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科目名稱已界定考試範圍,不另研訂命題大綱。廉政(101年前政風)
名稱 | 施行 | 最新修正施行 | 編號 | |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38年1月1日公布 | 108年4月3日公布 | S0020001 | 院總第11號NC=任免升遷76年1月16日 |
公務員服務法 | 28年10月23日公布 | 89年7月19日公布 | S0020038 | 院總第1628號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85年10月16日公布 | 106年6月14日公布 | S0120001 | 院總第1549號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76年1月16日 | 96年3月21日公布 | S0040001 | 院總第11號NC=考核獎懲 |
公務員懲戒法 | 20年6月8日公布 | 109年7月17日 | A0030155 | 院總第308號院總第309號NC=考核獎懲CO=司法院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20年12月19日 | 42年12月29日公布 | A0030025 | CO=行政院 原公務員交代條例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98年6月10日公布 | 103年11月26日公布 | S0110036 | 院總第1549號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89年7月12日公布 | 107年12月13日 | I0070008 | 院總第1627號NC=利益迴避CO=監察院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82年9月1日 | 108年8月1日 | I0070005 | 院總第1557號NC=財產申報CO=監察院 |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 院總第1668號,101年3月27日函請審議 | |||
政務人員法草案 | 院總第920號,101年6月25日函請審議 | |||
NC=人事事務CO=考試院 |
公務員
有身分保障,不因上下班而有所不同 【題:結社自由……罷工權/106年高三】公務員之意義
各法律之立法目的不同,因此適用對象也有所不同,並未統一定義公務員。最廣義:刑法、國家賠償法;廣義: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釋字第305號解釋);狹義: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
定義 | 事務官 | 政務 | 公營事業 | 民選 | 受託 | ||||
---|---|---|---|---|---|---|---|---|---|
任用 | 聘僱 | 軍武 | 首長 | 民意代表 | |||||
國家賠償法 |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2 | ✓ | ✓ | ✓ | ✓ | ✓ | ✓ | ✓ | ✓ |
服務法 | 受有俸給§24 | ✓ | ✓釋字第113號 | ✓ | ✓ | ✓ | ✓ | ✗釋字第24號 | ✗ |
任用法 | 依法組織之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細§2 | ✓ | ✗ | ✗ | ✗ | ✗釋字第305號 | ✗ | ✗ | ✗ |
中立法 | 依法任用、派用 | ✓ | 準用 | ⑤ | ④ |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釋字第24號)
雇員之管理……準用公務員服務法(釋字第113號解釋)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釋字第305號)
政務人員
政務人員 vs. 常務人員: 基於政黨政治、政黨輪替而來,常務人員不因政黨輪替而受影響,為永業性質,身分受法律保障。 政務人員 現行法即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 釋字第357號、第447號、第589號解釋 基準法草案、政務人員法草案公法上職務關係(兼論特別權力關係)
【題:公法上職務關係/106年高三】 我國實務上突破 適用範圍 特色 發展趨勢(公法上職務關係) 金錢請求(退休金:釋187、201;考績獎金:釋266;福利互助金:釋312);身分關係(免職處分:釋243、298、491;官等認定:釋323;審定俸級:釋338;高資低用:釋483);整合性:釋785 一、公法上職務關係:國家v.公務員、國家v.軍人、國家v.教師 二、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學校v.學生、監所v.受刑人 三、公法上特別監督:律師會計師 一、地位不對等(只問義務、不管權利) 一、雙方互負義務互享權利 二、義務不確定性 二、義務之內容必須於法有據且明確 三、有懲戒權(無法律依據) 三、須有法律依據才可懲戒 四、不得爭訟(法律救濟途徑缺乏) 四、有條件可提訴訟釋字第243號解釋:應給予免職處分救濟之機會(限於「剝奪公務員身分」之處分,因涉及人民服公職之基本權)→公懲會聲請釋憲(P.1-15)⒈若懲戒為司法權為何行政機關可為免職處分?為何救濟為行政法院而非公懲會?修考績法或懲戒法?行政法院與公懲會若裁判歧異如何處理?
要之:懲戒為司法權範圍,具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仍屬懲戒,免職侵害服公職之基本權,應許提起行政訴訟。又免職處分既係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79年第0901號函)
釋字第298號解釋:懲戒並非全由司法機關為之。剝奪身分及重大影響可予救濟。由懲戒之司法機關救濟。在法律修正前,採行政訴訟。「非懲戒性質之免除現職」處分仍為行政訴訟。(例如:任用法第28條)
服務機關 | 保訓會 | 行政法院 | |
---|---|---|---|
行政處分 | 復審 | 行政訴訟 | |
管理措施 | 申訴 | 再申訴 |
問:行政訴訟法增給付訴訟,公務人員提起給付訴訟前須經保障法之復審?不須
釋字第491號解釋(88年):考績法第12條、第18條違憲(90年修) 第12條: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 第18條:先停止,確定後方得執行。 P.1-23甲任公務員後,喪失國籍,§28Ⅰ①及Ⅱ遭服務機關免職,請問甲如何救濟?298行政訴訟無異議、因28之事由及效果均為法定,無裁量權
甲判有期徒刑三年依任用法§28Ⅰ⑤及Ⅱ遭服務機關免職,請問甲如何救濟?
