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規
【立法目的/維持社會秩序、打擊人口販運、增加人口,110年地四-5、110年普-1、107年地四-10】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
內政部程序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並維護行政程序之正當法則,爰……訂定有關執行行政行為之規定,俾使執勤人員,得以遵循
移民署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通知書通知關係人陳述意見。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細則§34、35(行政程序法§39、40)
有關外國人入境之行政行為,除優先適用規範其個別事項之法律外,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則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禁止外國人入國時,此裁量仍應受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拘束(107 年度判字第 366 號109年度判字第367號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9,判,367,20200709,1)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96年增)
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及無國籍人民準用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
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88年)入出國境
人民入出境,應……申請許可。(國家安全法§3)
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細則§4)
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籍首次出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以完備戶籍登記及入出境紀錄之正確性。(100年)
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110年普-3】
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96年為維護國家安全,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及相關業務之人員,其出國應有適當之管制,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意旨,增……範圍,除國軍人員外,尚包括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
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役
釋字第443號解釋(86年) 87年增,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查驗§4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89~109年~) 護照、入國許可、登記表入 |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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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戶籍國民 | 3 | 2 | 護照 |
無戶籍國民 | 4 | 5 | 護照及入國許可證件 |
港澳 | 6 | 7 | |
陸 | 8 | 9 | |
外國 | 10 | 11 |
護照+簽證→無第18條得禁止入國情形→入國
入 |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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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戶籍國民 | §Ⅰ不須申請許可[1] | 無§6應禁止出國情形 |
無戶籍國民 | §5Ⅱ申請許可、經許可後無§7應禁止入國情形 | 無§6應禁止出國情形 |
外國人 | 簽證+有§18情形得禁止 | 無§21Ⅰ應禁止出國情形,有§21Ⅱ情形得禁止 |
陸 | 關係條例§10經許可 | §21Ⅳ準用外國人之規定Ⅰ~Ⅲ |
港澳 | 關係條例§11經許可 | §21Ⅳ準用外國人之規定Ⅰ~Ⅲ |
[1]自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一年後(即89年5月21日) |
國家安全法……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國家安全法上揭規定,與首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立法機關基於裁量權限,專就入出境所制定之法律相關規定施行時起,不予適用。
應禁止國民出國之情形§6【105年地四-22】
情形 | 通知當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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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 移民署 | 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 |
二、通緝中 | ✗ | 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 |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 移民署;司法:機關、當場禁止 | ||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 |||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 |||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社會治安者 | ||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 當場禁止 | 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 |
八、……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 ✗ | 發現時應立即逮捕 | |
九、……未依……規定查驗 | 當場禁止 | ||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 機關、當場 | 稅捐稽徵法 |
應不予許可或禁止無戶籍國民入國§7+限制再入國§15
【110年地四-12】情形 | 期間處理原則第2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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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112年普】 | 15年 |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 |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 10年於國外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人口販運案件。 |
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
期間處理原則【110年地四-6】
任何人不得 | 無戶籍國民§7-1 | 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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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 | ① | |
非法入國 | ② | |
使……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活動 | ③ | §29Ⅱ |
96年為簡併授權訂定之子法,爰將原條文第三項併入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情形§18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109年修正,97年前:外國人入國管制資料作業規定)【108年移特四-24】出國之翌日起算 | 禁止入國期間 | 不予許可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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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停留、居留 | 未滿一年:一年;一年以上:其逾期之期間,最長為三年。 | ||
非法工作 | 三年【106年地四】 | 三年 |
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情形§21(Ⅲ:陸港澳民準用【105年地四-25】)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或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臨時入國§19
為因應緊急事故、救難需要,爰規定臨時入國之原因。惟為約束臨時入國者入國後之活動、防止脫逃或滯留不歸,得限制其活動、地區、期間或附加條件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89~103年~) 臨時入國申請書、臨時停留許可證 安排遣送出國§50過境乘客過夜住宿§20
依國際民航運輸慣例,任何人均能經由我國過境轉機至其目的國,而無對象及條件之限制;其因故必須過夜住宿者,得由業者提出申請,並負責照護及負擔相關費用,以責成業者做好轉機之作業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106年地四-6】停留、居留
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細則§3Ⅰ)
停留 | 居留 | 定居 | 永久居留 | 重新申請居留(逾期居留未滿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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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 | 8 | 9+11 | 10+11 | - | 15Ⅱ(96年) |
