | 屬於原住民 |
在平地行政區域內 | 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 |
取得§4、5、6
結婚所生子女 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40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 經原住民生父認領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均違憲。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者,上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失效(111年憲判字第4號)
§11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所稱註記,指戶籍之登記§3
規定戶政事務所將原住民身分變動情形,逐一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利鄉(鎮、市、區)公所戶口統計與行政之便 https://www.cip.gov.tw/喪失§5Ⅱ、6Ⅱ
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尊重其意願,許其喪失原住民身分 終止收養 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 原住民身分喪失之事由 原住民身分喪失原因可分為申請喪失與當然喪失二種,認領屬當然喪失原因 結婚、收養、自願拋棄屬申請喪失原因 原住民身分之喪失,係當事人一身專屬事由,不宜影響他人,爰……規定 【申請喪失與當然喪失/98年原五/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喪失/111年高三】遷徙登記§16、17、18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遷出§16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遷出原鄉(鎮、市、區) | 三個月以上 | 法律另有規定 | 原住民族基本法 |
服兵役 | |||
國內就學 | |||
入矯正機關收容 | |||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 |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
出境 | 二年以上 | 因公派駐 | |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
遷入§17
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細則§6,104年,內政部第0930060883號函略以:「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未在原戶籍所在地辦理遷入登記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回國/96年地三】住址變更§18
62年增 舊法對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之異動,未規定應如何登記,乃予增流動人口登記§58
原由保辦公處為之,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由保長及甲長隨時查詢……無庸填具聲請書。62年,因未能適應治安上需要,將其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86年(係警政單位所需,僅供治安稽查,不發生戶籍登記公證與權利義務依據之作用。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可確實掌握轄內人口動態、查緝通緝人犯,預防犯罪,並可協助戶政機關正確戶籍登記,如虛報遷徙者;另居住國外、港澳地區及大陸地區來台,在國內居(停)留未設有戶籍者,如不登記流動人口,則將無法掌握其動態。)改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97年刪(對治安影響不大,公報第97卷第25期)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64年) 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流動人口登記辦法(58年) 臺灣省流動人口登記管理辦法(58年)申請人§41
本人或戶長。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逕遷、暫遷
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應逕行為之 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得逕行為之 【經催告仍不申請/109年地三】 86年增,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矯正機關收容人遷至矯正機關) 常有全戶遷出但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致無法查知其去向而無法催告之情形,有部分係屬……租賃者,影響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如出售、納稅等,另有部分係房屋拆除者……為解決類此問題,爰增 【暫遷至戶政事務所/99年地四】行業及職業
62年增,86年刪
15歲以上就業者,應為行業及職業之登記。
人口統計不可缺乏之資料
教育程度
62年增86年刪
人口統計不可或缺之資料
六歲以上者,應為教育程度之登記
分戶或合戶登記§19
97年增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實務上常有在同一地址申請分戶或合戶之情形,目前係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惟事實上其住址並未變更,不屬於住址變更登記之情形;又原戶籍法對類此情形應辦何種登記,並未予規範,為應業務需要,爰增列修正條文第四款分(合)戶登記之規定。
【分戶登記/97年地四】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
變更§21 | 更正§22 | 撤銷§23 | ||
---|---|---|---|---|
戶籍登記事項 | 有變更 | 有錯誤或脫漏 | 嗣後不存在 | |
戶籍地(細則§16) | ||||
改姓名 | 更正姓名 | 重婚;假結婚 | ||
免經催告 | 喪失國籍之撤銷;「國籍、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③④⑤ | 喪失國籍、臺灣地區人民身分②⑥ |
許可前 | 許可後 | |
---|---|---|
二、有事實足認……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其婚姻無效或經撤銷 | ||
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 | ||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 | 得 | 不得? |
四、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 ||
五、有事實足認……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 ||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廢止【113年普-12】 |
更正§22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 |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 |
三、各級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 |