一、何謂公務員?(○○法之適用範圍為何?):學理上的定義、各法之「公務員」為何?是否要有統一的定義? 二、政務人員 vs. 常務人員 三、特別權力關係(之揚棄)(➜考績法之免職)考選
考用合一 訓練考試 | 特種考試 | |
---|---|---|
轉調 | 6年 | |
§6Ⅰ | §6Ⅱ |
應考資格
vs.任用資格(§9、9-1、28)消極資格
考試(§12) | 任用(§28) | |
---|---|---|
①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中華民國國民(Ⅰ本文) | |
②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 追還 |
③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① | |
④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② | |
⑤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⑥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 108年增 | |
⑦依法停止任用。 | Ⅱ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 | |
⑧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③ | |
⑨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 | - | 【假認同、真取巧】102年增,避免有人利用原住民身分……及格後拋棄原住民身分投機取巧作法 |
⑩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④ | 退休或資遣 |
國籍(無國籍、雙國籍)、犯罪(犯內外、犯貪污、處徒刑)、懲戒(免除職務、停任用)、褫公權、非原民、受監輔
國籍例外:中研院。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但書(89年增)免職應溯自各該款情事發生之日起生效(部法二字第0962864756號令)
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 【題:犯罪/105年高三】 【題:永久居留證/105年地三】【題:得否再受任命/107年鐵員】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未撤銷(釋字第66號解釋,45年)免刑(銓敘部88年第1795170號書函)
【題:撤銷……追還考績獎金/108年普】 【題:雙重國籍/108年地四】 【題:裁量不予免職/109年地三】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釋字第618號解釋)依其任職期間工作績效表現所為之考績經撤銷後,原支領之考績獎金是否追還,請依任用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辦理,除依同條第1項第2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外,均不予追還(部法二字第1074345592號函)
積極資格
§13~17 檢定考試(細則§13)任用
【題:任用基本原則/100年高三】 職務: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 任用法適用對象32~37細則2 任用 適用本法 另以法律定之【題:96年高三】 組織法中訂有職稱;有官等、職等 32司法、審計、主計、關務、外交領事、警察 33教育、醫事、交通事業、公營事業 特別進用派用聘用雇用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特別人員與任用法比較,以司法人員為例:職稱、官等、職等不同;任用資格不同:無升等合格、律師法學教授得轉任;任官程序不同:初任司法官,候補、試署、實授 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免職、停職、轉任或調動;有停止辦理案件之優遇制度
與任用法比較:以教育人員為例;職稱、官等、職等不同;任用資格不同:重視學經歷;任用程序:遴選或公開甄試,再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任期制,但在任期內,非有法定事由,不得解聘或辭聘
職務列等
跨官等? 【題:列等/110年普】任用資格
§9Ⅰ、28;機要:§11、11-1、細則11 權理:同官等高二職等【選:110年初-7】 【題:犯罪……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105年高三】諭知緩刑,於緩刑期滿後……有再任公職之機會,公務人員年資得以再續……諭知免刑……將終身喪失公務員再任之機會。109年度台上字第4816號刑事判決
試用§20
為期六個月 主管人員考核→(不及格)考績委員會審查→機關首長核定→銓敘部審定不及格
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題: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評定/103年高三】§2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公開甄選,事求人網站,局力字第0950062038號函)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重要函釋內容彙整表(部銓三字第1013547286號書函)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109年6月以總處組字第1090034642號書函附件)得於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或兼任下列機關(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第4條) 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88年、91年)、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94年) 八德市公所院台內字第1031930184號公告 臨時人員銓敘審定§24
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減俸、降級(保障法§13、14)
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釋字第323號解釋,82年)初任:總統任命§25
初任簡任迴避§26
避免首長循徇私任用 聘用人員仍應適用(銓敘部87年第1644612號函)、約僱人員仍應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第019850號函) 總幹事 派遣? 行政程序法§32、33;服務法§1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2、基準法草案§37、迴避法、釋字第601號解釋(全體法官或大法官如予迴避即已無其他機關可予審判,其迴避之本身亦無他人可為裁定,乃有違迴避制度之本質)期間§26-1
85年增二、查監察院前於83年2月22日以(八三)院台教字第1932號函分別函請行政院、考試院就該院教育委員會對「促請政府儘早訂定辦法,適當限制機關首長用人權」案之改進意見,依職權範圍事項處理,案經銓敘部擬具相關問題並初擬條文草案於83年6月27日以……第1003044號函請……表示意見。……機關首長更動時,卸任首長不得乘機大量安置私人。又新任首長發表後或選舉首長公告後,原任首長所新任命人員一律視同代理,應由各機關管理人事人員彙案請新任首長重新任免。……惟係屬行政命令性質,鑑於近年來政經環境變遷,各界對依法行政之要求日嚴,且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施行及省市長民選後,地方政府自主性不斷提高,為期強化法制,以利執行,爰經參酌上開監察院相關改進意見、各主管機關對銓敘部初擬條文草案之修正意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章選舉第四章罷免相關條文等,增訂本條規定,俾利執行。
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之用人權,以避免機關首長更動時,乘機大量安置私人,影響機關人事安定(銓敘部86年第1426372號函、87年第1647962號函;代理……部銓四字第0922217470號函,人事任用權保留給新的機關首長,並由其負政治責任;乘機、趁機:利用機會)
個人(至離職日):退休、辭職;選罷;例外:駐外(91年增,Ⅱ)、考試及格(Ⅲ)、他機關向本機關商調之同意、在原職升官等(銓敘部86年第1426372號函;✓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銓敘部89年第1974008號、部銓四字第0912097621號函)
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升官等
初任與升調並重§2 服公職權(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政府之一員) 投入新血,以避免組織僵化 行政事務之流暢與延續。 藉由升調,以提高工作績效。 原則:考試;例外:訓練 條件:官職等:薦委;考績二甲一乙;敘薪本俸最高級 委任升薦任:逐條討論時保留第17條,經過協商後通過(85年)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 如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釋字第611號解釋)調任
§18、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意義:現職人員於不同職務間之調動(請注意:綁年限) 實際上則生類似降級或減俸之懲戒效果(釋字第483號解釋,88年) 降調之影響 「制度性保障」:立憲者透過憲法規定,而對立法者有所指示,立法者有義務制定相關法律,以貫徹憲法保障基本權之意旨。限制
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 ③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③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本單位 | 主管 | 副主管 | 非主管 |
---|---|---|---|
主管人員 | - | ✗ | ✗ |
副主管人員 | ✓ | - | ✗ |
留職停薪
§28-1、留職停薪辦法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不得拒絕 二年+一年醫事人員準用、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得比照辦理§12
復職 復薪 視同辭職§7 津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轉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退除役軍人轉任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服務
適用對象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24)訓練期間(部法一字第10541015752號函)銓敘部82年第0868706號函
✗民選村(里)長屬無給職,且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村(里)長適用服務法(銓敘部89年第1921810號書函)