陸 | 17Ⅱ | 17 | 16、17 | - | 18-2(104年) |
港澳 | 12 | 12 | - | 14-2(104年) | |
外國人 | 22 | 22;23且無24;26 | - | 25 | 31Ⅲ(96年) |
96年,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者,多因疏忽所致,倘其原申請居留原因繼續存在,經強制出國後仍可申請入國,惟當事人將付出相當之成本,未符簡政便民之原則;逾期停留或居留……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87-1、47-1、85 |
延停留§8+3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8-1條第1項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懷孕、生產、流產、患重病、親屬死亡、遭遇天災人禍等特殊情況得酌予延期。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醫停留,宜……增訂得酌予再延期之條件、期間及次數
無戶籍國民因特殊事故延長停留,本法第8條採列舉規定;至外國人因特殊事故延長停留,於……授權辦法中予以規定(細則§3,89年說明)
無國籍國民§8 | 外國人(97年)辦法§3 | 大陸(84年)§19 | 港澳(86年)§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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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 ① | ① | ① | |
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有生命危險之虞 | ② | ② | ② | |
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 ③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 ③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 | ③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 |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 ④ | ④ | ④ | |
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 - | ⑤97年 | ⑤98年 | |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 ⑤(96年) | ⑤ | ⑥(100年) | - |
【109年普-1】 |
數額,按月平均分配,並依申請審查合格順序編號,依序核配,有不予許可情形者,依次遞補之(細則§8)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或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延居留§9Ⅳ+31
103年增外國人依親居留成年後得申請延期居留之情形 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18歲以上,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 二、未滿14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270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無戶籍國民
103年,我國已賦予45個國家免簽證待遇,適用免簽證來臺之外籍人士入國程序十分便捷……無戶籍國民如未符合現行第6條規定……持我國護照入國,僅能申請三年效期以下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入國程序反較……適用我國免簽證待遇之外籍人士繁瑣。……所稱「永久居住權」包括具該免簽證國家之國籍者。
99年因有關係密切之親屬在臺,入國頻繁,為便利該款人民來臺,爰……簡化免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係附貼於護照上或與臺灣地區居留證結合之許可證件,不以證製作
情形 | 居留§9 | 滿一定期間 | 定居§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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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①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12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 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 ||
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 ② | ✗ | ||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 ③ | |||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 | ④成年子女 | Ⅱ未成年子女 | ||
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 | ⑤ | |||
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1000萬,細則§9)以上之投資,經……核准或備查。 | ⑥ | |||
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 ⑦ | |||
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 ⑧ | ✗ | ||
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 ⑨ | |||
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 ⑩ | |||
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 ⑪ | |||
經……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 ⑫ | |||
經……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 ⑬ | |||
經……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 | ⑭ | |||
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 | ⑮ |
現任僑選立法委員。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106年地四-20】
連續1年,或2×0.74,或5×0.5。 連續1年,或5×0.74,或7×0.5。連續居留,係指每年均應整個年度居住在臺灣地區,不得有任何出國一日出國(88年)
未兼具外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9條第1項第11款或第15款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各款之工作,而申請居留者,由移民署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之規定審核之,免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細則§11,無戶籍國民如未兼具外國國籍,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爰明定……從事就業服務法……各款工作,而欲申請居留者,由移民署準用該法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之規定審核,無須另訂審核標準)
僑居越南地區 | 僑居緬甸地區 | 僑居印尼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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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結婚未滿四年,且無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15 | 15 | 10 |
有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10 | 20 | 3 |
無戶籍國民定居§10
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16。
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申請定居,不受……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
申請定居,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
經許可定居者,應於30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戶籍法第15條: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歸化)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具有國籍人民,應持該國護照入出國境,世界各國皆然。具有我國國籍者,持外國護照入國,依外國人身分管理,不應由其隨意改變國籍身分。除外情形係將現行作業方式納入,以為完備。
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為保障人民對定居及居留許可處分之合法信賴,並符合比例原則,爰增列……除非無戶籍國民有……特定款次情形之一者……始得撤銷或廢止
許可經撤銷或廢止→限令出國§14Ⅰ(10日)→強制出國§15。限令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出國審查會設置要點
所稱「未能強制其出國者」,係指當事人於本法施行前,持偽造、變造、冒用之護照或其他入國許可證件來臺,因其身分不明而於執行遣送時,遭有關國家拒絕渠等入境或航空運輸業者拒絕搭載等情事,致未能強制渠等出國(96年)