四、……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 |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 |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 |
七、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由戶政事務所核實採認 |
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 | 文件發證日期 | ||
---|---|---|---|
先 | 後 | ||
文件資料建立日期 | 先 | 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 |
後 | 無資料建立在發證後 | 第一款、第六款 |
現戶 | 除戶 | |
---|---|---|
現戶籍地 | 最後:最後戶籍地;非最後:資料錯誤地 | 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
104年隨當事人遷徙或死亡戶籍資料異動,產生多份除戶資料,其除戶資料之錯漏,依實務作業慣例……由最後戶籍地……爰增 |
廢止§24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條例§9-1)登記之申請§26
撤冠配偶姓登記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49類 | 項目 | 公告 | |
---|---|---|---|
認領 | 認領登記 | 93年2月1日 | 0930062852-0130 |
收養 | 收養登記 | ||
出生地 | 出生地登記 | ||
姓 |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 | 94年2月15日 | 0940072310-0214 |
監護 | 監護登記 | 96年2月1日 | 0950179008-09601 |
收養 | 終止收養登記 | ||
姓 | 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 | ||
姓名 | 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 | ||
姓名 | 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 | 96年4月1日 | 0960038323-3月 |
姓名 | 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漢人姓名登記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 96年6月1日 | 0960067642-5月 |
監護 | 註銷監護登記 | 96年10月1日 | 0960121086-8月 |
監護 | 廢止監護登記 | 97年6月30日 | 0970105578-7月,014-128 |
行使負擔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行使負擔 | 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 | 98年7月31日 | 0980116606-7月,公報015:128 | |
婚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 | ||
死 | ……確定之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 | ||
輔助 | ……確定之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 | 98年11月 | |
姓 | 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 | 99年11月 | 0990208569公報016 |
姓名 |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 100年3月28日 | 1000024954 |
認領 | 撤銷認領登記 | 1000054668 | |
行使負擔 | 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 | 100年7月1日 | 1000129188 | |
婚 | 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 | ||
原住民 | 原住民民族別註記及變更 | 100年12月30日 | 1000247716 |
姓 | 經法院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 | 101年2月15日 | 1010071498 |
姓 |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 | 101年2月15日 | 1010086172-0214 |
婚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 | 101年3月15日 | 1010114865;104年於第四款增 |
輔助 | 廢止輔助登記 | 101年5月1日 | 1010122089-0315 |
監護 | ……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 | ||
原住民 | 101年10月 | 1010280072 | |
收養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 | 101年12月1日 | 1010338099-1108 |
姓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 | 102年1月25日 | 1020083146-0125 |
原住民 | 102年2月 | 1020096133 | |
原住民 | 102年9月30日 | 1020130667 | |
原住民 | 102年9月30日 | 1020143509-4月 | |
原住民 | 102年9月30日 | 1020172838 | |
原住民 | |||
姓 |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 | 102年7月1日 | 1020235644 |
死亡 | 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政府所轄任一 | 102年8月1日 | 1020266971-7月 |
原住民 | 102年9月30日 | 1020215440 | |
原住民 | 1020218819-0611 | ||
原住民 | 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102年9月30日 | 1020250075 |
婚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 | 102年11月11日 | 10203456002;104年於第二款增 |
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 | 103年2月 | 1020371142 | |
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 | 1030067018 | ||
婚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 | 103年2月 | 1030083733 |
出生別 | 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 | 103年3月4日 | 1030096569 |
姓 |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 | 104年3月 | 1040409819-3月 |
姓 | 終止收養回復其本姓後,同時辦理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104年5月18日 | 1041202093-0518 |
