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俗稱車禍,公路法稱之為車輛行車事故。
collision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104年3月5日、102年7月1日、92年11月2日警署交字第0920153268號函、95年7月13日警署交字第0950094134號函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交通刑事案件宜由交通事故發生地之檢察署管轄。但被告、被害人均在他檢察署管轄區,而本轄區內有關證據均已調查完畢者,得移由他檢察署偵辦。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是上訴人余○○行經開封街一段與延平南路口時,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禮讓其右側駛來之被上訴人賴○○騎乘之機車,為肇事主因,已如上述,惟被上訴人於行經系爭路口時仍以時速30公里之速度,並未減速慢行,即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3款:「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本件肇事之次因,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覆議委員會覆議意見書均同此認定,……依上所陳,本件被上訴人賴○○之機車係有優先路權者,上訴人余○○應禮讓賴○○之機車先行;被上訴人賴○○行經系爭肇事路口仍以時速30公里之速度駕駛,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斟酌上訴人余○○、被上訴人賴○○之過失情形對於本件車禍之原因力,因認:上訴人余○○應負擔之過失責任為80%,被上訴人賴○○應負擔之過失責任為20%。(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1號民事判決)
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MAINPAGE.htm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財政部106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
細目 耐用年數
汽車 1.運輸業用客車、貨車 四
2.其他業用客車、貨車 五
機車、電動機車及其他 三
- https://data.moi.gov.tw/MoiOD/Data/DataDetail.aspx?oid=67781E29-8AAD-46A9-A2C8-C3F339592C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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