不予許可或禁止外來人口入國,係以「人」為對象,爰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且曾以外國護照入國後逾期停留者,於外國護照管制期間內,無論持用何國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均應適用該管制規定(內政部移民署-1100095316;移民署,111年,法令彙編)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https://aarc.moi.gov.tw/Decision/Export?desid=SoXFGsKLumg=#1070530015 https://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13958#蔡震榮(2018),外籍配偶歸化申請在臺定居要件之爭議外國人
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算,並應於停留期限屆滿以前出國。持居留簽證+查驗=居留許可(§22Ⅰ;Ⅱ:15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有居留需要之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一年;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9;)
持停留簽證(60日以上)得申請居留之情形(§23Ⅰ,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停留簽證/110年地三】外國人來華投資經核准後,於各該投資事業已實行股本投資達20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核發2人。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96年以前,外國人以停留簽證入國後如須改變為居留,需先向外交部申請變更為居留簽證後,再……申請外僑居留證。茲為簡政便民,未來此類案件,不須再向外交部申請變更為居留簽證,可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居留
變更居留原因§23Ⅱ,經許可者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
情形 | 得拒發簽證§12 | 得禁止入國§18 | 得不予居留許可§24(9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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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境、限令出境或驅逐 | ① | ⑦⑪ | ③ |
曾非法入國境 | ② | ④10年 | |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 ③ | ⑧ | |
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 | ④ | ⑤ | |
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 ⑤ | ⑫ | ⑩ |
工作 | ⑤非法 | ⑫非法 | ⑪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 | ⑥ | ⑨有事實足認 | |
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 ⑦ | ⑨ | |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 ⑪(91年) | ⑮(96年) | ② |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 ⑫ | ⑬ | ① |
妨害善良風俗(認定基準) | 之虞⑫ | 之行為⑭ | 之行為⑫三年;再次:五年 |
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細則§9)
居留 | 成年 | 品行端正/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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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 | 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183日↑ | |||||
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子女 | 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183日↑ | |||||
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 | 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投資金額……150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 |||||
外國專業人才 | 連續居留五年從事專業工作,平均每年居住183日↑ |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 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 | 其居留原因係依第8條第1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9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 | 以就學或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
2008年為加強外僑管理正確性,爰增訂雙重國籍者,應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後,始得辦理外僑居留證
指本法……之喪失我國國籍喪失原國籍,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入國後改辦居留簽證及因依親對象死亡居留許可【110年地四-4】 | 永久居留許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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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 | 外僑居留證§22Ⅱ、23Ⅰ、26 | 外僑永久居留證§25Ⅶ |
居留原因消失 | 除有得准予繼續居留情形外§31Ⅳ廢止 | ✗ |
應撤銷(或廢止)之情形+註銷其證 | §32 | §33 |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 ① | |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 ② | |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 ③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106年地四-22、105年地四-33】 | |
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183日 | ✗ | ④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自永久居留證發證後翌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 |
回復我國國籍 | ④ | ⑤ |
取得我國國籍 | ⑤ | ⑥ |
兼具我國國籍 | ⑥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 ⑦ |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 ⑦ | ✗ |
受驅逐出(刑法§95) | ⑧ | |
得准予繼續居留之情形: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112年普-1】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外籍專業人士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者,得依外籍專業人士申請核發就業 PASS 卡作業要點申請發給就業 PASS 卡
102年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爰增列但書規定,以明確雇主遇有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及查察
91年增列第三項,使對我國有特殊頁獻的之外國人,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科技人才,無需受居留時間之限制,而得享永久居留權。96年基於高級優秀人才種類繁多,應不僅限於高科技者,爰將……修正為「高級專業人才」,以涵蓋政治、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等
第三款所稱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係指合法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僑所生之子女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之外國人(以下簡稱資深外國人)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 院111年2月……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本法第四十六款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由符合資格之雇主申請聘僱資深外國人及僑外生在我國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行政院第3790次會議,111年2月)逾期停留 | 逾期居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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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29,817 | 50,288 | 48,491 |
109 | 25,181 | 57,574 | 52,199 |
110 | 17,893 | 59,982 | 55,805 |
111 | 21,978 | 83,704 | 80,331 |
因應當前人力短缺暫行措施(紡織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電力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營造業;實施至就業服務法公布施行之日止);81年第26341號公告受理紡織業等68行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即外籍勞工)從事各該行業直接與生產有關之工作(82年第03383號公告增船舶其零件製造業修配業、化學製品製造業、製傘業、食品加工業、化學材料製造業)
