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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8日 星期二

關務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簡稱關務特考,考試院於88年1月4日以八七考臺組壹一字第08766號令發布訂定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89年10月5日以八九考臺組壹一字第08231號令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考選部於108年11月28日以選特一字第1081501429號公告舉辦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定於109年4月25日舉行;109年3月16以選特一字第1091500280號公告延至5月30日至31日舉行。

關務人員考試
全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簡稱關務人員考試
英文名稱Special Examination for Customs Personnel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考試院108年10月1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71751號令修正)
104年至109年關務人員考試考試資訊及試題
年度考試資訊試題
104年104年104年
105年105年105年
106年106年106年
107年107年107年
108年108年108年
109年109年109年
財政部關政司、財政部關稅總局、102年1月1日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關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關稅法務考試日程表
節次預備時間考試時間科目
108:4009:00~10:00※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10:3010:40~12:40◎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313:5014:00~16:00行政法
416:4016:50~18:50民法
508:5009:00~11:00◎英文
612:4012:50~14:50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715:4015:50~17:50關稅法規
關稅法務 關稅法規 customs law

英文

申論題部分50分(英譯中、中譯英各15分,作文20分);測驗題部分50分。 Trends come and go, and desserts are no exception. Today the egg tart is in, and perhaps tomorrow, donuts will be all the rage. However, some desserts can always withstand the test of time, and remain as popular as ever. This is definitely the case with macaroons. 每天撥空關掉手機、電腦、電視及其他會讓人分心的事物。和周圍的人以有意義、從容的方式互動。仔細聆聽他們,對他們全神貫注。 Write an essay of about 250~300 words to describe the low birth rate situation in Taiwan. Your essay should include the seriousness and the influences of the situation, and the coping strategies you would recommend to the government. 王文充,關務英文,108年9月
關務詞彙中英對照表
中文英文類別
關稅法Customs Act
海關緝私條例Customs Anti-smuggling Act查緝
懲治走私條例The Smuggling Penalty Act查緝
關稅customs duty
通關customs clearance
保稅bonding保稅
保稅區bonded areas保稅
保稅貨物bonded goods保稅§58
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保稅§58
保稅工廠bonded factory保稅§59
物流中心logistics center保稅§60
免稅商店duty-free shop保稅§61
保稅卡車bonded truck保稅
關港貿單一窗口Customs-Port-Trade (CPT) Single Window
先放後稅Post-release Duty Payment
退稅drawback
關務業務中英文詞彙對照表 Chinese and English Glossary for the Customs 海關英語詞彙(按照英-中字母順序排列).pdf 海關英語詞彙(按照中-英筆劃順序排列).pdf

關稅法規

關稅法 關稅法施行細則財政部107年8月31日台財關字第1071019382號令 海關進口稅則總統108年7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0800075641號令
  •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0條第3項
  •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5項
  •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10條之1第3項
  •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13條第5項
  •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6條第2項
  •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16條第3項
  •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17條第6項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0條第3項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20條之1第2項
  •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21條第4項
  •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3項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3條第2項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23條第2項及第49條第3項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25條第2項
  •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6條第2項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6條第2項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7條第2項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7條第2項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27條第3項及第49條第3項
  •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28條第2項
  •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28條第5項
  •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之1第4項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36條之1第4項
  •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44條第2項
  •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第49條第3項
  •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49條第3項
  •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49條第3項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49條第3項
  •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49條第3項
  •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49條第3項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49條第3項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55條第4項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8條第4項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9條第4項
  •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60條第4項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61條第4項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63條第5項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69條第4項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97條第3項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01條
  •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海關緝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108第三題】
  • 孟成,關稅法規速成攻略,2015年2月,isbn=9789862447994
  • 李憲佐,關稅法論,2012年11月,isbn=9789574152209
按科目|按年

