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之家事事件法,自101年6月1日施行,原非訟事件法第四章家事非訟事件配合刪除
本票裁定事件
§194~195 票據法第123條管轄法院
付款地、發票地、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之裁定時,自應提出本票正本,以證明其係執票人之法律上地位。司法院第一廳(75)廳民三字第1406號書函司法院公報第28卷第2期頁38 司法院第一廳(72)廳民三字第0078號函消滅時效
名稱 | 郵遞區號 | 址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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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 23146 |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 (02)8919-3866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 11466 |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91號 | (02)2791-1521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 23653 |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六樓 | (02)2261-6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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