許可撤銷→強制驅逐出國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97年為吸引外國優秀學生來臺就學,爰增訂經教育部專案核列大學之獎學金受獎者,得不受每次辦理一年居留效期之限制
強制出國、強制出境、強制驅逐出國§36
強制出國 | 強制出境 | 強制驅逐出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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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 | 陸港澳民 | 外國人 | |
15 | 14 | 36 | |
應 | - | Ⅰ(未經§4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 |
得 | Ⅱ | ||
陳述意見;審查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 準用 | Ⅲ | 36Ⅳ |
處理辦法 | 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 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
得免戒護及監視【106年地四-8】 | 8 | 14 | 8 |
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情形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18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二、違反依第19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20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四、違反第29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五、違反移民署依第30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第31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有第31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八、有第32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九、有第33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得逕行強制……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逾限令出國境期限仍未出……移民署得強制出
情形 | 無戶籍國民§15+得限制再入國 | 陸§18 | 港澳§14 | 外§36 |
---|---|---|---|---|
未經許可入國境 | Ⅰ;2年 | Ⅰ | Ⅰ① | |
經撤銷、廢止 | ✗14應限令 | Ⅰ② | Ⅰ② | |
逾停留、居留 | 得,Ⅰ | Ⅰ② | Ⅰ② | |
從事與許可……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 | ③ | ④ | |
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 ✗ | ④ | ||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 | ⑤ | ||
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 ✗ | ⑥104年 | ✗ | |
逾限令出 | Ⅰ | Ⅰ | Ⅰ | Ⅱ |
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外國人,於查獲或發現前,主動表示自願出國,經移民署查無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情事者,移民署得准予其於一定期限內辦妥出境手續後限令於十日內自行出國。
擴大失聯移工自行到案專案實施計畫(內授移字第1070944700號,108年2月1日至6月30日)https://w3fs.tainan.gov.tw/#/001/Upload/30/relfile/9749/3526511/765555f7-68a5-403c-9b49-1eaf9184bb3f.pdf#https://fishingharbor.tainan.gov.tw/#108
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實施計畫(1090931186……1120910201) https://lhrb.tycg.gov.tw/home.jsp?id=754&parentpath=0,111&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004130024&toolsflag=Y https://lhrb.tycg.gov.tw/home.jsp?id=754&parentpath=0,111&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302070064&toolsflag=Y https://www.tres.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hot&id=4735外§36Ⅳ但【106年地四】 |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 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 |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
港澳§14、陸§18【110年地四-11】 |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 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 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
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已取得……居留許可……應召開審查會§36Ⅳ
不予限制再入國 | 限制再入國 | ||
---|---|---|---|
逾期未滿六個月、未滿十八歲、有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育有未成年子女、在學僑生逾期停留、曾經或現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 | 逾期 | 期間:自出國之翌日起算 | 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二年六個月以上 | 三年 | 減半計算 | |
一年六個月以上 | 二年 | ||
六個月以上 | 一年 |
收容
暫予收容 | 續予收容 | 延長收容 | 再延長收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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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 | §15Ⅵ準用外國人之規定 | |||
陸 | 18-1Ⅰ | Ⅱ | Ⅲ | Ⅳ |
港澳 | 14-1Ⅰ | Ⅱ | Ⅲ | ✗ |
外國人 | 38 | 38-4Ⅰ | 38-4Ⅱ | Ⅳ |
移民署 | 法院【105年地四-36】 | 法院 | 法院 | |
期間 | 15日 | 45日 | 40日 | 50日 |
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意旨,本條例係為規範國家統一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及其他事務,所制定之特別立法,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制度可與外國人收容制度為不同之規範,且實務執行相當程度受大陸方面查核時間久暫、相關作業安排時間等因素所影響,爰……規定,如有……各款情形之一致不能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且仍有……收容之必要者……得再向法院聲請延長收容。惟因收容係對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應有期間之限制,爰定明以一次為限,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十日。
收容管理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108年普-23】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或跨性別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性別不安診斷或醫療等證明,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
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保障親權行使,於106年刪除「婦女」等文字。
收容替代處分38Ⅱ、38-1Ⅱ
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執行: 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擅離逾24小時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24小時內連續三次聯繫未回覆不暫予收容為宜38Ⅱ | 得不暫予收容38Ⅰ | 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38-7Ⅰ | |
---|---|---|---|
38Ⅱ | 38Ⅱ | ||
【違反】得沒入保證金 | 38Ⅲ | 38-7Ⅱ |
得不暫予收容情形§38-1陸港澳民準用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12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80歲以上之人【105年地四-1】收容異議§38-2陸港澳民準用
向移民署提出【105年地四】
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異議移送時限§38-3陸港澳民準用