死 |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104年7月1日 | 1041202859-0624 |
姓名 | 姓名變更登記 | ||
出生別 | 出生別變更登記 | ||
戶長 | 「單獨戶長變更登記」、「因辦理戶籍登記所衍生之戶長變更登記,該戶籍登記得異地辦理者,得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 | ||
編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錯誤(重複)更正登記」及「因性別變更衍生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 | ||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更正父 母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 | 105年8月24日 | 1051203162 | |
出生 | 出生登記,得向戶籍地……政府所轄任一 | 106年 | 1061202276-0614 |
編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全國任一 | 107年10月18日 | 1071203717-1018 |
姓名 |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姓名更正 | 108年1月11日 | 1070457471-10801 |
經法院裁判確定案件並經本部公告得異地辦理事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復經法院就同一事件另為內容更正裁判之更正登記 | 108年1月14日 | 1071205013-10801 | |
初設戶籍前已結婚之當事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 | 109年7月16日 | 1090122831號公告公報026 | |
姓名 | 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 | 109年10月16日 | 1090244828公報-026-200 |
原住民 |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 | 110年2月25日 | 1100104442公報027-038 |
戶號 | 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戶號變更登記 | 111年8月 | 1110243327,028-163 |
婚 | 廢止結婚登記 | 111年9月 | 1110243150公報028-185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27Ⅰ
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在國內 | 項目 | ||
---|---|---|---|
現有或曾設戶籍 | 經我國法院調和離婚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 | 107年7月16日 | 1071202244-0712 |
在國內死亡,死亡者非為戶長之死亡登記 | |||
受死亡宣告者非為戶長之死亡宣告登記 | |||
現有戶籍 | 出生地為空白之出生地登記 | ||
現有戶籍 |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 | 108年6月1日 | 1080241959-5月 |
經我國法院調和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 | |||
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和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 | |||
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或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 | |||
經我國法院調和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 |||
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 | |||
新生兒與父、母設籍同戶之出生登記 | 110年3月 | 1100241521-0325 | |
現有戶籍 | 經我國法院調和成立或裁判確定之認領 | ||
法定及委託監護之監護登記 | |||
父母協議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取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 |||
現有戶籍 | 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房屋所有權人 | 111年6月11日 | 1110242236 |
現有戶籍 | 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現有戶籍 | 終止委託監護登記 | 111年12月 | 1110244691-12月 |
現有或曾設戶籍 | 經我國法院調和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之終止結婚登記 | ||
共同生活戶之戶長變更登記 | 112年3月 | 1120241242 | |
現有戶籍 | 經我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之監護廢止登記 | 112年6月 | 1120242532 |
經我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之輔助廢止登記 | |||
設有戶籍 | 撤冠配偶姓登記 | 112年9月18日 | 1120243896 |
戶籍登記申請書
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5-1Ⅲ
應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出生年月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申請日期;必要時並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等資料。證【110年原五-34】細則§14
在 | 文件為外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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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作成 | 駐外館處驗證 | 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 |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
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 | 外交部驗證 |
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48
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細則)法定事由發生時……即有申請登記之義務,並非……催告始創設之新義務,尚難謂該催告對受催告者產生有容忍……逕為登記之義務,足見……未發生獨立之法律規制效力……難認為行政處分(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https://legal.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ty=D&id=C,20151110,001