✗議會公費助理部法一字第0993260749號
【題: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101年鐵特員】 【題:訓練期間/110年高三級】【50%】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審計法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服從義務§2
目的:透過組織提升行政效能(上命下從) 衝突:依法行政vs.服從義務 vs.保障法§17 基準法草案§28 【題:服從義務/102年地特三等、106年高三;服從長官命令義務/108年高三】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經銓敘機關核定,其結果由服務機關或其主管機關發布通知,即屬命令。銓敘部63年第17344號函保密義務§4
目的:國家安全、個人隱私之保護 衝突:人民知的權利vs.保密 僅限特定人能知悉;已為保密之措施(彌封、電子文件加密,密等) 調和:資訊公開(須主動公開:法規、計畫;申請:戶籍、病歷;保密) 限制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之理由:會使人民誤會為機關之決定或政策;資訊可能來自公務資源;可能會不慎洩密。經營商業及兼職
第13條避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常(行政院52年第3510號令;官箴)。;避免影響公務;避免與民爭利
確保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防止職務之懈怠,以維持國民之信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第2510號函
公務員之身分不因時間而更易(銓敘部72年第52545號函)
J71 J131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14-2 受有報酬? 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題:兼任仲裁人/110年普】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14-3 ✓公務員兼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主持人(部法一字第0993279936號)兼任他項公職、執行業務
兼任他項公職:原則禁止,例外:依法令兼職(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離去本職時兼職免兼)銓敘部67年第16958號、71年第46411號、73年第07304號、74年第36068號,釋字第6號解釋及第11號解釋已釋明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等職務。
非屬服務法第14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包括:(1)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2)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屬具社會公益性質者。(3)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不具「經常」及「持續」性者。(4)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如執業登錄、加入公會等)者。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第1094910822號函
「業務」,係指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及新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之。(基準法草案)
業務: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銓敘部75年第17445號函);經常持續之行為且為同一目的之社會;與民間公司訂定承攬委任僱傭契約;與本職不相容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另見部法一字第1054069922號函)
投資
「投資」,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於事業之謂,其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有別。公務員依法繼承其出資額,為無限公司、兩合有限公司(現為兩合公司),並不擔任執行股東,當為法所不禁。但如其為投機事業,或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仍受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銓敘部74年第30064號函
「百分之十」係指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公務人員)合計之股份總額而言(銓敘部76年第102796號函)
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僅得為股東(非主要經營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10%發起人……極重之公司籌設義務(銓敘部82年第0825780號函)【題:發起人/101年鐵特員】
兼任公營事業代表公股之董、監事
「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直接代表政府機關(構)、公法人或公營事業行使股權之董事、監察人,或上開政府機關(構)等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就法人投資之營利事業以及該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指派或遴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之董事、監察人(部法一字第10949480391號令)
(101年基準法草案: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指派或遴薦)名義 | |||
---|---|---|---|
公務員 | 家屬 | ||
計算 | 公務員 | 直接 | 間接 |
家屬 | 非 |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4017號函)【題:先予撤職/101年鐵特員】
拍賣網站(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第0973000078號)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
公務員公餘時間於經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尚無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
若僅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而非經營者、管理人或專任職員,且係利用公餘時間,並經由其任職機關認定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之虞者,得不受……限制。(銓敘部85年第1260023號函;90年第1981997號函補充:「參加人」僅指為多層次傳銷業務單純消費型態者)
留職停薪
基於維持生計,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包括執行醫師、會計師、律師等領證職業所從事之事務在內,以及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擔任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不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毋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辦理(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離職後義務
第14條之1、第22條之1 離職後三年內……離職前五年內【離職】退休(職)、辭職、資遣、免職、調職、停職及休職(部法一字第0972917700號令)
84年增 目的:避免利益輸送,保護並增進公共利益,澄清吏治 衝突:離職公務員的工作權、人才的流動與產官學人才交流 釋字第637號解釋 直接相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顏慶章案草案採「特定職務禁止」方式,修正為「以特定行為禁止為原則,特定職務禁止為例外,並對例外規定採事前審查許可制」方式
【題:旋轉門條款/104年高三】因案停職期間……基於因案停職人員基本生計考量……得……民間機構(銓敘部84年第1123765號函)【題:因案停職期間,得否於民營企業、機構工作?/104年地特三等】
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適用、準用對象
試用不及格?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公地保字第1060015427號函)✗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非屬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或授權法規,依該條例調派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政風人員,如不符「依法任用」之條件者(公保字第1031060250號函)
✗公營事業機構非依法律任用之人員(公保字第1031060173號函)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保障項目:身分
復職
查催通知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公保字第1060012243號) 甲為民選南投縣長,因涉貪被收押禁見,之後甲遭地檢署起訴,地院裁定交保候傳,甲遂向內政部申請復職。問:內政部可為何種處置?若甲未申請復職之效果? 【題:復職/102年高三】保障項目:官職等級
保障項目:俸給
保障項目:工作條件
保障項目:管理措施
保障項目:其他
請領福利互助金之爭執辭職
實際離職日為生效日(銓敘部86年台審一字第1492689號函) 【題:104年6月25日始以免職令/104年地特三等】復審程序
§25 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
申訴程序
§77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調處程序
§85再審議
消滅時效
§24-1考績
考成:派用人員準用§21、22公務人員之考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行之,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區分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
延長病假(部法二字第1023783263號函)程序