24小時,經過期間不予計入之情形【109年普7】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移送時間。 三、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詢問。 四、……提出異議之人不同意於夜間製作收容異議紀錄。 表示已委任代理人,因等候其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異議紀錄。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紀錄 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製作……異議紀錄。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提訊之期間。移民署應於移送法院之意見書中釋明
未依時限移送者,應即廢止暫予收容處分,並釋放受收容人
刑事訴訟法§93-1處分作成§38-6陸港澳民準用
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聯繫通知】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24小時【110年地四-2】
遠距審理§38-9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人口販運防制
96年增人口販運防制法已於98年……公布,並於同年六月一日施行,本章各條規定,已於該法相關條文規範,無重複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人口販運防制法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及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107年地四-15】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105年地四-38】)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被害人
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被害人§44: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之臨時停留許可(效期六個月以下,必要時得延長之;免收規費§95);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核發聘僱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112年普】
2022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年度 | 勞力剝削 | 性剝削 | 器官摘除 | 計 |
---|---|---|---|---|
96年 | 53 | 144 | 0 | 197 |
97年 | 40 | 59 | 0 | 99 |
98年 | 46 | 42 | 0 | 88 |
99年 | 77 | 46 | 0 | 123 |
100年[1] | 73 | 53 | 0 | 126 |
101年 | 86 | 62 | 0 | 148 |
102年 | 84 | 82 | 0 | 166 |
103年 | 51 | 87 | 0 | 138 |
104年 | 44 | 97 | 0 | 141 |
105年 | 40 | 94 | 0 | 134 |
106年 | 37 | 108 | 0 | 145 |
107年 | 38 | 95 | 0 | 133 |
108年 | 32 | 111 | 0 | 143 |
109年 | 29 | 130 | 0 | 159 |
110年 | 21 | 86 | 0 | 107 |
111年 | 75 | 85 | 1 | 161 |
[1]移民署106年8月報→198人 |
運輸
協助移民署§47Ⅰ(協力義務) 未具入國許可:安排遣送出國§50、§82每人2~10萬 通報§83 其他有關事項係指諸如機、船長已知悉劫機、劫船、偷渡等事項 通報遣送出國§50【105年地四-44】
費用細則§25移民輔導
應予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 資訊細則§26 訊息細則§27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106年地四-18】
移民業務管理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律師法)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移民基金,指移居國針對以投資方式而取得該國之居留資格者所定之投資計畫、方案或基金。【108年高三】
應逐案申請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報酬僅歸屬於他國政府等機構而與移民申請人無涉,則該等移民基金之投資,應不屬證券交易法第一條所稱之「投資」 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婚姻媒合
96年 【110年薦】 全包辦-239674、當月老- 【刊登代辦結婚廣告/108年高三】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釋字第802號解釋(110年)工作權、契約自由、平等權、財產權。婚姻權並非本號解釋文之核心重點【110年地四-8】§76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110年地四-1】
社團法人中華珍愛一生婚姻媒合協會(108年法登社字000012號)移署移字第1080147430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108年12月25日至112年12月24日止)新竹辦事處@新竹市東區西大路(immigration-7624)團體名稱 | 址 | 許可證字號 | 許可有效日期 |
---|---|---|---|
社團法人中華新世代跨國婚姻媒合協會 | 桃園市中壢區 | 移署移字第1100027807號 | 110年3月2日至114年3月1日止 |
社團法人烏克蘭越南國際婚姻媒合協會 | 屏東縣鹽埔鄉 | 移署移字第1100062218號 | 110年6月11日至114年6月10日止 |
社團法人台越幸福婚姻媒合協會 | 臺南市北區 | 移署移字第1100097024號 | 110年9月13日至114年9月12日止 |
社團法人台灣越美婚姻媒合協會 | 臺北市松山區 | 移署移字第1100121912號 | 110年11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止 |
社團法人台灣紅緣國際婚姻媒合協會 |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 移署移字第1100135046號 | 110年12月21日至114年12月20日止 |
社團法人桃園市緣定今生婚姻協會 | 桃園市楊梅區 | 移署移字第1110114628號 | 111年10月13日至115年10月12日止 |
歧視§62
96年增(委員提案) 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109年地四】 申訴辦法職權§63
警察職權行使法留置§64【暫時留置狀/105年地四-45】【行動障礙無親屬陪同/106年地四】
面談§65實施面談辦法【106年地四】
詢問§66查證身分§67、68、69
爆竹煙火業、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業、委託寄售、舊貨及資源回收業、車輛修配、保管及美容業、觀光旅館、旅館、民宿及休閒農場業、理容業、浴室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舞廳業、舞場業、按摩業、性交易場所、歌廳及戲劇院業、視聽歌唱業、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業、電子遊戲場業、餐飲業、醫療業、長期照顧及安養業、畜牧場、屠宰場或養殖漁業、工廠業、食品雜貨、飲料及日常用品批發或零售業【浴室業/109年地四】
範圍(範圍表,公報第024卷第019期)實務上時有發現國人僱用外來人口於畜牧場、屠宰場或養殖漁業非法工作之情事,爰……增訂第二十二類(畜牧場、屠宰場或養殖漁業)……於工廠非法工作之情事,爰……增訂第二十三類(工廠業)。
實務上發現販賣東南亞食品與日常用品之商店或雜貨店較易聚集違法(規)外來人口,爰……增訂第二十四類(食品雜貨、飲料及日常用品批發或零售業) 必要措施§68、69 「攔停」,係指將行進之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加以攔阻,使其停止行進;或使非行進中之人,停止其動作 帶往勤務處所69
查察§70
查察登記
戶籍法第59條(於97年因有關外國人居留查記,非屬戶政業務,且其法源依據已於入出國移民法定有明文,爰予刪除)規定,明定外國經許可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查記工作由主管機關辦理,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訂定。 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進行查察登記。 對查察登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個月內執行查察登記(辦法§3)服制§90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分為常服、便服及勤務工作服【108年普26】生物特徵§91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個人入出國資料 | 永久保存【106年地四-11】 |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 最後一次入國(境)之日起算,保存20年 |
獎勵§92
提供……尚未發覺或查獲之違反本法規定之具體事證 獎勵辦法罰§73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不暫予收容(38-1)、暫緩強制出國(辦法6)、暫緩強制出境(辦法8)、暫緩強制驅逐出國(辦法6) |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 再延長其停留(8、外國:辦法3)延長在臺停留(辦法19)再延長停留(辦法12) |
院臺法字第1125001251號「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院臺法字第1125006086號「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
移民政策
分為語言拓能、一代就業、二代增能、多元服務、關懷協助【106年移】
【「人口政策白皮書」中之六項移民對策/110年薦】 【「社會組織解構論」(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及「移民選擇理論」(Selectivity Theory)與「移民樂觀論」(Immigrant Optimism)/108薦】陸港澳
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憲法增修§11) https://www.mac.gov.tw/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105年普1、105年地四-50】
陸 | 港澳 | |
---|---|---|
