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之制定於101年1月11日公布;自101年6月1日施行(司法院101年2月29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05509號令)。
家事事件法為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二試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101年5月11日發布訂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101年5月28日發布訂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緒論
程序不公開原則§9 本人到場義務§13主體
當事人
程序監理人§16
客體
客觀合併 統合處理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調解
調解前置§16 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之抗告由合議庭受理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5號提案 第三人聲請撤銷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6號提案程序
救濟
§44裁判效力
§48 §57 §69準用§57保全程序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 管轄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執行名義§186
調查及勸告
強制執行
強制金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7號提案類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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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有訟爭性/無處分權 | |
乙 | 有訟爭性/有處分權 | |
丙 | 有訟爭性/有處分權/財產權事件 | |
丁 | 無訟爭性/無處分權 | |
戊 | 無訟爭性/有處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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