主管人員→考績委員會→機關長官→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銓敘部
【題:考績程序/102年高三】丙等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參照),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而得提起行政訴訟,則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即不再援用,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
丁等:免職
累積達二大過§12Ⅰ① 一次記二大過 vs.懲戒法免除職務因機關長官不同意考績會復議之結果,而以加註理由方式變更復議結論時,法院所審查之重點,即不在於考績會初核、復議階段,而在於機關長官逕予變更之決定是否合法(106年度判字第99號判決)
考績委員會
組織規程時效
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釋字第583號解釋)
【題:10年前的違法失職行為/101年高三】 【題:行使期間/110年普】【得……予撤銷】年終考績,主管長官應就部屬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各項表現為綜合考評。類此考評工作,因富高度屬人性,對於機關長官考評之判斷固應予尊重,惟……有法定程序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未遵守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或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
按各機關辦理所屬人員之年終考績時,主管長官應就部屬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等項表現進行考評,類此考評工作因具有高度屬人性,且因涉及機關長官之領導統御權限,經考績委員會初核後,尚須報請機關首長覆核,是機關首長始有關於考績評定之最後決定權,此可觀諸依考績法第15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自明,依此制度設計應係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之情事時,始得予撤銷或變更,是法院於審查類此高度屬人性之決定時,可資審查之範圍有其侷限,例如: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是否出於與事務無關之考量,或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等。 【題:緊急避難/110年普】草案
考核之細目由主管機關定之(草§5) 考績等次增列優等(草§6) 丙等之條件(草§9)輔導改善(草§12)、陳述及申辯(草§20) 團體績效評比(草§14) 懲處權行使期間(草§17,時效) 面談(草§18)懲戒
104年修正後,懲戒的處分種類新增加了免除職務、罰款以及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等三種
適用
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104年增) 【題:已退休公務人員/104年地特三等】應受懲戒之情事
釋字第433號解釋程序
主管長官依法律規定(如公務人員考績法)本得對所屬公務員為記過或申誡之懲處。考量歷來主管長官對其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違失行為之記過與申誡,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爰將原條文第三項「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規定刪除。
懲戒、不受懲戒§55、免議§56、不受理§57 視個案情節第125案第116案停止職務
當然停職§4、先行停職§5(裁定、職權) 雖同時諭知緩刑……當然停止(釋字第84號解釋) 效力§6、復職§7、保9-1 10 11 【題:停職之效力/106年地特三等】 【題:職務當然停止之原因/103年地特三等】 半數(俸給法第21條)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8 辭職? 先行檢討是否應依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銓敘部87年第1483321號函)免除職務§11
104年增撤職§12
退休(職、伍)金§13
104年增休職§14:十年
降級§15
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無級可降減俸§16
10%~20%罰款§17
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記過§18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誡§19
書面懲戒法院
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釋字第396號)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第22條第3項,109年增,原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條、105年前: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處分於……為實體議決後……失其效力(95年度鑑字第10862號議決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1010000526號、第1020000148號函)
不受懲戒後,機關就同一事件不得再……予以行政懲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0990002465號函)
【題:復移送/101年鐵特員】 【題:停止審議/101年高三】時效
§20 休職10年;5年懲戒法概以十年為懲戒權行使期間,未分別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及其懲戒處分種類之不同,而設合理之規定,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釋字第583號解釋)
【題:懲戒權之行使期間/105年地特三等】上訴審程序
20日§64 判決違背法令§66 自為判決§79變更為一級二審之影響:396;審級救濟;停職、迴避得抗告、上訴阻確定、再審
再審§85
30日 395 446、610執行
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五年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再審§85 提起再審無停止執行效力§94交代
在任病故 其餘依法執行公務,負有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及權責之人員,均屬經管人員。 除於辦理交代所必要之範圍 所規定應移交之事項適用對象,雖未包括各級民意機關(內政部台內中民字第0920089487號函,臺灣省政府以府法二字第0920011075號函復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09200275560號函)
移交事項及期限 監交 責任 前任 機關首長 §4、9、12 逾期不移交§17;財務移交不清§18 主管人員 §5、10 §7 經管人員 §6、11 §8 後任 機關首長 §13 主管人員 §14 經管人員 §15 親自辦理§16 【題:主管人員移交/101年地特】 【題:未將承辦業務應移交之事項交代清楚/102年地特四等】 【題:「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104年地特四等】行政中立
行政中立的作用在於: (一)追求政治系統的穩定,保障行政系統文官之身分地位,免受政治勢力之影響與威脅。 (二)公務人員定位在永業且中立的角色上,才能健全文官制度與發揮政治安定的力量。 (三)文官系統的公正、超然,以利民主政治的發展。 行政中立與言論自由 NcsiWebFileDocuments http://www.ncsa.gov.tw/02_trainprogram/08_course.asp?ID=JNOPROCPIOQOI 98年6月26日記者會 銓敘部98年6月27日至7月31日發五新聞稿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720000000/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2+112009072000311,00.html中國時報社論:時空錯亂數十年的行政中立法2009年7月20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731000000/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073100446,00.html許育典《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美麗與哀愁2009年7月31日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包含公投之提案、連署及投票)部法二字第1094898588號函
標題 | 日期 | |
---|---|---|
1 | 銓敘部新聞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並未違憲及箝制言論自由 | 98/6/27 |
2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並未剝奪政治權利 | 98/7/7 |
3 | 銓敘部新聞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並未限制學術自由及剝奪言論自由 | 98/7/18 |
4 | 銓敘部新聞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法公正、政治中立,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並無箝制言論及講學自由之任何規定 | 98/7/20 |
5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731000000/http://www.mocs.gov.tw/class/news_view_1.aspx?news_id=20090731200455365銓敘部新聞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並無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及學術自由 | 98/7/31 |
利益衝突迴避
立法目的:遏阻貪污腐敗、不當利益輸送§1、716 786規範適用對象
規範對象包含兩種類型關係人§3
關係人不限於自然人,107年增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同鄉會、宮廟)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題:妹夫/101年高三】廠商得標時,該首長既未就職……尚無「公職人員」與「關係人」可言(法政決字第0950007174號)
合作社依內政部65年2月4日台內社字第668093號函及72年1月14日台內社字第130631號函均定性為公益法人,準此,員工消費合作社自非本法之關係人,應無本法第9條規定之適用。(政利字第0951102149號函,~107年?)