歷年試題

106年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1. 一、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乙向甲購買貨物一批,尚欠價金 200 萬元未付。被告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在法院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前,如乙答辯稱:「確實積欠甲價金 200 萬元,也願意給,但因為目前能力不足,無法給付,請甲原諒」(第一種情形)。或答辯稱:「確實積欠甲價金 200 萬元,但因為甲逼人太甚,所以就是不願還錢」(第二種情形)。請問:上述兩種情形,法院各應為如何之判決?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2. 二、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汽車一輛之車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房地買賣價金之尾款 200 萬元,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就車款部分,駁回甲之上訴,就房地尾款部分,改判命乙給付甲 12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部分之上訴。甲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乙抗辯甲之兩項請求各別均未逾法定數額,不得上訴第三審。請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3. 三、小吳因大陸經商失敗積欠巨額債務,其名下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之 A 屋,於 106 年 2月 1 日遭債權人小張聲請法院實施 100 萬元之假扣押查封。之後於 106 年 3 月 2 日債權人蔡福又持命小吳給付 500 萬元之假執行判決聲請法院對 A 屋強制執行,請問:
    1. ㈠執行法院對於債權人蔡福之強制執行聲請應如何處理?(10 分)
    2. ㈡又若小張在 106 年 3 月 1 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為命小吳拆屋還地(拆除 A 屋)之確定判決,此時執行法院之處理有無不同?(15 分)
  4. 四、甲、乙、丙、丁四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因 A 地遭庚無權占有,甲和乙乃依民法第 821 條訴請庚返還 A 地予全體共有人。法院判決甲、乙勝訴確定後庚仍然拒不返還 A 地,丙和丁乃依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發出執行命令命庚限期返還,逾時即逕予強制點交。庚若認為丙、丁非該確定判決之原告,無權聲請強制執行,應如何救濟?若庚依法定程序提出救濟,主張丙和丁並非執行名義之效力所及,請問庚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106年關稅法規

  1. 一、何謂報關業?其執行業務之法令依據如何?請就關稅法令規定加以敘明之。(25 分)報關業係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 利事業。(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2. 二、何謂「同樣貨物」與「類似貨物」?請就我國關稅法規定加以敘明之。(25 分)同樣貨物,指其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該進口貨物相同者。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非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關稅法第31條第2項及第32條第2項)
  3. 三、何謂快速報關?在何種情形下不得辦理?請依現行關稅法規定列舉敘明之。(25 分)先放後核關稅法第18條先放後稅
  4. 四、貨物進口人經海關認定有走私並加以處分後,該進口人不服時,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海關緝私條例)

107年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1. 一、甲對乙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以及租金 20 萬元。在訴訟中乙否認甲請求之債權存在,並稱縱使甲上開請求有理由,因甲另積欠乙 100 萬元之貨款,其亦得以此與甲之上開債權抵銷。法院審理雙方所提出之事證,結果認定甲之借款請求為有理由,租金請求為無理由,而乙之貨款債權不存在,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後,乙對甲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前述該 100 萬元之貨款,就該訴訟法院應如何審理並裁判?(25 分)
  2. 二、甲依據買賣關係,訴請乙交付買賣標的物,因恐乙主張該項買賣契約已解除,乃合併起訴,主張如買賣契約已解除,即請求法院判決返還價金,第一審法院判決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訴有理由,乙不服上訴。若第二審法院認買賣契約已解除,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訴無理由,得否就返還價金部分為辯論裁判?(25 分)
  3. 三、甲持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發票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於執行法院實施查封後,乙如主張該本票債權在甲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前已經清償而消滅,應如何謀求救濟,始得停止及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25 分)
  4. 四、甲、乙以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有 A 地,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經判決確定分割 A 地為 B、C 二地,分別歸甲、乙取得。其中 B 地原為乙占有,且乙在其上已興建 D 屋,甲於分割訴訟中,並未合併請求乙交付 B 地及拆除 D 屋,甲得否持該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乙強制執行交付 B 地及拆除 D 屋?(25 分)

107年關稅法規

  1. 一、何謂機動關稅和報復關稅,有何不同?(25 分)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但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時,得在百分之一百以內予以增減。增減稅率或數量之期間,以一年為限。 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者,該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運入中華民國時,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財政部得決定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
  2. 二、關稅法對外銷品進口原料沖退稅有何規定?(20 分)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關稅法第63條)
  3. 三、進口貨物不能依關稅法第 29 條規定及同樣或類似貨物核定者,應如何核定其完稅價格?(30 分)
  4. 四、何謂封條?(5 分)海關為何要使用封條?(10 分)那些業者經申請海關許可,得於所定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10 分)封條,指以單一識別碼標記,可供海關查證並確保貨物安全之裝置。(關稅法§28-1)