因調解或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家事事件法第30條及45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51
103年2月新式(現住人口、省略記事)
【戶口名簿/97年地四】 證明身分之效力:國民身分證為法定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人民日常社會生活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不可或缺之重要基本身分證明(戶籍法第75條立法理由參照)。按國民身分證各欄記載事項,均與個人身分關係有關,如父母姓名欄之記載,可以證明親子關係;配偶欄之記載,可以證明夫妻身分關係;至如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役別、出生地及戶籍地等欄之記載,基於戶籍所衍生之相關權利,例如請願、訴願、訴訟、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服兵役、考試及服公職等,亦各有其法定之公證效力。 普及之效力:依戶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國民身分證一經製發持用,即可通行全國各地,無地區之限制,表彰國民與國家之地域關係,任何中華民國國家體制下之行政機關或機構,均應予承認其效力,透過記載完整資訊之身分證,辨識個人身分,並使各該身分證之效用得以及於全國。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1%2c%e4%b8%8a%2c602%2c20240509%2c2國民身分證 | 戶口名簿 | ||
---|---|---|---|
用以 | 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 證明戶內成員 | |
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52 |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空白 |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 ||
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原:細則第20條)。 | |||
號【106年普16】 | 共計十碼,一人配賦一號 | 共計八碼,一戶配賦一號 | |
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 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違者§80處1000~3000元 | ||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應申請初領 |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 | ||
滅失或遺失 | 應申請補領 | ||
記載事項變更§58 | 應同時申請換領Ⅰ、更換……相片 | 應申請換領Ⅲ | |
毀損 | 應申請換領Ⅱ | 應申請換領? | |
收費數額 | 50元;補領:200元 | 30元 | |
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 | 應由本人親自為初領、補領、更換相片換領§60 | ||
初領 | 戶籍地(內政部-1030195892:任一) | 戶籍地 | |
補領 | 戶籍地(內政部-1030195892:任一) | 任一 | |
換領 | 申請登記(毀損或更換相片:任一) | 任一 |
初領及補領 | 自103年7月1日起……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1030195892 |
自102年8月1日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 | 102年 | |
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 | 102年12月 |
97年,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詢功能……資料來源係擷取當事人戶籍資料註記之最後一次領證日期紀錄,非以領證時間紀錄……同一日重複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無法直接判讀是否為最新資料,恐衍生相關不法情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有關姓名登記及取用原則已規範於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爰於109年刪除「姓名不加列別名或外文姓名」。
記載項目§8 | 記載方式及內容 |
---|---|
①姓名 | 中文姓名排列,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姓名字數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字數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字數16個字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106年普-2】 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並列登記之羅馬拼音並列中文姓名之正下方。但羅馬拼音於21個字元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
②統一編號及其條碼 | 統一編號自左至右橫排記載,並以條碼形式呈現 |
③出生日期 | 以阿拉伯數字記載。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國」字 |
④相片 | 因特殊情形免列印相片者,應於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 |
⑤發證日期 | 發證日期為核准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並應註記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類別 |
⑥性別 | |
⑦父姓名 | |
⑧母姓名 | |
⑨配偶姓名 | 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欄應為空白。因配偶死亡換領新證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並應加註「(歿)」字 |
⑩役別 | 依其役別註記。禁役、免役、除役或現役人員免予註記 |
⑪出生地 | |
⑫戶籍地址 | |
⑬空白證編號 | |
⑭膠膜號 |
國民身分證之役別記載變更者,得不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依本法及戶政役政聯繫配合作業規定,役別登記非屬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亦非役別證明文件,如有變更,得不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全面換發
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109年,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27日第3632次會議報告事項一決定,請內政部妥善規劃全面換發相關工作,於109年順利啟動全面換發作業。自108年1月1日起,開始進行新證換發之先期作業,爰定明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97年為免國民身分證因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致侵害當事人權益,爰……明定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戶政事務所於……資訊系統內註銷該國民身分證之空白證號及膠膜號等製發資料。