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質與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類似……為營利事業(法政決字第0970183648號函)
建築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縱非屬……營利事業,然該事務所如係由公職人員、其配偶、家屬或二親等內親屬獨資或合夥成立,則該事務所在法律上應認與本法所規定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無異(法政字第0970037113號函)
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與……營利事業之定義有間(法政字第0980009380號函,~107年?;監察院107年問答集:董事職務係由部會指派者,則該財團法人即排除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應屬政府聘任義勇……消防總隊(含大隊及分隊)非公職人員關係人(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600號函)
幕僚長、副幕僚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主任秘書)108年8月1日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舉例如各機關(構)所置秘書長、副秘書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中央四級機關所置主任工程司;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所置總核稿技正、秘書;以及中央四級機關、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代表會所置具幕僚長性質之秘書。
⑪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採購】即日常公務係以辦理政府採購法所定招標、審標、決標、 訂約、履約管理、驗收或爭議處理業務為主之……單位之業務。其法定職掌項目如非以採購為主,或承辦採購業務係偶一為之,則非屬專責承辦採購業務(108年8月1日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法政決字第0971116704號)例如僅係偶一獲指定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則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迴避之。
【任務編組】雖屬任務編組仍實際執行……之主管人員……有本法之適用。法廉字第10805009010號函
⑫行政院第1080016406號函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
立法委員兼任已民營化事業機構之公股代表(政利字第0940033457號函,~107年?)
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公職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情形時,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仍應列入規範之對象予以處罰(法政字第0940041101號函)
於原機關團體如不具有本法所定公職人員身分,其於原機關團體內之行為,自不因此而受本法規範(法廉字第10805010340號函)
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係授課之學校師長、學生間之學習關係,此類關係與機關之人事措施無涉(法政決字第0931105674號)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且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及迴避制度之設計目的,係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避免公職人員因運用公權力而達成私益之目的,以達到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之目的,其規範之範疇,自宜採廣義之解釋。是上開人員之聘僱仍應屬本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之範疇。(法政字第0920039451號函;僅係對該法「其他人事措施」所為補充性解釋,本不具創設效力,非謂自該函釋起機關首長聘僱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始有該法適用。法政字第0931106612號函)
倘業成立約僱聘等人事措施後,始成為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規範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揆諸前開大法官解釋及說明,自受信賴利益之保障,並無同法第7條及第8條之適用,該關係人尚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止為止。(法政字第0981105668號函)
前任首長所僱用之臨時人員業已期滿,而該員為現任首長之本法所稱關係人,如由現任首長續僱用,依前揭說明,將使其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政利字第0931109981號)
民意代表進用其關係人擔任機關內其個人之助理,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法政字第0930040451號函;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160號函)
校長聘其子女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一節,有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之規定,且聘其子女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為人事權運用之範圍,乃人事措施,應屬本法所稱之非財產上利益(法政決字第0941118710號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即由校長聘任,此際校長對任用與否如已無裁量餘地,則校長行使聘任程序已難謂直接或間接使經審查通過之教師獲取利益,依首開規定,即不構成利益衝突(法政決字第0930019600號)
縣(市)議員既依法監督縣政府預算及施政作為,縣(市)政府即係受縣(市)議員監督之機關(法政決字第0930039345號函)
機關首長上任後所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其二親等內之姻親,於原聘僱期滿後,再行聘僱者,依前揭說明,將使其關係人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本法所許。(法政決字第0940018949號函)
考績之評定既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函)
關於導師、兼代課教師之聘用既屬人事措施,且涉及導師費、鐘點費之發放與授課時數之減少(法政字第0991113098號)
迴避§6
自行迴避 申請迴避 職權迴避所謂具有「裁量餘地」或「裁量空間」,係指相關行政流程參與者,對於該流程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權加以准否而言,並不以具有最後決定權為必要,如公職人員於其職務權限內,有權對特定個案為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均屬對該個案具有裁量權行政院103年11月28日院臺訴字第1030154056號訴願決定、104年度訴字第128號;行政院106年3月30日院臺訴字第1060168560號訴願決定、106年度訴字第724號
各級政府機關之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應予迴避者,以具有裁量權者即足,並不以具有最後決定權者為必要。此由上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之公職人員,並不限於機關首長,尚及於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即明。至所謂「具有裁量權」,係指相關行政流程參與者,對於該流程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權加以准否而言,如公職人員於其職務權限內,有權對特定個案為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均屬對該個案具有裁量權104年度判字第534號
擔任副首長、幕僚長或單位主管於執行職務時,對於機關行政流程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權加以准否、退回、同意、修正等之裁量空間時,如知有利益衝突即應依本法自行迴避,尚與是否依慣例審核並於機關文書上核章者無涉。法廉字第10305037860號函
