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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法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之家事事件法,自101年6月1日施行,原非訟事件法第四章家事非訟事件配合刪除

本票裁定事件

§194~195 票據法第123條

管轄法院

付款地、發票地、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之裁定時,自應提出本票正本,以證明其係執票人之法律上地位。司法院第一廳(75)廳民三字第1406號書函司法院公報第28卷第2期頁38 司法院第一廳(72)廳民三字第0078號函

消滅時效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名稱郵遞區號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23146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02)8919-386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91號(02)2791-15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23653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六樓(02)2261-6714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 林洲富,實用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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