資料之申請
資料之閱覽、戶籍謄本§65、66
十五元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原始資料: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 戶籍編號 | 用途 | 保存年限 | ||
---|---|---|---|---|
1 | 戶籍登記簿 | 登記基本資料 | 永久 | |
2 | 戶籍登記除戶簿 | 人民權利義務證明 | 永久 | |
7 | 戶口清查書表 | 戶口清查用 | 永久 | |
8 | 臺灣地區初次設籍申請書 | 戶籍登記原始資料 | 永久 |
戶籍謄本乃詳實記載個人身分登記、遷徙登記等資料,如僅省略或列印部分記事,其完整性易遭受質疑,惟基於尊重當事人,本部原則同意部分記事省略或列印。(內政部-0990050219-0318)
親等關聯資料§65-1
三十元情形【112年普-15】殖植繼國法 | |
---|---|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15條或第29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 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或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 |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 捐贈器官或部分肝臟 |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 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得代位申請繼承登記,或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15條規定得代理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等情形【被繼承人債權債務關係/109年身五-37】 |
四、為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 |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 |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
100年增,辦理人工生殖、器官捐贈、繼承登記雖得由人民申請戶籍謄本後,自行依各該主管機關需求填報所需文件(如繼承系統表)辦理,惟因資料繁雜,難免引發爭議。又戶政事務所受理人民查詢親等關聯資料,囿於現行戶籍資料係以戶為單位,如僅以戶籍謄本查詢,非但查證所需時間冗長,更易衍生疏漏。基於簡政便民,乃……運用現行戶籍資料,透過電腦資訊系統連結親屬關係,並提供人民親等關聯資料。【法理/110年地三】
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親等關聯資料/100年地三】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67
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得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於七日內補提申請書。(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機關需用戶籍資料,得請戶政機關提供或自行抄錄、查對(細則§7)
印鑑登記
臺北市政府印鑑登記辦法、臺灣省各縣市人民印鑑登記辦法(36年~63年)
印鑑登記辦法(62年)
在療養院之痲瘋病或其他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者,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係依政策及事實之需要訂定,因未有法律授權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內政部第1030085300號)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內政部第8674198號)土地登記名義人或與登記有關之利害關係人為申辦土地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提出印鑑證明之需要者,得在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90年明定登記義務人於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設置有土地登記印鑑者,免提出印鑑證明
辦理印鑑登記機關為當事人門牌
整編門牌應由各鄉鎮區(市)公所戶政人員會同當地警察人員實地調查(臺灣省各縣市(局)路牌門牌戶長名牌編釘辦法,42年)
整編門牌時,應先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實地調查(臺灣省各縣市路牌門牌戶長名牌編釘辦法,63年)
整編門牌,戶政事務所應先派員實地調查(臺灣省各縣市路牌門牌戶長名牌編釘辦法,70年)
應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臺灣省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73年~92年)
房屋建造完成後……應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初編(基隆市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91年)
規費§69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94年~112~) 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而須請領戶籍謄本者,免收規費。調查及統計
【人口替換水準/96年地四】(Replacement Level):每一對父母所生育之子女數,均能活到遞補上一代之人數……即每年每一婦女所生子女數,恰好遞補上一代之人數。
教育程度
§73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係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因國中新生未滿十五歲,無須查記通報,爰增)
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戶口清查§70
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調查
由戶政事務所派員依鄰內戶之次第發給戶籤,註明村(里)鄰及戶之門牌號碼,並於清查日起按戶查口,填寫戶口清查表。戶口清查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由清查人員填寫,並由受清查人之戶長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
收復區實施戶口清查辦法(34年~37年;35年另定有臺灣省各縣市戶口清查實施細則)查對§71
62年將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定(鄉鎮戶政人員應隨時攜帶聲請書,巡迴各保,抽查填報,每月內應就所屬各戶查詢一次),移訂於本法
戶政事務所除戶口校正及戶口總檢查時間外,應經常指派戶籍人員,巡迴其管理之村里查對戶籍,每年至少普遍查對一次。
直轄市、縣(市)政府除戶口校正時間外,得視地區特性及實際需要,督導戶政事務所指派戶政人員,巡迴其轄區之村(里)查對戶籍
臺灣省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巡迴查對戶籍辦法(52~60年)鄉鎮市區公所應經常指派戶籍人員巡迴各村里查對戶籍
為加強戶政事務所為民服務工作,協助民眾解決戶政疑難,落實戶籍登記,並辦理戶籍法第,並得攜帶筆記型電腦、行動印表機及無線網卡等行動化服務設備106年鑑於現行各戶政事務所已提供戶政行動化服務,惟因設備數量有限,爰於增列辦理戶籍巡迴查對時,並得攜帶行動化服務設備