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參照本法第3條第2款及第4條第3項之規定,該僱用行為核屬依法應迴避之範疇(法政決字第0921116440號函)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規定,機關首長既具有公務人員陞遷之「非財產上利益」之最後決策權限,則其對於二親等姻親於機關內之調升程序,即應依法迴避(法政字第0960009409號函) 就其信託財產以外之事項,對受託之信託業者行使許可、裁罰等職權,因該受託人於此情形尚非本法所稱關係人,貴會委員自無執行職務,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關係人獲取利益之利益衝突情事,故毋庸依據同法第6條規定自行迴避。(法政字第0980008836號函) 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並非僅具有民意代表之身分,亦須以機關副首長身分處理人事、會計、採購等會務,故其執行職務時,如遇關係人之利益衝突時,自應依據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行迴避,而非依據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僅就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加以迴避即足。法政字第0981108495號函 或未能逐一知悉涉有其關係人之考績法廉字第10405011230號函 於涉及其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經考績委員會初核之獎勵建議案簽陳僅係將該次活動辦理有功情形簽報機關長官知悉,為考績委員會平時考核獎懲初核之前置必要程序,則公職人員就該涉及本人之行政流程中未予迴避之核章行為,尚難謂有違本法遏阻不當利益輸送之立法目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函
考績委員僅需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討論案件自行迴避,並非全程不參與考績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函
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並無任何罰則,反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則明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既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之規定,並無罰則,解釋上即非屬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嚴格之規定,進而遇有兩法競合之情況時,應直接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法政決字第0961106154號函)
違者§16處罰鍰請託圖利禁止§13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修正前第8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1010142274鄉(鎮、市)民代表有利用其對鄉(鎮、市)公所監督之職權,假借該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圖其子女受該公所聘僱之非財產上利益,或其子女有向該鄉(鎮、市)公所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非財產上受聘僱之利益,即有違反本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之虞。(法政字第0981100360號函)
補助、交易禁止§14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修正前:第9條)
服務之機關……包含公職人員兼職之機關(法政決字第0921119675號)
任職中央機關之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僅能為適法性監督,而不能作適當性監督,故應認其監督權限並不及於地方縣(市)政府(法政字第0970183648號函)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本人或其關係人自不得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立法委員或其關係人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或所屬機關間交易,非屬……第9條(法政決字第0940010392號函)
縣議員與鄉(鎮、市)間交易行為非屬……第9條(法政決字第0941103926號函)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對各部會有無監督關係,則應衡酌……職務性質、實際執行職務內容,及依政務委員法案審查分工表所示,對於與業務分工之相關部會,是否具指揮、監督等權限為斷(法政字第0981116105號函)
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公共基金會……屬受客家委員會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團體(廉利字第10905004200號函)
【監察委員】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所屬辦事處、分處為行政院所屬機關,自屬受監察委員監督之機關(廉利字第1000500067號函)
公職人員職權所及監督之機關,即為……「受其監督之機關」,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法政決字第0921119675號)
交易行為
財產信託屬寄託之法律關係,而薪資轉帳及存提款則屬寄託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型契約,尚與買賣、租賃、承攬等法律行為有間,應非屬同條所指之「交易行為」(法政決字第0961102130號)
律師受託代理訴訟業務,於允為處理時雙方即成立委任關係,雖與承攬行為有異,然有償之委任行為性質與承攬相似,且不待委託之業務完成,即得請求報酬,故應屬本法第9條所稱之交易行為。(法政字第0970037113號函)
機關就抵費地對外標售行為,仍屬本法第9條所規範之買賣交易行為。(法政字第0981105671號函)
如底價之訂定,具有普遍性或一致性,不因人為關係而異,並以公開競標方式決定得標人及價格,交易對象並無特定性,無不當利益輸送之虞時,應可認未違反本法第9條之立法目的與精神而排除本法適用。反之,如底價之訂定及招標程序,仍有人為決定之空間,為貫徹本法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之宗旨,仍應認屬本法第9條所規範禁止之交易行為。法廉字第1010500010號函
依國有財產法授權所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等規定,均非符合法定資格之對象,貴局即當然有將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讓售或委託經營之義務,於個別申請案件中仍須經調查審核等程序,始得決定是否與之交易,既於具體申請案件中,仍有准駁之裁量空間,即難謂無受人為或外力干涉等不當利益輸送空間(法授廉利字第1010501790號函)
但①: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之後續擴充契約:原採購案以公告程序辦理並簽訂契約,並於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數量者。 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係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共同供應契約供應廠商訂購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契約變更:原採購案已依公告程序辦理並簽訂契約,嗣後依第22條第1項辦理契約變更。 選擇性招標之後,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機關已依公告方式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請廠商投標即為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附件)視同第14條第1項經公告程序辦理 後續與該民間機構優先以一次為限之訂約(廉利字第10805006370號函)但③
「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法廉字第10805005450號函)
如機關團體僅於網站公告補助法令規定,未於開始受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即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自行提出申請,尚難謂與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要件相符。(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
但⑥:一定金額
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元。(107年12月10日公告,107年12月13日生效)
行為時點
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應認依據政府採購法成立之私法交易行為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法政字第0980005494號函)