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 | 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 | |
設立或指定機構 | $4 | $6 |
委託民間團體 | 大陸委員會 | 行政院 |
受聘僱 | $11 | $13準用就業服務法【109年地四-16、108年地四-25、107年地四-49】 |
遺失 | 移民署 | 移民署(辦法§4) |
針對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倘若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設有戶籍,審酌其父母一方既為臺灣地區人民,且其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設有戶籍,爰認定其屬臺灣地區人民(細則第4條)
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103年普】 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往來有關事務之處理
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受聘僱達相當期間(達六年以上且仍在職;得累計非因機構主動解除聘僱關係之中斷前年資。但中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者,其入境、居留、就業之規定,均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105年地四】
認定辦法(大陸委員會主管)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者,主管機關應洽商外交部意見【104年普-33】
協議
涉及政治議題(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5-3【110年地四-9】
108年增 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締結計畫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四分之三之出席……四分之三之同意15日內經行政院……決議報請總統核定……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衝擊影響評估。
公民投票文書驗證§7
應比對正、副本或其製作名義人簽字及鈐印之真正,或為查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9-1
92年增 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國證明文件,持憑至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申請人未在原戶籍地居住者,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邵子平 兵役、納稅、為刑事被告、受科處罰金、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為民事被告、受強制執行未終結、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受課處罰鍰等法律責任、義務或司法制裁。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106年地四-50】
回復§9-2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返臺定居/110年地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9-3
108年增【109年普13】進入大陸地區§9
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公務員Ⅲ
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Ⅳ
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外交部110年普11、103年普1】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未滿三年[1] | |
---|---|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④ |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 | ④;屆滿後,得Ⅷ |
三、受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 | ④ |
縣(市)長⑤ | ✗ |
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 | |
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 |
返臺後,應通報Ⅴ
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110年普、106年地四】工作§11
就業安定費§13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108年地四-18】
【109年普11】 聘僱及管理辦法(勞動部主管)進入臺灣地區§10
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即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110年普】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人數或團數。 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單次 | 逐次加簽/多次 | 臨時入境停留(網際網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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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 | 六個月 | 一年或三年 | :三個月 |
一次 | 多次 | 一次 |
保證人,辦法§6、§18
(一)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 (三)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港澳居留: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09年地四-18】
商務或觀光活動§16
89年增(12月1日協商,公報:67-68頁)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內政部主管,交通部會銜)【108年地四-49】
三、商務活動交流: (一)演講。【106年地四-40】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停留§17Ⅱ(配偶→團聚§17Ⅰ)
居留§17
依親居留Ⅰ
滿四年→長期居留商務或工作居留Ⅱ三年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Ⅲ:依親居留滿四年;Ⅳ專案許可)期間無限制
→定居§17Ⅴ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三、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107年地四-32】依親居留 | 長期居留 | |
---|---|---|
居留證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 | 一年§16 | 三年§28 |
在臺灣地區工作 |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得 |
定居【110年地四-10】§16Ⅱ、17Ⅴ;港澳§12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34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38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38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76年1月1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106年地四-44】【105年地四】陸長期居留者 | 外 |
---|---|
二年 | 五年 |
一、十八歲以上。 | |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 品行端正。 |
✗【112年普】 |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 - |
四、符合國家利益 |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
不予許可情形;得不予許可情形【106年地四-36】
港澳:§12、居留定居許可辦法【106年地四】
強制出境§18
依本條例第18條……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應建立檔案資料,以便統計分析及嗣後查考公及政黨§21、16
陸 | 港澳 | |
---|---|---|
義務役士兵【109年普】 | 義務役 |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 | 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 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不包括服義務役者在內)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 | 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義務役軍官及士官」、「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
學歷採認§22、20、考試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108年普、105年普】
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106年地四-32】
號 | 增 | 數 | 累計 | |
---|---|---|---|---|
1000005491-0110 | 中央美術學院、中央音樂學院及北京體育大學等 | 41 | 41 |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
1020035777 | 70 | 111 | 專科學校部分(1020063572B) | |
1030032908A | 18 | 129 | 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 | |
1050047377 | 26 | 155 |