戶口校正§71
62年將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規定(鄉鎮戶政人員……應於每年年終,攜帶登記簿,按戶校正一次),移訂於本法
戶口校正須知(47年)、戶口校正作業規定(86年)
86年得應需要隨時辦理,以加強其正確性,勿庸強制規定於年終舉辦,且年終常值各項公務人員選舉,戶政事務所須辦理編造選舉人名冊等工作,戶口校正無法適時辦理
清查 | 查對 | 校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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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 不定時 | 由內政部定之 |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http://csyue.nccu.edu.tw/ch/Taiwan%20Census%20History.pdf#余清祥在所查戶內經常共同生活或營共同事業之人口(戶口普查法88年廢止)
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在一處所已實際居住或預期居住6個月以上人口 | |
2010年 | 在現住地實際居住6個月或預期居住6個月以上者 |
2020年 | 在現住地實際居住3個月或預期居住3個月以上者 |
2010年12月26日零時 | 普查標準時刻在臺閩地區境內之常住人口(包括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與其眷屬、外勞及外僑,但不包括各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及其範圍內之所有住宅。 |
2020年11月8日零時 | 普查標準時刻在各直轄市、縣(市)之常住人口(包括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與其眷屬、外勞及外僑,但不包括各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及住宅。 |
其意旨係包含「已成年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及「八十歲以上未領國民身分證者」內政部111年1月20日第1110240671號函
http://www.taiwansig.tw/index.php/政策報告/科技經濟/8736-朝向新時代的人口統計體制#鄭力軒-2020 教育程度【107年地四】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58年試行,62年施行)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戶政戶籍行政與戶口管理,由各級地方政府所屬警察機關統一辦理
62年修正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明定戶政事務所隸屬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另於72年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組織準則)
戶警分立實施方案(81年)【戶警分立/82年薦、84年薦】外國人
34年增,62年將「寄留」修正為「居留」,97年刪
姓名
更名改姓及冠姓取用中文姓名
本名:戶籍登記之姓名§1
以一個為限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
文化慣俗初次之戶籍登記 | 得申請回復 | |
---|---|---|
漢人姓名 | 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 | 原有漢人姓名 |
傳統姓名 | 得申請變更→漢人姓名 | 傳統姓名 |
文字
應使用……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未使用……不予登記) 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方式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並列登記
得以……並列登記 | |
---|---|
臺灣原住民族 | 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 |
其他少數民族 | 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 |
外國人、無國籍人 | 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 |
使用
應使用本名 | 未使用本名 |
---|---|
國民 | ? |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 | 無效§6、更正§11 |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 | 不予受理§7、更正§11 |
本名之證明(細則§3)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本名之證明文件【文件/103年普】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凡旅外僑民,無論向住當地或來自國內,均須……登記(華僑登記規則24年~103年廢止)
更改中文姓名§1Ⅵ
考量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時,太倉促或不熟悉我國文字情形下,嗣後瞭解我國文化後,對其中文姓名認為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給予更改姓名機會,使其融入我國社會文化,爰增改姓§8
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92年增民法: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原住民身分法:不受民法……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冠姓(冠以配偶之姓)、回復本姓(回復其本姓)
收養 | 夫妻共同收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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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 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 | - |
收養登記 | - |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由收養人決定) | 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未成年前Ⅱ | 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 | 得由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準用,不得變更為原來之姓) |
成年 | - |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而依……第3項規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者……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法務部-0999031300) | |
終止收養登記 | - | - | - |
改名§9
Ⅰ同時在……機關(構)、團體或學校……姓名完全相同
【機關的上司同名同姓/98年薦】Ⅱ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72年增,為維護家庭倫理,與直系尊親屬三親等以內名字完全相同,應准予改名