108年行政法

  1. 一、行政程序法第 1 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其中「公正程序」,在行政程序法中有何落實的規定?(25 分)
  2. 二、某餐廳營業排放廚房油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標準(條文如附),其鄰居可否提起訴訟,請求環保主管機關對其開罰或勒令歇業?(25 分)
    保護規範理論
  3. 三、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有何限制?請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說明之。(25 分)
  4. 四、民眾甲、乙至鄉公所洽公,該公所對於其大樓所使用的電梯,因預算編列不足,致未作定期安全檢查,結果該民眾搭上電梯,電梯因停電發生故障,懸於第四、五層樓中間,上下不得,經過 3 個小時的搶修,民眾甲嚇得魂不守舍,但無其他身體異狀;惟民眾乙本身有心臟宿疾,因過度緊張,引發心肌梗塞,3 小時後電梯雖經開啟而緊急送醫,然已回天乏術。請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分析甲、乙之家屬,是否可以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參考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2 條: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四(略)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 六、(略)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7 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108年民法

  1. 一、甲被乙脅迫,與乙訂立贈與契約,將 A 地贈與給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地登記在乙名下。乙轉售於善意之丙,並依讓與合意移轉所有權登記於善意之丙。甲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甲乙間之贈與契約及讓與合意,並根據民法第 949 條之規定向丙請求回復 A 地。丙則主張不知甲被乙脅迫之情事,根據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善意取得 A 地之所有權。請問甲與丙之主張,何者比較有理由?(25 分)
  2. 二、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向乙購買房屋一間,雙方約定乙應於民國 108 年 4 月 4 日將房屋交付於丙,並移轉所有權於丙,且丙對乙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債務清償期屆至,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給付遲延,經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仍未於期限內履行,致甲對丙負 50 萬元違約金之給付義務,而丙亦受有 60 萬元之損害。請附理由說明甲與丙分別對乙有何權利?(25 分)
    第三人利益契約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id=A,83,台上,836,001&ty=J
  3. 三、甲有一宗 A 地,於向乙銀行融資借款時,為乙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復以 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於丙向丁銀行融資借款時,以 B 屋為丁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因丙之普通地上權致影響法院之拍賣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丙在 A 地之普通地上權?債務清償期屆至,丙無力清償債務,丁聲請法院拍賣 B 屋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丙在 A 地之普通地上權?(25 分)
  4. 四、甲向乙借新臺幣 80 萬元,尚未清償,即因病去世。甲去世時,留有遺產60 萬元,兒子丙為唯一繼承人。乙請求丙償還借款,丙償還乙 80 萬元,並未為限定責任之抗辯。嗣後,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20 萬元,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仍為概括繼承,故繼承債務仍然存在且為繼承之標的,僅係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繼承人如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清償,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故無不當得利可言,繼承人自不得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98年修正理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1號民事判決)【題:98律】
https://mitransition.pixnet.net/blog

108年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1. 一、甲化學工廠疑排放污水於某溪中,造成附近地下水遭污染,附近農地所有人王大明等 50 位村民懷疑甲之排放污水行為導致其農地無法種植農作物,受有損害。問:如乙公益環保團體(假設屬於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為此以甲為被告提起停止排放污水之不作為訴訟,如乙獲敗訴確定,則丙公益環保團體或王大明等村民得否以甲為被告另提停止排放污水之不作為訴訟?(25 分)
    固有權法定訴訟擔當
  2. 二、甲起訴主張乙自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起無權占用甲所有之坐落在臺北市內湖區某地號土地,並搭蓋鐵皮屋一間,依所有物返還及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乙拆屋還地。問:法院在此訴訟是否得闡明甲可追加請求因乙無權占有所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25 分)
  3. 三、甲與乙訂有買賣 A 土地契約,甲將該 A 土地之所有權借名登記於其弟丙之名下,但約定甲繼續保有該土地之所有權且仍由甲使用該土地。丙積欠丁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借款未還,丁以丙為被告訴請返還借款 500 萬元,丁獲得 300 萬元之勝訴確定判決。其後丁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已獲准,執行法院就 A 土地已為查封登記且已為現場查封。試問甲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救濟?(25 分)
  4. 四、甲以乙所簽發之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已獲准。執行法院就乙對丙未到期之 C 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與移轉命令,並通知甲、乙、丙。其後,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於取得本票准許裁定之前已清償 60 萬元之本票債務,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108年關稅法規