補助案由申請人向機關團體提出申請,為補助契約之要約;補助機關團體之同意,為補助契約之承諾,此時受補助方與補助方之意思表示合致,補助契約成立。故應以補助機關團體核定同意時,為申請人與機關團體間之補助契約成立時點,亦為本法違法補助之行為認定基準時點。(法廉字第10905002080號)
倘縣議員任負責人之某縣某鄉槌球推廣協會為營利事業,系爭招標案具對價性時,則該協會不得參與競標。(政財字第0931105869號函)
縣議員本人或其女兒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依法即不得與縣政府為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法政決字第0930041998號)
但④:公定價格
倘係由政府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無從中轉售賺取差價之行為,則渠等以公定價格向政府機關購買前揭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法政字第0961112201號函、法政字第0961117702號函)
據實表明主動公開
明顯可識別投標廠商非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廉利字第10800059410號函)「知」、「假借」、「關說」、「請託」、「交易」等均為具有目的性、意向性之故意行為,其違反之處罰規定……亦當限於故意型態,而不及於過失。法政決字第0930006395號
營利事業之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或雖非執行職務但係為該營利事業之利益而為上開交易行為,且行為時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另應依據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之併罰規定,並依本法第9條及第15條規定加以處罰。(法政字第0970039192號函)
【題:贈送各里里長中秋月餅禮盒/104年高三】整體餽贈之多數對象中有一人具關係人身分等情形,如非特別單就本人或關係人所為,參酌本法第1條立法意旨、規範目的及實際個案情節判斷,難認有何不當利益輸送(法廉字第10105012110號函) 蘇貞昌二三設計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蘇嘉全職工福利委員會麋鹿香氛蠟燭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案例
負壓隔離救護車96年度判字第1121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2號判決 https://web.archive.org/web/*/http://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lp?ctNode=*財產申報
總統、副總統 | ① | ① |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 ② | ? |
政務人員 | ③ | ③ |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 ④ | ? |
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之主管 | ⑤ | ②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 ⑤ | ⑥其出資、捐助與該等職務之人 |
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⑥ | ④軍警院校、矯正學校 |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 ⑦ | ⑩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⑧ | ? |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 ⑨ | ⑤ |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 ⑩ | ⑨戰時軍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
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 ⑪ | ⑪ |
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 ⑫ | ⑪工務、城鄉計畫 |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 | ⑬ | ⑫行政院會同 |
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 | ⑦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 | ⑧ |
公營事業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以掌有人事權限者始足當之。法政決字第0971107248號函尚非認定各該組織是否屬於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唯一基準法政決字第0971111637號
私法人
限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本法申報義務人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3360號函「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法政字第0970019603號函
清算中公司既已無積極營業行為,則出任該公司之清算人及監察人,應無易滋弊端情事,參酌本法立法意旨,應認毋庸申報財產。法政決字第0970040589號函
法人解散清算中,董事無論有無擔任清算人,監察人則仍具監察人身分,因均無申報財產之必要,自毋庸辦理定期申報,僅須於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1780號函
董事及監察人,如於就到職申報期間旋即提出請辭,並未參與董監事會議及執行董監事職務,並經指派機關同意追溯不具上開身分者,即自始不具備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之申報義務,實質上不曾構成對該私法人有影響力之事實,尚無請其申報財產之必要。(法廉字第10905007610號)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之人員及擔任董、監事者,要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12款等款所定應申報財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產,有本部93年12月29日法政決字第0930044342號書函及99年8月4日法政字第0991108385號函可資參照。廉財字第10205034170號函主管
雖採交通資位制,其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仍應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報財產。法政決字第0971115120號函
「主管」,係指依其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公職人員,是有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在所不論,然副主管及任務編組之主管則未包括在內。法政決字第0971113720號函
任務編組之主管,則非屬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法授廉財字第10205012860號函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既由非自治團體改為自治團體,該區長即應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向 大院申報財產,惟因本法不及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正,係存有「非固有之漏洞」,亦即關於某一法律問題,就立法政策言,本應設規定卻未設規定,因非屬「法律漏洞」,尚不得透過類推適用之方式處理,應透過修法始得處理,故該區長應俟本法修正後,始應依該款規定向 大院申報財產,未完成修正前,鑒於該區長確有申報財產之必要,其本質上與「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無異,且地方制度法未修正前,該區長亦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規定向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申報財產,因此,在本法未完成修正前,暫維持現狀辦理即可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7300號函
主管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公產管理主管人員,乃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而言,亦即其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時,本有高度裁量權限者,諸如基於政策考量而就公有不動產主動委託私人經營管理、特許使用、出租及標售者,始足當之。法政決字第0971116704號函