【立法理由為何?若申請改名結果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戶政機關得否撤銷其改名?/111年高三】姓名條例未限制當事人有意造成姓名完全相同之事實,如……改名符合姓名條例規定,則無由予以撤銷(內政部108年函)
Ⅲ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年齡較幼
Ⅳ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公務人員倘姓名完全相同,於不同機關(構)服務,公務執行上、日常生活及社會交易活動,不至衍生姓名使用上之不便及困擾,另基於與一般國民申請改名之情事具有衡平性,爰刪(104年)
Ⅳ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Ⅴ: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104年,影響身分關係至鉅,基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及實際上有改名之需要,爰增Ⅵ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
釋字第399號(85年)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屬……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
字義粗俗 | 讀音音讀 | 會意意會 | |
---|---|---|---|
內政部65年第682266號函 | ✓ | ✗ | ✗ |
85年 | ✓ | ✓特殊原因 | ✓特殊原因 |
54年增,我國社會習俗多有先行命以乳名申報戶籍,如採五行生尅,或假藉生物形象,或取決夢非神異……或以乞食,偷扒,阿某,查某等類俚俗不雅之命名,當事人精神上頗感痛苦……爰修正
90年:二次、104年:三次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臺灣原住民族名字取用方式……名字有代表家族、房舍等意義,甚至名字象徵不同人生階段,例如:雅美(達悟)族在出生時取做:(Si 個人名);生子後,父親改為:(Si aman 長子名);母親則改為:(Si nan 長子名),待長子之兒子出生時,則皆改為(Si apen 長孫名)。未使用本名→更正§11
【未使用本名/107年地三】傳統姓名 | 原有外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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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 | 歸化我國國籍者 |
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
情事 | 改姓§8 | 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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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領、撤銷認領 | ① | ⑤(104年增) |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② | ⑤(104年增) |
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 | ③ | -【112年地四-18】 |
音譯過長§10① | ④(104年增) | ⑥ |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10② | ||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10 |
不得§15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90年增,不得申請避免不法人士透過更改姓名逃避犯罪查緝或再從事不法行為影響社會秩序,爰增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期間為何……法理基礎為何?/110年地三】【假釋/107年身三】十四歲以上國民始可能有本條例第12條所列情事,爰規定十四歲以上者……始須查詢有無本條例第12條所列……之情事
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12,104年增,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爰……)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14本國法 | 數國籍→關係最切之國籍;無國籍→住所地法 |
住所地法 | 數住所→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住所不明→居所地法。 |
居所地法 | 數居所→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現在地法。 |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10【單面法則/109年普22】
權利能力 | 本國法 | |
行為能力§10 | 本國法 | 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110年普 |
婚約、婚姻成立§45Ⅰ | 各本國法(方式:本國法或行為地法) | 109年地四 |
婚約、婚姻效力§45Ⅱ | 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 | 住所、非婚生;110年普 |
夫妻財產制§48 | 書面合意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 | |
離婚§50 | 協議時或起訴時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 | 贍養費109年普 |
婚生子女 | 出生時本國法;出生時該子女、婚姻關係消滅時本國法 | 110年地四、112年普-22 |
認領成立 | 認領時或起訴時本國法 | |
認領效力 | 認領人本國法 | 110年地四、112年普-24 |
收養成立及終止§54Ⅰ | 各本國法 | |
收養(終止)效力§54Ⅱ | 收養者本國法 | 109年地四 |
父母子女 | 子女本國法 | 離婚後,其未成年子女109年地四 |
監護、輔助 | 受監護人本國法 | |
扶養 | 扶養權利人本國法 | 109年普24 |
繼承§58 | 死亡時本國法 | |
遺囑成立§60Ⅰ | 成立時本國法 | 110年地四 |
遺囑撤回§60Ⅱ | 撤回時本國法 |
A 國繼承法規定,被認領非婚生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A 國人甲於我國死亡後,其於我國所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乙主張就甲於我國遺產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並認為 A 國法違反我國公序良俗不應適用。乙之主張是否有理?
移民法規
移民法規人口政策
一、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概念 (一)人口基本概念及其相關理論 (二)各國人口問題與政策 (三)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名詞定義 二、我國現行人口政策與具體措施 (一)我國人口政策之演變 (二)我國目前人口問題及發展趨勢 (三)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四)人口政策白皮書及其重點措施(含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 (五)地方政府推行之相關重點措施或方案 Frank W. Notestein,人口轉型(Demographic Transition)Warren Thompson高死亡高出生,死亡降低,出生降低,低出生低死亡 Ron J. Lesthaeghe,第二次人口轉型(The Second Demographic Transition)【109年地三】 dependency ratioDemographic Dividend【104年高三】扶養比≦50我國1990年代~