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105年地四】
許可辦法運輸§28
86年增,不得……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 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扣留、留置§32實務上,經常發生大陸地區人民運用無船籍或船籍不明之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之行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海洋資源,為利主管機關依本條例……遂行有關執法作為,爰增非屬中華民國、外國、香港或澳門船舶,而由大陸地區人民所有、承租、管理、營運或擔任船長、駕駛之船舶,視同大陸船舶。
總噸位 | 漁船 | 抽砂船 | 其他類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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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240~600 | 700~1000 | 500~1000 |
1000 | 500~700 | 300~500 | |
300 | 300~500 | 100~300 | |
100 | 120~240 | ||
10 | 60~120 | ||
30~60 |
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108年地四-40】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在臺灣地區國際商港相關範圍內指定適當地點設置
陸 | 港澳 |
主管機關許可 | 交通部許可(情勢變更:交通部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106年地四-30】 |
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 得警告驅離、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
職務§33
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社區居民委員會(108年)立法者係考量國家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復性,經評價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對國家之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已具有抽象危險,應予規範禁止。行政主管機關自無違背立法意旨,復就具體個案審查是否發生具體危險或實質損害之裁量餘地。故臺灣地區人民擔任經……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即違反……條例第33條第2項之規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9,上,1056,20221006,1
廣告§34
為特定宗教宣傳或佈道活動108年普 【106年地四】 廣告活動管理辦法所得§24
陸來源所得§24 | 港澳來源所得§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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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免納所得稅【110年地四-23】 |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110年地四-21】 |
不動產物權§69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
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投資§35、§73
投資或技術合作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經濟部主管) 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經濟部主管)須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商業Ⅱ
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禁止:經營鐵路業務、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 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交通部主管)貿易Ⅲ
貿易許可辦法(經濟部主管)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對於第三地區之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104年普-4】
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經濟部主管,為配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開放)合辦專業展覽,應……申請許可
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108年地四-50】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經濟部主管)【108年普】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106年地四-34】
陸 | 港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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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 經經濟部許可 | 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查 |
臺灣 |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 | 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106年地四-32】 |
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申請承認優先權時……為首次申請之翌日起十二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者,得主張優先權
通商、通航§95
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103年普12】試辦通航
89年為促進離島發展,在……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得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查驗後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試辦地區,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92年主管機關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商、通航。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暫停實施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自 109 年 2 月 10 日生效。著作權§36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一、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者。但以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在相同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協議或香港、澳門之法令或慣例,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得在香港或澳門享有著作權者。 【109年普16】幣券§38、92
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古物§39
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民事
港澳: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52 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在臺灣地區之遺產§67
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後順序之繼承人→國庫。
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 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刑事
仍得依法處斷……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75、44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77、45
陸 | 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
未經許可或認許之港澳法人 | 以臺灣地區法人在香港或澳門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 |
香港或澳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準用依臺灣地區法律關於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為告訴或自訴之規定
【109年普】我國護照
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護照條例辦理。主管機關為外交部(MoFA)