  1. 一、請依關稅法與關稅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分別說明整套機器及其必須設備,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得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之規定與適用範圍;以及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得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之規定與認定情形。(25 分)
  2. 二、何謂報運貨物進口、出口?何謂私運貨物進口、出口?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裝物品,經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時,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如何處分?(25 分)
  3. 三、何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以及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免稅之品目、數量、金額,其範圍如何?(25 分)
  4. 四、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應補繳稅款者,其行政救濟之程序如何?確定案件執行之規範有那些?請依關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說明之。(25 分)

109年行政法

  1. 一、A 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在該市某丁字路口設置反射鏡。A 市市民甲因該反射鏡照射其住家神明桌,引起家人不安,而向交通局請求將該反射鏡遷往他處。經交通局現場會勘協調,當地里民對於是否撤除反射鏡尚存歧見有待協調。交通局隨後召開協調會,會議紀錄為:「本案反射鏡存廢因里民仍無共識,將請里長持續協調當地里民意見,若有共識,本局再配合辦理後續事項。」因甲並未出席協調會,故交通局發函將該會議紀錄寄給甲。甲不服,主張反射鏡之設置為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以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該通知函與命交通局廢止反射鏡。行政法院應否受理其訴訟?請說明之。(25 分)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實施行為,如係請求為公法上事實行為,則行政機關所為無法辦理之復函,僅係回復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意思通知性質,不發生法律上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人民如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主管機關為促進交通安全,於道路視距或交叉路口視線不良處設置反射鏡之輔助標誌,僅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瞭解有無來車或行人之道路狀況,尚無命令或禁止之內涵,其法律性質為觀念通知,並非對外發生法律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是以,人民對於主管機關設置反射鏡之形體大小或位置,如有爭執,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始為適法。……且被上訴人所為俟當地里民協調有共識再行辦理之系爭函,僅屬觀念通知,亦非行政處分,上訴人先位聲明合併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系爭函及被上訴人設定使用系爭反射鏡之處分;暨被上訴人應為同意撤除系爭反射鏡、或降其高度或改設LED燈之處分,即非合法,駁回此部分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訴,依上開說明,核無違誤。(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7號判決意旨參照)
  2. 二、甲為受僱於乙公司之員工,甲於到職後由乙向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甲為被保險人。甲某日工作時於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後甲以此為由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害補償費,經勞保局審查認定甲確屬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核定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乙對於勞保局將甲所發生意外認定係因執行職務所致,有所不服,申請爭議審議遭駁回後,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提起訴願。勞動部是否應受理乙所提起之訴願?請說明之。(25 分)原處分一、二係被告針對參加人得否請領職業病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所為核定,未對原告現存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造成侵害,原告對原處分一、二申請審議,顯與審議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審定書一、二因而依審議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為不受理之審定,即無不合;原告就與其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原處分一、二,再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5號行政判決)
  3. 三、甲原任 A 縣政府民政處殯葬管理所所長,經銓敘審定薦任第 7 職等合格實授,權理第 8 職等職務。A 縣政府於民國 109 年 5 月 12 日將其調任民政處科員,屬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仍以原官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甲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應否受理其訴訟?請說明之。(25 分)
    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id=C,20150825,002&ty=D
  4. 四、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義務人如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於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擬提起行政訴訟以求救濟,提起行政訴訟前,是否須先提起訴願?請說明之。(25 分)