名詞定義
https://www.moi.gov.tw/cl.aspx?n=2560 生命表(Life Table):指特定時間、特定地區人口之年齡別死亡率所建構之預期生命與存活至特定年齡的死亡機率之統計表。完全生命表 Completed | 簡易生命表 Abridged | 特定死因除外生命表 Eliminating Specified Causes of Death |
---|---|---|
按每一年歲之死亡資料 | 按5歲或10歲一組之年齡別死亡率 | 假設某一特定死亡原因消除後,對當地人口各年齡組死亡機率之影響 |
國民生命表、居民生命表、單一年齡生命表。 | 年齡組生命表 | |
依據每十年一次的戶口普查常住人口資料,加上連續三年的死亡人口,採用單齡資料 | 依據每年戶籍登記人口,採用五齡組資料插補成單齡資料 |
問題:少子女化
少子女化:110年……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後,即持續投注更多資源,優化計畫內容,包括提供平價教保再擴增、就學費用再降低、育兒津貼再加倍,以及持續營造更友善之職場環境等措施,以落實「……國家一起養」政策,期能提升國人生育意願
育齡婦女指15歲至49歲之女性人口。一般生育率(General,GFR) | 年齡別生育率(Age-Specific,ASFR) | 總生育率(Total,TFR) |
---|---|---|
一年內每一千位育齡婦女之平均活產數,而不論其已婚或未婚。 | 一年內每一千位某年齡組育齡婦女之平均活產數,常用的年齡組距為5歲。 | 指一個假設世代的育齡婦女按照目前的年齡別生育水準,在無死亡的情況之下,渡過其生育年齡期間以後,一生所生育的嬰兒數或生育率。 |
在國際間或地區間相比較時,此率比粗出生率更具意義。育齡通常指15歲至44歲,但依國情不同亦有用10歲至44歲或10歲至49歲,我國則採用15歲至49歲。 | 此率可表示該年齡內每1歲之平均生育率,此率考慮了人口的年齡別及性別組成,提供了一個更好更詳細的生育率比較基礎。 | |
總平均 | - | 總和乘以年齡組距 |
問題:高齡化
106年開始實施「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建立我國社區整體照顧模式;108年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期讓想工作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都能順利就業及續留職場;並於110年修訂……「高齡社會白皮書」,以增進高齡者健康與自主、提升高齡者社會連結、促進世代和諧共融、建構高齡友善及安全環境、強化社會永續發展等五大目標,並規劃相關政策,強化對高齡者的支持,維繫社會穩固運作。65歲以上 | |||
---|---|---|---|
107年 | 3,433 | 23,588 | 14.55 |
108年 | 3,607 | 23,603 | 15.28 |
100年 | 3,787 | 23,561 | 16.07 |
110年 | 3,939 | 23,375 | 16.85 |
111年 | 4,085 | 23,264 | 17.56 |
112年 | 4,296 | 23,420 | 18.35 |
臺灣省設置長青學苑實施要點(76年)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資源中心實施要點(98年~106)
社會 | 我國 | |
---|---|---|
超高齡 super-aged | 20%↑ | 114年? |
高齡 aged | 14% | 107年 |
高齡化 | 7% | 82年 |
移民
由過去相對保守之移民政策,轉為積極、開放之移民政策,2022 年規劃完成「人口及移民政策」,期透過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積極留用外國技術人力等多元移民管道,擴大吸引國際間更多優秀人才投入國內產業發展,補足人力缺口。 經濟性 非經濟性之婚姻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107年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人口統計
108 | 109 | 110 | 111 | 111 | 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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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生育率(人) | 1.05 | 0.99 | 0.98 | 0.87 | 高推估0.91 | 上升至2045年1.4後維持固定 | |
中推估0.89 | 微升至2045年1.2後維持固定 | ||||||
低推估0.85 | 下降至2045年0.9後維持固定 | ||||||
嬰兒性比例(女性=100) | 107.8 | 108.0 | 107.2 | 107.6 | 107.4 | 依102年至111年平均值107.5設定並維持固定 | |
男性 | 77.7 | 78.1 | 77.7 | 76.6 | 77.7 | 上升至2070年84.7 | |
女性 | 84.2 | 84.8 | 84.3 | 83.3 | 84.4 | 上升至2070年91.4 |
【年輪組成法/112年高三】以110年年底男、女性單一年齡戶籍人口數為基期,加入出生、死亡及社會增加(即因跨國移動等因素而造成的戶籍淨遷入)假設,將每個人的年齡逐年遞增,推估出未來人口數
2020年人口負成長 人口政策白皮書(102年修正) 內政部111年人口政策資料彙集(282.html,/app/portal/676)戶別:分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單獨生活戶。共同生活戶:指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共同事業戶:指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單獨生活戶:指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婚姻類型:分不同性別及相同性別2種。不同性別指依民法結婚或離婚,相同性別指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結婚或終止結婚。
人口靜態統計:指某一特定時間人口特性統計 原住民身分:分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有偶婦女總生育率/111年地】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focus/blog/3009748
地方政府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釋字第498號
- 一、基本概念與理論
- ㈠地方自治的意涵
- ㈡地方政府的意涵
- ㈢地方自治理論
- ㈣地方民主與治理
- ㈤自治監督
- 二、府際關係與跨域治理
- ㈠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
- ㈡府際關係模型與理論
- ㈢府際網絡治理與管理
- ㈣府際財政關係
- ㈤跨區域與跨部門治理
- ㈥都會區治理
- 三、地方自治組織與功能
- ㈠地方政府行政機關組織與功能
- ㈡地方政府立法機關組織與功能
- ㈢地方文官制度
- ㈣原住民自治制度
- ㈤各國地方政府與制度
- 四、地方政府管理與治理
- ㈠地方治理方法
- ㈡行政區劃
- ㈢社區總體營造
- ㈣地方財政
- ㈤地方政府績效評估
- ㈥地方產業及經濟發展
- 五、地方政治與自治
- ㈠地方選舉
- ㈡地方派系政治
- ㈢地方府會關係
- ㈣地方民主與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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