https://www.boca.gov.tw/#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 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細則§2) 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適用對象§6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陸港澳民經主管機關許可,陸:護照註記頁併加蓋新字戳記;港澳:併加蓋特字戳記)【110年地四-44】,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105年地四】。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 三、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四、外交公文專差。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如隨總統、副總統出訪之特使團成員或隨行人員,或與駐外人員同住有受其扶養、照料生活之必要,須隨同赴任依親居留之親屬等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由主管機關查驗其所屬國際組織之公函或聘書後核發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受政府委託辦理海外技術人員派駐國外服務……中國回教協會每年受政府委託派回教朝覲團赴沙烏地阿拉伯拜會沙國官員及從事宗教交流外交護照 | 公務護照 | 普通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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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8 | 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 | ||
適用對象§6 | 有我國國籍者 | §9 | §10 | |
效期§11【106年地四-28】 | 自核發之日起算 | 5年;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1年至3年 | 10年(未滿14歲:5年) | |
效期78年~89年 | 3年 | 6年 | ||
有效期間~78年 | 1年 | 3年 | ||
費§14【106年地四-26】 | 免費 | 收規費1300元(規費收費標準) | ||
官員護照(~1952年) |
申請§15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行為能力§16【105年地四】
未成年人 | 受監護宣告之人 | |
---|---|---|
七歲以上 | 未滿七歲 | |
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
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情形【105年地四-15】
應不予核發護照情形
不予核發 | 扣留 | |
---|---|---|
護照係偽造或變造 | ✗ | ①→偽造Ⅱ:沒入、變造:撤銷 |
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 ① | ①→撤銷 |
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 ② | 在外國、陸港澳②→廢止 |
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 | ③ | |
未依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 | ④ | ✗ |
護照用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範【110年地四-30】,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照片之規格及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細則§10)
加簽§17
護照加簽申請書 同一本護照以同一事項申請加簽或修正者,以一次為限。(細則§16)僑居身分加簽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在護照有效期間內……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
限制加持§18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核發作業要點https://law.mofa.gov.tw/law_out/LawContent.aspx?id=FL050853【110年地四-32】換發、補發§19、20
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106年地四】: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得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105年地四-16】: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換發 | 遺失或滅失補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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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 | 五年 | |
查明申請人護照相關資料 | ||
將原護照……註記及戳記移入 | ✓ | ✓、加蓋遺失補發戳記、註明原護照之號碼及發照機關 |
僑居身分 | 查驗: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移簽(華僑身分證明條例§11) |
廢止§25Ⅱ
在外國、陸港澳,主管機關受通知有不予核發護照情形 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喪失我國國籍。 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外國護照簽證
鑑於我國移民及警察機關查獲東南亞地區人士假藉結婚依親事由來臺,而卻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活動,其中不乏涉及人口販運之案例,外交部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相關規定,要求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緬甸、柬埔寨等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臺案件,原則上男女雙方須親赴指定之駐外館處面談(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109年地四】
對於外國人簽證申請之准駁,固係國家主權之行使,且外國人出、入境事項,與外交事務有關,除應維護國家利益外,並涉及高度政治性,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明定外國人出、入境事項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惟就該法之實體規定仍應適用;是行政機關就外國人簽證申請所為之准駁決定,其性質核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行政處分,不服行政機關對於簽證申請所為之行政處分者,自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101年度訴字第1262號102年度判字第654號駁回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未排除……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111年憲判字第20號)
撤銷訴訟之效果,僅在於撤銷違法之原處分,若行政機關另為處分之內容,非人民所期待者,人民僅能再次提起撤銷訴訟,陷入不斷地訴訟輪迴,無法獲得實質救濟。(蔡明誠)
撤銷訴訟所能達成之效果,至多僅係除去主管機關否准依親簽證之效力,使外籍配偶回到主管機關「未駁回其申請」之狀態,但無法令該外籍配偶獲得「已准許其申請」之結果(詹森林)
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前來我國之許可,係指准許抵達我國機場、港口之謂,惟入國時仍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公報92:3:192)
外交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組織法§5)本局掌理……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組織法§2)
外交、禮遇簽證 | 停留簽證 | 居留簽證 | ||
---|---|---|---|---|
適用 | §8、9 | §10 | §11 | |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106年地四-1】 | ||||
效期 | 自簽證核發之當日起算,持證人可有效持憑來我國之期限 | 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不得超過六個月 |
停留期限 | 自入境之翌日起算,得在我國境內停留之期限 | |||
費§14 | 免收費用 |
§6
84年為便利外國人來華(BoCA:exemptc;1253;cp-10-195),增落地簽證(即抵華時申辦、抵我國時申請)種類【105年地四-8】
外交 | 禮遇【105年地四-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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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 |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 三、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 |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 |
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
申請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
申請居留簽證目的,包括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及經外交部核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
拒發§12【105年地四-14】
撤銷或廢止【106年地四、105年地四-12】
一、有本條例第12條第一項各款(得拒發簽證)情形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費§14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108年普7】辦理簽證,應收……簽證費、特別處理費、郵電費。【面談費、登記費、服務費106年普、108年普、104年普1、103年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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