109年民法

  1. 一、甲現年 70 歲,僅受過小學教育,對於理財歷來都是採定存或活存儲蓄方式。甲接獲 A 銀行告知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定存即將到期,甲前往 A 銀行辦理定存續約,行員乙向甲表示銀行有提供一種利率更高類似定存儲蓄方案,以「利息較高、沒有風險、跟定存一樣」等語,強烈建議甲將到期 50 萬元定存轉為此儲蓄方案,甲信任具有金融專業知識行員所建議之方案,於是購買該商品。購買該金融商品 2 年多,銀行均無人員就系爭連動債現況向甲為說明、報告,某日甲補登存摺後始發現所購買之商品已遭銀行清算贖回並存入帳戶中金額僅剩 15 萬 930 元,扣除原先配息 6 萬 2,000 元,受有連本金都拿不回來之損害。故甲憤而向銀行主張使其誤信系爭商品與定存相同而購買,請問甲該如何主張以維護其權益?(25 分)
  2. 二、建商甲於其所有 A 建地興建飯店之際,因該地未面臨馬路,為提高飯店價值,乃徵得毗鄰臨路之 B 地所有權人乙之同意,無償提供 B 地部分土地開設道路以供 A 地通行,乙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以供甲申請建築執照,數年後甲在 A 地上所興建飯店完工開始營業。乙卻將 B 地出賣予知情之丙(丙明知 B 地係供甲之房屋通行使用),丙因而對甲請求使用 B 地之不當得利,請問其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乙同意無償以 B 地供 A 地通行,性質為使用借貸關係,雖得設定為不動產役權,惟甲未設定,即無物權上效力,僅有債權上效力。民法上之債權契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固僅於特定人間發生其法律上之效力,惟物之受讓人若知悉讓與人已就該物與第三人間另訂有債權契約,而猶惡意受讓該物之所有權者,參照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揭櫫之誠信原則,該受讓人亦仍應受讓與人原訂債權契約之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3號民事判決)是丙應受拘束,不得主張不當得利。
  3. 三、甲為從事環保運動之人士,主張其所居住之社區因乙所經營從事汽車輪圈、鋁、鎂、鈦等合金鋼產品之生產鍛造工廠,其機器設備運作產生噪音及振動,超過噪音管制法第三類管制區晚間及夜間標準,影響其生活甚鉅。又該工廠廠房所架設之煙囪,因鍛造鋼圈成型、鋼圈拋光等流程,產生有毒石磨粉黑煙、金屬切削液異味等煙氣污染、黑煙排放之空氣污染情事。導致其在此環境下居住生活,引發失眠、高血壓、過敏性鼻炎、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狀,因此甲向乙主張防止侵害之請求以及自己居住安寧生活之環境權受損之損害賠償。是否有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4. 四、甲男與乙女奉子成婚,生下一子丙,丙出生後不久,甲不堪生活壓力,離家出走後一去不回,乙女乃訴請離婚獲勝訴判決,並獨自扶養丙子長大成人。甲離家數年後,又與丁女結婚,生有一子戊。甲晚年酗酒、賭博導致妻離子散,身無分文流落街頭,聽聞子丙經商有成,戊則在美國大學教書,請問甲得否向丙、戊請求撫養?(25 分)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1118-1條 撫養或扶養?

