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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 星期三

商業事件

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制定於108年12月17日通過;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

總則

立法目的

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律師強制代理§6

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13

商業調查官§17

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

商業調解程序

商業訴訟程序

商業保全程序

商業非訟程序

司法院108年7月10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080019043號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109年1月10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4371號咨請總統公布;總統109年1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31號令公布(總統府公報,第7464號,第30頁,109年1月15日15時許上傳總統府網站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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