環保稽查主管人員,乃指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主管人員而言,亦即其日常公務係以辦理列管污染源或公害不定期稽查為主者法政決字第0971115116號函
兼任、代理
實務上醫師擔任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巡官(佐)擔任派出所所長、教師或工程司擔任公立學校、交通、工程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或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因各該職務均本無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各該領域從業人員擔任,此等情形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應分別適用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或第12款之規定依法申報財產(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函)
當年度代理該職務之期間逾三個月,則應於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時,依法辦理財產申報。(法政決字第0911115638號)
到職申報及定期申報
第3條第1項於復職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法政字第0970046892號函)
財產
第5條應付帳款實務上具查詢不易之性質,欲令公職人員據實依發生時間及金額予以申報,顯窒礙難行,並審酌該等款項實不可能由發卡機構藉由減免之方式給予申報人不法利益,亦不可能由申報人與發卡機構合謀創造虛偽債務以遂行或隱匿不法;爰依法律規範意旨予以「目的性限縮」,故該類「債務」應無須申報(法廉字第10405010870號函)
員工福利信託之受益人係由受託人依委託人所提撥信託資金之金額計算其所得享有之信託利益,並於受益人退出信託契約(如離職或退休)時,依信託契約約定方式(如給付現金或交付股票)將信託利益返還予受益人。故受益人所取得之「受益權」,即對受託人取得請求給付信託利益之權利,此一財產上之給付請求權,著重於受託人之給付義務,核有債權性質,而與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有間,應可認係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債權」。(法廉字第10905009530號)
投資係指直接或間接以金錢或財物出資經營事業,以獲得相關報酬,是以公職人員本人或配偶開設「診所或事務所」自屬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強制信託
第7條非屬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其應可繼續擔任董事職務(經濟部102年4月19日經商字第10200569710號函)
耕地間道路用地並未排除適用(法政字第0970044030號書函)
所謂一戶,係指具獨立建物所有權狀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而言(法政決字第0970035850號函)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對於自己之潛在應有部分,應認係信託業承受有困難之不動產,得免予信託。(法政決字第0980006752號函)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之有價證券總額須達100萬元以上者始應申報,則信託義務人所有零股股票與非零股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合計,或各筆零股股票合計未達100萬元者,既本無需辦理財產申報,則該零股股票應無需辦理信託(法廉字第10405011600號函)
財產比對
第12條須以公職人員前後年度實際持有之財產,據以作為比對之依據。(108年度上字第1069號)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立法目的,行為主體及構成要件等均不同,應非屬一行為,要無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適用。(108年度上字第1069號)
新法申報
第18條 新法申報期間內卸(離)職,又於卸(離)職財產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即可法政決字第0971120727號受理財產申報及裁罰機關
監察院、法務部、各級選舉委員會 裁處權時效,應自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之日起算為當。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0780號函 【題:何種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107年高三】公務員法 | 現行考銓制度 | |
---|---|---|
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 | ||
交代、財產申報 | 俸給… |
選舉 | 靠民意 | 民選首長(總統副總統、市長)、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市議員) |
政治性任命 | 靠黨意 |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其餘三院院長副院長委員(司法院:大法官)、審計長;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 |
考試 | 靠實力 |
- 政務人員:357、447、589
- 免職處分救濟:243、298、491
發文代字 | 承辦 | 備 | |
---|---|---|---|
法廉 | 法務部 | 廉政署 | 代擬不代判部稿 |
法授廉 | 代擬代判一層決 | ||
法授廉利 | 代擬代判組室二層決 | ||
法授廉財 | |||
法政 | 政風司 | ||
政利 | 法務部政風司 | ||
政財 | |||
廉利 | 法務部廉政署 | ||
廉財 | |||
部法一 | 銓敘部 | 法規司第一科 | 91年 |
公保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處 | |
法務部110年發文代字表(109年12月以法秘字第10907518050號函檢送至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銓敘部發文代字表(部總一字第1095303555號函)76年將職位分類司改為法規司 |
07-1 | 應考資格 | ||
07-2 | |||
08-1 | 0113 | 18:44~20:30 | |
08-2 | 0113 | 20:44~21:52 | |
09-1 | 0120㈢ | 01:54:07 | 機要、任用資格 |
09-2 | |||
10-1 | 0125 | 查核 | |
10-2 | 0125 | ≈21:42 | |
11-1 | 0127 | 18:42 | P.3-25試用 |
11-2 | 0127 | 21:01~21:49 | P.3-29迴避 |
12-1 | 0129 | 18:42~20:36 | P.3-30期間 |
12-2 | 0129 | 21:02~21:42 | P.3-33升官等 |
13-1 | 0201 | 18:40~20:35 | P.3-35調任;P.3-39留職停薪 |
13-2 | 0201 | ~21:40 | P.4-1服務 |
14-1 | 0203 | 18:40~20:40 | P.4-1~4-4 |
14-2 | 0203 | 21:00~21:50 | 保密義務 |
15-1 | 0205 | ≒18:40~20:32 | 兼職 |
15-2 | 0205 | 20:50~21:42 | |
16-1 | 0217 | ≒18:40~≒20:45 | 解釋彙整表 |
16-2 | 0217 | 21:12~21:48 | |
17-1 | 0219 | 18:42~20:44 | 旋轉門 |
17-2 | 0219 | 21:04~21:50 | P.4-24公務人員協會;21:20交代 |
18-1 | 0222 | ||
18-2 | 0222 | ||
19-1 | 0224 | 18:42~20:40 | |
19-2 | 0224 | 20:58~21:42 | 21:18財產申報 |
20-1 | 0226 | 18:50~20:22 | 財產申報 |
20-2 | 0226 | ≒20:48~21:45 | 考績 |
21-1 | 0301 | 18:42~20:16 | 考績 |
21-2 | 0301 | 20:36~21:44 | 草案 |
22-1 | 0303 | 18:44~20:36 | P.8-6考績、19:16懲戒法 |
22-2 | 0303 | 21:06~21:44 | 懲戒 |
23-1 | 0305 | 18:42~20:52 | 懲戒 |
23-2 | 0305 | 21:18~ | 懲戒 |
24-1 | 0309 | 18:42?~20:48/02:06:27 | 保障法 |
24-2 | 0309 | 21:04~:22:10?/01:05:32 | 保障法;釋字第785號 |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
歡迎留言與我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