109年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1. 一、下列上訴是否合法?
    1. ㈠甲為乙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之所有土地。執行中發現乙在其取得執行名義之前,為丙設定無擔保債權存在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丙並對乙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對同筆土地強制執行,乃以乙、丙為共同被告,代位乙起訴請求:確認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及就丙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並命乙、丙各負擔二分之一之訴訟費用。乙提起上訴。(13 分)
    2. ㈡甲提起預備之訴,先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張,備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駁回甲其餘之訴。乙未上訴,甲以第一審判決之結果無從執行,而提起上訴,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 3000 萬元。(12 分)
      抗告理由雖謂第一審先位判決結果在執行上無履行可能性,應該就備位聲明部分為判決,自應就已判決之先位聲明部分准許其上訴云云,然此僅為將來強制執行之問題,抗告人既以先、備位聲明之方式請求法院裁判,對於相對人部分之先位訴訟復獲勝訴判決,即不得再為爭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2. 二、甲以乙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因兩造就甲主張之 A 方案及乙主張之 B 方案之分配價值有爭執,認有鑑定價值及補償金額之必要,乃依甲聲請,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經該所函知鑑定費新臺幣(下同)8 萬元,係 A、B 兩案各 4 萬元。法院因甲未預納,再命乙墊支,乙亦未置理,乃又於民國 107 年 4 月 2 日裁定命甲於 7 日內預納,如未預納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甲即於同年 6 月 13 日繳納 4 萬元,並於同年 7 月 9 日、18 日、20 日、23 日、27 日、8 月 8 日多次具狀聲請擇期開庭續行訴訟。乙則於同年 7 月 10 日具狀陳明因案件處於合意停止訴訟狀態,為期訴訟審理延續,其同意採行甲之 A 單一分割方案,餘尊重法院裁定等語。法院以兩造逾 4 個月仍未足額繳納,於 107 年 9 月 13 日通知兩造視為撤回訴訟。甲聲請續行訴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是否合法?(25 分)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具狀陳明因案件處於合意停止訴訟狀態,為期訴訟審理延續,其同意採行甲之A單一分割方案,餘尊重法院裁定等語。甲繳納4萬元如已足為A方案之鑑定費用,能否謂訴訟無從進行,即非無疑。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台抗,264,20200220,1
  3. 三、甲以乙所簽發面額新臺幣 600 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土地獲准,於民國 108 年 6 月 6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丙出價最高,但未於投標保證金之記名支票背書,執行法院命丙補正後決標由其得標,次高標之丁當場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於同年月 10 日裁定駁回丁之異議,丁於同年月 15 日提起抗告。執行法院於 108 年 6 月 20 日將丁之抗告案卷檢送抗告法院,同時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於同年月 30 日點交土地於丙。抗告法院就丁之抗告,應如何處理?(25 分)
    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id=C,2776&ty=C 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唯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另拍賣程序所拍賣之不動產,如經執行法院拍定,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由買受人受領,強制執行程序即已終結,初無許可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4. 四、甲以乙所簽發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之本票,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獲准,並於同年 2 月 2 日確定,即於同年月 10 日持之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土地,經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2 項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未拍定,而於 105 年 12 月 12 日視為撤回。甲復於 108 年 6 月 6 日持上揭支付命令,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財產,乙得否以該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25 分)

109年關稅法規

  1. 一、請依關稅法說明實施反傾銷稅與平衡稅措施之規定為何?又課徵之上限為何?(25 分)
    反傾銷稅 平衡稅關稅法第67、68、69條
  2. 二、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需要,機動調降已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證明文件之藥用酒精原料及口罩 2 項進口貨品之關稅稅率,為期 3 個月。請說明此項措施之稅法規定為何?(25 分)
    關稅法第71條、行政院109年2月27日院臺財字第1090006379號函核定
  3. 三、請依關稅法與關稅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說明保稅工廠進口原料、自用機器、設備,其免徵關稅之規定為何?(25 分)
    關稅法第59條
  4. 四、請說明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或第 39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者,於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且符合那些情形者,於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25 分)
    海關緝私條例第45-3條
106年~109年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關稅法務需用名額
年度等別類別科別報考人數暫定需用名額
106年三等關務類關稅法務91130030
107年三等關務類關稅法務630202
108年三等關務類關稅法務6807613
109年三等關務類關稅法務73314115
https://www.ptt.cc/man/Examination/DB7F/DBBC/DA6C/DB6A/D1BB/index.html 林上根,96年6月,由通關流程解析關稅理論與實務 專責報關人員考試 數位學習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互動專區
  1.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基於防疫之需,請應考人下載並以空白紙張列印「考試通知書」,同時列印及填寫「應考人健康關懷表」,考試當日進入試區時,應配戴口罩及配合量測體溫,並請出示「考試通知書」、「應考人健康關懷表」及「身分證件」,以利工作人員辨別身分。未出示者,不得進入試區。
  2. 二、列印本通知書,正、反面均不得錄存任何文字、圖畫、符碼或記號,違者以作弊論處。如需到考證明,請於考試最後一節開始前交監場人員簽發。
  3. 三、應考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附照片證件(限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護照)以供查驗。
  4. 四、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試務機關。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
  5. 五、應試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電子計算器使用規定,請見本考試應考須知,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6. 六、各試區、試場位置與交通資訊,得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路報名」→「試區查詢」項下查詢。應考人得於考試前1日下午6時至7時間查看應考座位(實際情形依各試場公布之開放時間為準)。
  7. 七、本考試重要訊息,均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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